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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你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

  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范文一:

谈谈你对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解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开启了蓬勃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虽然困难重重,但毕竟法律体系的建设已经起步。

  从党的十二大召开至党的十四大召开前,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在此期间,我国立法或者修改法律100多件。

  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首次明确“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至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法律、法规基本含盖了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

  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符合现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层次,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部门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

  2011年3月10日上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宣布,党的十一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已经如期完成。

  二十多年过去了,重温自己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回顾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历程,法制建设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与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实践密不可分,与中国共产党高超的执政智慧密不可分。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同时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

  比如说劳动法律的起草,最早颁布的是《劳动法》,直至1997年才制定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2010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至此劳动法律的框架基本建成,劳动法律基本完备。

  1996年我国才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在改革过程中,不顾实际,当时就制定一部完备的《劳动合同法》是难以想象的事情,无论是立法本身,还是立法后的执行过程,都难以想象。

  但是通过十多年的实践,当劳动合同制度的丰富实践为立法提供了大量的经验,同时劳动合同关系中两个主体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矛盾凸显的时候,为了调整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协调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的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及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障制度配套建立于1996年,当年由国务院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的法规,并没有直接制定《社会保险法》,通过十几年的实践,在已经初步建成社会保险体系后,根据实践经验制定了《社会保险法》。

  有幸见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深深地感悟到三十几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改革开放的新经验,这些成就就体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

  因此,法治不仅是西方社会的治理模式,同样也是现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法治不仅应该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在我国这种转型国家中实现法治,必须依据法治本身的规律和我国的现实情况加以科学规划和稳步推进,才能够最终实现我们的目的。

  对此,以中国为例,谈谈建设法治国家的认识。

  【关键词】法治;司法公正;依法行政;社会治理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并将之写入宪法,从而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既定的治国方略。

  在此方略指引下,法治已成为我国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并逐渐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

  但不容忽视的是,法治实践客观上存在着不少障碍与阻力,法治发展进程并非一帆风顺,其原因不仅有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因素,还有对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的观念困惑和误区。

  显然,现阶段继续深入讨论“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并不多余,只有从理论上真正厘清这个重大问题,才能消除观念上的消极因素,切实稳步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法治内涵的确定要准确全面地回答“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这一重大问题,首先应确定法治的内涵,严格地说,现代法治理念主要还是来源于西方,但又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

  在此基础上,法治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至上。

  这是法治的首要内容,即法律应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早在美国建国初期,潘恩便指出,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国王,而非国王是法律。

  英国学者戴西也认为,“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主要特征。

  法律至上实际上是要实现规则治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非常形象地说出了其中的道理,即将明确稳定的规则作为“规矩来规范国家和公民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规则治理与民主治理不可分割,在法治社会,正当的法律都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反映了民众的期望,符合民众的利益,体现了社会的共同理想和信念,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遵从,这也为民众遵守规则奠定了良好基础。

  因此,法治的实质就是以人民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第二,良法之治。

  亚里士多德指出:

“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是探讨法律在价值上的正当性的最早主张。

  尽管学理上也曾有“遵守法律,即使恶法亦然的说法,但其主要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及其普遍适用性对于法律实施的意义,并没有否定良法的重要性。

  既然法治是依法治理,那么,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的效力。

  当然,良法的理解和判断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它通常应具备以下要素:

一是制定完备,即法律应当是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大体涵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且各项制度相互之间保持大体协调的制度体系;二是法律应当有效规范社会生活,并在制定过程中吸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参与,进而符合社会和人民的需要,符合社会一般公平、正义的观念;三是法律应当保持内在的一致性,立法者应当不断通过修改、补充等方法来使法律符合社会的需求与时代的发展。

  第三,人权保障。

  人权一般指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P18),其中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因此,人权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地位和权利的“总和,其中包括社会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以及人身权利。

  [10](P30)在此意义上,人权实质上就是人的主体地位象征,而法治只有建立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的基础上,才能肯定人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法律的存在才具有合目的性。

  在我国,人权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集合,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保障人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任务。

  构建法治社会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福祉,因而法治也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其重要内容,而人权的保障状况也成为在现代社会中区别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当然,保障人权在维护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同时,还能有效地防止政府的侵害,从而规范公权,这也是法治的内在含义。

  第四,司法公正。

  古人说: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必须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适用才能发挥其效力,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能形同具文,这就是霍姆斯所说的将“纸面上的法(lawinbook)转化为“现实中的法(lawinaction)的过程。

  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

  司法公正固然需要司法的独立和权威的保障,需要体现出实体上的公正,此外还不能忽视程序公正,即司法必须在法律程序内运作,必须展示出一套法定的、公开的、公正的解决社会各种利益冲突的程序。

  第五,依法行政。

  在法治社会中,最高的和最终的支配力量不是政府的权力而是法律,政府因此也必须依法行政。

  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政府所享有的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主动性、扩张性等特点,一旦失去了约束,将严重威胁处于弱势一方的公民合法权益。

  二是为了保证公权力自身的廉洁和高效率,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中不难看到,一旦公权力失去制约,其不仅会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侵犯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而且,对这些公共资源的破坏,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危害可能远远大于对个别公民权益的损害。

  三是因为政府所享有的公权力都是根据民众的意志产生,由民众所赋予的,民众对于自己所赋予的权力,也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制约,以防止权力被滥用,而制约权力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规则控权,因此,法治的核心就在于有效地控制公权力。

  在法治社会,任何政府的权力都必须由法律来规定,法无明文允许即为禁止,公权力的内容、行使等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

  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任务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导和推进国家的改革、发展;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保证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并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必须把握好四点:

一是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

  二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通过立法来规范,以更好地发挥法制的功能和作用。

  四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本身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

  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

一是加快推进政企分工、政资分工、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是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是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四是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使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使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五是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六是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

  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七是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

  (3)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

  (4)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

  (5)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

  (6)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

  (7)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8)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9)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询私枉法,失职读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具体来说,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

(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

  

(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付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

  (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

  (4)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制约与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六)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继承人类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立足中国实践,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

  

(2)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氛围。

  三、我国建设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

  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

  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

  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

  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的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

  第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

  第四,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胡锦涛同志指出:

“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47]共和国经过60多年的风雨兼程,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正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崛起于世界的东方。

  但一个崛起的经济发达、人民幸福、政治文明的大国,也必须是一个法治的、文明的大国,一个和谐的社会也必须是一个法治的、文明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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