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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10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1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1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3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

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1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15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

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16

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净化、减振、消音、保险、联锁、信号、检测等可靠的安全、卫生装置。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爆炸危险的设备,还必须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泄压、防爆灯安全装置。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5.6.5条

17

对毒物泄露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设备,应有应急防护措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4.2条

18

对生产中难以避免的生产性粉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除尘、净化等措施和监测装置.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4.3条

19

对封闭性放射源外照射的防护,应根据剂量强度、照射时间以及与照射源的距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5.3条

20

对内照射的防护,应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采用生产过程密封化、自动化或远距离操作.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5.4条

21

对操作和使用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防护.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5.5条

22

放射源库、放射性物料及废料堆放处理场所,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设有明显的标志,警示牌和禁区范围.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5.6条

23

在易发生事故和人员不易观察到的地方、场所和装置,应设置声、光或声光结合的事故报警信号.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8.2条

24

紧急开关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应在所有控制点和给料点都能迅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

紧急开关的形状应有别于一般开关,其颜色应为红色或有鲜明的红色标记。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5.6.2.2条

25

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6.1.2条

26

若可动零部件(含其载荷)所具有的动能或势能可能引起危险时,则必须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4条

27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1.2条

28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1.3条

29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7条

30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条

31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2条

32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2.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3.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4.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4

33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6条

34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7条

35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8条

36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0条

37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

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2条

38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3条

39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4

40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6条

41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7条

42

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20条

43

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2.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3.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21条

44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

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1.4条

45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2条

46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储罐和管道,应根据介质性质,选用氮气、二氧化碳、水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1.7条

47

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奈何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1.11条

48

危险化学品仓库、罐区、储存场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漏、防雨等设施,并应配备通信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5.1条

49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施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2.2条

50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2.3条

51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5.2.1、第5.5.2.2条规定,配置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设施。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2008第5.5.2.1条

52

煤气化

①应设置原料煤带式输送机紧急停车设施;

②应设置下行煤气阀和吹风阀安全联锁设施;

③煤气下行管、灰斗和炉底空气管道应安装爆破片,爆破片必须装防护罩;

④吹风阀应采取双阀或增装蝶阀;

⑤应设置煤气炉一次风管线自动放空设施,造气岗位主要液压阀要安装阀位指示

53

气柜

①应设置气柜低限位与罗茨风机报警联锁;

②应在造气、脱硫、压缩设置对气柜的远传监控设施;

气柜应设有容积指示仪、高低限位报警器;

③应设置气柜煤气管道进出口氧含量超标报警联锁设施;

气柜应装有手动、自动放空装置,放空管或顶部排放管应有阻火器、消除静电设施,应设独立的避雷设施;

设置消防设施和环形消防通道;

④应设置气柜进出口安全水封,水封要有排水设施。

54

脱硫、净化系统

1)应设置防止空气压缩机倒转的止逆装置;

2)应设置脱硫塔压力、液位声光报警和自动排放联锁设施;

3)应设置静电除焦器防止产生负压、氧气自动分析仪与静电除焦柜断电联锁设施;

4)高压铜液泵出口管道应安装止逆阀;

5)应独立设置高压吸收和低压再生放空设施;

6)应设置铜液再生系统超压报警设施、安全阀或防爆片;

7)应设置脱碳塔、铜塔液位高、低限报警设施。

55

醇烷化系统

1)应设置净醇洗涤塔、甲醇分离器、甲醇吸收塔液位高低限报警;

2)应设置净醇洗涤塔放液压力、甲醇中间槽压力、放醇管压力高限报警;

3)应设置甲醇罐区可燃气体报警仪、泡沫消防和喷淋降温设施。

56

合成、压缩系统

1)应设置氢氮压缩机一段入口压力低限声光报警;

2)应设置氨冷却器或闪蒸槽、液氨槽液位高低报警及联锁冰机停车设施;

3)应设置冰机液氨贮槽区遮阳棚和应急喷淋设施;

4)应设置液氨蒸发器、液氨储槽应压力高限报警设施;

5)应设置压缩机润滑油系统油压低限报警、联锁装置;

6)应设置合成系统的氨分离器高低限液位报警装置;

7)合成系统的氨冷器、气氨总管、循环机出口、液氨贮槽等部位,必须安装安全阀并定期校

验,安全阀出口导气管出口严禁放入室内,应引至回收系统。

57

尿素系统

1)尿素总控操作室应设置二氧化碳压缩机、液氨泵、甲铵泵紧急停车设施;

2)应设置二氧化碳压缩机、液氨泵、甲铵泵低油压报警;

3)应设置合成塔出口压力调节阀自锁装置;

4)应设置尿素合成塔超压声光报警器,设置与液氨泵、甲铵泵、二氧化碳压缩机联锁设施;

5)中压系统惰洗器前应设置压力高限报警、惰洗器后应设置应急放空设施;

6)应设置氨冷凝器气相出口温度低限报警;

7)应设置尿素合成塔入口二氧化碳气体中氧含量自动调节设施。

58

其他

1)应设置空分压缩机终端出口压力、膨胀机超速、冷却水中断等报警联锁装置;

2)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3)易燃易爆场所设备液位计的现场照明须采用防爆型,并禁止安装在液位计正前;

4)应设置合成氨全系统人工紧急停车设施;

5)应设置造气、转化、合成系统人工紧急停车设施;

6)应设置仪表风压力低限报警联锁合成氨停车设施;

7)余热锅炉汽包应设置现场和远传液位设施、低限报警联锁装置、安全阀;

8)凡有隔热衬里的设备(加热炉除外),其外壁应设置测温设施;

9)各种传动设备的外露运转部位应安装防护设施;

运转设备附有的连锁报警装置应全部投

入使用。

10)应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入口处,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设施;

11)应在可能泄漏氨、氢气、天然气、合成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易燃易

爆气体作业场所设置检测报警仪;

12)企业应在高压设备和管线上设置相应的安全泄压设施;

13)存在放射性危害的液位计处应设置符合要求的保护设施和措施;

14)应采用独立的双回路电源供电,且双回路电源应有自动切换设施;

15)厂区应按照GB50057及GB50160规定设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

16)有煤气设施的企业,还应执行GB6222规定。

59

企业应对装置正常运行过程中的各项工艺参数进行严格控制,安全工艺参数至少满足:

a)气柜出入口管线氧含量<

0.005(体积分数);

b)气化炉氧油比0.85~0.90;

c)回收吹风气燃烧炉上段温度≥750℃;

d)高压甲醇塔、烷化塔、提温换热器、氨合成塔塔壁温度≤120℃;

e)尿素合成塔出口物料含镍量≤O.2ppm;

f)入尿素塔二氧化碳气体中氧含量:

o.004~o.006(体积分数);

g)液氨贮槽充装量禁止超过贮槽容积的85%,粗甲醇贮槽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90%。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2008第5.5.4.3条

60

企业液氨充装、储存过程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汽车罐车充装:

1)应使用鹤管进行液氨充装;

2)有防止汽车罐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

灌装人员负责将车辆的钥匙拔下,并保管至灌装结束,操作人员、司机、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

3)罐车静电接地报警装置完好;

4)装卸现场、罐车附近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严禁将罐车作为储罐、气化器使用;

5)严禁用蒸汽或其他方法加热储罐和罐车罐体;

6)充装、储存液氨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抢修器材、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

7)充装前应检查驾驶证、罐体检验证、汽车罐车使用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是否齐全有效;

充装车辆应配置灭火器、阻火器、气液相管封帽;

8)罐车在充装前应保证正压,须保持

0.05MPa以上的余压,防止罐车内进入空气;

9)充装压力不超过1.6MPa;

10)罐车充装时,每次都要填写充装记录,内容包括:

使用单位、充装日期、允许充装量、实际充装量、复称记录,并有充装者、复验者、押运员的签名;

11)液氨充装现场应设置喷淋装置,安装在线计量装置,充装管前第一道阀处应设置为紧急切断阀;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2008第5.5.4.6条

61

钢瓶充装:

1)充装前,必须对钢瓶逐只进行严格的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充装;

2)使用钢瓶充装时,钢瓶瓶帽、防震圈应齐全,同时应设置电子衡器与充装阀报警联锁装置;

3)应逐瓶称重,充装后必须认真复秤和填写充装复秤记录。

严禁过量充装(充装量不得超过O.53kg/L),充装过量的钢瓶不准出厂。

严禁用容积计量;

4)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称量的1.5~3倍。

衡器校验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5)充装现场应设置遮阳设施,防止阳光直接照射钢瓶。

62

液氨储存:

1)罐区电气设备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应设置液氨储罐远传监控、超限报警装置;

3)超过100m3的液氨储罐应设双安全阀,安全阀排气应引至回收系统或火炬排放燃烧系统;

4)液氨储罐进出口管线应设置双切断阀,其中一只出口切断阀为紧急切断阀;

5)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备用事故氨罐、气氨回收、应急喷淋及清净下水回收等设施。

63

企业应至少在氨、甲醇、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煤尘、硫黄粉尘、高温、冷冻、噪声、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存在区域设置安全标志、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2008第5.6.2.3条

64

企业安全标志、职业危害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确保无破损、无变形、无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保存检查记录。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2008第5.6.2.4条

65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8.3条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配置和管理。

还应至少做到:

a)接触酸、碱的作业人员应配备防酸碱工作服、手套、工作鞋及护目镜或防护面罩;

b)接触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人员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

岗位至

少配备两套长管式防毒面具;

c)接触氨的操作岗位应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全封闭防化服等防护

器具;

接触氨的作业人员均应配备型号适合的过滤式防毒面具;

d)接触煤尘等固体粉尘的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

e)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应配备耳塞或耳罩;

f)高温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配备防热服、防高温手套、隔热鞋。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2008第5.8.3条

66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

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 

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静电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均不应大于1x10Ω。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 

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应大于100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1000Ω。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有时为了限制静电导体对地的放电电流,允许人为地将其泄漏电阻值提高到 

10Ω~1×

10Ω,但最大不得超过l×

10Ω。

局部环境的相对湿度宜增加至80%以上。

增湿可以防止静电危害的发生,但这种方法不得用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0区。

生产工艺设备应采用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1.2条

67

带电体应进行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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