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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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保证自己款项的合法。
2、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3、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在丙方见证下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款项。
4、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或接丙方通知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A、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B、乙方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C、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认为乙方发生足以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5、甲方配合丙方对乙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丙双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等事项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如果乙方投资经营的公司欲发生转让、变更等均需征得甲方和丙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2、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或用于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不得用作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否则视为乙方
违约,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
3、合同签署后,四方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4、乙方如逾期还款,应向甲、丙方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接受甲、乙方委托对该借款行为进行全程咨询与跟踪服务,并对乙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并对借款风险进行监控。
2、受乙方委托,对乙方的借款行为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3、乙方行为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提前偿还甲方的借款本息。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或利息的,丙方自愿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垫付乙方应付当期款项。
2、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款项向甲方每日另行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向丙方支付每日200元催收管理费。
第十一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若不能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均应提交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二条乙方不履行义务时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在借款期限内,房屋所有权证由丙方代为保管,直至乙方还清借款本息。
甲方:
(签字)年月日
乙方:
(签字)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丁方(签字):
年月年月年月日日日
篇二:
公司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
************************
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
壹佰万元整。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从甲方实际交付款项之日起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第三条还款方式乙方按**%年利率付息。
第四条借款用途乙方借款用于***********************。
第五条乙方担保范围包括:
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等,保证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六条乙方服从甲方对整个借款过程以及借后的全程跟踪管理,并同意在甲、乙双方见证下交付借款、结清最后一期本息等手续。
篇三:
自然人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书
甲方(借款人):
乙方(贷款人):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情况下,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
二、借款用途:
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四、借款期限为年,即从合同签订之日至年月日止。
五、借款方式:
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在5日之内将借款放出,转入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甲方银行账户为:
,开户银行为,开户人为。
五、还款方式:
1、甲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还款,并转入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乙方银行账户
为开户银行为,,开户人为。
2、甲方可以在借款期限内一次性还款,也可以在借款期限内分批还款。
3、乙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甲方。
六、保证条款:
1、甲方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如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当期规定的五年以上贷款利率加收罚息。
2、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如到期不能归还贷款,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不动产、银行资产等进行处理,并按银行当期规定的五年以上贷款利率加收罚息(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期还款的除外)。
3、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借据和收据,以银行转账的记录作为借款、还款到账的依据。
七、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共壹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乙方:
(签名)日期:
日期:
篇四: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模板(2500字)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a、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b、乙方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c、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认为乙方发生足以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2、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或用于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不得用作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不履行义务时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在借款期限内,房屋所有权证由丙方代为保管,直至乙方还清借款本息。
甲方:
篇五:
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贷款时间贷款金额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2、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的利率
第六条还款资金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
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
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消工程建设等设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篇六:
个人之间借款协议(模版)
借款协议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
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
__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
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
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
同。
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
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
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出借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借据
今借到人民币元(本金),借款期限自起到日止。
借款人:
证明人:
年月日
收据
篇七:
简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简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
原告杜某诉称,20XX年4月至20XX年,被告杨某因购房等原因多次向杜某借款,共计620万元,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现请求法院判决杨某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
杨某答辩称,20XX年,其与杜某系热恋中的情侣,恋爱关系已得到双方家长的认可和支持,已到谈婚论嫁的程度。
由于杜某是女性,恋爱中难免恃宠生娇,为讨杜某欢心,其经常以出具欠条的形式化解双方矛盾,但未实际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
杨某认可向杜某出具的字条、借条的真实性,虽然其否认杜某实际支付了借款,但根据证人证言,杜某平时有使用大额现金进行交易的习惯。
同时,杨某多次向杜某出具欠条及借条,并承诺还款,因此双方借贷事实成立。
杨某不能证实其与杜某曾有恋爱关系,出具欠条化解双方矛盾的辩解,不予采信,因此杜某有权向杨某主张债权。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杜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双方的陈述有诸多矛盾、有违常理之处,杜某对于借款方式和借款过程的描述也前后矛盾。
当时的620万元相当于现在的3000多万,双方及其父母均为普通工人,除工资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杜某没有这样大额款项的出借能力。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为杜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实际交付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从上面的案例也可以看出,“提供借款”这一支付行为的有无才是证明借款事实成立的关键,然而这一结论的得出也给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带来了诸多的问题。
第一,贷款人持有的借条是有什么样的法律意义,借条在当事人风险的防范中有什么作用;
第二,“提供借款”这一行为是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贷款人支付部分借款是否会构成根本违约,此时贷款人和借款人的风险应当如何防范;
第三,这种规定是实践性的还是诺成性的,应如何认定,到底是维护了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还是增加了当事人履行合同的风险;
第四,“提供借款”是贷款人的举证责任是否存在不合理性,是否无形中增加了贷款人的风险负担。
现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是借条的性质问题,即当贷款人以借条为唯一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应如何认定借条的作用,做到司法公正、查清事实,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其次是,对《合同法》第210条进行分析。
明确其实践性或是诺成性的规定,在当代司法环境下应如何适用,才能在坚持司法自治原则的前提下,保护特殊利益的同时,防范风险,维护当事人双方的信赖利益。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风险的分析
(一)借条性质的界定
在案件中如果不能正确认定借条的性质将会带来诸多风险,比如:
其一,如果贷款人确实已经提供借款,而没有相关人证物证能证明“提供借款”这一事实,作为一个注重人事感情的国家,这种情况是自然人借款的常有形态,此时如果借款人否认接受款项的事实,那贷款人的权利应如何维护。
其二,在大多数的自然人民间借款中,即使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下,考虑到借条最普遍的存在形式,如果借条真实有效,就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也有很多借条不是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所写的,进而也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然而关于自然人借款合同中借条的性质,法律规范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各执一词,有的学者认为,借条不是借款合同,出具借条这一法律行为的实质是规定借款人按约定利息和期限返还本息,而出借人则享有相应的权利。
并且指出只要出借人出示的借条是真实有效的,他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他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提供借款”的义务。
有的学者则认为借条仅是借款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还需举证“提供借款”这一事实,尤其是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相关证据,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笔者认为,对于借条性质的认定,可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对于一般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仅是传统意义上一般消费性的借贷,而不是民间资本的借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确,如果借条真实有效,则可直接根据交易习惯认定借款合同的生效,不需要贷款人再证明“提供借款”这一事实。
如果借款人提出异议,如确实存在乘人之危、胁迫等情形,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款人负举证责任。
第二是,对于复杂的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也普遍存在着融通资本的性质,当事人有极大的营利性目的,此时如果将借条直接认定为构成借款事实的法律依据,则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因此还需要贷款人
“提供借款”的证明,同时也要综合考量借贷的起因、用途,借款人的出借能力、还款人的还款能力,出借人交付的时间、地点及交付方式等等。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性质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抑或诺成性特点,在我国法律已明确,即《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然而在适用上的模棱两可,使当事人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
第一,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提供借款”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如果是成立条件,则无形中扩大了对贷款人权益的保护,即使在贷款人不履行承诺或是部分提供借款,损害借款人利益的情形下,借款人也没有任何依据维护权益。
第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并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将自然人借款合同界定为实践性合同,尤其在当代有偿的、资本融通性质的自然人借款合同中,合同的实践性势必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亟需融资的借款人无任何依据能请求贷款人交付借款,只能等待贷款人主动提供借款,难以达成起初欲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
第三,如果将自然人借款合同界定为诺成性合同,使贷款人在提供借款前没有考虑斟酌的机会,则在欠发达地区、小额的、人情性质的自然人借款合同势必也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没有保护特殊的群体的权利。
因此在自然人借款合同迅速发展的今天,明确界定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性质势在必行。
对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究竟是诺成性还是实践性的,主要有三类观点:
一是自然人借款合同如果是口头的则为实践性的,是书面的则为诺成性的;
二是实践性的;
三是诺成性的,并将提供借款作为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从规定实践性合同的立法目的来看,最早东罗马帝国是将标的物的返还视为实践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实践性合同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合同的无偿性,是能够让出让方在合意达成后斟酌,以免自己贸然订立合同而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然笔者认为,在当代实践性合同规定的立法目的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小,不宜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一概定为实践性。
一方面,小额的或无偿性的或人情性质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为实践性的,能突出实践性合同的立法目的,达到弱者特殊利益的保护目标,维护贷款人利益。
另一方面,有偿的或商业交易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应界定为诺成性合同,对贷款人的特殊保护已没有必要;
并且提供借款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赋予贷款人单方毁约而不必承担责任的权利;
同时允许当时人对合
同的实践性进行约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风险的防范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从立法上来讲,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所呈现的风险与法律规范的缺失、模糊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法律规范的完善至关重要。
应明确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并将“提供借款”界定为合同的成立条件,同时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实践性的约定。
随着金融经济的发展,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日益商业化,有偿性的商业化资本借贷也成为主要形式;
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尊重合同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顺应金融经济交易习惯的形成,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再在制度上进行设计,保护少数存在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特殊贷款人的利益,已成为大势所趋。
(二)完善司法审判
由于现阶段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法律规范的不足,司法审判在自然人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现有司法规范的框架下,应审慎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第一,一般情况下应将借条作为认定借款事实成立的依据,只有在重大的、复杂的借款合同案件中需要贷款人证明其“提供借款”的事实。
针对当事人依据借条起诉还款的纠纷,应否经借条作为认定借款事实发生的依据,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第二,审慎分配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