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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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天津天保电力有限公司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天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范围内危险作业许可手续办理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危险作业的管理,所属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作业,是指公司所辖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起重吊装作业、高处作业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其中,动火作业是指:
在公司职权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指:
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动土作业是指:
在公司及各开闭站场院范围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需要破坏地面的工作。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
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高处作业是指: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起重吊装作业是指:
利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拆除等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法律法规制订。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安全监察部是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为各部门开具危险作业许可票;监督危险作业许可手续的执行。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负责协助安全监察部监督各项危险作业的许可手续办理情况,确保公司范围内的危险作业均持证开展。
第九条作业负责人(指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危险作业证,并对危险作业负全面责任;应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问题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十条作业人(指实施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应确认作业地点和时间;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危险作业;应随身携带危险作业许可票。
第一十一条监护人(指部门选派的警戒员或施工单位选派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遗留问题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十二条危险作业的审批人负责审查危险作业许可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现场了解危险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危险作业的审批人是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第一十三条作业部位负责人(指危险作业点辖区部门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危险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危险作业的衔接;检查、确认危险作业许可票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危险作业许可票应及时制止;在危险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管理流程
第一十四条本办法应依据的流程
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管理流程(见附件1)
第二节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管理
第一十五条项目开工前,项目负责人组织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填写“危险作业许可票”,内容包括:
作业内容和起止时间、作业地点、防范措施、作业人员、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等。
第一十六条危险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危险作业许可票”,检查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控制措施是否能够确保作业安全。
第一十七条危险作业所在部位管辖部门负责人审核“危险作业许可票”,判断作业活动是否可能对其他设备、人员造成危险
第一十八条“动土作业许可证”还应由供电部线路管理员进行审核,判断动土作业地点是否存在地下管线。
第一十九条安全监察部部长或安全管理员批准危险作业后,项目负责人持“危险作业许可票”组织开展危险作业活动。
第三节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危险作业应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危险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第二十二条危险作业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危险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第二十四条多单位交叉作业时,由设备(场所)所属部门牵头,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进行安全监护。
第二十五条危险作业许可票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危险作业许可票一式三联,审批后的危险作业许可票由作业点所在部门、作业人和审批人各持一份存查;危险作业许可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
(一)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二)凡处于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三)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四)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时,在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及粉刷或喷漆等作业。
(六)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七)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八)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八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二)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由设备所属部门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三)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部门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
通过取样进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监察部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四)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部门第一负责人在危险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五)禁止用氧气吹风。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六)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七)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八)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九)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二十九条动土作业
(一)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
(二)动土作业的范围
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2.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
3.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三)动土作业应标明动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
(四)如动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
第三十条临时用电作业
(一)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二)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三)检修(大修)时,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
到供电部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四)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供电部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
(五)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
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经供电部部长同意。
否则,不准接线。
(六)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七)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漏电保护器,以防止触电事故。
第三十一条高处作业
(一)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距10kV以下带电体距离低于1.7米,或距10kV~35kV带电体距离低于2米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三)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到安全监察部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四)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六)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七)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八)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九)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十一)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十二)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第三十二条起重吊装作业
(一)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到安全监察部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二)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三)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四)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五)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六)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安全监察部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七)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八)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九)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