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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重点知识归纳R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有提升设备,四层及四层以上提升设备宜不少于两套,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宜另设专用电(货)梯。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4.1.4:

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阅览室的图书馆宜设乘客电梯或客货两用梯。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3.1.6:

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应设电梯。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4.1.4:

查阅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五层和五层以上时就设电梯,超过二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3.1.3: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室应设电梯。

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3.5.3:

居住层距入口层地面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1.2消防电梯设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一类公共建筑。

塔式住宅。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住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2:

高层建筑每层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

≤1500m2设1台≥1500m2≤4500m2设2台,>4500m2设3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

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5.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10.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

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1.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2.电梯台数及排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6.8.1: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3、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排不宜超过2x4台;

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4、侯梯厅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5、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7、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4.1.7十二层以上,不应<2台,其中一台容纳担架床。

3.电梯候梯厅

侯梯厅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电梯类别

布置方式

侯梯厅深度

住宅电梯

单台

≥B

多台单侧排列

≥B*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电梯B*之和并<3.50m

公共建筑电梯

≥1.5B

≥1.5B*,当电梯群为4台时应≥2.40m

≥相对电梯B*之和并<4.50m

病床电梯

≥1.5B*

≥相对电梯B*之和

注:

B为轿箱深度,B*为电梯群中最大轿箱深度。

*《住宅设计规范》4.1.9:

>轿箱深,>1.5m。

㈣安全疏散

1.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名词解释安全出口凡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4: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取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o,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

术语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6: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取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o,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1.1首层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8:

楼梯间的首层应直通室外,当不超过四层时,梯间至出口<15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3.3:

消防电梯间在首层应设直通出口,或经长度<

30通道通向室外。

1.2地下室的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

同安全出口、一个出口条件。

另:

地下室面积<

500m2,人数<

30人的地下室、半地下建筑,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地下室与地上层共同楼梯间时,应在首层出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防火门隔开。

1.3汽车库的安全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6.0.1:

汽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1.4人防地下室的安全出口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3.4.1.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阶梯式或坡道式室外出入口。

战时使用的主要的出入口应设在室外。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3.4.12: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1: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一等人员掩蔽所、食品站和生产车间等工程的主要出入口应设两道防毒通道和洗消间。

2:

二等人员掩蔽所和区域电站控制室等工程的主要出入口,应设一道防毒通道和简易洗消间。

1.5疏散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7:

疏散用门疏散方向开(不超过60人不限)不应用侧拉门,严禁转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4:

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门槛,其宽度应>

1.40m,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踏步。

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2.1安全出口个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2个,相邻布置时,分区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作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一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

500m2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多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2:

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6.0.2.1:

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

6.0.2.2:

IV类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8: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Ⅳ汽车库(≤50辆)在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少于10辆可设1台。

6.0.11: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可设1个。

6.0.9: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2.2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个房间面积<

60m2,且人数<

50人;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门口<

14m,且人数<

80人,可设一个门宽>

1.40m(托儿所、幼儿园除外);

娱乐场所面积<

50m2;

耐火等级一、二级,二、三层,2层与3层人数和<

100人,每层最大面积<

500m2(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

耐火等级三级,二、三层,2层与3层人数和<

50人,每层最大面积<

200m2(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

顶层局部升高,不超过2层,每层面积<

200m2,2层人数和<

50人,且设通平屋顶的安全出口。

……地下室面积<

50m2,且人数<

10人,可设1个门。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建筑类别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m2)

一类建筑1400

二类建筑2100

上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的规定。

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面积<

60m2;

可设置一个门,门宽不应小于0.9m。

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

75m2,且门宽>

1.40m,可设置一个门。

6.1.12.1:

高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两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面积<

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

15人,可设一个门。

每个防火分区内,人员安全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同一时间人数<

25人;

Ⅳ类汽车库(≤50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6: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Ⅳ类车库(≤50辆);

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宽度≥7m)的Ⅲ类汽车库(51~150辆)和停车数<

100辆的地下车库;

Ⅱ、Ⅲ、Ⅳ类修车库(6~15、3~5、≤2车位)。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7:

I、II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式、斜楼板式车库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宽度≥7m),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3.1安全出口总宽[见五.(三).3]

4.1安全疏散距离

(改编)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或封闭楼梯的距离:

建筑类型房门至安全出口最大距离(m)袋形走道上房门至安全出口最大距离(m)

托儿所、幼儿园:

25(20);

20(15)距离适用于耐火等级一、二级,()内数依次适用于三级、四级

医院、疗养院:

35(30);

20(15)

学校:

22(20)

其他:

40(35、25);

22(20、15)

I敞开外廊距离增加5.00m。

I至非封闭楼梯间距离减少5.00m,袋形走道减少2.00m。

I房间内距房门最远点,应符合上表两者之一。

I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疏散距离增加2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疏散规定:

安全疏散距离(房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建筑类型:

房门至安全出口最大距离(m)袋形走道上房门至安全出口最大距离(m)

医院病房:

2412

医院其它:

3015

旅馆、展览、教学:

其它:

402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

其它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6:

跃廊式住宅的疏散距离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投影的1.5倍计。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5:

汽车库内最远工作点至楼梯间的距离应<

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

60m;

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应<

60m。

5.1封闭楼梯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名词解释封闭楼梯间:

设有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的楼梯间。

高层工业建筑的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靠外墙,直接天然采光、自然通风,不可能时,按防烟楼梯设置。

6.2.2.2:

梯间设乙级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3:

首层接近主出口时,可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它房间、走道分隔,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可将走道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5.1.1多层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7:

公共建筑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

以下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设有空调系统的多层旅馆;

超过五层的公共建筑;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其他的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1:

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

○2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疏散楼梯的宽度应≥1.1m。

5.1.2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2:

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裙房应设封闭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3.1:

11层及11层以下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3.2:

12层至18层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4:

11层及11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3:

建筑高度≤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封闭楼梯间。

建筑高度>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防烟楼梯间。

6.防烟楼梯

6.1应设防烟楼梯的建筑或部位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地下层数≥3层,以及地下层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

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2:

需要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90cm,倾斜角度不应>

45o,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

1.1m。

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平台耐火极限不低于1h,梯段不低于0.25h。

在楼梯周围2m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

一类建筑、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3.3:

19层及19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超过11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2.1:

(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建筑高度>

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及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疏散楼梯的宽度应≥1.1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净宽应>

0.90m,当倾斜角度≤45o,栏杆的高度≥1.10m时,可计入疏散总宽度。

6.2前室、入口阳台或凹廊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

6.00m2,居住建筑>

4.50m2。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剪刀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两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分别设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设分别加压送风系统。

6.4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o,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2:

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0。

7.位置、通至最小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A:

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

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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