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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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同时,将不予受理情况向成果处书面通报。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备注栏中签名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能够当场补齐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六条受理窗口根据审核情况,填写《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附件3),在3个工作日内连同全部受理的申请材料一并报成果处审批。
第七条成果处收到受理窗口报送的受理申请材料后,依照《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并根据涉密测绘成果审批权限,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成果处承办人员应当在接到受理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成果处负责人;
(二)成果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依据职责权限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或审批意见;
(三)需分管局领导审批的,分管局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八条成果处承办人员依审批意见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附件4、5),加盖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成果管理与应用处印章,并及时反馈受理窗口。
第九条受理窗口应当自收到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使用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持准予使用决定书签订《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6)获取资料。
第十条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做出不准予使用审批决定的,应当在审批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成果时,按照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转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的通知》(琼测成〔2008〕7号)执行。
第十四条涉密成果使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程序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受理窗口应当完善涉密成果使用审批受理、审查决定等行政许可行为的登记制度。
建立受理窗口接待、受理、审查、送达、归档、统计分析及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为保证时效,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过程中,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依法实施审批。
第十六条对外提供涉密成果的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测绘局实施〈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细则》(琼测成〔200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用户代码
(由审批单位规定)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人负责保密资料管理的机构或人员情况
机构名称
人员姓名
出具证明函机关资料
机关名称
承办人姓名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相关内容
使用目的
项目来源
成果资料
名称
种类、范围、精度及数量
申请人
承诺
一、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承诺的事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保密
管理机构
(或人员)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出具证明函
机关意见
出具证明函的机关指下列情况之一:
1.申请人为省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垂直双管单位,应当由厅级以上机构出具;
2.申请人为军队或武警部队的应当由所属师级以上机构出具;
3.其他申请人应当由项目批准机关或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出具。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表中各项须认真填写,不得有空格(电子邮箱除外);
2.项目来源指申请使用成果的工程归属的项目名称或类型(如基础测绘项目、国家财政投资项目、省财政投资项目、﹡﹡﹡重点工程等);
3.种类(图幅号、控制点、水准点等)、范围(成果覆盖的区域)、精度(比例尺、控制点等级等);
4.申请人承诺由单位法人签名;
5.保密机构指申请单位内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机构,如保密室、档案室等、
注:
1.本申请表一式填写三份,报送申请一份,出具证明函机关存查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2.本申请表可由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下载。
附件2: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编号:
:
兹介绍单位的
同志,前往贵单位办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手续,所填写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编号:
)内容属实。
特此证明。
(印章)
年月日
1.申请人为省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垂直双管单位,应当由厅级以上机构出具;
3.其他申请人应当由项目批准机关或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测绘主管部门出具。
附件3: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
琼测成审[2013]号年月日
申请人名称
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代码
联系人姓名
申请使用成果资料名称
申请使用成果的种类、范围、精度、数量
任务来源
项目名称
批准单位名称
批准单位性质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军队□其他
批准文件号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使用申请表
□证明函
□财政投资批准文件
□申请无偿使用公函
□
受理窗口
审核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承办人员
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准予提供。
□符合无偿使用条件,准予无偿提供。
□使用目的不明确、不合法。
□使用目的与申请使用成果种类、范围及精度不符合,不准予提供。
□不符合保密或保管法规等要求,不准予提供。
因其他原因不准予提供的
理由:
成果处
复核或
审批意见
局领导
签字:
本审批表由受理窗口负责填写、报送、存留。
附件4: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琼测成准[2013]号
:
经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查(琼测成审[2013]号),准予你单位使用所申请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特此通知。
测绘成果名称
种类、范围、精度、数量
密级
□绝密
□机密
□秘密
□其他
提供方式
□无偿提供
□有偿提供
请持本决定书到办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手续。
(印章)
年月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送成果处一份、受理窗口存档一份、申请人一份。
附使用要求。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要求
一、准予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测绘工作中国家□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事项,请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保密管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消除失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
一、绝密级基础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管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成果,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
四、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五、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发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按照《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的要求,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并查处。
六、首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应签署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的《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七、准予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与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注:
1、本要求附于准予使用决定书后,2、《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六)
附件5: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准予使用决定书
琼测成非准[2013]号
:
经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查(琼测成审[2013]号),你单位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因下列原因,不准予使用,特此通知。
□使用目的不明确、不合法
□使用目的与申请使用成果种类、范围及精度不符
□不符合保密或保管法规等要求
□其他不准予使用的原因
你单位若不服本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专用章)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送成果处一份、受理窗口存档一份、申请人一份。
附件6: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主管部门”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用户”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
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基础测绘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基础测绘成果的直接使用者;
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基础测绘成果。
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基础测绘成果。
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
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基础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
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
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用户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六、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领取的所有基础测绘成果,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主管部门、用户存档备查。
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单位(签章)
法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