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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责任保险Word下载.docx

第八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其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

如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各种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按双方约定期限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在营业场所配备保安或有关的报警(监视)装置,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和暴力抢劫、劫持的发生,对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少赔偿责任。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索赔金额;

当被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交保险人。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因被保险人因过错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人无法界定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对无法核实部分拒绝赔偿;

对因此而导致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赔偿责任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否则,保险人有权扣减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或其他证明;

(三)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四)财产损失清单;

(五)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的索赔权利人(以下统称为“索赔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按照上述方式之一确定被保险人对每位索赔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后,保险人对每位索赔者的实际赔偿金额还应在此基础上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并且保险人对每位索赔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在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但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1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发现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累计赔偿限额占全部相关保险合同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其他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人向其他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告知其知晓的有关情况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索赔人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索赔人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索赔人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并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管辖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释 义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

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每次事故:

是指一名或多名索赔者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未满期保险费:

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年保险费×

(剩余保险期间天数/365)×

(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金额:

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法律费用。

实际保险期间:

是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剩余保险期间:

是指自本合同终止日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金融机构责任保险费率方案

(1)基准费率表

年度累计赔偿

限额(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

每人每次赔偿

保费

(万元)

费率

(%)

150

50

10

0.30

0.20

300

100

15

0.57

0.19

450

20

0.81

0.18

600

200

25

1.02

0.17

750

250

30

1.20

0.16

900

35

1.35

0.15

1000

350

40

1.40

0.14

1200

400

45

1.44

0.12

1500

500

1.50

0.10

(2)个体风险状况调整因子:

2.1场所建筑物结构,地理位置状况因子(F1)

根据投保地点场所建筑物结构状况(如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木结构等),地理位置,调整系数范围0.5~3.0。

2.2外部救援抵达时间因子(F2)

救援抵达场所时间(分钟)

调整系数F4

≤5

0.95

5-15

1

16-30

1.05

>

1.10

注:

外部救援包括消防车和救护车,抵达时间指所在地域正常交通状况下需要的时间。

2.3以往损失记录因子(F3)

主要考虑因素

调整系数F5

包括但不限于:

上年索赔次数、赔案的案均赔偿额、出险具体原因、案情性质和事后补救措施,等等

.0.5~2.5

2.4投保人安全管理状况因子

安全意识及制度安排(F4):

包括但不限于事故防范意识、专人专管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制度、事故应急队伍设立、与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在防范事故方面的合作意愿和已有效果,等等。

调整系数范围0.5~2.0。

安全管理操作及硬件配置(F5):

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开展员工安全例行教育、定期的事故应急演习活动和效果、有无自动消费系统、消防报警或灭火装置设置、与公安部门即时报警连线系统、安全装置定期维护计划和执行情况,等等。

2.5免赔额差异因素调整因子(F6)

按照不同额度免赔额的设定,采用调整系数0.5~2.0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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