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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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Word格式.docx

两公司赔偿联塑公司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8万元。

法院根据联塑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扣押了新宇才公司内标有“

”的PVC塑料包装袋、包装盒若干个。

法院经审理,判决新宇才公司、怡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新宇才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怡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新宇才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滥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字形、颜色、构图以及整体结构上与联塑公司的“

”注册商标近似。

即使在“联塑富通”商标未被撤销的情况下,新宇才公司完全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通过组合商标的形式使用于第19类商品上,存在不规范使用“联塑富通”商标的行为,亦构成侵权;

怡德公司在明知产品标有“

”字样的情况下,仍然进货、销售,未尽合理、谨慎的审查注意义务,亦未提供合法来源,构成侵权。

另外,因联塑公司举证不充分,故其主张新宇才公司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不予采纳。

2.广东德塑科技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德塑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东德塑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鹤山市德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德塑公司)于1998年1月在广东省鹤山市注册,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器开关插座、排气扇及塑料管材等。

德塑公司享有“德塑”、“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7类塑料管等。

“德塑”注册商标于2008年2月和2010年12月连续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8年12月3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德塑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广东德塑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德塑公司的“德塑”牌给水PE管材管件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佛山市顺德区德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顺德德塑公司)于2001年1月于广东省顺德市注册,经营范围为制造塑料制品、电源线、塑料机械。

德塑公司主张其于2011年底发现顺德德塑公司以“德塑”二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市场上销售塑料制品,构成对其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顺德德塑公司立即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含“德塑”二字的企业名称;

拆除“德塑”二字的户外广告牌并销毁、删除含“德塑”二字的宣传资料;

向德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德塑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52万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顺德德塑公司使用“德塑”二字作为企业字号没有侵犯德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遂判决驳回德塑公司的诉讼请求。

德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之间关于在先权利冲突引起的民事纠纷。

判断将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突出使用,容易产生误认;

不突出使用时,是否引起混淆。

判断在后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侵犯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权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以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为标准。

本案中,双方注册地位于不同行政区域,被告使用“德塑”作字号时,原告的“德塑”字号和“德塑”商标知名度并不高,且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存在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事实(原告直到2011年才发现被告使用该字号可佐证),在并不产生相互“淡化”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容许各自在原先使用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因此,法院认定顺德德塑公司使用“德塑”二字作为字号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3.黄太生、王美芳、谢文西、王裕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010年9月,黄太生和王美芳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佛山市沃克赛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并招聘被告人谢文西、王裕才等人一起生产白板蓄电池(未贴任何品牌商标标识)。

2010年底,被告人黄太生与王美芳获悉市场上“Sonnenschein”(德国阳光)牌蓄电池销售良好,明知被害单位埃克塞德电源(上海)有限公司未授权其使用“Sonnenschein”(德国阳光)商标,仍合谋生产假冒“Sonnenschein”(德国阳光)牌蓄电池牟利。

经鉴定,认定查扣的假冒“Sonnenschein”(德国阳光)牌蓄电池34个合共价值160102元;

查扣的暂未贴牌的已造型的白板蓄电池2387个合共价值10613183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太生、王美芳、谢文西、王裕才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太生、王美芳、谢文西、王裕才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0773285元,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决黄太生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王美芳有期徒刑三年、谢文西有期徒刑一年、王裕才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如何判断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本案在查扣2387个已造型的白板电池的同时当场查获了印有“Sonnenschein及太阳图案”的商标标识7716件,并且根据证人的证言及查扣的白板电池的制作工艺、与真正的“Sonnenschiein”(德国阳光)蓄电池的外表相似度等综合判断,认定查扣的2387个已造型的白板电池将假冒“Sonnenschiein”(德国阳光)注册商标,其价值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4.东莞市睡眠曲家居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心缘实业有限公司、李华、曹光辉商业诋毁纠纷案

东莞市睡眠曲家居有限公司(下称家居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其后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两个店铺销售家居用品。

2011年6月,店铺域名为(李华为注册申请人,淘宝账户为:

心缘床垫,邮箱为:

caoguanghui8888@)的网店在“淘宝网”上使用网上商铺首页发布了一则“特别公告”。

该公告共六部分,其中第三部分标题有“只卖概念!

看似很好,实为街边小作坊生产”的陈述,第5点有“第5个画圈的地方,大家要看清了,这个公司并没有生产能力,只具有销售能力,也就是说这个公司,是个商贸公司,商贸公司我想我们就不用多做解释了吧?

他们一直说是他们生产的,一直强调他们是厂家直销?

产品呢?

没有生产能力,难道是孙悟空?

可以凭空向外变产品?

不会的,他们只是找一个小工厂给贴牌生产。

大家认为这样的公司产品有保障吗?

”等内容。

该“特别公告”于2011年11月从网页上删除。

曹光辉自述发布涉案“特别公告”的网店是从李华处受让得来,其接手该店铺后,将其改名为“心缘官方旗舰店”,但实名认证仍以李华的身份证;

在网上销售的商品是从河北香河县批发,与佛山市顺德区心缘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心缘公司)不存在直接的经销或其他合作关系;

发布“特别公告”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监督市场主体,并没有诋毁家居公司。

家居公司认为上述公告内容对其构成了商业诋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曹光辉立即停止对家居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并赔偿损失20000元。

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散布片面事实,误导消费者,客观上对他人商业信誉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本案曹光辉未经调查核实,仅从家居公司的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来判断,称家居公司“没有生产能力”,“只是找一个小工厂给贴牌生产”,“实为街边小作坊”,实为散布片面事实,误导消费者,客观上损害了家居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因此,该部分内容构成了商业诋毁。

另外,本案家居公司在诉讼中所举证据未能证明被控侵权的网店是心缘公司借用他人名义注册,亦无证据证明李华仍实际控制涉案网店,不能证实心缘公司、李华与曹光辉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家居公司主张心缘公司、李华应与曹光辉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5.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顺特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了第1713913号“顺特电气”商标。

该商标在2010年12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顺特公司认为,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广东焕泰)在承建广东东莞电机有限公司麻涌环球电机工业园项目“易地拆建10/0.4KV变配电工程”时,大量使用假冒“顺特电气”商标的干式变压器并予以安装,且广东焕泰出具给业主的产品合格证书均系伪造,以此骗取业主的验收。

广东焕泰安装、销售假冒顺特电气产品的行为已侵犯顺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广东焕泰停止侵犯顺特公司第1713913号“顺特电气”商标的侵权行为;

在《东莞日报》上就其商标侵权行为刊登致歉声明;

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广东焕泰作为有资质的专业电力设施、机电设备、电气机电等设备的承装单位,以其拥有的市场经验,对使用与顺特公司第1713913号“顺特电气”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且价格明显于低于“顺特电气”相同产品,应当具有识别能力,且广东焕泰并没有相关产品的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等产品正常合法来源依据,因此,广东焕泰不能以“销售不知道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免除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广东焕泰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30万元。

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认定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但当事人得援引商标法第56条第3款来抗辩,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要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销售者援引该条款来抗辩的前提是“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能“证明合法来源和说明提供者”。

本案被告试图证明商品合法来源并说明商品提供者,但不能认定被告“不知道”所售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故其抗辩不成立。

6.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澳美斯电器厂、但小军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商标驰字(2009)第65号《关于认定“九阳”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九阳”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澳美斯电器厂(下称澳美斯电器厂)、但小军从2011年10月份开始生产带“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开水壶和豆浆机。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阳公司)认为澳美斯电器厂、但小军擅自使用九阳公司企业名称(“九阳”字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字号)“九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赔偿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所支付的调查及取证费用共计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九阳”在其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九阳”已起到了识别九阳公司商品来源的作用,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故本案中“九阳”应视为九阳公司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其次,澳美斯电器厂、但小军实施的上述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九阳公司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双方商品来源的误认。

因此,澳美斯电器厂、但小军将九阳公司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九阳”予以使用的行为,构成对九阳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属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商品和包装盒上使用“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标识;

赔偿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对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的字号,应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本案两被告的企业名称使用在后,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7.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广州)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志坚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

”、“多乐士”、“DULUX”注册商标专用权,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广州)有限公司(下称太古漆油公司)经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授权,在中国使用该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

太古漆油公司发现佛山市顺德区志坚强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志坚强公司)生产了侵犯太古漆油公司“

”、“多乐士”、“DULU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油漆。

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查处,现场共查扣相关侵权产品2880桶。

太古漆油公司认为,志坚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上述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分三个案件分别立案,分别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有关侵权产品;

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除“ICI”、“IOI”、“IDI”、“英国多乐士”、“美国多乐士”、“德国多乐士”、“多乐士”、“Dolux”、“Dulux”、“Dulnx”、“Dnlnx”标识外,并无其他商标标识作为商标使用,且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了上述标识,应理解为上述标识是作为产品的商标使用。

志坚强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侵犯了太古漆油公司“

”、“多乐士”、“Dulux”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遂在(2012)佛顺法知民初字第30号判决书中判决被告赔偿太古漆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并停止侵权;

在(2012)佛顺法知民初字第31号、32号判决书中判决被告停止侵权。

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另外,法院判决志坚强公司赔偿太古漆油公司经济损失时,考虑上述被查封的1536桶被控侵权产品上同时使用了与太古漆油公司主张权利的三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而太古漆油公司又是基于同一事实在本案中及(2012)佛顺法知民初字第31号、32号三案中主张志坚强公司侵害其享有权利的三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故本院在(2012)佛顺法知民初字第30号案中综合三案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数额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包括合理费用、维权成本等),酌情确定志坚强公司共计赔偿太古漆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

志坚强公司在其他案件中请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8.佛山市艾施特品牌推广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爱普爱家电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2010年7月,佛山市顺德区爱普爱家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爱普爱家公司,为合同甲方)与佛山市艾施特品牌推广有限公司(下称艾施特公司,为合同乙方)签订《爱普爱家招商会议策划及设计合同书》(下称合同)。

该合同约定:

“甲方委托乙方策划及设计2010年8月24日至26日的招商会议事项;

招商会议策划及设计的内容包括涉案LOGO优化设计在内的十项内容;

在甲方支付完全部项目设计款项后,设计完成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以上全部项目费用价款总额共计65000元。

”合同签订后,爱普爱家公司向艾施特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定金32500元,艾施特公司向爱普爱家公司交付了涉案LOGO的优化设计作品、胸卡、邀请函、信封和图片等设计内容。

爱普爱家公司收到涉案LOGO的优化设计作品后,即在招商会议及销售产品上使用。

2011年2月,爱普爱家公司就涉案合同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佛山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艾施特公司与爱普爱家公司签订的《爱普爱家招商会议策划及设计合同书》,扣除已实际交付的设计内容的设计款项后,艾施特公司还需向爱普爱家公司返还15000元。

艾施特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爱普爱家公司停止侵犯艾施特公司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4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爱普爱家公司对涉案LOGO的优化设计等作品享有著作权,遂判决驳回艾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由合同衍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时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对已完成的设计内容及设计款项的处理,确认爱普爱家公司已支付原告所交付的设计项目款项,取得了已交付作品的著作权,认定爱普爱家公司对涉案LOGO的优化设计作品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9.张会云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妨害公务罪,王凤亮、张玉争、司革命犯妨害公务罪,王金美、张营纳、栗进伟、王大霞、谢四威、张朝松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2012年3月4日,张会云通过王凤亮介绍,租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村一间鱼棚作为制假窝点,在没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生产许可及“王老吉”商标持有人授权委托加工的情况下,伙同妻子王金美、儿子张朝松等人开始非法加工印压“王老吉”标识的易拉罐瓶盖。

该工场开工至2012年4月9日,共生产发送假冒“王老吉”标识的易拉罐瓶盖7万个。

4月10日,顺德20多名执法人员在鱼棚内查获小型加工冲印易拉罐瓶盖机械5台、易拉罐瓶盖5万多个、一台中型易拉罐瓶盖冲压测试机及少量“红牛”测试罐。

查处期间,王凤亮手持斧头、张会云等人手持木棍、砖块等工具冲进鱼棚,对正在取证的执法人员进行殴打,并将两名民警打伤(经法医检查鉴定均为轻微伤),5名被告人趁乱逃离现场。

事后,民警经跟踪排查先后将潜逃的被告人全部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会云、王金美、张营纳、栗进伟、王大霞、谢四威、张朝松无视国家法律,在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造印有“王老吉”商标标识的易拉罐瓶盖成品12.2万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张会云、王凤亮、张玉争、司革命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顺德法院以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罪、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

本案被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则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同时,被告人暴力抗拒执法,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法院对部分被告实行数罪并罚。

10.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船夫唱片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下称孔雀廊公司)享有音乐作品《秋画》、《策马奔腾》、《大声唱》、《荷塘月色》(下称涉案歌曲)的著作权,并经国家版权局审核登记。

2011年7月,武汉音像出版社出具《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委托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鸿瑞公司)复制节目名称为《发烧盛典》的光盘(光盘编码ISRCCN-F05-11-349-00/A.J6)。

2011年10月,孔雀廊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下称大润发)经营的大润发超市公证购买了封面印有“大声唱裸爱情歌”字样的唱碟一张(下称被控侵权唱碟),并取得了大润发开具的发票。

被控侵权唱碟内收录了涉案歌曲,唱碟封底印有“武汉音像出版社ISRCCN-F05-11-349-00/A.J6发烧盛典”字样。

经查,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分公司(大润发为其下属门店)与上海船夫唱片有限公司(下称船夫公司)签订了《专柜合同》,合同约定前者同意后者在前者的经营位置内设立专柜销售音像制品,后者销售的商品一律经前者审核方可销售等。

孔雀廊公司认为上述公司侵犯了其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大润发、鸿瑞公司、船夫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鸿瑞公司、大润发公司、船夫公司分别赔偿孔雀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00元。

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大润发与船夫公司属于共同销售的关系,两者与鸿瑞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发行或制作涉案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或合法授权,故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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