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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苯妥英钠片、盐酸苯海索(片剂)、尼可刹米(注射剂)、盐酸洛贝林(注射剂)、盐酸二甲氟林(注射剂)

  五、循环系统用药

  尼莫地平(片剂),盐酸氟桂利嗪(胶囊剂),吡拉西坦(片剂胶囊剂),北京降压0号(片剂)、地高辛(片剂)、复方降压片(片剂)、利血平(注射剂)、罗布麻片(片剂)、脉络宁(针剂)、尼群地平(片剂)、去氧肾上腺素(注射剂)、肾上腺素(注射剂)、曲克芦丁(片剂、针剂)、维拉帕米(片剂)、硝酸甘油(片剂,针剂)、鱼油降脂丸(丸剂)、盐酸普罗帕酮(片剂)、盐酸普萘洛尔(片剂)、盐酸胺碘酮(片剂)、硝苯地平(片剂)、硝酸异山梨酮(片剂、缓释片)、卡托普利片、重洒石酸间羟胺针、甲磺酸妥拉明针

  六、呼吸系统用药

  氨茶碱(注射剂、片剂)、百喘朋片(片剂)、华素片(片剂)、肌苷(针剂)、六神丸(丸剂)、蜜炼枇杷膏(膏剂)、糜蛋白酶(注射剂)、清音片(片剂)、蛇胆川贝液(口服液)、速效伤风胶囊(胶囊剂)、西瓜霜(含片、喷雾剂)、溴已新(片剂)、小儿化痰止咳冲剂(颗粒剂)、小儿止咳化痰颗粒(颗粒剂)、增效气管炎(片剂)、盐酸氨溴孛(片剂)

  七、消化系统用药

  氢溴酸山莨菪碱(654—2)(针剂)、硫酸阿托品(注射剂、片剂)、溴米因(爱茂尔针)(针剂)、多酶片、谷氨酸钠(注射剂)、干酵母片(片剂)、酵母片(片剂)、开塞露、硫酸镁(溶液剂)、雷尼替丁(胶囊剂、片剂)、丽珠得乐(片剂、颗粒剂)、多潘立酮(吗叮林)(片剂)、乳酸菌素片(片剂)、思密达(粉剂)、斯达舒(片剂)、碳酸氢钠(注射剂、片剂)、胃必治(片剂)、胃仙优(片剂)、温胃舒(颗粒剂)、西米替丁(针剂、片剂)、小儿泻痢停(片剂)、泻痢停(片剂)、养胃舒(颗粒剂)、硫糖铝(片剂、混悬剂),法莫替丁(片剂,针剂)八、泌尿系统用药大黄苏打片(片剂)、排石冲剂(颗粒剂)、三金片(片剂)、呋塞米(片剂、针剂)、氢氯噻嗪(片)、黄酮哌酯片

  九、血液系统用药

  氨基已酸针、卡巴克洛(安络血)(片剂,针剂)、硫酸亚铁(片剂)、Vk3针、维生素b12,(注射剂)、维生素k1(注射剂)、肝素钠(注射剂)、右旋糖酐—40(注射剂)、叶酸片、低分子肝素(注射剂)

  十、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

  地塞米松(氟美松)(注射剂、片剂、滴眼剂)、黄体酮(注射剂)、泼尼松(片剂、针剂)、氢化可的松片(片剂)、已烯雌酚(片剂)

  十一、抗变态反应药

  特非那丁(片剂)、马来酸氯苯那敏(扑尔敏)(片剂)、强力解毒敏(针剂)、盐酸赛庚啶(片剂)、盐酸异丙嗪(注射剂)、阿司咪唑(息斯敏)(片剂)

  十二、维生素、矿物质及肠内肠外营养药

  18种氨基酸(针剂)、50%葡萄糖注射液(针剂)、Vad(胶丸剂)、Vb6(片剂、针剂)、Vd3针(针剂)、Vk3(针剂)、氨基酸(针剂)、辅酶a(针剂)、复方维生素b(片剂)、葡萄糖酸钙(注射剂)、三磷酸腺苷(针剂)、维丁胶性钙(针剂)、维生素b1(片剂、针剂)、维生素b2(片剂)、维生素c(注射剂、片剂)、维生素e(胶丸剂)十三、调节水盐,电解质及酸碱平衡剂

  复方氯化钠(林格)(注射液)、口服补液盐、氯化钾(注射剂)、氯化钠(注射剂)、葡萄糖(注射剂5%、10%)、葡萄糖氯化钠(注射剂)

  十四、消毒防腐药

  碘酊、高锰酸钾粉、3%过氧化氢(溶液剂)、强力碘(溶液剂)、75%乙醇、甲紫(溶液剂)、依沙吖啶溶液

  十五、专科药

  皮康王(膏剂)、999皮炎平(乳膏剂)、醋酸可的松(滴眼剂)、达克宁霜(乳膏剂)、氟轻松软膏(膏剂)、可的松眼水(滴眼剂)、硫软膏(膏剂)、尿素软膏(膏剂)、润舒滴眼液(滴眼剂)、烧伤湿润膏(膏剂)、鱼石脂软膏(膏剂)、珍珠明目液(滴眼剂)、金

  十六、中成药

  云南白药(散剂、胶囊、擦剂、气雾剂、膏药)、999感冒冲剂(颗粒剂)、Vc银翘片(片剂)、八宝惊风散(散剂)、板兰根(针剂、冲剂)、冰硼散(散剂)、草珊瑚含片(片剂)、柴胡注射液(针剂)、陈香露白露片(片剂)、刺五加(针剂)、

  大青叶(针剂)、丹参(针剂、片剂)、当归(针剂、丸剂)、地奥心血康(胶囊剂)、跌打丸(丸剂)、妇科千金片(片剂)、复方丹参(片剂、滴丸剂)、复方甘草片(片剂)、复方甘草合剂(合剂)、骨宁(针剂)、黄连上清丸,(片)(丸剂、片剂)、藿香正气水(口服液、胶囊)、急支糖浆、健胃消食片(片剂)、金匮肾气丸(丸剂)、金嗓子喉宝(片剂)、季德胜蛇药片、咳必清(胶囊剂、片剂)、咳特灵片(片剂)、克咳胶囊、六味地黄  

丸(丸剂)、龙胆泻肝丸(丸剂)、牛黄解毒片(片剂)、人参健脾丸(丸剂)、三七片(片剂)、双黄连(针剂、口服液、片剂)、松节油、速效救心丸、乌鸡白凤丸(丸剂)、香砂养胃丸(丸剂)、消渴丸(丸剂)、消炎利胆片、小柴胡冲剂、小儿痢宝(颗粒剂)、小儿退热栓(栓剂)、小活络丹(丸剂)、血塞通(片剂、针剂)、牙痛安(片剂)、养阴清肺糖浆(糖浆剂)、益母草冲剂(颗粒剂)、银翘解毒片、正红花油(擦剂)、止咳化痰糖浆(糖浆剂)、朱砂安神丸(丸剂)

  篇二: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办法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

  记录。

内容包括:

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

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

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

  第十三条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

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

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

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

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

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第五章药品使用与调配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

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

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处方调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年6月1日起施行。

  篇三:

个体诊所卫生监督档案

  编号:

  梨树县辖区医疗机构

  档案

  类别:

个体诊所

  诊所名称:

  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建档日期:

年月日

  档案目录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医政发〔20xx〕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

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

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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