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下综合管廊人民防空设计指引正本广州人防办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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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给排水..........................................................................................13
7电气..............................................................................................14
8管线防护......................................................................................15
9平战转换......................................................................................19
9.1基本原则.................................................................................19
9.2一般规定.................................................................................19
1术语
1.1综合管廊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1.2干线综合管廊
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1.3支线综合管廊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双舱或多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1.4缆线综合管廊
采用浅埋沟道方式,设有可开启改变但其内部空间不满足人员成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和其它管道的管廊。
1.5城市工程管线
城市范围内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1.6吊装口
综合管廊上开设的将各种管线和设备吊入或吊出综合管廊的洞口。
1.7通风口
供综合管廊内外部空气交换而开设的洞口。
1.8管线分支口
综合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连接的部分。
1.9舱室
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作用于敷设管线的封闭空间。
1.10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
1.11盾构综合管廊
采用盾构方法施工的综合管廊。
1.12人防防护结构
综合管廊中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底板,及起防化密闭分隔作用的墙体、楼板。
1.13主要出入口
战时空袭前、空袭后,人员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比较方便的出入口。
1.14垂直式出入口
口部通道中有竖井的出入口。
1.15管廊控制中心
与消防控制中心合建,监控各专业管线运行状况、管廊环境状况,出入口管理,应急通信,视频监控及火灾报警系统接入,以及各系统之间的联动控制、应急处置。
1.16分控站
设置于所保护防火分区的设备间内,监控该分区所有设备的状态及信息,并将监控、报警和联动反馈信号送至监控中心。
1.17区域火灾报警控制站
设置于所保护区域的管廊设备间内,直接连接管廊现场的各种火灾探测器,对现场消防控制与报警系统装置及消防系统设备进行监控处理各种报警信息,通过消防专用的网络与消防控制中心相连接,传递火警信息,一般无人值守。
1.18变配电站
设置于管廊每个供电区域的中心,将电网送来的高压电通过变压器变成低压380/220电压,分别将电能分配到用电设备。
1.19平战转换
平战功能转换的简称。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根据需要,采用可靠技术措施后,平时功能和战时功能可互相转换。
一般包括使用功能转换、防护功能转换、内部环境转换和设备设施转换。
2基本规定
2.1对综合管廊进行防护设计,目的是在战时遭受预定的核武器及常规武器袭击产生的破坏效应及其次生灾害环境下,保障管廊内各种城市工程管线的安全,利于战后恢复使用。
2.2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新(改、扩)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不包括缆线综合管廊)。
2.3综合管廊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为6级、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为6级。
2.4综合管廊工程的廊道部分无防化要求,允许染毒;
地下监控中心防化级别为丁级。
2.5综合管廊工程的廊道部分可不验算早期核辐射的防护层厚度。
2.6综合管廊应结合防火分区,划分为一个防护单元或多个防护单元。
盾构管廊可不划分防护单元。
设置于地下的监控中心独立为一个防护单元。
2.7综合管廊工程的监控中心和变配电站宜设置在地下工程防护区内,设于地下的监控中心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2.8雨水(管)、污水(管)宜单独设为一个舱室,所在舱室可不纳入防护区。
3建筑与布局
3.1综合管廊工程战时人员出入口结合平时人员出入口、逃生口设置。
3.2非盾构管廊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护单元不少于两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
2设于地下的监控中心至少设置一个直通室外地面的战时主要出入口及一个通向相邻防护单元的连通口;
无人值守的地下分控站、区域火灾报警控制站和变配电站,可设置垂直出入口;
3垂直式出入口和连通口不能作为主要出入口;
4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
当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在倒塌范围以外时,口部应有防倒塌堵塞措施;
5相邻防护单元的出入口设置同一方向时,同方向的出入口在第一道防护密闭门外可合并设置。
3.3主要出入口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净高应不小于2.2m、门洞净宽应不小于0.8m、净高应不小于2.0m、楼梯净宽应不小于1.0、防护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
3.4综合管廊工程的廊道部分人员出入口应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兼顾人员出入口的平时使用要求,战时关闭。
3.5逃生口应平战结合,逃生口盖板优先采用防护密闭盖板。
逃生口盖板不是防护密闭盖板时,应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战时关闭。
3.6综合管廊顶部开设吊装口,其净宽不宜大于管线外管径+0.6m,净长不宜大于7.0m。
吊装口宜采取防护密闭门垂直封堵;
当采取水平封堵措施时,优先选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进行封堵,平时安装到位。
3.7平时使用的进、排风口,应设置防护密闭门,战时关闭。
3.8综合管廊工程与相邻的其它人防工程和城市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口、综合管廊工程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均应设置双向受力防护密闭门,战时关闭。
3.9有人员待蔽要求的综合管廊地下监控中心,战时宜设干厕,男女各配置1个防臭干马桶。
4结构
4.1一般规定
4.1.1综合管廊工程结构材料选择、材料强度设计值、弹性模量及泊松比应符合现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的规定。
4.1.2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4.1.3常规武器地面爆炸或核武器爆炸作用在综合管廊工程各部位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应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中的公式计算确定。
4.1.4综合管廊工程结构构件承载力,应分别按平时(包括施工期间)使用状况和战时使用状况进行计算,并应取其中不利结果进行设计。
4.1.5战时使用状况的结构设计荷载,应包括规定的武器一次作用(动荷载)以及土(岩)体压力、水压力、结构自重、战时物资堆放荷载、战时不拆迁的固定设备自重等静荷载。
战时使用状况的荷载效应组合,应分别按下列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进行:
1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静荷载同时作用;
2核武器爆炸动荷载和静荷载同时作用。
4.1.6综合管廊工程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或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设计采用等效静荷载法进行动力分析,验算主体结构在动、静荷载同时作用下的承载力,可不验算其在动荷载作用下的结构变形、裂缝开展以及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
4.1.7综合管廊工程在确定等效静荷载和静荷载后,可按静力计算方法进行结构内力分析。
对于超静定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可按由非弹性变形产生的塑性内力重分布计算内力。
4.1.8战时使用状况下的综合管廊工程结构或构件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
γ0(γGSGK+γQSQK)≤R
R=R(
·
)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可取1.0;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可取1.2,有利时可取1.0;
SGK---永久荷载效应标准值;
γQ---等效静荷载分项系数,可取1.0;
SQK---等效静荷载效应标准值;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R(·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函数;
---在动荷载作用下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在动荷载作用下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几何参数的标准值。
4.2构造规定
4.2.1综合管廊主要材料应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等。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
防水混凝土基础底板的混凝土垫层,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4.2.2承受动荷载作用的结构构件截面厚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2.2规定。
表4.2.2结构构件截面最小尺寸(mm)
构件类别
钢筋混凝土
顶板
250
中间楼板
200
承重外墙、临空墙
承重内墙
防护密闭墙、防护单元隔墙
防护设备门框墙
300
4.2.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基础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5mm,当基础板无垫层时不应小于100mm;
板、墙中非受力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梁、柱的箍筋的最小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表4.2.3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mm)
构件所处环境条件
板、墙、壳
梁
柱
C30~C45
≥C50
工程内正常环境
20
30
外侧与土(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接触
外侧
50
内侧
25
注:
1预制构件处于工程内正常环境时,受力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可按表中规定减少5mm;
2当设置在侵蚀性介质中时,与介质接触构件的受力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应适当增加。
4.2.4承受动荷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4.2.4规定的数值。
表4.2.4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百分率(%)
分类
混凝土强度等级
C30~C35
C40~C55
C60~C80
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
0.60(0.40)
0.70(0.40)
偏心受压及偏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压钢筋
0.20
受弯构件、偏心受压及偏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拉钢筋
0.25
0.30
0.35
1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不含括号内数值),当采用强度等级400MPa、500MPa的钢筋时,应分别按表中规定减小0.05、0.10;
2当为墙体时,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采用括号内数值;
3受压构件的受压钢筋以及偏心受压、小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按构件的全截面面积计算,受弯构件、大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按全截面面积扣除位于受压边或受拉较小边翼缘面积后的截面面积计算;
4当综合管廊工程结构底板内力由平时设计荷载控制时,板中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15%。
4.2.5在动荷载作用下,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和大偏心受压构件的受拉钢筋最大配筋百分率宜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受拉钢筋的最大配筋百分率(%)
≥C30
HRB335级钢筋
2.5
HRB400、RRB400级钢筋
2.4
HRB500级钢筋
2.1
4.2.6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宜在受压区配置构造钢筋,构造钢筋面积不宜小于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
在连续梁支座和框架节点处,且不宜小于受拉主筋面积的1/3。
4.2.7双面配筋的钢筋混凝土板、墙体应设置梅花形排列的拉结钢筋,拉结钢筋长度应能拉住最外层受力钢筋。
拉结筋间距不大于500mm,直径不小于6mm。
4.2.8防护设备的构造要求应按现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执行。
4.2.9现浇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宜在纵向设置变形缝,变形缝采用的止水带宜优先采用钢板止水带,并设置填缝材料和嵌缝材料等止水构造。
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可不设置变形缝。
5通风
5.1综合管廊工程廊道部分不设战时防护通风系统。
5.2地下监控中心战时应设置清洁式通风和隔绝式防护。
清洁式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4次/小时,隔绝式防护时间不应小于2小时。
5.3地下监控中心宜配备个人防化装具。
5.4平时通风管道不允许穿越人防防护结构。
6给排水
6.1综合管廊内部自动排水系统排出管应设置阀门和止回阀,管道在穿防护结构时,应在防护结构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防护阀门。
阀门距结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
6.2战时人员用水标准,饮用水为3L/人·
天,储水时间为3天。
可不考虑人员生活与洗消用水。
饮用水应储藏在地下监控中心内,饮用水宜采用瓶装水。
6.3综合管廊内非防护区的废水不宜排入防护区。
需排入防护区的廊道废水管道,应设置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7电气
7.1电气设计除应满足战时用电的需要外,还应满足平时用电需要。
7.2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
7.3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可按表7.3确定。
表7.3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表
管廊主体
地下监控中心
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
应急照明
一级
重要的风机、水泵
正常照明
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门和电动密闭阀门
二级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三级
7.4综合管廊战时供配电,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综合管廊应利用平时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作为战时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应由工程内部蓄电池组供电,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隔绝防护时间,应急照明的照度不低于5Lx;
2电源总配电箱宜设置在负荷中心处。
且不宜单独设置战时配电箱,应利用平时配电箱。
7.5内部电源的蓄电池组不得采用非封闭的蓄电池组。
8管线防护
8.1穿过综合管廊防护结构的压力管道在穿防护结构时,应在防护结构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防护阀门。
当管廊内空间不满足设置防护阀门时,可在防护区外设置阀门井,阀门井应紧贴管廊外壁设置,阀门井井体防护等级应与管廊一致;
井内应有满足检修、安装阀门的空间。
8.2穿过综合管廊防护结构的压力管的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径不大于DN200的管道,穿越综合管廊防护结构处应设置刚性防水套管;
2管径大于DN200的管道,穿越综合管廊防护结构处应设置外侧加防护挡板的刚性防水套管;
8.3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闸阀,宜采用手动电动两用闸阀;
防护阀门应设在穿防护结构的直线管段上。
8.4穿过外墙、防护密闭墙的各种电缆(包括动力、照明、通信、网络等)管线和预留备用管,应选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应进行防护密闭处理。
8.5穿过综合管廊防护结构的污水、雨水管道防护措施,应满足第8.1条、第8.2条、第8.3条的要求。
8.6穿过综合管廊防护结构的各类管线,应具备2小时内可靠关闭或临时截止的措施。
8.7管道穿管廊防护结构大样图:
图8.7-1管道穿管廊侧壁图8.7-2管道穿管廊顶
图8.7-3管道穿相邻单元隔墙
1-防护阀门;
2-刚性防水套管;
3-穿墙管;
4-围护结构墙体(顶板);
5-挡板
图8.7-4电缆穿人防墙示意图
(一)
图8.7-5电缆穿人防墙示意图
(二)
A型B型C型D型E型
图8.7-6密闭肋详图
表8.7(防护)密闭管和密闭肋尺寸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镀锌钢管
公称直径(mm)
32
40
70
80
100
125
150
外径(mm)
27
34
42
48
60
76
89
114
140
165
1防护密闭穿墙管需另加抗力片;
2密闭肋A.B.C.D.E型厚为3-10mm与镀锌钢管双面焊接,同时应与结构钢筋焊牢。
3间距由设计人员根据具体设计确定。
9平战转换
9.1基本原则
9.1.1战时设备宜结合平时设备使用。
9.1.2最大限度减少平战转换工作量。
9.2一般规定
9.2.1综合管廊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的转换措施应能满足战时的各项防护要求,并应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
2平战转换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在设计图纸中说明转换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要求;
3平战转换设计宜采用标准化、通用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和构件。
9.2.2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1所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2各类孔口的防护密闭措施;
3穿越工程防护墙(板)的各类管线防护密闭措施;
4防护设施的预埋件、预留孔(槽)等。
9.2.3人员出入口、逃生孔、吊装口、通风口和连通口中设置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护密闭盖板等不同类型的防护设备应在3天转换时限内进行可靠的关闭。
9.2.4平战转换措施应按不使用机械,不需要熟练工人能在规定转换期限内完成。
9.2.5各专业平战转换内容与要求详表9.2.5:
表9.2.5平战功能转换表
类别
转换内容
转换要求
转换
时间
人防土建
关闭人防门
完善防护功能
3天
人防通风
安装监控中心战时进排风机、除尘器
实现防护通风
人防给排水
1监控中心放置饮用水、干马桶。
2关闭管廊内全部防护阀门。
1保证掩蔽期间饮用水。
2保证管廊防护安全。
人防电气
1疏散指示标志灯应在平战转换期间按战时疏散方向进行转换。
2灯具应在平战转换期间进行防脱落处理。
3一级、二级负荷供电专设的蓄电池组应设计到位,平时可不安装,但应预留接线和安装位置,且在临战转换时3天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保证掩蔽期间的供电及应急照明
指引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指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同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