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机制研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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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机制研究Word下载.docx

  推荐是选人用人工作的起点。

《条例》第十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是扩大选任工作的民主性,注重群众公认的形式之一。

以往的推荐工作,往往停留在主要由上级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确定人选之后,再让群众投票的“民意测验”层面上。

这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的模糊规定有关。

因为推荐不是唯一的依据,而且“重要”不“重要”缺乏衡量的标准。

因此,如何让优秀人才被推荐上来,又如何让推荐者切实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起责任,推荐者的责任心、公正观,直接影响到选人用人工作的成败。

因此,必须在推荐的环节上,突出对推荐者及推荐工作的监督,这是我们在设计推荐机制时应考虑的重点。

  应当改变推荐工作由组织上主持推荐而群众被动参与的局面,改变领导人或上级部门提名、随意推荐等不正常状况,必须为推荐设计完备而严密的程序,让推荐者真正对党和人民的人才事业负起责来。

  1.严格履行署名推荐手续。

设计出党政领导干部举荐干部推荐表,栏目包括被推荐者基本情况、主要业绩、推荐理由,以及推荐者姓名。

即由不记名推荐式改为记名推荐式,将填写推荐表作为各级领导推荐干部的必备手续。

  2.确定推荐表的地位。

填写推荐表,应作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启动程序。

任何推荐——包括民主推荐、联名举荐、领导人推荐等都必须由推荐人亲自填写推荐表。

任何推荐,都必须是署名的。

没有推荐表,或推荐表上未署名,则严禁组织人事部门将任何人纳入选拔任用的视野,否则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明确推荐者的法律责任。

为杜绝不负责任的举荐以及任人唯亲等不正常现象,应当要求举荐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署名推荐的被推荐人在被举荐时就已经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群众对其腐败或工作能力已有强烈反映的,在被推荐、考察、任用后案发,则应追究举荐者识人不明的失职之责或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

  4.惩处不履行推荐责任者。

对单位主要领导,应在其工作职责内加上举贤荐能的责任,作为对其年终考核的标准,也作为评价其政绩的重要指标。

对因害怕举荐失误而推卸推荐责任,有贤才而不推荐或者对人才打击报复的,也应追究其责任。

  5.公开选拔标准。

有什么样的职务空缺,需要向社会选拔什么样的人才,以什么标准选拔人才,必须是在推荐之前,以法定的形式在法定的载体上向社会公开。

并且,一经公布即产生法定约束力,本次选人标准不得再做改变。

  

(二)对考察工作的监督  

  选人用人者在考察阶段是如何做出判断,最后又是如何决定的?

往往是干部群众关注的焦点。

因此,选拔环节的重点在于公开选拔过程,让群众知情,发动群众参与,面向社会接受监督。

  1.确定向社会公开的载体。

应当用立法的形式规定,选人机关必须在本级政府的网站上发布选人信息,并且同时要在相应的省、市级或全国性报纸上公布选人信息。

  2.公开被考察人基本情况。

简历、学历是必须公布的基本要素,同时要公布被选拔人以往的主要工作业绩、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条件、获得推荐票数的情况等。

  3.公开被考察人考察评价结论。

在考察中找不同层面多少人谈话,考察组汇总分析过程,形成的评价结论,参加考察评价人员签名等情况均予公开。

  4.公开选拔结果。

干部的任用信息要定期不定期予以公布。

如有可能,选拔某人的理由,在选拔过程中有反对意见的却不予采纳的,也要逐步实现公开化。

  (三)对任用工作的监督  

  经推荐选拔的合格党政干部能否得到任用,不合格的人选最终是否被淘汰?

是我们考察任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党纪的核心。

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对任用者的任用行为进行监督。

  1.任用标准方面。

任用标准必须事先公布,这种标准应当细化到如何决定取舍。

任用标准应是明确的、不可任意更改的。

如有违背,可以认定为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2.选拔过程方面。

所有的讨论、汇报、决定环节都必须有书面记录,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以外,能公开的应逐步向社会公开;

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面试环节,考官的姓名和具体评分也应公开,这样,既能使考官自我约束,也便于群众对其进行监督;

对公示期间的反映件,要查实并将调查结论向反映人反馈,向社会公开;

对被选拔人政审、体检是否合格的主要结论,亦应向社会公开。

  3.任用程序方面。

严格执行任用决策的程序:

(1)填写人选产生程序情况表。

拟任人选上常委会研究之前,必须填写人选产生执行程序情况表,从民主推荐工作开始,到书记会研究必须遵循的程序执行的情况登记,并有具体负责人签字,此表填后存档,作为常委班子选任干部工作的记录之一。

(2)汇报人选产生过程。

常委会对干部任用的研究,由组织部负责人向常委会汇报人选产生过程。

不许用口头做出决定,更不得暗示、强迫,甚至威胁有关部门执行个别领导人的意图。

(3)讨论情况认证。

要明确规定,对每一任用行为,组织人事部门、书记会、常委会的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讨论前必须签到,讨论中,必须明确表明自己的态度,阐明赞成、不赞成或缓议的理由,任用讨论、决定的记录必须完整,参加者的发言、观点、决定都必须记录在案。

如果发生用人失察或故意颠倒是非、违法违纪的情况,可以用类似于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办法,通过查阅记录追究责任。

(4)运用票决制决定干部任用。

以常委会票决制的方式确定任用干部的结果,对参加票决的常委名单、表决票数情况予以公开。

拟任人选未充分酝酿、讨论决定的,常委们未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即进行票决,导致用人失误的,追究常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完善制度体系,加强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选人用人推荐、考察、任用的相应制度,作为监督的载体。

实行选人用人制定年度计划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一)推荐环节  

  1.建立推荐预告制。

把空缺职位,需推荐人选的选任标准、任职条件向社会预告,以便公众对照推荐要求进行举荐和监督;

  2.实行署名推荐制。

推荐人选,须按要求填写推荐表,并将推荐人、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填写清楚。

  3.实行推荐责任追究制。

对明知被推荐人选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提拔任职素质要求而故意推荐的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群众,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等处理。

  

(二)考察环节  

  1.考察预告制。

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拟提拔人选进行考察之前,实行考察预告制,公布被考察人姓名、单位、职务,公布考察组名单,举报受理电话等。

  2.建立考察工作会审制。

确定考察对象前,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考察对象的任职资格条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进行审查把关,对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干部,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3.实施差额考察。

从民主推荐相对集中的人选中,每个拟任职位最少按1:

2的人选进行考察,通过考察比较,选优人选。

  4.实行干部考察述职制度。

被考察对象应在组织部门确定的干部群众范围汇报(也可根据要求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让干部群众阅读)考察前一定时间段工作中德、能、勤、绩、廉情况,作为干部考察的必须程序之一,以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和测评。

  5.实行民主测评制度。

考察组要在找干部群众谈话之前,发放民主测评表,组织干部群众对被考察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以了解掌握干部的群众公认度和群众基础。

  6.公开考察评价结论。

在考察中找不同层面多少人谈话,考察组汇总分析过程,形成的评价结论,参加考察评价人员签名等情况均予以公开,接受知情者的监督和评判。

  7.建立干部申诉制度。

考察组向被考察干部反馈考察结果后,干部本人可在一周内对考察过程、考察结果有异议的提出申诉,说明理由。

执行这一制度,既是保护被考察干部的权利,也是其参与对考察工作进行监督的形式之一。

  8.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

干部考察组成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如果考察组成员有故意隐瞒或歪曲考察对象的缺点、错误或重大问题,对考察对象重大问题未发现或未考察清楚以及跑风漏气等行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任用环节  

  1.建立执行程序公开制。

拟任人选提交常委会讨论之前,必须公开这一人选在推荐环节、考察环节、执行规定程序情况;

未完整执行规定程序的拟任人选,常委会不予研究。

  2.实行任前公示制。

经常委会研究确定的拟任人选、拟提交人大审议的人选,在新闻媒体(前述法定载体)进行公示。

公布人选的简历、学历、工作业绩及推荐、考察、决策等环节工作规定应公开的相关信息,让群众对其是否适合拟任职位、组织上是否依法选任进行监督。

  3.建立决策权力运行制度。

填写人选产生程序情况表,并由具体负责人签字;

由组织部门以书面报告向市委常委会如实汇报人选产生过程;

详细记录酝酿讨论人选会议情况。

  4.建立常委会、全委会的用人决策票决制。

要将票决制由常委会票决扩大到全委会票决,抓紧进行全委会票决干部的试点和推广,争取将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和一些重要部门的正职都进行全委会票决任免。

  5.实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

党委(党组)负责人对研究决定干部的程序、纪律和决策负责,特别是“一把手”有强行通过有争议的干部、临时动议和个人说了算以及违反“十不准”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对拟任人选的廉政监督  

  1.建立“社交圈”、“生活圈”情况报告制度。

制定《领导干部生活、社交情况申报表》,每年由领导干部对照中纪委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将业余生活、社会交往情况、家庭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向所在单位党组织申报。

在开展干部考察考核工作中,考察组须查阅申报表,结合考察考核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其“两圈”情况做出评价。

  2.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对拟提任的领导干部实行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对其私人经济状况的监督,确实把好任前廉政关。

  3.建立负债报告制度。

被公示人选,应将自己负债5000元以上的情况及拟还计划向组织上报告,以明确干部私人债务关系,杜绝由借到占有或受贿在任后发生质变,造成有不廉洁行为的干部被提任。

  4.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

重视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其在职期间的财务及财政收支状况的监督,避免待其离任再算总账,已难以挽回造成的损失。

审计结果要作为是否提拔的重要依据,有违纪的要“一票否决”,杜绝走过场现象的发生。

  三、严格纠错校正,完善选人用人监督的工作机制  

  选人用人的监督是全方位、多渠道的组织部门发挥选人用人的监督作用,在加强横向与纪检(监察)部门,审计、检察等执纪执法部门的通报联系中,注重监督信息资源的利用,及时纠正选人用人的偏差和不正之风。

同时,加强选人用人工作监督制度建设与执行,形成积极主动的监督工作机制。

  1.实行领导干部用人资格制。

每位领导干部必须学习掌握《条例》,新提任的领导干部,须经过《条例》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获得参与选人用人决策资格,促使其做到明确用人要求,正确行使用人权。

  2.推行干部考察资格制。

参加干部考察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化、系统化的专门培训,获得资格证书,持证参加干部考察工作。

  3.建立选人用人领导责任制。

落实选人用人责任制,领导是关键。

建立省、市、区(市直部门)的领导班子选人用人责任体系,形成责任链,明确班子选人用人的责任和追究规定,一级抓一级,加强督查指导,确保用好的作风选任靠得住,有本事的干部。

  4.实行用人计划制度。

根据发布的年度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计划,纪检、组织部门主动开展选人用人监督工作。

  5.定期检查评议制度。

每年组织一次对领导班子选人用人情况的检查,事前进行检查预告,注重听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于违反规定选人用人的,要取消其所做出的提拔任职的决定,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集体违规的,由班子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建立集体辞职制,改变以往法不责众造成的放纵违规后果,体现真公开,真监督。

  6.建立反馈通报制度。

向社会发布选人用人的制度规定,定期向社会通报选人用人监督检查情况,反馈社会各方面监督的结果。

不定期对领导班子选人用人存在的问题在各级班子中进行通报,总结教训,加强教育宣传,弘扬正气,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实行选人用人检查监督责任制。

对承担检查监督工作的人员在检查选人用人工作中不按要求开展检查监督工作的或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不反馈、不汇报、不纠正等情况,使监督落实不到位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8.定期分析领导班子选任干部情况制度。

对领导班子在选人用人环节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制度上进行预防。

还要注意堵塞表面上符合程序,实质上搞用人不正之风的漏洞,使选人用人全程监督的机制运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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