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哲第三章教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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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矛盾同一性的含义。
矛盾的同一性指的是矛盾以方相互联系的性质呈现矛盾双方相互吸引的趋势。
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矛盾双方互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世界上任何事物和现象,无一不是作为这样的矛盾统一体而存在。
例如,物理学中的吸引和排斥;
化学中的化合和分解;
生物学中的同化和异化、遗传和变异;
思想中的正确和错误;
等等,都是由既相互对立又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依存的矛盾双方共同构成的一个个统一体。
双方都是依赖对方的存在而存在的。
老子曰: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
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44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矛盾双方相互贯通,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矛盾双方相互渗透,说的是矛盾双方中都包含着对方的因素。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正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刘特所言:
“上坡路和下坡路是同一条路。
”生产中包含着消费,消费中给着生产;
生活中的成功和失败等等,它们不仅相互贯通,而且无不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2.矛盾斗争性的含义。
矛盾的斗争性指的是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性质,呈现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
矛盾斗争性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哲学范畴,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内容十分丰富。
矛盾的斗争性,不仅包括政治领域所讲的斗争,而且也包括思想领域和自然现象中的一切斗争。
例如自然界中阴电与阳电的相互排斥,生物进化中的遗传和变异,经济领域内的市场竞争,思想领域内不同学术观点的争鸣,等等,都体现了矛盾的斗争性。
不能把矛盾的斗争性仅理解为激烈的冲突和对抗。
(二)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的关系
1.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
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相反的属性,二者相互联结、相互依存。
但从两者在矛盾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来看,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斗争性是绝对的。
这一原理同事物静止的相对性和运动的绝对性的原理相一致。
同一性和事物的稳定性相联系,斗争性同事物的变动性相联系。
矛盾同一性的相对性是指它的条件性。
矛盾的同一性之所以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这种特定条件消失时,矛盾双方就失去同一性,就不能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所以,同一性是有条件的,受特定条件的限制。
矛盾同一性体现着事物的稳定性,而事物的稳定性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可变的,因而是相对的。
所以,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是相对的。
矛盾的斗争性,主要是它的无条件性。
无条件性是指矛盾斗争既存在于具体条件之中,受特定条件所限制,又能够打破这些条件的限制,并创造事物所需要的新条件。
即是说,矛盾的斗争性不是局限于某一具体条件之中,而是不断地超越各种具体条件对它的制约,它不仅贯穿于每一具体矛盾运动的始终,而且存在于新旧矛盾交替的过程中,是促使旧矛盾让位于新矛盾的力量。
正如没有无矛盾的状态一样,也没有无斗争的状态,矛盾的斗争是普遍的、永恒的、绝对的。
2.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相互联结、不可分离。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事物矛盾的两种相反的属性,但二者又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没有同一性也没有斗争性,同样,没有斗争性也没有同一性。
它们二者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结。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斗争性是同一性的基础,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同一性不能离开斗争性而存在。
矛盾的同一性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差别和对立的同一。
所以,同一性必然为斗争性所制约。
没有矛盾双方的相互对立,相互斗争,就谈不上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另一方面斗争性也不能离开同一性,没有同一性同样也没有斗争性。
因为辩证法所说的矛盾双方的对立,是事物内部的本质的对立,而不是事物外在的非本质的差异,这样的对立就不能离开矛盾的同一性。
对立面的斗争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内部的斗争,斗争性的存在要受到同一性的制约,斗争性的形式、规模、激烈的程度等等,都受到同一性的限制。
因此,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要正确认识事物的矛盾运动,就要在对立中把握同一,在同一中把握对立。
形而上学把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割裂开来。
马克思指出,形而上学的错误在于:
“在它看出有差别的地方就看不见统一,在它看见统一的地方就看不出差别。
”47形而上学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只见对立不见同一,不能从对立中把握同一。
这种观点往往造成思想上的绝对化和片面化。
另一种是只见同一不见对立,不能从同一中把握对立,把同一看作是不包含差异和对立的绝对的同一。
总之,把同一性与斗争性割裂开来,或者只见对立,不见同一,或者只见同一,不见对立,都是片面的,都是形而上学观点,是同唯物辩证法相违背的。
(三)同一性和斗争性相结合推动事物的发展
1.矛盾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矛盾同一性在事物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把矛盾双方联结起来,使事物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提供矛盾双方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从而也就孕育着扬弃旧的矛盾的条件,主要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矛盾同一性为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前提。
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使事物保持相对稳定性,这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如果没有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事物就失去存在和发展这一前提。
例如,恶劣的环境本是限制着生物的生长的,但在恶劣环境的长期作用下,物种会产生变异,而当物种一旦适应了这种环境之后,这种恶劣的环境反而成了这个物种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在化学反应中,阳离子的极性越强,同它结合的阳离子的极性也就越强,这样才能形成稳定的化合物。
如果是极性强的阳离子与极性弱的阴离子结合,或者是极性强的阴离子与极性弱的阳离子结合,生成的化合物就是不稳定的。
社会领域里,先进的革命的势力在同落后的腐朽的势力的斗争中成长;
在思想领域中,唯物论同唯心论竞长争高,都是这种情形。
第二,矛盾的同一性使矛盾双方可以吸取对方有利于自己的因素。
矛盾双方不仅从而推动整个事物的发展。
例如,作为社会形态,社会主义是与资本主义对立的,但二者并不是一切都对立,而是在许多方面有着统一性。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它们共同否定的对象是前工业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在生产的社会化、工业化方面是一致的。
资产阶级在它存在和发展的几百年里,在发展生产力和发展文化科学以及经济管理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是无产阶级需要并可以利用的。
正如邓小平指出的:
“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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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矛盾同一性规定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
矛盾双方相互渗透、相互贯通,其间存在着一条由此达彼的“桥梁”,因而可以在一定条件转化。
但不是转化为任何别的事物,而是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
例如,生物的进化是在遗传和变异的矛盾运动中实现的,离开遗传和变异的具体的同一性,就无从确定生物进化的基本趋势。
总之,矛盾的同一性在促进事物的发展中起着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2.矛盾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矛盾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
第一,在事物量变过程中的作用,就在于它推动着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
矛盾的发展过程,是矛盾双方力量此消彼长的变化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斗争推动的。
矛盾双方的斗争就是矛盾的一方限制另一方的发展,并打破另一方对自己的限制。
正是在这种斗争中,矛盾双方竞长争高,造成双方力量发展的不平衡性,造成双方力量对比的不断变化,使矛盾得以展开。
第二,在事物质变过程中的作用。
质变是事物超出原有限度范围的变化,当矛盾双方力量的发展达到各自的最高点,的变化。
这时,矛盾的斗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只有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斗争性贯串到底,才能使旧的矛盾统一体分解,新的矛盾统一体产生。
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斗争,最终使矛盾双方由相互联系走向相互分离,或引起矛盾双方地位的转化,促成旧统一体的破裂,使事物发生质变。
总之,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事物的发展都是不可缺少的,不能把事物发展看性简单机械的相加。
矛盾的双方是又统一又斗争,两者结合才能推动事物的发展。
事物的内部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同时事物的外部条件对事物的发展也发生重要的影响作用,唯物辩证法称事物的内部矛盾为事物发展的内因,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为事物的外因。
任何事物内部都存在着矛盾,这是事物自我运动的源泉;
同时也承认外部矛盾在事物变化、发展中的作用。
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主要表现在:
第一,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是第一位的原因。
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事物外部,而在事物内部。
第二,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是第二位的原因。
外部原因是事物存在和发能加速或延缓事物发展的进程,但在一定的情况下,外因对事物的发展甚至起决定性作用。
第三,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外因对事物发展有重大作用,有时甚至能引起事物性质的变化,但不管外因作用有多大,都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
把内因与外因割裂,绝对对立起来的形而上学观点是错误的。
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的内因和外因辩证关系的原理,是我们党制定和执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的理论依据。
这一理论要求我们必须实行自力更生的基本政策。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资金和人力,依靠我国人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走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当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离不开外部条件,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的方针。
在当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国际交往日益广泛的情况下,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在封闭状态下发展自己的经济。
我们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就是在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科学技术、管理经济等方面博采天下之长,为我所用。
这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也是我们必须坚持实行的基本国策。
我们要正确理解自力更生的方针,不能把自力更生理解为闭关自守、一切自给自足。
实践证明,只有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才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繁荣、技术进步,从而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
因此,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与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是辩证统一的。
我们在实行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既要反对目光短浅、盲目排外,也要防止不顾我国国情而盲目崇洋。
历史经验一再表明,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必须放在依靠自己的力量的基点上,同时要坚持对外开放。
二、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矛盾有在于一切事物中,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是说矛盾是客观的,又是普遍存在的。
任何事物的矛盾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又有各自的特点,这是矛盾的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关系就是共性与个性间的关系。
了解和把握它们之间的辩证主义具有主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科学含义。
矛盾普遍性的科学含义。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矛盾的普遍性或绝对性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意义。
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之中;
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矛盾无处不在,指无论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思维领域,矛盾都是普遍存在的;
矛盾无时不有,指无论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发展过程都是自始自终存在着矛盾的,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矛盾都是普遍存在的。
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是坚持彻底辩证法的前提。
矛盾存在于自然、社会会、思维发展的一切领域中,科学发展史已经提供了并继续提供了并继续提供着这个方面的证明。
所以,矛盾普遍性的原理,就是要求人们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事物都要实事求是,承认矛盾,分析矛盾,并采取恰当的方法解决矛盾,推动事物的发展。
否认矛盾,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唯物辩证法。
树立矛盾观点,坚持矛盾分析方法。
矛盾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观点,矛盾分析方法是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
掌握这一观点和方法,对坚持辩证法的全面性原则和加强工作的创造性,对反对形而上学的一点论和主观片面性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要全面地认识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正确地对待我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自觉地、科学地解决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各种矛盾,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矛盾的特殊性的科学含义。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但不同事物的矛盾又各有其特点。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所包含的矛盾,及每一矛盾各有其特点。
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千差万别,各有其特殊的本质。
这种千差万别的内在原因,就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的特殊性。
研究事物矛盾的特殊性,是科学分门别类的依据,也是寻找正确形式来解决矛盾的前提,因此,研究矛盾特殊性是十分重要的。
现实存在的矛盾都不是单一的矛盾构成的,而是极其复杂的矛盾体系。
为此,就要对矛盾的特殊性进行深入的分析:
第一,每个不同的事物都有其自身特殊的矛盾。
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
世界上各种事物的运动之所以千差万别,就是因为各种事物内部的矛盾各有其特殊性。
第二,同一事物在其发展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它们是辩证统一的。
第一,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联结的。
一方面,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即没有离开个性而独立存在的共性,没有个性就没有共性。
另一方面,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个性与共性总是相互依存。
世界上的事物无论怎样特殊,它总与同类中的其他事物有共同之处,总要服从这类事物的一般规律,不包含普遍性的特殊性也是不存在的。
如果割裂了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联系,就会导致“白马非马”的诡辩命题。
第二,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区别的。
共性只是包括个性中共同的、本质的东西,而没有包括个别的全部内容和特点,个性也不能完全地包括在共性之中。
列宁指出:
“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或一方面或本质)。
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
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
48二者不能互相代替,尤其不能用共性代替个性、一般代替个别。
第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
由于事物范围的广泛性和发展的无限性,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是特殊的东西,而在另一定时空范围内则变为普遍性的东西;
反之亦然。
所谓共性和个性,往往是相对而言的。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毛泽东把这一问题称为矛盾问题的“精髓”。
他指出:
“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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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这一原理,关键是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既要掌握一般原理,又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这一原理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理论依据。
邓小平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一整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方针政策是这一原理的具体体现。
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概括了社会主义的一般特征和发展方向,而具体到各国的实践中,又有各自的特色。
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与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才能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第二节质量互变规律
一、事物的质、量、度
质量互变规律是唯物辩证法又一次基本规律,它是指事物变化发展的状态和形成,指出事物的变化与发展要经过量变和质变。
要把握这一规律,就要先了解质、量、度。
量变和质变的相互交替中进行。
(一)质和量
1.事物的质
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这一规定性决定了事物是它自身而不是其他们的事物,并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
这种内在规定性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不是人为强加的。
质和具体事物是不可分割的,它和具体事物是直接同一的。
一方面,事物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不是有一定质的事物是根本没有的。
凡物必有质,某一具体事物一旦丧失了自己的质,它就不再是自身而成他物,而他物也同样有自己的质。
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质,没有任何的事物是不存在的。
另一方面,质又总是一定事物的质,脱离具体事物的绝对抽象的质。
世界万物之所以千差万别、五彩缤纷,就是因为每一个事物都具有自己特定的质。
事物的质通过其属性表现出来。
所谓属性,就是一事物和他事物发生联系时所表现出来的质。
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式,这就使事物的属性也相应地呈现出多样性。
事出有因物的属性是质的表现,人们正是通过认识事物的属性去认识事物的质。
事物的质是统一的,又是多方面的,有根据质和非根据,把握事物的根本和非根本质依据人们社会实际的需要。
表现质的属性也有根据属性和非根本属性之别,根本属性表现事物的根本质,非根本属性表现事物的非根本质,根本属性不存在,事物的根本质也不存在;
非根本属性丧失或不表现不影响事物根本质的存在。
质是人们认识事物的基础和起点,也是使人类获得知识和一切科学成为可能的前提。
如果不承认事物之间质的区别,便无法获得确定的知识,各门科学也无从建立。
在具体的生产实践和生活实践中,如果混淆了不同事物的质,就会迷失方向,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甚至可能导致严重失误。
2.事物的量
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还有量的规定性。
——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和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次序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
例如,物体有大小,质量有疏密,运动有快慢,温度有高低。
颜色有深浅,分子中有原子的多少和排列秩序等,都是事物量的规定性。
事物量的规定性与质的规定性有所不同,量的规定性与事物的存在不是直接可以有不同的量。
例如,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水的温度在0℃到100℃之间的变化,不会改变水的液体状态这种物理的质。
因此,相对于事物的质来说,也可以把量称为事物外在的规定性。
事物的量是多方面的,人们可以根据实践的需要,考察事物某一方面的是量,人们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握一切方面的量。
研究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同研究事物的质一样,也是不能脱离实践的。
正确认识事物的量也是十分重要的。
如果说区分事物的质是认识事物的基础,那么认识事物的量就是对事物认识的深化和情况角化。
现代科学研究十分强调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所谓定性,就是确定事物及其状态的性质;
所谓定量,就是确定事物的各种数量关系以及决定事物的数量界限。
只有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才能对事物及其性质获得更精确的认识。
例如,人们要对人造卫星的性能取得精确的认识,就必须了解第一宇宙速度火箭的推动力和各种轨道的参数的准确数据,掌握人造卫星多方面的数量关系;
否则,就不能把它制造出来,更谈不上把它送到预定的轨道。
定量分析方法不仅在自然科研究中广泛应用,而且也渗透到社会科学中,例如计量经济学、社会统计学等。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化企业管理以及国民经济管理等,越来越要求人们对事物有精确的数据,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二)度
1.事物的度
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都是同时具有质的方面和量的方面。
这两者的统一,在“度”中得到了体现。
度是指一定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是和事物相统一的数量界限,即保持事物质不变的数量限界。
在度中,质和量不可分割:
一方面,质制约着量,一定的质决定一定的量,规定着量的范围;
另一方面,量也制约着质,量是质存在的条件,只有在一定的数量界限内,才有某种质的稳定存在。
质和量相互制约、相互规定,形成物质和量的统一体。
一旦质和量的统一发生分裂,即超出或破坏了度,一事物就转化成为他事物。
2.度和关节点
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它的存在都有自己的度。
度的两端称为“关节点”或“临界点”。
事物的数量变化超出这个“关节点”,事物的质就会改变。
例如,当电磁波的波长为360——760纳米时,就是可见光,波长大于760纳米时就是红外线,波长小于360纳米时就成了紫外线,而红外线和紫外线都是“看不见的光”。
在电磁波中,当波长处于360纳米和760纳米这两个点时,就是可见光的关节点、临界点,而这个范围也就成了可见光保持其质的度。
可见,度和关节点的关系是总量和极限量的关系,是通体和边缘的关系,两者是有区别的联系。
把握“度”的概念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是否注意“适度”的原则,往往关系到实际工作的成败。
所谓“适度”,就是说人的认识和行动要符合客观事物本身的度。
古语说:
“过犹不及”,就是说“过”和“不及”都违反“适度”的原则。
我们做任何工作,都要讲究“适度”,掌握火候,注意分寸,防止“过”或“不及”。
比如,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必须同国力相适应,必须保持一定的水平,规模过大或过小,速度过快或过慢,都会破坏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贯彻“适度”原则,还应着力找出事物的“最佳度”,即最优化的数量指标,以争取最佳实践结果。
实际工作中所使用的“优选法”等,就是找出“最佳度”的科学方法。
二、量变和质变及其相互关系
客观事物是处于运动变化之中的,这种运动变化要通过量的变化和质的变表现出来。
量变和质变这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转化的。
(一)量变和质变
所谓量变,是指事物在数量上的增减或结构、场所的变更,是事物在不质的前提下,在度范围内的渐进的和不显著的变化。
通常看到的统一、相持、平衡和静止等等,都是事物处于量过程呈现的状态。
所谓质变则是指事物突破了度的范围,从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是渐进过程的中断,是一种显著的变化。
通常看到的统一相持、平衡和静止状态等被打破。
区别量变和质变的根本变化,是看事物的变化是否突破了度的范围。
例如,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水的温度从0℃升高到99℃,或从99℃下降到0℃,都不影响其液态水的物质性质,因而只是量的变化;
当温度升高到100℃以上,或下降至0℃以下,则将变为气态或固态,这就是发生了质变。
(二)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
量变和质变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
首先,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前提,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事物的变化总是先从量变开始,量变积累到一不程度,才会导致质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