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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一般同仁

无星级饭店及招待所

注:

一、国内出差搭乘飞机者,须经区(厂)主管级(含)以上主管核准。

二、一般同仁与主管两人出差时,一般同仁可随主管住宿同一饭店。

三、津贴之计算方式:

于中午十二时前离开驻地(或中午十二时后返回驻地)者,支给当日全额津贴;

于中午十二时后离开驻地(或中午十二前返回驻地)者,当日津贴支给一半。

□国外出差

第七条出差申请与核准

本公司同仁奉派国外出差者,应先填妥“出差申请单”,详细说明出差目的主要任务、预订日程及费用预算,层呈权责主管核准后,正本送人事部门留存,影印本由出差申请人据以办理出国手续及预支差旅费。

第八条出差期限

一、同仁奉派出国考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实际情形需要,经层呈董事会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出国同仁应照规定期限返国,否则停支薪资及旅费并按情节轻重酌予惩处,但因实际情形需要,经层呈董事会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保险

同仁因公出差国外期间,应由人事部门依《人事管理规则》为其投保旅行平安险,投保金额为:

一、事业部主管(含)以上人员80万人民币;

二、其他同仁40万人民币。

第一十条差旅费报支项目与标准

USD/日

职别

事业部主管(含)以上人员

其他人员

交通费

飞机舱别

商务舱

经济舱

其他

住宿费

膳、杂费

80

第一十一条膳宿及杂费报支规定

一、住宿旅馆费用应依实际发生日数,凭据按时报支。

二、如由公司或国外厂商供给膳宿时,除交通费、机场服务费、邮电费、公务用品、交际费按实报支及按日支给美金30元之杂费外,不再支给膳宿费用。

三、膳、杂费之计算方式

1.同仁于中午十二时前出国(或中午十二时后回国)者,支给当日全额之膳、杂费。

2.同仁于中午十二时后出国(或中午十二时前回国)者,当日膳、杂费支给一半。

第一十二条交通费报支规定

一、交通费报支应凭票证按时报支。

二、国内、外机场服务费按实报支。

三、出差人乘坐厂商安排之专车时,不得另行报支交通费。

四、邮电费应以检据按实报支为原则。

第一十三条差旅费报支一般规定

一、预支差旅费原则上最高以不超逾实用预算为限,且须于出差返国后七天内凭证向财务部门报销。

二、出国人员在国外出差时,应以规定之旅程为限,并采必经最捷近路线直赴出差地点,非经事先许可不得绕道或延滞在非公差地区,否则该部分旅费不得报支,如有规定以外路途之交通费,需经核定始准予报支。

三、出差人员随带行李或因业务需要携带公物,需另支费用得检据按实报支。

四、因业务需要或公司通知在国外购买样品或物品供公司使用者,得检据按实报支。

第一十四条出差注意事项

一、同仁出国考察、代表公司洽办业务,对于个人之服装仪容、言行举止及其他待人、处事、接物相关事项,应恪遵礼仪规范,妥为注意,以塑造公司良好形象。

二、同仁出国前应针对出差任务备妥各项洽商资料,必要时应先向直属或权责主管做简报。

三、出差期间,对洽商或考察之业务重点,如有请示或报告事项,应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呈报直属或权责主管,以保持密切之联系。

第一十五条出差报告与差旅费报支期限

出国同仁应于返国三日内将考察、洽商或研习之书面报告,层呈权责主管核阅,单位主管及廿二职等以上同仁,并应层呈董事会核阅,并于七日内(主管不在由代理人签署)填具“出差旅费报支单”连同有关单据送人事部门核对,经权责主管核准后,始得办理报支,同时一次缴还预支之差旅费。

□附则

第一十六条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经呈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一十七条施行日期

一、本办法于2005年1月1日制订。

二、本办法于2006年7月1日修订。

 

出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

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核实。

(二)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一)国内出差:

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十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五条出差旅差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出差费用的报销:

(一)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二)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三)通讯费以邮局或电信局凭证报销。

(四)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出差管理制度

为使同仁的出差申请与费用报销有所依据,特订定本办法。

□国内部分

第二条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出差旅费。

第三条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下列标准报销交通费:

职称

火车

轮船

飞机

备注

主管级

一般职员以下

软卧

硬卧

头等

一等

经济

一、代理职称的职员比照高一职等人员的标准支给。

二、练习生、雇员、工友比照三等以下职员的标准支给。

(一)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购票证明,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

(二)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或船票存根。

(三)因急要公务必需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支旅费。

(四)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第四条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一)主管级:

每日400元

(二)一般级:

每日300元

第五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乘坐出租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

(二)电报电话费应取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三)邮费应取具邮局的证明为凭。

(四)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发票为凭。

(五)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第六条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单位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二份,递请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凭以预借或报支旅费(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第七条员工出差销差后三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支单”,送请各单位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处审核,经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方得凭以报支。

第八条市内及短程(一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车资外,另可报支误餐费。

(一)下午1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

(二)下午8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

第九条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支交通费、膳食费(一天)及行李运费。

第一十条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支误餐费。

第一十一条调遣人员若超过一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补贴。

□国外部分

第一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津照领外,并准予报支出差旅费其标准如下:

(一)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二)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支给。

(三)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给。

第一十三条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费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领出差旅费。

第一十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签呈为准。

第一十五条如因公务上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日用费规定者可以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津贴。

第一十六条国外出差旅费报销办法仍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办理。

□附则

第一十七条下级职员与上级职员一起出差时,下级职员可比照上级职员标准支给。

第一十八条本公司董事、监理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给。

第一十九条膳、宿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定后实行,修订时亦同。

员工出差旅费支给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公司人事管理规则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出差旅费之支给概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出差分为:

1.当日出差:

出差当日可能往返者。

2.远途出差:

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3.国外出差;

赴国外出差者。

□当日出差

第四条员工当日出差由科长以上主管核准之。

第五条当日出差每延误正餐时间一小时以上得按延误餐次支给误餐费每餐20元。

但外勤已支津贴人员概不支给误餐费。

第六条当日出差除依前条规定支给误餐费外不另支付出差旅费。

第七条当日出差之交通费凭乘车凭证实数支给。

第八条当日出差人员必须于当日赶回,不得在外住宿。

但因实际需要,事先呈奉各部经理以上主管核准者按远途出差办理。

□远途出差

第九条第九条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远途出差时必须事先填报“出差申请书”,写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呈部(室中心)经理(主任)或分公司经理核准后方可出差。

第一十条远途出差之员工得在“出差申请书”添附“出差旅费概算表”向财务单位预借旅费。

第一十一条未及呈准出差人员须补办手续后方得支给出差旅费。

第一十二条出差人员因急病或不可抗力致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而必须延长滞留,得据出差者之申请,经调查确实无误乃支给出差旅费。

第一十三条出差人员必须于公毕返回后三日内填具“员工出差旅费报告单”请领出差旅费。

第一十四条出差人员之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车辆外,以利用火车、公路车为原则。

但因特急事情经协理以上人员核准者得利用空运交通工具。

第一十五条出差人员之交通费凭乘车证明以实费计算支给。

因乘坐汽车、三轮车,无法取得乘车证明者呈请部(室、中心)经理(主任)以上主管核准后得实数支给之。

第一十六条使用公司交通车辆或借用车辆者不得申领交通费。

第一十七条员工远途出差旅费,按下列标准支给:

职级

董事长

常务监事常务董事

监事

董事

协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正管理师

正工程师

经理

管理师

工程师

副理

副管理师

副工程师

正副科长

膳杂费

400

350

300

250

200

120

100

第一十八条远途出差如利用夜间(午后9时以后,午前6时以前)车次,住宿费减半支给,但不支给日当。

第一十九条日当自出发日起算至回公司之日给付之,但午后出发或午前回公司者减半支给。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每日必须填写出差日报向各直属主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住宿费按出差人员在外住宿日数定额支给。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必须取得住宿费凭证,但住宿在自宅(含其他住宅)或本公司招待所未取得住宿费凭证者减半支给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与经理以上人员随行,其住宿费不够时得呈经上级人员核准,凭住宿费支给凭证支给与上级人员同等之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各分支机构人员因业务需要或受命到总公司述职,比照远途出差支给日当及住宿费。

但支领外勤津贴人员不得支给住宿费。

□国外出差旅费报支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出差国外时,必须填具“出差申请书”写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呈由董事长核准。

第二十六条国外出差人员得凭核准之出差申请书预编出差费概算,于出国前向财务单位预借旅费。

第二十七条国外出差人员渡航费,董事长、总经理得按头等舱位实额支给,其他人员均按二等舱位实额支给。

第二十八条国外出差人员之出差旅费,按下列标准支给。

常务董监事

董监事

副经理

金额(美元)

90

70

60

1.上列金额系赴东南亚、日本之旅费标准。

赴欧美者,按级另加20%。

2.但供住宿者,按上列标准每日减支美元10元。

第二十九条前条之出差旅费包括在出差地之交通费、住宿费、杂费及日当。

第三十条国外出差去程当日不论何时起程概以一天计算,回程当日不论何时返回均不予计算出差日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员工出差实施规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因公务上之需要,受命出差国内外(包括迁调)悉依照本实施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员工出差均依各单位主管之命令或指示,视实际之需要,限定日期呈请总经理核准后行之。

第三条出差员工应于出发前,依式填写所定表格,通知总务组登记,如情形特殊事前不及办理时,亦需尽速补填表格,送交登记。

第四条员工出差得按实报支出差旅费,惟不得超出最高标准(标准另定),除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核准者外,其余如有超额报支,超额部分一律自理。

第五条员工出差前,得按实际需要预借旅费,其预借款额,经由各主管初审,呈请总经理核准后暂付之,出差完毕,向总务组销差后应于三日内呈报核销,如三日后,仍未报支者,会计组应将该员之预借旅费在薪津项下先予扣回,俟报支时,再行核付。

第六条员工在本市及郊区或其他同日可往返之出差按实支给交通费及误餐费。

第七条员工出差在一日以上,其另有不满一日之旅费,无论出发或返回日一律1/2给付,又乘夜车往返者,不另支宿费。

第八条交通费包括旅程中必须之舟车等费,按实际报支,其他零星用费均在膳杂费内开支,不得另行报支。

第九条凡因公拍发之邮电及特别公务,临时雇用人夫,车马等项所支出之必要费用,另列特别费用内得按实凭证报支。

第一十条员工出差除中途患病及天然不可抗力之原因,并有确实证明者外不得任意改变起程日期,或延长出差时间,但事后经总经理特准者,得追认之。

第一十一条员工出差旅费,应据实提出收据,核发之,但如发现有虚报不实情事,除将所领追回外,并视情节之轻重,酌予惩处。

第一十二条员工出差事前事后及旅途中所应填写的一切表格及应办手续另定。

员工出国办法

第一条凡本公司员工因公经核准出国者,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因公奉派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需先立承诺书(如附件一),言明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服务,如在返国三年内辞职者,愿无条件赔偿出国期间之费用除以三年平均数额之余额,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第三条出国人员于返国后,应于二星期之内书面提呈出国经过及观感心得,必要时,并由总经理排定时间,向公司内有关部门人员讲解心得及工作计划方针。

第四条国外出差旅费报支标准如附表。

第五条奉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薪津仍准照领,并得预支核定日数之差旅费。

第六条出国人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返国后10日内检具有关凭证向会计部报销,因故拖延不归或费用开支经审核不准报销者,概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第七条出国人员在国外之旅行,应予规定之路程为限,规定以外路程之差旅费如经总经理核准者,准予报销。

第八条出国接受技术训练或受国内外厂商机构补助人员,其差旅费如已由有关单位支给者,其支给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请,但厂商供给之费用较本办法所订之费用为低时,其差额得由公司补足。

第九条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呈总经理核定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一

承诺书

年月日

立承诺书人,因公经×

×

股份有限公司派遣出国,谨保证:

(一)按期归国返回公司工作。

(二)返国后三年内决不主动离职,如有违背,自愿依照公司所订之办法负责赔偿,连带保证人愿负担一切连带赔偿责任,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股份有限公司立

承诺书人:

连带保证人:

地址:

身份证编号:

附件二

国外出差旅费支给标准

美元/日

膳宿杂费

因公交际费

欧、美、澳

非、中东

日韩

东南亚

香港

澳门

附据实支

顾问、厂长

副厂长

各部室经理

﹩80

﹩70

﹩60

以奉准者为限

并凭单据报销

机票以三等客舱为限。

并凭据报销

一般职员工

﹩50

﹩40

说明:

(一)因公出国者,其手续由总务部代为办理。

(二)在同一地区内停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膳宿杂费以八折计算。

(三)低职人员随同高职出国者,其费用得酌实情比照高职人员报支。

(四)美金币值如有变动,得视各该地区汇率调整之。

差旅费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着既勤俭节约、开支,又要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的原则,制订本制度。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因公出差支领旅费的员工。

二、出差旅费分交通费、宿费及特别费三项:

1、交通费系指火车、汽车、飞机等费用。

2、膳宿费系指膳食费及宿费。

3、特别费系指因公支付邮电或招待费等。

三、员工因公出差,应事先填明员工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呈报总经理批准后出差,如因事情紧急而未及时填表,须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总经理,等返回公司后,应立即补办手续,员工出差报支表的处理程序如下:

1、出差前依单填明单位、级别、姓名、出差事由、搭乘交通工具、出差日期、预支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批准。

2、出差人凭核准的预支金额,填写借款单,向财务部预支差旅费。

3、出差人返回后7日内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实际出差日期、起始讫地点、工作内容、报支项目、金额等,由所属部门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在报销时冲销预支数。

四、差旅费按业务需要按岗位职务分成如下几个包干:

1、享受总经理以上待遇的人员,差旅费实报实销。

2、享受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待遇的人员,宿费上限250元/日,交通费据实报销。

3、享受部门负责人待遇的人员,宿费上限200元/日,其他人员宿费上限100元/日,另伙食补助30元/天,住宿费拿发票报销,离上限节约的部分以补贴形式发给出差人员。

交通费以经主管领导核准的交通方式,依票据实报实销。

4、公司员工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宴请时,需经主管领导核准,依票据实报实销,同时取消当日伙食补助。

5、公司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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