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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业之用途

2.1乙方承诺严格履行使用该物业作为经营之用途;

乙方承诺如将该物业用作经营其他品牌、产品或提供其他娱乐、服务,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书的同时必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银行帐户(专用帐户)等所有合法营业所需的所有证件供甲方办理登记备案,且上述所有证件中乙方的名称必须与签订本合同书的乙方名称一致。

如果签署本合同书时乙方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银行帐户(专用帐户)等所有合法营业所需的所有证件,则乙方须于正式营业后的天内办理营业执照,并向甲方递交该些合法证件原件以供甲方审核、备案。

若在甲方给予宽限期后乙方仍未取得上述合法证件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书。

若乙方办理或变更新的营业执照,经甲方事先同意,甲方、乙方及乙方注册变更后的新经营方三方应该及时签署相应的变更协议,本合同书项下的所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即及时全部转由乙方注册新成立的新经营方继承。

2.3乙方并承诺于该物业内其使用该物业的全部经营活动,须符合国家及当地市政府订立的一切法律和法规,乙方不得利用该物业从事违法和不道德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应对使用该房产之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负全部责任,还应赔偿甲方所有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其他相关损失。

第三条:

租赁期及装修期

3.1除非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的第10.1条提前终止本合同书,本合同书所约定的租赁期限为: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2甲方于年月日(“交付日”)将该物业交付乙方使用。

若甲方提前交付该物业,则起租日计租期相应提前至交付日的第二日。

3.3装修期自甲方交付给乙方该物业之日起共计天,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装修应严格按照经政府部门(特别是消防部门和质检部门)批准且双方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

装修期为免租期,但不免除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其他费用,如该物业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

若乙方在装修期内解除本合同,除依据本合同第9.4条规定不予退还押金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就前述装修期内按第4.1条计算的全部租金。

3.4该物业的装修服务费计人民币元整;

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书的同时如数缴纳,否则乙方除不能入场进行装修外,还应按本合同书第4.3条规定对甲方负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装修工程应符合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装修指南》中的有关规定;

若乙方提前完成装修工程,并于年月日之前对外营业,则乙方应按实际营业之日起计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市场推广费等。

实际营业日与交付日不一致的,以在先日期为准开始支付租金。

3.5合同到期后,如乙方要求继续承租,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要求,甲方有权就乙方续租的租金、权利等进行重新审核,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约并放弃优先承租权,甲方可与其他方就该物业的出租进行协商或签订合同。

如乙方未根据本合同书中的规定提出续约,在合同期满前月内,甲方及有意承租人有权视察该物业,乙方应提供必要配合。

乙方享有对该物业的优先承租权,但仅限于与有意承租该物业的第三方同等条件下。

3.6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房产以甲方交付时的状态或甲方同意的交付状态如期交还给甲方。

乙方应同时交出进入乙方租赁之房产的所有钥匙,搬走属于乙方的所有私人物品、可移动的装置、固定物、设备、装饰物、隔断物、地面覆盖物、建立和改装的部分等。

为使该物业处于可出租状态,在此条款下,有关搬走物品或重新安放或恢复该物业原状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不能以可出租状态将该物业归还甲方,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承担甲方由于恢复该物业为可出租状态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拆除、重新安装、粉刷、油漆等费用)。

同时甲方也可选择不勒令乙方恢复物业为可出租状态,而选择没收乙方所承租之物业内的所有货物,包括货品、装潢物、隔断物、地面覆盖物、建立和改装的部分等。

乙方应对因其不能如期归还物业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水电费、管理费、滞纳金等,同时甲方有权扣留乙方的相关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四条:

租金

4.1乙方应于每月日交纳基本租金元人民币/月,具体条款详参附件。

房屋租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乙方应缴纳的任何税费。

4.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日期和方式支付租金,不应寻求或试图实施任何不予支付租金的权利和索赔,或任何法律或其他要求抵消债务的权利和索赔。

4.3如果任何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在应付款日期后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所拖欠金额之的滞纳金。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5.1开业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开业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整。

该开业保证金将在乙方所营业之正常开业后的日内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5.2公摊水、电、电话、市场推广费保证金(适应于大型商业项目):

乙方所营业之开业后,甲方退还开业保证金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公摊水、电、电话、市场推广费保证金。

5.3自用水、电、电话费保证金;

乙方须于签订本合同书的天内按该物业面积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元每平方米,共计元的自用水、电、电话、市场推广费保证金,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甲方有权将本合同内的物业另外租赁。

此保证金作为乙方按时交纳水、电、电话费用的保证。

一旦乙方拖欠应缴纳的水、电、电话、市场推广费达日后,该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由甲方直接没收,且该保证金乙方不能用于冲抵所应缴纳的水、电、电话、市场推广费用,且所有因乙方拖欠所应缴纳的水、电、电话费等所产生的滞纳金(根据市政规定收取)概由乙方负责;

如乙方拖欠的是市场推广费用,则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第4.3条款规定缴纳相应滞纳金。

5.4装修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天内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一年一个月固定租金的装修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装修保证金将在乙方所营业之正常开业后日内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损坏甲方财产,甲方有权从此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多退少补。

5.5在乙方已全面履行其按本合同书所承担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甲方须于本合同书有效期届满后日内把房屋、水、电、电话、市场推广费保证金全数或按上述规定扣除保证金后之余额免息归还乙方。

第六条:

其他费用

6.1电费:

目前甲方所提供的电量足够满足乙方开业的需要,如乙方日后因正常营业需要电量增容,需自行直接向供电局申请电量增容,甲方仅提供相应的协调配合工作,相关程序、手续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必须按租用物业实际耗电量总和(以独立电表显示为准)缴付电费(以下简称“电费”),电费按月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发出付款通知书后日内全数缴清。

乙方除按期如数支付应缴电费外,另须支付基本电价和电费总额的%作为总表与分表之间的差额。

6.2水费:

乙方必须按租赁物业实际耗水量总和(以独立水表显示为准)缴付水费(以下简称“水费”),水费按月在甲方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发出付款通知书后日内全数缴清。

6.3电话费:

乙方可选择买断直线电话或租用购物商铺分机电话两种方式来使用电话。

乙方买断直线电话的费用标准为人民币元/门,电话开通费及开通后每月产生的电话费由乙方如数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乙方租用购物商铺分机的费用标准为押金共计人民币元/门,租金为人民币元/门。

对乙方产生的通话费用,甲方应于每月日前发函乙方催缴电话费,乙方在接甲方催缴函后天内应主动缴纳应缴电话费,否则需按本合同书第4.3条款向甲方缴纳必要的滞纳金。

6.4物业管理费:

该物业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表甲方行使物业管理权和承担物业管理义务。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详参附件,乙方应在每月日前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月的物业管理费。

上述物业管理费按年度根据物业管理的实际成本进行调整,乙方应依照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通知如期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逾期缴纳者,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应收物业管理费的%每天向乙方收取。

6.5市场推广费:

乙方须支付甲方月市场推广费共计人民币元,并于每月日前如数以人民币支付甲方。

为求购物商铺之发展,甲方举办的总体市场推广活动,乙方应全力配合。

第七条:

其他约定

7.1支付款项形式:

乙方就本合同书各条款中提及之全部款项,需以支票、汇票或现金形式转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7.2合同的提前终止约定:

经双方协议,该合同必须履行至少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乙方在期限内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经由甲方书面同意,并根据合同规定付清应向甲方缴纳的应付租金后方可离场。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检查

8.1.1甲方人员有权于装修期间随时进入该物业检查乙方的装修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本合同及附件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等。

8.1.2在本合同的承租期内,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授权代表有权进入该物业查看内部装置,若该物业维护不当,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理。

在租赁期的最后个月内,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带领可能的后续承租人参观出租物业。

如第三方因紧急状况或配合政府部门的要求而未事先征得乙方同意进入该物业的,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

8.2物业配置:

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条件为该物业配置电力kw供乙方使用,并由甲方安装独立计量表具,而相应的基本电力价格按此配置而核定。

如乙方超量用电而造成任何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8.3公共设施营运:

在合同期内,甲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保养、维修公共设施部分,并促使其保持正常运作状态。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公共设施损坏或毁坏的,甲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8.4提前解除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物业,同时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乙方按规定支付的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8.4.1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应缴费用,且在甲方发出催款通知后天内仍未支付的;

8.4.2乙方放弃、空置该出租物业,或未经甲方同意转让、转借他人、调换该出租物业使用;

8.4.3乙方擅自改变该出租物业用途,或从事违法或不道德的活动;

8.4.4乙方因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导致无法继续营业和履行本合同;

8.4.5乙方未履行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或乙方在甲方发出违章通知后的天内对该违章仍未予以纠正的;

8.5责任范围:

8.5.1在租赁期间,甲方应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责任,包括大厦结构、公共地方及由甲方安装或提供的设施及设备(如电梯、自动楼梯、防火和安全设施、空调设备、公共服务设施、水电供应系统)的质量、安全、保养和管理。

如上述设备及设施因甲方、甲方雇员或其授权管理人员的蓄意或失误职务行为而出现故障或损坏,导致乙方、乙方雇员及乙方的来访客人的人身伤害死亡或严重的财产损坏,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乙方、乙方雇员及乙方的来访客人的蓄意或过失行为而造成的甲方、甲方雇员、甲方授权管理人员、该大厦的使用人和甲方的来访客人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损坏,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发生上述事件而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请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关该物业的内装修问题应遵守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及责任

9.1乙方的合法证明义务

9.1.1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应向甲方提交本身或其投资者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乙方在进入该物业正式营业之前,应将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等必备文件提交甲方备案。

在正常营业后,乙方应将上述证照变更情况及时提交甲方备案。

9.1.2为便于商铺的统一管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员工名册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供甲方备案。

如有变动,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新的员工名册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供甲方备案。

9.2合法经营

9.2.1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应依照中国法律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不能改变该物业用途。

在经营过程中,乙方自行管理,依法纳税,并严格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否则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9.2.2为保证商铺对外整体的良好形象,乙方必须服从购物商铺的统一管理。

9.3按时缴费

乙方有义务按本合同书内规定的时间、方法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包括装修服务费、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市场推广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等。

若有逾期,按本合同第4.3条规定处理。

9.4装修原则

9.4.1乙方如需在物业间隔房产、安装机电设备、进行必要的电路的布线和固定、以及一切内部装修、装饰工程,其所有的设计图、施工方案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

乙方自费进行上述装修和装饰,但此类安装、内部装修、装饰间隔及其他工作须经甲方书面认可。

若因上述工程对该物业或其他部位造成任何损坏,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9.4.2乙方必须做到:

9.4.3.1使用符合相关机构要求的质地、颜色、规格和式样的内部装饰材料。

9.4.3.2向甲方和有关机构提交一式三份的施工草图、计划和说明,整个工程具体情况,包括装饰、建筑、机械和电器。

以上文件必须在甲方和有关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未得到甲方或者有关机构的同意,不得开工。

9.4.3.3在所有上述工作的进行中,须与甲方的建筑项目经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人员密切合作,协调一致。

9.4.3.4所有结构上的和内部的改造工作都必须由甲方书面认可的承包商完成。

9.4.3.5所有电路、管道和空调系统的安装工作都只能由甲方书面认可的承包商完成。

9.4.3.6上述所有工程进行中,必须始终保证该物业内外部相邻房产的完好无损。

9.4.3.7不得以任何行为干涉和延迟该物业内其他工程的完成。

9.4.3.8通过甲方的设施、设备、墙壁、结构或天花板来支持乙方的设施、房间和其他装置时,须首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9.4.3.9乙方与其正式授权的承包商根据以上条款共同完成上述工程,在乙方与其承包商的合同中须共同规定对以下条款负连带责任:

a.取得开展上述工作的各项同意和认可,遵守有关法律,条例及有关单位对此项工程的特别规定。

b.装修区域必须进行围板,设置手提灭火器(个/平方米),并张贴“施工进行中”的相关字样。

c.装修期间必须购买保险,并提供保单复印件给甲方。

d.施工队必须交付押金,并向甲方管理部提供工作人员的证件。

e.每天清理施工垃圾。

f.保障大楼内各种临时设施的安全与牢固。

g.装修期间有关事宜应事先与甲方联系,联系电话:

h.只能在该物业内施工。

9.4.3.10上述工程竣工需交甲方及其建筑项目经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人员书面认可。

工程未经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投入经营使用,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开业及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并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未经甲方及其建筑项目经理、工程师或其他指定人员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物业进行任何增建、改造、间隔或其他施工行为。

9.4.4事先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能挖凿或者破坏该物业内的窗户、墙壁、天花板、横梁或地毯,并不得进行影响大楼内该物业附近公共地区结构上的改造。

9.4.5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行租赁房产营业面积的改建或增建,若经书面同意,必须遵守甲方的书面条件。

9.4.6乙方在该物业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设置任何需要或可能需要增加主要电路负荷的机械和装置。

9.4.7乙方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而擅自进行任何装修或改装工程,甲方有权令其即时还原租赁房产之状态。

有关还原工程之所有开支及相应之行政管理费概由乙方承担,若由甲方还原施工,乙方则应向甲方缴付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并须就有关未经甲方同意之工程造成对甲方之任何及一切经济上及其他损失做出赔偿。

9.4.8甲方及其物业管理公司,或其指定授权人可在合理的时候进入或经过本合同项下租赁房产安装放置水、气管道,排水管道,空调管道,电线电缆及其他设备的管道盒,以及进行甲方认为必要的维修或其他工作,对此乙方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9.5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义务负责保养该物业内部的所有设施,且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9.6乙方由义务负责该物业的内部清洁、内部保安及消防安全工作,如在乙方承租的房屋内发生火灾、治安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伤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7乙方所设计和配备的卫生、环保、安全、消防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环保、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

9.8乙方不得违反甲方或其代理人投购的公共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内的任何条款。

乙方因违反某项条款而导致上述保险失效或使投保费上升,须向甲方就重新投保的费用或交付额外的保费及由此造成之损失作出全面的赔偿。

9.9在本合同所定的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就其自有财产及其它应投保之项目投保范围广泛的全面综合责任保险,包括火灾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包括个人伤害保险)财产险及承保承租方及其代理人、职工和出租方的职工在场地中进行经营、管理或维护、使用或占用场地时一切财产责任的保险,其合并的承保限额,就财产损坏而言,累计投保金额不少于承租方的财产总值,有关保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10乙方造成外墙玻璃的任何损坏按所需更换的费用向甲方作出赔偿。

(因结构原因及大楼设计瑕疵造成的损坏除外)。

9.11保持该物业内部包括地板、门、窗、玻璃、锁的牢固、设备和装置的清洁、完好。

9.12保持该房产内使用的所有水管、便池、洗涤槽、蓄水池、排水管、电线导管、设备和家具的清洁、畅通、整洁及维护良好。

若经甲方通知24小时后,乙方仍拒绝完成上述工作,甲方可以(但没有义务)进行打扫和维修,乙方必须支付甲方全部的费用和开支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13打扫并清楚租赁房产内的碎片、垃圾油渍及污物。

若经甲方通知24小时,乙方仍不打扫,甲方可以(但没有义务)清除污渍,打扫碎片,由此付出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和赔偿。

9.14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空气流通,放置租赁房屋内有异味存在或其他物质从租赁房产内泄漏出来。

若乙方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以不预先通知乙方,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所有的费用由乙方独自承担。

9.15在下列情况下,经乙方同意后,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及甲方授权代理人可以带领员工或不带领员工在合理的时间进入租赁房产:

9.15.1当乙方应对该物业或设备进行适当的技术型维修和整理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交给乙方或留在该物业内;

如乙方在收到通知48小时后仍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维修等工作,甲方可以进入物业内进行维修等工作,其费用由乙方立即付给甲方。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对直接或间接由维修等工作给乙方带来的任何损失和不便不承担任何责任。

9.15.2依据现行或者以后法律法规中有关租赁的规定,政府及主管机构关于出租方、承租方的有关公告进行维修、改建和其他工作(包括向乙方或大楼内其他承租人提供电灯、电路和电话维修服务,以及须通过该物业的天花板所进行的工作以及履行甲方的权利。

9.15.3当该物业遭到破坏时必须及时进行修复以便甲方和其他承租人可以尽快进入大楼工作。

9.16对乙方损坏或打碎甲方的家具和设备等进行赔偿,乙方如不赔偿,甲方可自行修复或更换,由此引起的费用甲方可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除仍由乙方支付外,乙方另需按本合同书第4.3条款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9.17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时或提前终止本合同书时将该物业连同所有的锁、钥匙等一起交还甲方,并且要求保持屋内甲方提供之设备处于正常可使用的实际状态(合理损耗除外)。

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使该物业内不被寄生虫、昆虫、宠物、鸟类和及其他动物啃噬。

9.18营业时间:

商铺的营业时间是上午~下午(双休日及节假日营业时间为上午~下午。

乙方若逾时营业,每小时计人民币元)。

乙方的营业时间应与商铺的营业时间保持一致。

如因装修需关闭达日以上,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

若按政府要求需要关闭的,乙方不能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

9.19商品陈列:

乙方售出之一切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种类、式样、数量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规定陈列,并应符合商铺的整体形象,其橱窗陈列方案需达到一流企业的标准,并经由甲方书面同意该方案,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重新陈列,或停止营业。

不得在该物业内存放、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及易腐烂的物品和材料。

乙方不得将该物业用作商品的仓库,乙方经营所必须的储藏室除外。

9.20商标、著作权:

乙方之一切商品或服务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标、著作权、服务标识、代理权及专利权之情形,并不得陈列和销售政府规定之违禁品。

乙方之一切营业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如有违反并经查获,乙方应自负法律责任;

同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有权按本合同项下之相关条款对乙方追索相应的违约责任。

9.21保持足额押金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书时应按本合同书第五条向甲方缴纳相关保证金,以保证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书中的有关规定,甲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外还可以扣留所有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甲方在行使扣留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权利的同时,也可以行使其他的一切合法救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4.3条所指引之违约金等。

9.22店招:

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位置店招,并应遵照有关规定,如尺码、颜色及材料等。

店招不得有损商铺的整体形象,如需涉及审批,则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报批。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之名义对外作广告,但如涉及营业地址时则可引用甲方之名称和“商铺”。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提前终止合同:

除本合同书另有约定外,在承租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则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同意解除的,提前解除方另需支付相当于元人民币的违约金额给对方作为经济赔偿。

10.2延期付款:

按合同规定任何乙方应交付的款项,需按规定交付日缴付。

在应交付日期后日内未支付的(无论甲方是否正式催款),承租方应按所逾期支付的费用以月利率为2%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从应付款日到实际付款日期间的延迟利息。

如逾期15天未交纳,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该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欠款及延迟利息。

10.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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