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制度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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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可燃、易燃品、火源。
◎懂预防火灾的措施
①加强对可燃物质的管理;
②管理和控制好各种火源;
③加强电气设备及其线路的管理;
④易燃易爆场所应有足够的、适用的消防设施,并要经常检查,做到会用、有效。
◎懂灭火方法
①冷却灭火方法;
②隔离灭火方法;
③窒息灭火方法;
④抑制灭火方法。
◎懂逃生方法
①自救逃生时要熟悉周围环境,要迅速撤离火场;
②紧急疏散时要保证通道不堵塞,确保逃生路线畅通;
③紧急疏散时要听从指挥,保证有秩序的尽快撤离;
④当发生意外时,要大声呼喊他人,不要拖延时间,以便及时得救,也不要
贪婪财物;
⑤要学会自我保护,尽量保持低姿势匍匐前进,用湿毛巾捂住嘴鼻;
⑥保持镇定,就地取材,用窗帘、床单自制绳索,安全逃生;
⑦逃生时要直奔通道,不要进入电梯,防止被关在电梯内;
⑧当烟火封住逃生的道路时,要关闭门窗,用湿毛巾塞住门窗缝隙,防止烟
雾侵入房间;
⑨当身上的衣物着火时,不要惊慌乱跑,就地打滚,将火苗压住;
⑩当没有办法逃生时,要及时向外呼喊求救,以便迅速的逃离困境。
(2)四会
◎会报警
①大声呼喊报警,使用手动报警设备报警;
②如使用专用电话、手动报警按钮;
③拨打119火警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报警越早,损失越小。
使用座机、手机拨打“119”
必须讲清以下内容:
火灾发生的单位或个人详细地址(街道、门牌号、楼层等)
起火物质(燃烧物)是什么。
火势情况(如只见冒烟,有火光,火势凶猛,燃烧了几间屋或几层楼等)报警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会使用消防器材
各种手提式灭火器的操作方法简称为:
一拔拔掉保险销,二握
握住喷管喷头,三压压下握把,四准对准火焰根部即可。
◎会扑救初期火灾
在扑救初期火灾时,必须遵循:
先控制后消灭,救人第一,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①按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②酌情通报情况,防止混乱;
③分组实施引导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事故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进入公司和部门的外来承包商、施工人员、参观和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必须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制度,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条公司安全科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新入厂人员(包括新职工、临时工、外包工等),均须经过公司、厂(部)、车间(科)三级安全教育。
包括消防培训教育。
第六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不断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各易燃易爆岗位的操作人员,均须经过消防常识、灭火技能培训,能够了解本岗位易燃易爆材料的物化性质,正确使用所配备的灭火器材。
每年培训不少于24学时。
第三章、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公司安全科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编制消防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消防安全学习材料。
第十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公司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职工消防教育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对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在防止火灾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部门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的部门进行处罚,消防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第一条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检查可以发现火灾隐患,监督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必须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建立由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防火巡查、检查组织。
第三条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防火堤阀门是否关闭严密;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6)营业结束或下班后,清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7)其他需巡查的情况。
第四条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9)其他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
第六条日常安全检查按如下方式进行:
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员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巡检要定时、定点、定人、定内容进行,特别要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检查;
2.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员工,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3.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本车间、班组人员的消防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在班组安全活动上进行讲评;
4.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第七条定期安全检查包括例行检查、季节性检查和节日前检查。
1.例行检查
公司每季度组织1次,部门每月组织1次。
2.季节性检查
春季检查以防雷、防静电为重点;
夏季检查以高温为重点;
秋季检查以防火为重点;
冬季检查以防火、防爆为重点。
检查时间和次数,由各部门根据生产实际,自行安排。
3.节日前检查
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前,要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等进行重点检查。
第八条专业安全检查。
公司每年应对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物料物品、防护器具、消防设施、防毒等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第九条不定期安全检查。
1.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的要求和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实际,随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防火巡查、检查;
2.公司应在装置开、停工前、检修中、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不定期防火检查。
第十条各种形式的防火巡查、检查,都应认真填写检查表,按要求形成防火检查总结。
第十一条各级检查组织和有关部门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做到“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限期整改,并记入隐患整改台帐。
第十二条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纳入技措、安措或检修计划,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对各级检查查出的重大火灾事故隐患,要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管理。
第十四条《隐患整改通知单》由安全科存档、备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上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第二条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三条严禁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
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拦、覆盖。
第四条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六条、生产装置及罐区各易燃易爆岗位,一旦发生较严重的泄露、着火、爆炸等事故,应立即根据具体情况和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救灾措施,并同时报告生产技术和安全部门,有效的组织无关人员疏散。
第七条、对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及标志,要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标志完好,通道畅通。
消防值班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有效地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及时报警,扑救初期火灾,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值班的人员为消防安全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值班制度,坚守岗位,确保安全。
第三条、值班人员每天上下班或交接班前,应对其值班负责的范围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发现问题要作好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四条、值班人员要对管理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确保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五条、消防值班人员必须执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内容,落实巡查制度。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值班人员的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因值班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办公室按《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办公室批准执行。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运行,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条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明显标识。
第三条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第四条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
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第五条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第七条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必须配备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知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其它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公司对存在的火灾隐患,由安全科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清除。
第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火灾隐患向安全管理人员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科长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条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生产或作业,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五条对公安消防机关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
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消防机关。
第六条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七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安全科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对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用电、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
第三条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作业票》。
第四条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用电作业票》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票》。
第五条危害识别
1.用电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电作业票》内。
第六条《用电作业票》需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电工)操作证》;
3.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3.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2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3用电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铜芯线。
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3.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记”和“安全标记”。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架设防护套管;
3.5对现场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设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3.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超过12V;
3.7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电工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工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八条作业票的管理
1.《用电作业票》、《用电申请表》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2.《用电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安全员留存,第二联交供电执行人,临时用电部门(单位)持第三联;
3.在非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电作业票》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4.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电作业票》有效期限必须与《用火作业票》有效期限一致;
5.《用电作业票》保存期为一年。
第九条管理职责
1.公司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用电的审批;
2.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第一条易燃易爆工作岗位上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规定。
第二条易燃易爆岗位要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如确实要动用明火时,要严格遵守并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条易燃易爆部位的设备、装置要符合防火要求,消防器材、防火设施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改正的要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未整改前要有临时防护设施。
第四条岗位工人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各类火灾发生。
第五条岗位工人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的灭火器材的使用性能、使用方法,熟练本岗位上的灭火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火灾,迅速按照本单位的灭火应急预案进行灭火。
第六条易燃易爆场地的场地要清洁,设备无渗漏,工具材料摆放整齐,安全通道畅通。
第七条易燃易爆部位要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八条易燃易爆工作区域要有“严禁烟火”标志。
电器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可靠的防静电和通风设施。
第九条工作区域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实行定量领取,不得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易燃易爆部位要认真抓好自检自查,并填写好相关记录。
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及时消除火灾,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分管生产管理部长担任义务消防队的负责人、安全员为义务消防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义务消防员应在责任人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第四条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第五条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六条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第七条结合火灾事故预案,组织职工进行消防演练,不断提高职工的灭火技能,增强职工的消防意识。
第八条维护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九条配合消防部门有组织的参与本单位的灭火救灾演练工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第一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安全科具体负责,根据公司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当由总经理牵头,全公司人员参与。
第三条演练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检查预案所使用器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整改。
组织全体员工讲解演练的内容、目的、步骤、分工等方面。
第四条应急救援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两次。
第五条演练结束后,安全科应当会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对预案的演练情况、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总结,修订预案内容并对预案的符合性及进行评价等。
第六条安全科应当将演练的过程记录、符合性评价及预案修订等的材料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评定并提出建议。
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气设备的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电气设备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电工人员以及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所属电气设备、线路进行清扫、检查、调整维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条定期进行预防性实验,继电保护实验,高压设备保护定值需要变动时,记录需报安全科审核、备案。
第四条公司的的电工负责本厂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管理,维修工作。
电工需加强对本厂配电室的现场管理工作,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以保证安全供电。
电气设备、开关除指定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无权操作。
第五条进行电气作业时,必须遵守电气运行、维护、检修、实验、验收等技术规程。
第六条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操作规程”、“电气两票”制度。
正确执行规程、规定和两票制度,杜绝违章操作。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月度考评工作,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奖金奖励50-2000元: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50-500元: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在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3、擅自使用和遮挡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装修造成火灾隐患者;
2、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私拉乱接电线者;
3、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明火施工者;
4、违规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5、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者(不包括赔偿金);
6、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者;
7、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造成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
9、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其他未在本制度中体现的事项可按照《绩效考核细则》进行考评和奖惩。
施工现场动火审批、监护制度
为规范施工现场因动火施工而引发火灾事故,强化对动火的管理控制,根据JGJ59—2011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1.使用范围:
凡是项目内各劳务以及各专业施工队,自开工到竣工周期内因生产需要而进行的动火作业(含明火、电气焊、电渣焊、电加热等),均适用本制度。
2.
动火前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审批表,详细填写该表要求的内容。
并由动火负责人和监护人及动火人签字,报项目部安全室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
3.各劳务及专业施工队接到《动火审批表》后,通知动火人持批复表按照规定
的时间、地点实施作业。
批准期限:
(1)根据现场实际,施工进度等常态动火,分层或分段每更换一次作业区域审批一次。
(2)现场固定加工区定点集中长期动火的每月审批一次。
(3)不固定区域临时动火的每三天审批一次
规定:
1、各劳务施工队应按照审批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动火人实施作业。
如
有更换,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否则,予以2000元罚款。
2、动火人必须持证上岗并携带审批表以备查验,动火区域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监护人必须随时观察动火动态不得擅自离开动火区域,如有违反,处以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