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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赏的方法论(附录):

简介了美和艺术的入门问题。

目的论判断力批判

目的论判断力的分析论:

探讨了客观合目的性及其分类,并由此阐明了有机体和自然目的系统。

目的论判断力的辩证论:

探讨了自然目的论的二律背反及其批判解决。

目的论判断力的方法论(附录):

追溯自然界的最终目的,通过对人身上体现的最后目的进一步反思追溯至道德目的论,并由此而向超自然的终极目的神学目的过渡。

《序言》

【问题】

(1)问:

何谓纯粹理性?

何谓纯粹理性批判?

指“出自先天原则”的认识能力。

在《纯粹理性批判》与《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分别探讨了同属纯粹理性的知性(认识理性、理论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的先天原则。

而“纯粹理性批判”指对于纯粹理性和界限进行一般的研究。

即探讨纯粹理性的运用如何可能,认识的界限在何处。

【阐释】问:

那么认识的界限在何处?

认识的界限在于不能超越现象界而到达物自体世界。

(2)问:

《纯》探讨了哪种心灵能力?

对应于哪种认识能力?

《纯》探讨了人类的认识能力,而排除了欲望能力、情感能力;

对应于根据先天原则探讨认识能力中的知性,而排除了判断力和理性。

而排除的原因是什么?

是因为在这一进程中,判断力和理性“都不可能提供出构成性的先天认识原则”。

所以《纯》必须对除了知性以外的其他认识能力加以审查,而经过批判后,所剩下的唯有人的知性为自然界所立下的法则,它们构成自然科学。

【概念】问:

何谓构成性?

它与调节性有何区别?

构成性、建构性(konstitutiv)指其本身构成知识,而调节性、范导性(regulativ)则不构成知识,仅具引导作用。

如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知性本身构成知识;

而判断力则附属于知性,无先天原则,只是借用知性的先天原则将之联结到感性材料;

而理性则是调节性的,它只是提出自然科学所追求的最高统一性的理想,起指引作用,但本身不构成知识。

(3)问:

如何理解理性的调节性作用?

它具体表现在何处?

理念的调节性作用指理性对知识有调节、范导作用,“使所有其他的纯粹概念都听从理念的指点”,从而趋向于某个最终目的,趋向于真理的总和。

具体表现在消极、积极两方面,消极即限制作用,抑制知性的“僭妄”,不使之跨出认识的界限去规定物自体世界;

积极即引导作用,以完整性原则引导知性。

(4)问:

由此可得出的结论是什么?

就知性含有先天的构成性原则而言,在认识能力中它拥有自己的领地。

简言之,人的知性为自然知识立法。

而由《纯》中对于知性的分析,可得出《实》中对于理性的分析结论是:

理性在实践领域中起构成性作用,在道德领域内拥有自己的领地。

简言之,人为自己的实践能力立法。

(5)问:

那么,《判断力批判》中对于在认识能力秩序中作为中介环节的判断力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判断力是否也有其先天原则?

这些原则是构成性的还是调节性的?

它是否会将规则先天赋予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

换言之,即判断力能否为情感能力立法?

认识能力的秩序是怎样的?

高级认识能力有知性、判断力、理性三个层次,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概念、判断、推理。

知性提出概念,判断力进行判断,理性进行推理。

知性所提出的概念即范畴,判断力运用范畴进行判断,理性将概念变成理念进行推理。

(6)问:

对《判断力批判》在三大批判中的定位如何?

由于对纯粹理性的批判包括知性、判断力、理性三方面,对知性作认识论的判断,对理性作道德判断,因此必须对判断力也进行批判,否则不完整;

但虽然可对它进行批判,它不构成形而上学的独特部分,只是作为中介、桥梁而不独占领地,“只能在必要时随机附加于双方(知性和理性)中的任何一方”。

进行《判断力批判》的原因何在?

因为要建立未来的形而上学(包括自然的与道德的形而上学两部分),必须打牢基础,“直到奠定不依赖于经验的那些(先天)原则之能力的最初基础”。

《纯粹理性批判》是为知识打下基础,《实践理性批判》是为道德打下基础,而如果没有通过对判断力的批判打下牢固的基础,“将不可避免的导致全体的坍塌”。

如何理解“在健全知性这一名目下所意指的”正是判断力?

健全知性又译为“常识”,即运用通常的、正常的“识”进行正确判断的能力,而判断力正指此。

(7)问:

发现判断力的先天原则的困难何在?

由于“任何一条原则它都必须先天的包含于自身内”,而要发现判断力的原则,则必须运用该原则,故有自相缠绕的困难。

要发现其非借自知性或理性的特有原则,“必定会伴随着巨大的困难”。

(8)问:

寻找判断力的先天原则所应注意的是什么?

首先,因为先天概念属于知性,而判断力只针对知性的应用,所以其先天原则不能“从先天概念中推导出来”;

也因此,应当从判断力本身引出概念,且该概念只充当判断力本身的规则而不通过判断力将其他规则运用到经验材料上去。

其次,我们需要引导出判断力的规则,但不能将之引导成为外部规则;

因为如果判断力必须适合该规则,则其又必须寻找另一判断力“以便能够分辨该判断是否属于这个规则的场合”,将陷入无穷后退。

这种困窘主要发生在审美判断中,即对自然美、艺术美、崇高的评判中。

“尽管如此,对判断力在这些评判中的某种原则的批判性研究是对这种能力的一个批判的最重要的部分。

(9)因此,对于判断力的定位是什么?

因为审美判断力虽然不能用来认识而只能用来鉴赏,但它隶属于认识能力,是由认识能力所构成的;

并且需要证明它按照审美判断的先天原则“与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有一种直接的关系”,而不与在理性概念中尤其先天原则的欲求能力相混淆。

简言之,即其来自于认识能力,但不是为了认识;

虽不是为了认识,但也不是为了实践,与欲求能力不同。

(10)问:

进行判断力的意图是什么?

对审美判断力(鉴赏能力)的研究是“出于先验意图”、为建构先验哲学的,而不是“为了陶冶和培养趣味”。

(11)问:

在结束三大批判之后,康德的目标是什么?

康德说:

“我将马不停蹄地奔赴学理的探究”,“学理(Doktrin)的探究”指建立未来形而上学的体系,包括自然的和道德的两大部分。

判断力只要批判就足够,它本身不构成学理,而附属于其他学理之上,起联结作用。

《导言》§

3

《导言》第1、2、3节所讨论的主要是什么?

主要是探讨哲学的宏观划分,三节内容确定了判断力的先天原理对于联结彼此独立的知性立法、理性立法(即自然和自由、认识和道德)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以此阐明批判哲学必须包括三大部分。

1哲学的划分

第1节论述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是哲学(形而上学)的划分。

首先,哲学通常如何划分?

就哲学包含有有关对象(包括现象与物自体)的理性认识原则而言,我们“把哲学象通常那样划分为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

那么作出这一划分的前提是什么?

前提是“属于一门科学的各个不同部分的那些理性知识之诸原则的某种对立”,换言之,即由于理论哲学、实践哲学的原则、对象、概念都不相同,且“对立”,所以才需要进行划分。

那么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不同至于对立在何处?

换言之,为什么能够作出这样的划分?

它们的不同在于有两类各自不同的概念,即自然诸概念和自由概念,且“它们的对象的可能性有正好两种各不相同的原则”。

自然诸概念(知性的诸范畴)使理论知识成为可能,即人为自然立法;

而自由概念在理论知识方面仅具消极限制作用,它只在意志方面具有积极肯定作用,即人为自己的实践立法。

所以哲学被划分为“作为自然哲学的理论部分和作为道德哲学的实践部分”是有依据的。

但在“以这些术语划分不同的原则、又以这些原则来划分哲学方面”存在着哪些误用?

其误用在于将“按照自然概念的实践与按照自由概念的实践等同起来”,导致划分的无效。

因为只有按照自由概念实践的道德哲学才是纯粹实践哲学,而按照自然概念实践只是日常实践,是理论哲学的实践部分,隶属于理论哲学,其本身不构成实践哲学。

何谓意志?

意志是“按照概念起作用的原因”,即先有概念,然后按照概念发生作用。

由于先有概念,所以意志才能被称为是有目的的活动。

意志与实践的关联是什么?

其关联是:

“一切被设想为通过意志而成为可能(或必然)的东西,就叫做实践上可能(或必然)的”。

实践上可能性或必然性是与哪一概念进行区分的?

区别是什么?

它是与自然的可能性或必然性相区分的。

前者是通过概念起作用的;

后者则不是,而是象无机物通过机械作用、动物通过本能起作用的。

由于实践是意志行为,它尚未被规定,但应当以一个概念为前提,所以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赋予意志的原因性以规则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还是一个自由概念”。

因为如果该概念是自然概念,这些原则就是技术上实践的,只能属于理论哲学的实践部分;

而如果是自然概念,这些原则是道德上实践的,它们才能够属于实践哲学。

因此,实践领域要因自然和自由概念划分为两个层次,前者的规则只能成为规范,而后者的规则才能成为规律。

在解决了该问题后,康德认为对两大哲学的更精密划分应当是怎样的?

即必须排除误用,将隶属于理论哲学的技术上的实践(实践规范)排除出实践哲学领域,而限定在理论哲学的补充这一领域;

从而将实践哲学定义为仅关于自由意志与道德规律的哲学。

2一般哲学的领地

第2节论述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论述的是知性与理性的领地及其鸿沟,与以转换眼光沟通二者的可能。

“先天概念所具有的应用的范围”指什么?

指我们根据认识能力运用所达到的范围,包括运用知性能力所达到范畴的范围与运用理性能力所达到的理念的范围;

以及“哲学借这种运用所达到的范围”,与前对应,包括理论哲学的范围与实践哲学的范围。

由于概念是为了“实现某种对于对象的知识”,因此它们可以“对于对象的知识而与之发生关系的那一切对象的总和”可以作出划分,划分的标准及结果是怎样的?

我们“可以按照我们的能力对这一意图的胜任或不胜任的差别而作出划分”。

结果可以将这些对象划分为两类,一类为现象,即能力对于现象能够认识者;

一类即物自体,即能力对于现象不能认识者。

领域(Feld)、基地(Boden)、领地(Gebiete)分别指什么?

领域是“依照它们的客体所具有的对我们一般认识能力的关系来规定的”,均属于主客观关系、思维与对象的关系,这种关系有两种,即分为现象领域和物自体领域,前者于我们可以认识,后者则不能。

而现象部分则可称之为“对于概念和为此所需要的认识能力的一个基地”。

而“在这个基地上有这些概念行使立法的那个部分”即称之为“领地”。

三个概念,层次有别:

领域最大;

其可认识者为基地,次之;

而在基地之上占有立法权的一部分即领地,最小。

经验概念指什么?

它为什么没有自己的领地?

经验概念指具体的概念,从经验中概括、总结而来;

它不同于知性概念,不能够先天立法,因此没有自己的领地,而只有暂居地。

知性与理性的先天立法与上述的基地、领地之间的关系如何?

“通过自然概念来立法是由知性进行的并且是理论性的。

通过自由概念来立法是由理性造成的并且只是实践性的”,它们各自占有自己的领地,“因此,理性和知性对于同一个经验的基地拥有两种各不相同的立法,而不允许一方损害一方”,二者的立法互不干扰。

我们至少可以设想人的认识能力与实践能力在同一主体中可以无矛盾地共存。

但在感官世界中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否如此毫不相犯?

不是。

相反,这两个领地在感官世界的效果中不停牵制,不能构成一体。

造成它们不能构成一体的原因什么?

因为自然概念只是通过直观看到现象而非物自体,自由概念虽可见物自体却不能直观设想;

双方都没有“获得有关自己的客体作为自在之物的理论认识”。

所以,对于自在之物及其领域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

“自在之物将是超感官的东西”,我们虽必须以此理念“来解释一切经验对象的可能性”,但永远也不能通过感性经验加以认识,“把这个理念本身提升和扩展为一种认识”。

而在物自体领域,我们也“不能为自己找到任何基地”。

“这个领域我们虽然必须为了理性的理论运用以及实践运用”,即为其范导作用与道德作用而“以理念去占领”,但对于这些理念,我们所能提供的只是实践的实在性而非理论的实在性。

因此,我们的理论认识也不可能扩展到物自体领域。

但虽然似乎现象界和物自体世界间有“不可估量的鸿沟”,前者不可能对后者有影响,但后者是否可能对前者有影响?

可能有,不仅可能有,而且应当有。

因为道德虽然出于自由意志这一物自体,只依据道德律维持自己的前后一致,仅为义务而义务,但它作为自由行为,应当在现象界表现出来,否则它便不是自由意志行为、不具有实践实在性了。

基于这一立场,我们的态度可以有何转变?

由于我们认为自由意志的道德目的应当在现象界有其影响,基于这种主观设想的可能性,便可能在现象界中寻求“应当”的痕迹,进而认为自由与自由在现象界的后果相统一必有某种根据,即使从实践的立场上统一自由的领地与自然的领地成为可能。

3判断力的批判作为把哲学的这两部分结合为一个整体的手段

第三节论述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是判断力批判的地位,即它为什么是“把哲学的这两个部分结合为一个整体的手段”。

对认识能力的批判是否拥有客体方面的领地?

为什么?

康德认为对认识能力的批判并不拥有客体方面的领地,只有哲学才拥有自己的领地。

但批判哲学如《纯》、《实》虽无领地,其所引导出的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却拥有自己的领地,因此如《纯》、《实》可以归结到它们的领地,作为其导言而存在。

批判哲学除去《纯》、《实》之外,还有无其他部分?

康德暗示可能还有一种批判,既无领地,也不是进入任何领地的导言,因为它既不包含理论原则,也不包含实践原则,但可能作为一个主要部分进入到对一般纯粹认识能力的批判中来,即第三批判——判断力批判。

那么判断力是怎么样的,是否也有其先天原则?

判断力虽然因为没有领地而不能立法,但是仍然可以“按照类比来猜测”它具有先天原则。

该原则虽无领地,“却仍可以拥有某一个基地和该基地的性状”,该基地即感性世界的主观形式,“对此恰好只有这条原则才会有效”。

并且,按此类此,应有根据将判断力与表象能力的另一种秩序结合起来。

“表象能力的另一种秩序”的划分指什么?

为什么这种划分比起对“认识能力亲族的亲缘关系”的划分更具重要性?

指从人类学角度,即按照人的各种能力划分,有认识能力、情感能力、欲求能力这样的秩序。

其更具重要性,“因为所有的心灵能力或机能可以归结为这三种不能再从一个共同根据推导出来的机能”,换言之,即超出了认识能力内部的划分而扩展到了知、情、意这三种不能归结的能力这一更广阔的视野。

参见《导言》之末的表格。

内心的全部能力诸认识能力诸先天原则应用范围

认识能力知性合规律性自然

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判断力合目的性艺术

欲求能力理性终极目的自由

康德所加注释所要说明的问题是什么?

对于在人类学中所经验性地表现出来的上述三种认识能力,我们都可以追溯到它们与“先天的纯粹认识能力”的亲缘关系,而从先验立场给它们以定义。

其目的在于将认识能力秩序与人类学秩序相结合,因为人类学秩序虽为经验性原则,但此处必须将之提升为先验原则。

即便表面上非理性的欲求能力也是可以像数学一样给出先验定义的,是与目的因果性必然相联的。

基于上文分析,判断力又如何与情感能力联系在一起?

又为什么能猜测判断力有其先天原则?

既然知性与认识能力相连,为自然立法;

理性与欲求能力相连,为人自身立法,而“在认识能力和欲求能力之间所包含的是愉快的情感,正如在知性和理性之间包含判断力一样”,因此,判断力与情感能力联系在一起。

又因为知情意为人的先天能力,所以判断力既与情感能力先联系,则可以猜测其有先天原则。

那么,由此可达到的结果是什么?

该结果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由于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有两种,一即在低级欲求能力中即自然界中“先行发生的”,二即在高级欲求能力中“只是从道德律对这能力的规定中产生出来”;

又由于判断力直接与愉快不愉快的情感结合,所以可借此将作为两种情感的归结的自然领域与道德领域结合起来。

另一方面,“判断力同样也将造成一个从纯粹认识能力即从自然概念的领地向自由概念的领地的过渡,正如它在逻辑的运用中使知性向理性的过渡成为可能一样”。

因此(《判断力批判》的出现),康德所建构的形而上学体系和批判哲学体系可以如何重新定义?

康德建构的形而上学(哲学体系)仍然只能划分为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两部分。

然而“在构筑那个体系之前为了使它可能而对这一切作出决断的这个纯粹理性批判却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包括纯粹知性批判(《纯粹理性批判》)、纯粹判断力批判(《判断力批判》)、狭义的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三大批判体系因此得以建立。

第一部分《审美判断力批判》

第一章《审美判断力的分析论》

第一卷《美的分析论》

审美判断力批判的地位如何?

审美判断力批判,尤其是美的分析论,是判断力批判的奠基性部分。

《美的分析论》主要论述了什么内容?

主要论述了审美判断的四个契机。

第一、二契机所谈的是美感直觉的性质,第三、四契机所谈的是美的对象的关系;

前者是自明的直觉分析,后者则需要追溯到先验原则来验证。

鉴赏如何定义?

鉴赏(Geschmack)即“评判美的能力”,也有口味、品味、味道、滋味等义,但康德所使用的通常为其最高级含义,亦即审美和艺术的鉴赏。

契机指什么?

如何划分?

契机(Moment)是对于“把一个对象称为美需要什么”的回答,有因素、瞬间之意,指鉴赏中最为关键的要素。

它们是通过《纯》中判断逻辑机能表的指引寻找的,可划分为质、量、关系、模态四种。

为何要首先寻找质的契机?

换言之,为什么要在第三批判中颠倒量与质的次序?

因为“关于美的感性判断[审美判断]首先考虑的是质”。

而这又是因为反思判断力是从特殊寻求普遍,特殊在此即指感性。

认识判断首先要考虑量,即便是质也要将之归结为内包的量(“程度”);

但与此同时,舍弃了大量不能量化、无认识论意义的东西,而这些正是审美判断所应考虑进来的。

所以审美判断必须完整地就感性的质本身考虑质,不为认识而舍弃任何东西,而是就其本身特殊性寻求普遍原则。

第一契机鉴赏判断按照质来看的契机(§

1——§

5)

§

1鉴赏判断是审美的

鉴赏判断是怎样的判断?

它与何相关?

鉴赏判断是审美的[感性的]、情感的判断,完全关联于主体,“也就是关联于主体的生命感的”;

以与仅关联于客体的认识判断(逻辑判断)区分开来。

2那规定鉴赏判断的愉悦是不带任何利害的

利害如何定义?

利害(Interesse)有利害、利益、兴趣、关切等义,或可以与得失相关、目的达到与否解释。

规定鉴赏判断的愉悦与一般感性愉快的区别何在?

审美的感性愉悦,与一般感性愉快不同,是“不带任何利害的”。

欲求能力所带来的一般感性愉快则一般与与利害相结合,而利害则与一个对象的实际存在相关联,而这一“实存的表象”即“目的”。

换言之,审美判断是超功利性的,“每个人都必须承认,关于美的判断只要混杂有丝毫的利害在内,就会是很有偏心的,而不是纯粹的鉴赏判断了”。

无利害鉴赏判断又如何能够向有兴趣道德判断靠拢?

鉴赏判断“可以完全是无利害的(uninteresiert),但却是非常有兴趣的(interessant)”,即不建立在利害之上却可产生某种兴趣、关切,“一切纯粹的道德判断就是这类判断”。

“但鉴赏判断本身甚至也完全不建立任何兴趣”。

换言之,纯粹道德是“为义务而义务”,没有利害考虑,所以与鉴赏判断相近;

但道德判断作为实践行为,尚须考虑行动及要达到的目的,故而是“有兴趣的”,鉴赏判断则连这种目的也没有,此为二者不同。

但二者因为有相近之处,过渡成为可能。

3对快适的愉悦是与利害结合着的

快适如何定义?

快适与利害的关系如何?

“快适就是那在感觉中使感觉感到喜欢的东西”。

而感觉具有双重定义,即认识性感觉与情感性的感觉,前者是客观的感觉,后者的主观的感觉。

因此,快适是主观的感觉上的令人愉快,且它产生了“爱好”,激起了欲望,引发了对于对象的实存的追求,因此快适是与利害直接结合的。

4对善的愉快是与利害结合着的

善如何定义?

善与利害的关系如何?

“善是借助于理性由单纯概念而使人喜欢的”。

而善要考虑达到有利的、好的事物的手段,因此掺杂了理性的考虑,所以善与利害是间接结合的。

快适与善有何异同?

二者不同在于愉快直接性方面,快适是直接的,而善是间接的。

相同在于它们都与和对象的利害结合在一起,并构成三个阶梯:

快适是直接的结合,善是间接的结合,而“带有最高利益的道德的善”也会“对之感到某种兴趣”。

5三种不同特性的愉悦之比较

三种不同特性的愉悦进行比较的结果如何?

首先,它们与欲求能力的关系不同。

“快适和善二者都具有对欲求能力的关系”。

其中,快适是“病理学上的”(即生理学上的),可通过仪器测量;

而善则是“带有纯粹实践性的”、具有明确目的性的。

而鉴赏则既无目的,也不建立在任何概念之上,只是静观。

其次,它们的适用范围不同。

快适对于动物也适用,“善则是一般地对任何一个有理性的存在物都适用”,而美则只适用于人类。

所以,“在所有这三种愉悦方式中唯有对美的鉴赏的愉悦才是一种无利害的和自由的愉悦”;

因为没有任何感官的或理性的利害“对赞许加以强迫”。

因此,康德从第一契机推得的美的说明是什么?

“鉴赏是通过任何利害的愉悦或不悦而对一个对象或一个表象方式作评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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