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兼并重组整合协议草案仙泉整合包清洁版110801h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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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兼并重组整合协议草案仙泉整合包清洁版110801ht

 

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

长治市华泉物资有限公司

关于

仙泉煤矿整合区兼并重组整合协议书

 

仙泉煤矿整合区兼并重组整合协议书

本仙泉煤矿整合区兼并重组整合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当事人于2011年月日在甲方住所地签订:

甲方:

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振东

乙方:

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顺利

丙方:

长治市华泉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井强

鉴于:

1、甲方系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晋煤集团是山西省政府确定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之一。

根据相关煤矿资源整合政策精神,经晋煤集团授权,甲方根据“晋煤重组办发[2009]67号”文负责对“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整合区(以下简称“仙泉煤矿整合区”)内被兼并煤矿企业具体实施兼并重组整合事宜。

2、乙方系由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67号”文核准同意由晋煤集团兼并重组整合的被兼并煤矿企业。

3、丙方系乙方股东,决定参与仙泉煤矿整合区的兼并重组整合事宜,并同意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晋煤集团与乙方曾于2009年8月28日签署了关于兼并重组整合乙方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协议》,现晋煤集团与乙方拟解除此协议,晋煤集团授权甲方具体负责实施。

为加快推进仙泉煤矿整合区的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特约定以下内容,以资信守。

第一条兼并重组整合方式

各方同意,本次兼并重组整合方式为:

甲方与丙方共同出资设立由甲方绝对控股的新公司——山西晋煤集团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最终名称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为准,以下简称“新公司”),并以新公司为主体受让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内的仙泉煤矿整合区内各被兼并煤矿企业的采矿权及生产经营性实物资产。

第二条采矿权转让

1、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乙方采矿权转让事宜按照有关各方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协议》执行,由新公司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3号)的规定对乙方予以补偿。

2、关于本条项下采矿权转让补偿(以下简称“资源价款补偿”)的具体事宜,将由相关方另行签订《资源价款补偿协议》,由新公司按照晋政办发[2008]83号文的规定对乙方予以补偿。

第三条生产经营性实物资产转让

1、乙方拟转让的生产经营性实物资产的范围以经甲方和乙方共同依法委托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并经晋煤集团依法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所列生产经营性实物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为准;资产转让价款以经晋煤集团依法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资产评估值为准。

2、在《资产评估报告》经晋煤集团依法核准后,在乙方将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等移交给新公司之前(在新公司依法成立前,由甲方或甲方组建的新公司筹建处代为接收),甲、乙、丙方应对标的资产进行清点,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附《资产移交清单》)。

乙方保证其实际交付的资产与标的资产相符,否则,对于未能交付的资产,新公司无须支付资产转让价款。

3、关于本条项下标的资产转让的具体事宜,将由相关方另行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由新公司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资产转让价款。

4、在新公司依法成立之前,甲方同意代新公司履行《资源价款补偿协议》项下资源价款补偿及《资产转让协议》项下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由此产生的新公司对甲方的债务由新公司偿还。

新公司应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偿还甲方。

第四条新公司设立

1、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甲方以货币或其经评估的生产经营性实物资产出资5100万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51%;丙方以货币或其经评估的生产经营性实物资产出资4900万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49%。

经甲、丙方协商一致,前述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可调整,但必须保证甲方的绝对控股地位(即持股比例应不低于51%)。

2、新公司存续期间,丙方应保证甲方绝对控股地位不变,但甲方自愿减持的除外。

3、甲、丙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办理新公司设立登记事宜,丙方积极予以协助。

所需费用由甲、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认缴出资比例先行垫付,待新公司成立后计入新公司设立费用,由新公司承担。

甲、丙方对新公司的设立费用均有质询权,以双方确认的正常支出费用为准。

新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壹个月内分别偿还给甲、丙方;新公司不能成立时,甲、丙方应按照其在本协议项下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新公司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一方承担的前述债务和费用超过其出资比例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第五条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新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新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2、股东会

(1)新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新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2)甲、丙方以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及分红权。

3、董事会

(1)新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甲方推荐3名,丙方推荐2名,均由股东会等额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甲方推荐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1名,由丙方推荐的董事担任。

董事长为新公司法定代表人。

(2)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4、监事会

(1)新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除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名职工代表监事外,其余监事均由股东会等额选举产生,其中甲方推荐1名,丙方推荐1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甲方推荐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事项应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5、高级管理人员

新公司的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副总经理均由甲方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财务会计制度

为晋煤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甲、丙方同意,新公司成立以后,按照晋煤集团的要求向晋煤集团报送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在内的财务会计资料。

第七条后期工作的开展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依法聘请的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对乙方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尽职调查等工作,乙方保证按照上述中介机构的要求全面、真实、完整、及时的提供有关文件并积极配合有关工作。

第八条移交接管及安全责任转移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根据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派驻包括但不限于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区长等进驻接管乙方煤矿,乙方应在甲方进驻接管乙方煤矿的同时或按照甲方要求的其他时间撤离乙方派驻乙方煤矿的所有人员。

甲方进驻接管乙方煤矿并与乙方签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移交接管确认书》后,煤矿安全责任转移至甲方。

2、乙方应确保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安全责任转移至甲方期间,切实遵守各项煤矿安全生产规程要求,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工作,甲方对此具有安全生产监督建议权。

3、乙方应依法保障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煤矿资源整合政策精神做好乙方职工的遣散、补偿工作,保证不因此影响甲方进驻接管乙方煤矿;若因此而对新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任何影响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新公司人员的招录由新公司按照晋煤集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方的承诺与保证

1、各方应保证其具有签订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股东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和授权);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任何法律法规、任何政府机构的批准,或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2、乙方承诺并保证其享有已出让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1400000721493)及拟出让的生产经营性实物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处分权,保证甲方及新公司不因其已出让的采矿权及拟出让的生产经营性实物资产的权利瑕疵而遭受损害。

3、乙方的任何对外债务均由其自行承担,甲方、新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任何条款的约定均不能被理解为甲方、新公司承担乙方债务的意思表示。

因第三人追索乙方债务而给甲方、新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同意,发生本款所述情形的,新公司有权将损失金额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资源价款补偿、资产转让价款中预先扣除。

4、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将其持有的新公司股权转让给甲方的关联企业的,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5、乙方承诺并保证,其应积极协助甲方、新公司按照本协议项下的兼并重组整合方式积极推进仙泉煤矿整合区内的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煤矿资源整合政策的规定办理乙方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妨碍新公司设立、甲方进驻接管乙方煤矿、新公司采矿许可证(证号:

C140000************5390)核定矿区内的煤矿建设和生产等兼并重组整合工作。

6、甲、丙方承诺并保证,新公司成立后接受本协议的安排,新公司将全面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一十条违约责任

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项下之约定。

任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即构成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一十一条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在友好协商开始15日内还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太原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一十二条担保

1、丙方同意将其在新公司的全部股权质押给甲方,作为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担保。

丙方应在新公司成立之日起10日内配合甲方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2、丙方承诺就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丙方承诺,乙方注销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由丙方承继并继续履行。

第一十三条未尽事宜及其他

1、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生效后,晋煤集团与乙方于2009年8月28日签署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协议》即时解除,不再履行,各方不因前述协议的解除而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3、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一式12份,各方各执4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是本《仙泉煤矿整合区兼并重组整合协议书》签章页)

甲方(签章):

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章):

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签章):

长治市华泉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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