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的困境及对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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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的困境及对策Word格式.docx

  在市场经济体制尚需完善、各种相关法规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健全的情况下,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成了制约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的“软肋”。

主要表现在4个方而:

  一是行政执法主体“多元化”,分工不合理。

往往存在这种情况,即一项法律出台后,就会随之产生一个执法主体和一支执法队伍。

就一个县而言,享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和专职机构少则十几家,多达几十家,形成大量权能交叉现象,造成有利可图的执法事项都争相执行,无利可沾的都互相推诿。

譬如:

仅矿产资源管理一项,就涉及公安、经济、工商、环保、安监、国土资源等近10家部门。

在利益面前,相关职能部门往往各自为政,争相逐利,造成“依法扯皮打架”的被动局面,但在执法方而,则又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推诿观望现象。

  二是执法主体素质不高,工作中滥用职权的问题仍然存在。

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不能充分认识依法办事的重要性,有的碍于人情关系或为了小团体和个人私利,违反行政执法原则,乱批土地,乱罚款,乱处罚,使办案、发证、收费等执法活动,都带有浓厚的人情关系色彩;

有的擅自扩张法定权力,越权办理审批、许可等事项;

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亮证或不带证,使执法的力度和可信度降低;

有的对法律条文概念模糊,定性不准,而对一宗案件,不能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处理,执法信誉低;

有的对违法案件处理不动脑筋,单一粗暴,配合不力,推诿扯皮,大大减缓了办案速度和效率。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形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是国土资源信息员法律意识不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虽然2004年体制改革后国土资源体制上划,不少地方对村组国土资源信息员进行了重新考核聘用,但这些国土资源信息员都是生于斯、长于斯,在当地有自己的生活圈、工作圈、朋友圈,有的信息员碍于情面或迫于人情压力,对一些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变相地做了顺水推舟的人情,致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

  四是执法手段和执法力量软弱,执法保障不足的问题还普遍存在。

一方面,有的乡镇国土资源所无独立办公共场所和执法用车,蜗居乡镇一隅,乡镇区域大、地理偏远、交通不便,加上违法信息掌握滞后,管理上常常鞭长莫及,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常常是事后补救,充当了“消防员”角色。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未赋予国土资源部门执行权,对一些拒不配合调查、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违法者没有强制措施,造成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法律文书送达、制止等方面软弱无力,形成“印发停工通知书不管用,强制执行不敢用”的被动局面。

申请法院执行,在漫长的申请执行过程中许多违法建筑已完工或接近完工、洗矿设备已安装好,如果拆除房屋、洗矿设备又加剧了干群矛盾,影响了社会和谐。

为了减轻或避免这些问题和矛盾,有的地方就无可奈何地采取“批评了事、下发通知了事、补办手续完事”的软办法,以合法的“外衣”掩盖了非法问题,违法者得不到惩处,逍遥法外,影响了执法效果,致使国土资源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三)土地、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不高,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难度大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不断深化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积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极大地显化了资源的使用价浪,促进了土地、矿业权市场的规范化运作,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及改革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主要表现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存在“一高”、“一难”问题。

“一高”,即挂牌出让数占有偿出让数比例高。

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于成片大宗土地出让和采矿权出让中。

挂牌出让除了与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一样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外,还有其独特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即使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的,只要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挂牌就可成交。

虽然这种出让方式增加了政府的可控性,但明显削弱了市场的竞争性。

“一难”,即土地收购储备难度大,由于土地前期开发投入大、周期慢,致使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在短期内收回土地收购储备成本,又没有多余资金实施新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使小宗土地出让由于供不应求而单价“虚高”。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寻求短期利益,置“可持续发展”于不顾,想方设法为农用地征转用找“缺口”、为矿业权审批找“漏洞”。

一些地方甚至将土地的报批数量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内容,采取拆分批地、另立用途等方式为建设用地审批寻路子、开口子,极大地浪费和破坏了资源。

  (四)征地安置补偿措施不完善,土地征用工作难度大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各地的建设用地量都不断加大,征地量也随之增多,土地征用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补偿标准不一致。

表现在:

不同时期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致使少数群众误以为是有关职能部门私自截留或挪用了征地补偿费,造成征地安置补偿工作难做、群众思想难通的被动局面。

  二是保障措施不到位。

一些地方由于财政吃紧,对被征地农民采取的是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虽然解决了群众的燃眉之急,但他们的长远生计仍得不到根本保障。

  三是群众期望值较高。

在征地工作中,大多数地方制定的安置补偿标准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的甚至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群众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政府无法满足群众“漫天要价”的要求,这也是阻碍征地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解决的对策及建议

  

(一)围绕经济建设搞好服务,力求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

  在用地需求与供应矛盾突出、资源保护与保障难以同时兼顾的严峻形势下,更应该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及时学习和研究新形势、新问题、新政策,按照“有保有压”的要求,用全新的思路破解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突出供地的针对性。

“有保”,就是要优先保证有利于加快发展、有利于城市建设、有利于支柱产业发展的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切实做好资源供给。

结合实际而言,就是要自觉服务于项目带动战略,盯住项目实施提前介人提供服务,对国家鼓励和允许建设的重点急需项目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项目,要优先保证用地需要;

对重点项目、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用地,要超前思考,主动提前介人,做好用地保障,做到快受理、快会审、快报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有压”,就是要把违法乱占土地特别是耕地的势头压下去,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用途不变,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粮食的需求;

要全面落实“一个从严”、“三个不报批”、“五个不准”的规定,严格用地审批,强化批后监督,坚守基本农田这条事关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要自觉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并实施,以村庄和集镇规划为依据,加强“中心村”建设,促进“空心村”治理,切实改变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土地利用率低的局面。

  

(二)加大资源保护力度,力求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

  在土地资源保护方面,一要围绕“规划管地”的目标,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紧密结合实际,科学预测发展趋势,统筹合理地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为中心城市、重点乡镇和重点区域的发展留足空间,做到既能保障发展,又能保证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数量的稳定。

二要围绕“节约用地”的目标,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

严格按照国家的供地目录供地,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严格审查、严格把关、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防止新的用地浪费,努力提高投资强度和容积率。

三要围绕“占补平衡”的目标,扎实开展土地开发整理。

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不断提高耕地质量,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置换出更多的建设用地以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

四要围绕“以证管地”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制度。

要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登记管理的技术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土地登记管理流程,建立起以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公开查询和登记代理等为核心的土地登记体系。

  在矿产资源保护方面l,一要从全面排查人手,切实刹风治乱。

及时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确保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和科学合理利用。

二要从规范权限人手,全面加强矿业权管理。

要严格执行采矿权审批权限和程序,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已有矿山监管和符合开采条件的新建矿山的审批工作。

三要从分类管理入手,全面推进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

要按照矿业权整合优化的原则,使矿山布局更趋于合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大幅提高。

四要从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入手,全面加强矿产开发监管。

要规范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登记统计工作,准确掌握矿产资源家底,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批制度,明确治理责任,严格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及时报告、及时移交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矿业秩序的稳定。

  (三)加大资源市场配置的力度,力求调控资源供应更加规范高效

  深化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不仅是规范土地、矿业权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应该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改革,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对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大力支持,不断加大资源的市场配置力度,将调控土地、矿业权市场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确保资源保值增值。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矿业权市场管理,在土地资源的有偿使用下,要在继续坚持凡不符合划拨目录的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凡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的基础L,进一步扩大有偿使用范围,对工业用地、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对竞争性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对经批准使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必须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对改制企业处置土地资产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严禁以任何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

在矿业权领域,要继续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对新设置的采矿权都要采取市场竞争的方式出让,逐步提高招标拍卖方式在采矿权有偿出让中所占的比重,使采矿权的有偿使用由隐蔽走向公开、由随机走向正常、由无序走向规范,确保资源效益最大限度地显化。

  (四)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力求维护权益更加切实有效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钱袋子,农民与土地利益关系是否合理顺畅,不仅决定着广大农民的温饱和富裕,更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各有关部门要时刻把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依法实现好、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此,一要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确保同地同价,防止补偿的随意性,规范征地行为。

  二要增加工作透明度。

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兑付等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对于群众在征地中提出的合理建议,一定要虚心接受并认真研究解决,对于群众提出的“高期望”要求,一定要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负责地解释和说明,做好思想工作,提高群众支持和参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积极性,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要加强监管。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偿安置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防止因补偿安置不到位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

  四要拓宽安置途径。

要切实加快征地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留地安置”、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等多渠道的补偿安置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征地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来源:

国土资源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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