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某区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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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相应成立瓶装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与区领导小组对接,并组织开展各辖区范围内的瓶装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任务分解
根据各乡镇(街)、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制订了《X年X区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职责与任务分解表》(附件2)。
各乡镇(街)、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和措施,制定专项整治具体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领导和协调,统一行动,促进本辖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四、工作机制
(一)整治办工作机制
1、主要职责:
制定阶段工作计划,部署、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瓶装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将有关重大问题报上级研究解决。
2、受理投诉、举报。
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登记举报、投诉,组织查处或以转办单形式转给有关部门办理,并对反馈的办理情况进行抽查;
对抽查中发现问题尚未解决的或同一事件有再次举报、投诉的,以督办通知形式转给有关部门办理,并对反馈的办理情况逐一核实;
举报、投诉的问题仍然未解决的,提请市督查组组织督查。
3、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1)组织召开整治工作会议,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协调相关问题,及时将有关重大问题提请上级研究解决;
(2)做好信息统计、传递、反馈工作。
收集汇总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信息,及时通报和上报。
(二)“源头”监管工作机制
1、监管内容。
区直相关部门对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源头”监管的主要内容:
①经营行为是否规范:
是否向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是否落实瓶装液化气销售“实名制”;
②充装行为是否规范:
是否落实“充装连锁”作业,是否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不合格钢瓶或超期未检钢瓶,对所充装钢瓶是否佩带身份条码、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并对瓶阀进行一次性塑封;
③钢瓶管理是否到位:
钢瓶在投用前是否建立气瓶档案并将条码气瓶的数据上传到信息平台,钢瓶标识标志是否规范等;
④安全生产责任和操作规程是否落实:
是否有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站内生产区,运输过程是否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是否落实充装工、送气工等各工作岗位的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是否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按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等。
2、职责分工。
①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企业加强液化气灌瓶站、供应站安全规范化管理,引导企业合理设置供应站点,督促燃气企业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督促企业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督促企业帮助用气单位(含餐饮业)建立三餐用气后关闭钢瓶阀门等安全用气制度,依法查处液化气经营企业向无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和超区域经营等行为;
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液化气充装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及安全监察工作,指导液化气充装站完成液化气钢瓶数字化管理工作,查处液化气充装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钢瓶等违法行为;
③安监部门负责液化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液化气灌瓶站、供应站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3、监管方法和措施。
各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强对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安全监管。
4、考察与监督。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对整改情况逐一核实,实施责任跟踪;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依法处理。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购销实名制工作机制
区相关主管部门对液化气灌瓶站、供应站等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机构进行检查抽查,检查其实名制销售情况及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建档情况。
区相关部门对辖区居民用户和工商业用户的实名制情况进行排查,定期对辖区餐饮场所(包括单位、学校食堂)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购买实名制情况进行抽查。
对无证无照经营或达不到安全生产及实名制销售要求的销售机构,相关执法部门要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是逾期整改未到位的要停业整顿。
对不提供相关证明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或在液化气灌瓶站、供应站点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四)“黑气”摸排、查处工作机制
1、摸排、登记。
督促村(居)、社区落实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摸排的黑气店点逐一进行登记。
各乡镇(街)对基层村(居)、社区报送的摸排信息整理汇总,统一上报区整治办。
排查工作要做到全面、具体、不遗漏、不隐瞒,对已摸排的黑气店点要加强监控,每个月进行跟踪复查、登记。
2、查处取缔。
区整治办负责指导、组织、监督辖区“黑气”查处工作,应及时对乡镇(街)上报、群众举报以及转办的“黑气”信息进行分类,转由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管理(涉使用非危化品运输车辆输送瓶装液化气行为)等部门查处,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执法。
各有关执法部门查处情况要及时抄告区整治办。
3、加大处罚力度。
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涉嫌无证无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罚,并将处理情况或处罚结果及时抄告区整治办,涉及非法买卖、存储、运输、倒充液化石油气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由相关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实施治安拘留等处罚。
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办案机关在查处“黑气”过程中,应追根溯源,除对黑气经营者实施处罚外,应追查黑气来源,对涉及燃气经营企业向无证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对提供“黑气”的燃气经营企业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处罚。
4、汇总上报。
区整治办及时汇总辖区内“黑气”店点的查处情况,每月25日前将统计表上报市整治办。
(五)防止“黑气”店点反复的监管机制
1、建立“黑气”店点档案。
对已查处的“黑气”店点,区整治办应及时收集信息,建立“黑气”店点档案(含“黑气”店点详细地址、场所情况、当事人情况、违法经营情况、查处情况等),并采取措施对“黑气”店点进行跟踪监控。
2、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黑气”店点所在地应建立属地管理责任机制,明确乡镇(街)、村(居)责任领导和责任人。
乡镇(街)、村(居)应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取缔辖区的“黑气”店点,并强化对辖区餐饮业用气的检查安全管理;
辖区公安派出所要落实属地治安防火责任制,在日常巡查中及时发现、查处、上报“黑气”经营情况。
3、实施动态监控管理。
对已查处的“黑气”店点,辖区乡镇(街)、村(居)和相关部门应采取明查暗访、发动群众举报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跟踪复查,杜绝“黑气”回潮、反复。
4、强化监管责任。
相关部门应将防止“黑气”店点反复的监管工作纳入督查内容,对“黑气”店点回潮、反复的,上报区整治办和监察部门,追究辖区乡镇(街)、村(居)及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四员”(即:
区级整治办督导员、镇(街)监管员、燃气经营企业片区专管员、餐饮场所用气单位安全员)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开展日常检查、督查和监管工作,督促燃气企业、餐饮场所用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及时发现和消除餐饮场所安全隐患,做到合同规范、钢瓶安装正确、用户严格执行“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包括三餐用气后关闭所有钢瓶阀门,防范漏气安全事故发生)。
2、建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隐患抄告、停气处置、行政处罚等工作机制,推进专项整治,并应用瓶装燃气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组织对餐饮场所使用燃气气瓶进行检查,查验气瓶信息、充装信息和配送信息,规范餐饮场所安全供气管理工作。
3、对排查出的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点,建立餐饮场所隐患点整治月报制度。
对检查中发现使用“黑气”或对条码信息不全和显示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可现场查封问题气瓶。
(七)督查工作机制
1、督查内容。
①相关部门对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安全监管是否履责,组织摸排登记查处“黑气”和消除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工作是否到位。
②各相关部门对“黑气”店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效率情况、落实整治措施以及完成整治工作任务情况。
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整治办会议议定事项、转办(督办)单以及上级交办(转办)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⑤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专项整治的人员工作作风情况。
2、督查方法。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采取日常抽查与专项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市、区两级整治办适时组织督查工作组对瓶装液化气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整治办工作联系制度等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对重点区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度。
3、责任追究。
对相关单位在瓶装液化气专项整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责任不到位、办事拖拉、未能在限期内完成任务的,督查工作组提请上级对相关单位、责任人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等处理。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和领导。
区整治工作机构要建立工作机制,每两个月召开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协调相关问题。
各乡镇(街道)及区直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领导和协调,统一行动,促进本辖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为进一步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提高效能,区级督查工作组将对各级各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对重点区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
2、强化液化气企业监督检查,完善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供应体系。
各监管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充装经营、餐饮安全供气服务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对未落实气瓶数字化管理工作的充装经营单位应强化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服务水平。
对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对企业实施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暂扣许可证,直至停产、停业整顿,对向非法店(点)提供经营性气源危害公共安全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治安处罚。
3、强化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督查检查。
各乡镇(街)、燃气企业、餐饮场所“四员”按照各自职责落实餐饮场所液化气销售实名制,将信息录入电子信息化平台并填报用气用户安全检查台账,督促用户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并严格执行安全用气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检查联席会,形成企业片区、乡镇(街)、区级动态月报。
区整治办加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频率,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建立餐饮场所用气用户“一店一档”、“一店一盒”档案制度,对餐饮场所动态信息及时更新,对餐饮场所违法用气行为及时启动停气机制并依法进行处理。
4、严厉打击非法店(点)。
采用以明查和暗访、联合执法行动和各部门日常独立监督执法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综合治理非法店(点)。
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区联合执法队开展拉网式清查,相关职能部门对排查、举报、回潮的非法店(点)予以坚决查处。
各乡镇(街)、村(居)、社区要认真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摸排、登记辖区的非法店(点),汇总上报区整治办,不留死角,对辖区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将厂(库)房、民房出租给非法经营者作为储存、销售瓶装液化气的场所的行为依法严处,对已取缔的非法店(点),要跟踪复查,防止回潮。
对屡查屡犯的,及时提交辖区公安(边防)派出所,由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规定,对非法储存、销售、运输、提供液化气的经营者、场所出租者,依法从严从重实施治安拘留等处罚,消除危险隐患,以遏制非法经营液化气的势头。
5、加强宣传,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
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安全用气知识,适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剖析典型案例。
各乡镇(街)要继续组织进社区、餐饮场所张贴、发放宣传材料,并通过举报奖励等措施,发动群众共同打击和抵制非法店(点),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6、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交流,做好信息统计、传递、反馈工作。
各乡镇(街)、区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每月定期发布整治信息,并于每月23日向区整治办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7、本实施方案有效期截止至X年X市X区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出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