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集体劳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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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集体劳动合同
企业工会集体劳动合同
企业名称(盖章):
经济类型: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甲方
企业首席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职工首席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促进企业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
第四条单位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障登记等手续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年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年单位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人水平
第十条本单位于每月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本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三条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本单位对计时制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因生产需要对工种不能实施以上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
第十五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第十六条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本单位对连续工作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十八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工会应当协助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二十二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二十四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单位对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工会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应建议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单位应予以考虑
第二十七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工每年组织全面的体检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单位对危及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条单位应与工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进行平等协商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粉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
第三十二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
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第三十五条单位应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工会应组织或协助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四十一条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记人本人档案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二条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单位因破产、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五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本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六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单位与工会各留存一份
单位(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工会(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