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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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须知

条款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比选人

四川音乐学院

2

项目名称

3

招标范围

为比选人提供本次比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4

比选人资质条件

1.营业执照:

参选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质要求:

参选人同时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资质。

3.项目负责人:

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

4.财务要求:

参选人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财产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业绩要求:

参选人2014年以来,具有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招标代理业绩。

6.其他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名义参选的代理机构。

5

签字或盖章要求

比选人应按照比选文件格式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6

比选申请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7

装订要求

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8

封套上写明

1、招标人名称;

2、(项目名称)四川音乐学院2018年专项维修

3、参选人名称

9

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017年12月25日上午10:

00整 

10

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

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四川音乐学院总务处3办公区113室

11

是否退还比选申请文件

12

比选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比选人不出席开标会,中选单位电话通知,未中选单位不予通知

1、比选文件

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比选文件,按比选文件的规定和本比选文件第二章要求的格式编写比选申请书。

2、比选报价

1)招标代理费:

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为标准进行上下浮动;

2)工程量清单编制费:

按川价发(2005)248号为标准进行上下浮动;

3、比选申请书

3.1、比选申请书的编制

3.1.1比选申请书的格式

比选申请书应按第二章“比选申请书格式”进行编写。

本比选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比选申请人必须提供,本比选文件没有要求的证明文件,比选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也可以提供。

3.1.2比选申请书应全部用不褪色的墨水(粉)书写或打印、逐页编码,不得有任何涂改。

比选申请书副本应由正本复制而成(包括证明文件)。

3.1.3比选申请书应分项目编写,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与前附表一致)。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的标记“正本”和“副本”的字样。

正副本内容应完全一致,如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2比选申请书的签署

3.2.1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书封面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加盖印鉴,否则申请书无效。

3.2.2比选申请书的密封与标识:

比选申请书的正本与副本应一起包装,比选申请书的外包装应保证其密封性,在密封的骑缝处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

封套上应清楚地载明比选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3.2.3未按以上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比选申请书将不予受理。

3.3比选申请书的递交

比选申请书应该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比选申请书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

迟到的比选申请书比选人将不予接收。

4、评审

4.1评审委员会

评审工作由比选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比选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

4.2比选程序

比选人在比选文件规定地点、时间当场开封所有比选申请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剔除无效申请文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无效申请文件,除此以外,评审委员会不得再以不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来判定无效申请文件:

1、未按3.2.1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

2、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资格不符合公告要求的;

3、未按3.2.1条规定盖章或签字的;

4、发现在比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情形的;

5、报价超出限价范围的。

(二)根据打分情况,按照得分高低确定中选人。

4.3评审标准

凡评审标准中没有列出的评定内容在评审时不得作为打分的依据。

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增加、减少和另外细化本比选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也不得要求(或接受)比选申请人提供额外(比选文件以外)的资料和说明。

5、中选

评审委员会根据得分高低,确定排名第一比选申请人为中选人。

6、比选书面情况报告备案

6.1书面情况报告应由比选人加盖公章,应包括项目概况、比选过程、比选结果,比选结果应有比选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6.2作为备案资料的比选书面情况报告,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6.2.1领取比选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6.2.3比选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6.2.3比选申请书符合性审查情况;

6.2.4比选委员会对参加比选申请人的打分情况相关表格。

7、委托代理合同备案

除发生投诉情况外,比选人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中选人订立书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二章比选申请书

1、比选申请人在编制比选申请书时必须使用本章所附格式并符合有关要求;

本章未规定格式的,由比选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编制。

2、比选申请人应按本章所附格式的先后顺序编制比选申请书。

3、比选申请书应在比选申请书封面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的“比选申请人”一栏填上比选申请人的全称并在名称上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章。

4、比选申请书中的表格或空格如填写不下,可编辑扩充或另附页。

除形式外,比选申请人不得改变其内容要求。

本章所附格式,比选申请人为编制比选申请书可以进行复印或编辑。

5、比选申请人应按照比选申请书格式的要求编制比选申请书。

比选申请书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

1、比选申请书封面

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招标代理机构比选

比选申请人:

(全称并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2、报价单格式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

致:

(比选人)

我公司仔细研究了比选文件和委托代理项目的基本情况,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公司招标代理服务愿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愿以“川价发(2005)24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的投标报价,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的工作内容,并满足投标人的要求。

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90日历天)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我方承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若存在虚假,投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终止合同,我方双倍返还已。

招标代理机构:

(全称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

3、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结构及资格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企业登记信息

企业法人名称

详细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资格等级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机构电话(含手机)

机构传真

企业类型

注册号码

邮政编码

营业期限

注:

在本页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4、招标代理机构简介

5、拟投入本项目的招标专职人员情况汇总表

姓名

拟任职务

专业

职称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附:

学历证、职称证、专业证书等复印件的证明材料。

6、拟投入本项目的招标专职人员简历表

姓名

出生年月

所学专业

职称

从事专业

从事专业年限

执业资格

毕业学校

年月毕业于学校系(科)

时间(年月)

工作简历和主要代理业绩

7、招标代理方案

1、招标代理方案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实事求是、详细、科学地编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夸大其词,不得空口许诺。

2、招标代理方案应包括:

招标大致工作计划;

拟开展招标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拟选择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评标专家的产生等。

第三章比选办法

本次招标代理比选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审委员会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比选申请书,首先对招标方案进行评审,能够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委按照评分标准依次对比选申请人的文件进行打分,并按得分高低顺序进行排序,比选人应当确定得分排名第一的为中选人。

排名第一的中选人主动放弃中选(应提供盖章的书面声明)、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比选人应确定得分排名第二的为中选人。

排名第二的中选人因前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以此类推。

1、评审程序

评审委员会首先对比选申请书进行符合性审查。

2、评分标准

评审项目

满分

评审标准

比选申请人报价

50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愿以“川价发(2005)24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的投标报价

收费评分标准说明:

以合理最低价为基准价得50分,每超过基准价1%扣2分,扣完为止;

不足1%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企业实力及人员配备

30分

1、企业具有质量认证体系、环境认证体系、职业健康体系得5分;

2、项目负责人:

具有管理学类或经济学类或法律类专业背景,符合的得3分,不符合的不得分;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得2分,具有法律咨询师(招标类)证书得5分;

具有全国注册质量管理师(招标采购类)证书得5分;

本项最多得15分。

3、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

具有招投标从业人员资格1人得2分,具有全国注册质量管理师(招标采购类)证书1人得2分;

本项最多得10分。

招标代理业绩

10分

1、2013年以来,每具有1个大专院校项目业绩的得3分,本项最多得6分。

2、2013年以来每具有1个房屋建筑类业绩的得0.5分,本项最多得4分。

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招标代理服务方案

招标代理服务方案内容(方案一般1-3分,方案可行性较高4-7分,方案优秀,有利于选择最佳比选人(8-10分);

第四章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协议(为范本,仅供参考)

GH-01-0501

项目

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人:

代理机构:

二〇一七年月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招标人,委托人):

招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招标代理机构,受托人):

代理机构法人名称:

委托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事项核准文件名称:

招标事项核准文号:

总投资额(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为准):

甲方为顺利、依法完成项目的招标工作,已通过【】方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壹】比选;

【贰】比选失败后直接确定;

【叁】其他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总则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三、委托代理范围”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招标代理事宜,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各项权利、义务和商业风险、收益。

(二)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代理工作符合国家、民航法律和有关招标投标规定。

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合同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中标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以其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做好招标代理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应依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或专业设计单位做好技术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乙方的招标代理工作。

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确保本代理合同的顺利执行。

二、声明

本合同的签订,还基于双方以下的声明:

(一)甲乙双方郑重声明:

甲方和乙方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和经济上的投资或股权关系。

(二)本招标代理机构郑重声明:

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本机构及其附属机构,或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其他机构,没有也不会在本项目中承担服务工作;

没有也不会为本项目投标或比选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

(三)本招标代理机构承诺在核定的资格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保证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

保证不得明知或应当知道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保证不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四)本招标代理机构承诺:

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并愿意为此承担违反此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上述

(一)、

(二)、(三)、(四)项声明或承诺的,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并自愿接受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甲乙双方都同意:

乙方受甲方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但乙方不隶属于甲方。

招标代理机构既要维护招标人的利益,也要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乙方郑重声明:

完全熟悉并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并知道违反这些规定引起的严重法律后果。

三、委托代理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内容为:

招标(包括按规定重新招标和评标)。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下列授权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一)拟订招标方案,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咨询;

(二)发布(发送)有关招标信息;

(三)按规定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补遗;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五)组织开标活动,做好评标(评审)的服务和后勤工作;

(六)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定标,协助评标(评审)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资格预审报告);

(七)办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八)受招标人委托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以及尽其他通知义务;

(九)草拟承包合同,协调合同的签订;

(十)完成招标投标情况的所有备案手续;

(十一)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十二)做好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为完成甲方委托的招标代理业务,乙方应委派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及委派一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到本项目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1.项目负责人(1人)

姓名:

身份证号:

2.委派到本项目的主要专职技术人员

①姓名:

②姓名:

四、代理期限

(一)乙方的代理期限为:

自本合同备案之日起,至乙方全面完成本合同“三、委托代理范围”内的事项止。

(二)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另行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本项目的招标工作。

乙方的代理资格不满足该项目要求的除外。

五、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2.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文,技术资料等),包括向乙方介绍项目内容和筹备情况,并做到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3.与乙方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乙方开展招标工作;

4.对乙方拟订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他各种文件提出修改、予以审核、批准或认可;

5.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6.依法确定中标人和签订承包合同;

7.在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未依法解除或协议解除本合同前,不得再另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本项目的招标工作;

8.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或协助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9.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民航总局和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要求,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保证代理行为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和公正;

2.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的代理事项和要求予以拒绝并作出解释;

3.保证全面完成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在甲方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符合甲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4.及时将委托事务的开展情况和招标投标备案情况向委托人(甲方)报告,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5.与招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发出前应送甲方审查同意;

6.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上一步没有备案的不得进行下一步招标工作;

7.不得超越甲方委托范围开展工作,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

8.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积极提供;

9.乙方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资料;

10.乙方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乙方专有。

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次招标的完整档案资料,乙方也应至少留存一份,以备检查;

11.切实履行在《代理申请书》中承诺的事项(义务);

12.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向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收取费用必须符合规定和要求。

六、招标代理服务费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之【】收取。

【壹】规定收费标准;

【贰】规定收费标准上浮%;

【叁】规定收费标准下浮%。

(收费的依据参照2002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2003年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公开比选的必须以乙方在《代理申请书》中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为准,另行约定的无效)。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在招标人与中标的投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备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

分阶段或分标段招标的,完成一阶段或一部分标段可分批分期支付。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两次招标失败后,采用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合同签订并按规定备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三)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过错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招标代理费不予支付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乙方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按规定出售招标文件(不含所附的设计文件)后,不得再要求甲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费用或收取其他费用。

(五)代理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公告(招标信息)发布费用;

2.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协调合同签订等的费用;

3.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费用;

4.招标会务、资料、食宿、交通等费用,但甲方人员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开标、评标场地费及规费,包括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中应由招标人(发包方)支付的部分;

6.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及招标失败后组织比选等的费用(因招标人的过错引起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因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等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乙方垫付后,由其依法向责任单位和个人追偿)。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及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1.因不可抗力致使委托招标的项目不可能实现的;

2.委托招标的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消的;

3.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

4.招标代理机构不具有相应资质的;

5.因招标代理机构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

6.乙方被市场禁入的;

7.有证据证明招标代理机构损害(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招标人利益或给招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除上述7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但应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三)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四)合同终止后,有未完成的招标事项,除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甲方有特殊情况可自行完成的外,甲方应重新通过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乙方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比选。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

因甲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已支付了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无权收回;

尚未支付的,由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乙方。

(二)乙方违约:

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如果乙方已收取了代理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并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甲方;

乙方尚未收取的,则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甲方。

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三)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可协商延长合同履行的期限或解除合同。

2.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五日内(如三日、五日)通知对方,若因延时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九、争议的解决

(一)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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