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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周期:

从监测单位进场至所有服务项目完成为止。

本工程施工工期暂定4年,服务周期以施工期为准(具体以开工通知及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部分监测内容须待场地问题解决后方能开始实施,服务周期必须满足实际施工要求。

二、本协议书于2018年月日由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与(以下简称“监测单位”)为另一方签订。

三、鉴于发包人已确认监测单位履行服务项目监测服务,对本监测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控制,并已接受监测单位为履行该项服务所提交的《投标书》,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1、本协议书的词句和用语均具有以下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

2、下列文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条款;

(5)技术条件;

(6)图纸;

(7)招标文件(含答疑资料);

(8)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3、基于下文提及的发包人对监测单位的支付,监测单位特在此立约:

保证遵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

4、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除发生合同约定可进行调整及变更的情况以外),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包括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内容所需要的直接和间接的一切费用。

5、工程结算时,除发生合同约定可进行调整及变更的情况以外,一概不予调整。

如发生变更,变更办法执行监测期间适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管理办法。

最终合同结算价以项目结算终审单位审定的结算价为准,且不超过本项目批复的概算(如有)。

6、监测单位与发包人签定合同时使用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简称户名)及帐号”在签定后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合同授予、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7、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发包人、监测单位各执一份;

副本八份,发包人执四份,监测单位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单位:

监测单位: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15-16楼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510030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1、定义

下列词句和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项目:

发包人建设工程和委托监测单位提供监测的对象。

1.2工程名称:

如意坊放射线系统工程(一期)相邻地铁监测服务项目。

1.3服务:

监测单位根据监测合同承担的工作,亦称监测服务。

1.4发包人:

委托监测单位提供监测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本工程发包人为:

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1.5监测单位(承包人):

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测服务并具有监测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本合同监测单位为:

1.6一方:

发包人或监测单位。

双方:

发包人和监测单位。

1.7监测合同:

发包人与监测单位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证本工程监测服务所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协议书中规定各部分内容组成。

1.8投标文件:

被发包人认可并接受的监测单位提交的监测项目投标书。

2、监测单位的义务

2.1监测服务的义务:

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如下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测服务。

2.1.1监测服务的依据:

①市政工程相关的监测规程及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合同内的技术条件,若市政工程中没有监测标准可按建筑工程相关标准执行;

②发包人和监测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③政府和发包人的其他指令。

2.1.2监测服务范围:

如意坊放射线系统工程(一期)影响范围内的地铁6号线及11号线的监测项目。

2.2监测服务质量:

2.2.1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市政建筑相关的监测规程及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合同的技术条件来开展进行监测工程;

每次进场开展工作前,须先向驻场监理登记报备,作业时须有监理旁站并由监理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将每次进场监测报备表及对应监测数据作为支付服务费的依据。

无进场记录的检验数据将不予承认,作业完成后数据应有一份报监理留档。

由于监测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窝工,由监测单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向发包人和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

2.2.2在签署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监测工作方案,监测工作方案需通过甲方组织的专家评审会评审,费用含在监测单位报价中。

2.2.3监测工作方案实施前需通过地保办审核,同时报广州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部办理进场布点作业手续。

经审批后实施,监测数据应按广州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接入其应急平台,做好地铁控制保护区范围安全影响的全程预监控工作。

2.2.4监测工作需在发包人提供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的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到场监测,并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不能影响工程其他工序的实施。

若不能按发包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监测的,则每违约一次扣罚5000元。

在完成监测的1天内(经发包人许可3天内)将监测结果以电子文件或书面形式通知现场监理人员及发包人,并完成监测工程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监测试验报告,报告一式三份交监理工程师签验,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成果报告,报告一式捌份,监测单位对所提交的报告及技术数据负责;

若未按时提交,将按合同额10%予以处罚,同时将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不良业绩记录登记与通报。

2.2.5提交的监测试验报告应具有法定效力。

2.2.6由于监测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监测返工或增加工作量,发包人不另外支付。

2.2.7如果监测结果不合格,监测单位有义务及时通知监理负责人和发包人。

在未收到发包人书面意见前,监测单位有义务提醒施工单位必须得到发包人同意继续施工的通知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

2.2.8发包人要求监测单位必须参加的会议,监测单位必须安排发包人要求的人员到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到会者,累计超过5次(注:

参加会议次数以会议纪要签到为准),发包人有权按1000元/每人次对监测单位进行追加处罚。

2.2.9本合同完成后,监测单位应提交一份完整的监测成果报告及与发包人进行现场核算。

2.3监测人员

2.3.1监测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测合同规定的监测服务工作,其全部监测人员的资质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描述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监测人员必须如实按投标人员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若出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发包人将有权调整监测工作量,并按合同额20%罚款,同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不良业绩记录登记与通报。

2.3.2为了履行监测服务,监测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该授权代表同时为本项目现场负责人,本工程授权代表为。

2.3.3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测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测合同的规定履行监测合同的监测人员,对违反监测合同对发包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监测人员,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到清退;

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3.4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测人员,其代替的监测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2.3.5监测单位违法转包或未经过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自发布《工程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发包人将按《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等六家单位关于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的公告》(穗铁企【2017】51号)文的精神,停止监测单位在六家单位一年的投标资格。

2.4保密

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监测单位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测合同有关的资料。

2.5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委托其他建设管理单位承担本工程部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监测单位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接受建设管理方授权范围内的管理。

如发包人发现监测单位不服从管理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

2.6监测数据发生报警后必须第一时间报告甲方并通知现场施工单位。

2.7如因监测设备故障导致报警,监测单位应向相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3、发包人的义务

3.1监测工作条件

发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监测单位自行解决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须的工作必要设施。

其费用已列入投标报价。

3.2资料

发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发包人在监测合同生效之日3天之内,向监测单位免费提供与监测服务有关的资料。

3.3代表

发包人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测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天通知监测单位。

3.4.授权通知

发包人必须将履行监测服务的监测单位及发包人授予监测单位的权利,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4、责任和保障

4.1监测单位的赔偿责任

监测单位违反合同的规定,或因其职员失职、渎职并因此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向发包人赔偿,直至终止合同,追究责任。

监测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根据诉讼结果承担责任。

如果监测单位与发包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负责任或连带责任时,应按比例计算赔偿。

监测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应按照下列的规定办理:

赔偿金=投标报价×

监测单位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另外,监测单位的赔偿上限不超过该次监测项目(即造成经济损失这一分项工程监测项目)投标报价的3倍。

4.2发包人的赔偿损失

发包人违反监测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测单位经济损失的,将据实向监测单位赔偿:

赔偿金=监测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贴偿上限不超过合同价)

4.3赔偿责任的期限

发包人或监测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经济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

4.4保障

监测单位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包人应保障监测单位免受因履行本监测合同而引起的外界干扰。

4.5违约责任:

(1)监测单位未能按时完成结算资料的编制除非甲方同意外,监测单位按每延后一天罚1000元/天。

(2)监测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擅自终止合同的,按以下约定处违约责任:

①监测单位已完成的服务工作但发包人尚未支付的服务费,发包人将不再支付该部分服务费用。

②列为不良行为黑名单和“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一年内不得参与“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联盟单位所有项目的投标。

5、监测合同的生效、终止

5.1监测合同的生效

监测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

5.2监测合同的终止

监测合同的终止和失效的时间,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完成及结算完成后为止。

监测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合同的约束。

5.3转让和分包

5.3.1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监测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予以转让。

5.3.2没有发包人的同意,监测单位不得将监测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

6、监测服务的费用和支付

6.1监测服务费用

6.1.1本工程的监测服务费采用总价包干。

6.1.2本项目合同约定下浮率为%,投标报价/优选报价/委托报价下浮率为%。

6.2监测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

6.2.1发包人按《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建计【2012】686号文)及相关规定,并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实施期间适用的工程支付管理规定。

6.2.2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根据项目情况向监测人支付首付款,最高不超过暂定合同价的20%;

6.2.3监测人提交监测布点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及完成点位布设仪器安装后,可支付至合同价的25%;

6.2.4围堰工程及加强护岸施工完成后,可支付至合同价的55%;

6.2.5干坞地块使用完成后,可支付至合同价的80%;

6.2.6桥梁工程施工完成后,可支付至合同价的65%;

6.2.7监测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可支付至合同价的90%;

6.2.8监测人在工作完成后60天内编制结算书交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监理于30天内完成审核,再报发包人审核,后送项目结算终审单位审定,发包人按照《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支付剩余结算款。

注:

以上分期支付监测人可视实际情况合并申请。

6.2.9若本合同项目被审计机关纳入审计的,则双方同意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与甲、乙双方的结算数额不一致的,甲、乙双方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多退少补。

6.3货币及支付方式

发包人支付监测单位履行监测服务的费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在规定的支付期限以人民币的形式转帐结算。

7、其他

7.1合同双方的关系

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测合同。

发包人和监测单位均应按照监测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利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语言和法律

监测合同使用的语言为汉语,监测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地方法律。

7.3利益矛盾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测单位不得获取本监测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测合同规定的发包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4通知

本监测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

无论发送方采取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7.5版权

7.5.1对监测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测服务中的所有文件,发包人有权在本合同项目中使用或复印。

但未经监测单位的同意,发包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

7.5.2监测单位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有关或本工程监测服务有关资料,但未经发包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发包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8、争端的解决

8.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8.2发生争议后,相关费用的承担。

8.2.1因一方(违约方)原因给另一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因追究违约方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8.2.2若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或支付相关款项等要求不成立时,提出方应赔偿因前述要求(或诉求)所导致另一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提出方原因导致另一方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8.2.3甲、乙双方任一方就本合同相关纠纷提起诉讼的,若最终以双方和解或法院调解形式解决的,因该纠纷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因该纠纷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按和解或调解结果承担。

合同附件:

工程试验监测项目综合管理规定

1、关于人员配置和进场监测

1.1试验监测单位应在合同签署后,监测项目实施前将拟投入本工程的试验监测人员名册、资质证明、各人分管项目编制成册(附姓名、近期照片、身份证、手机号码),一式两份报发包人驻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备案。

以上管理人员姓名、近期照片、身份证、手机号码须上墙公布,随时接受检查。

服务本工程的人员须与投标文件承诺人员相符并随时接受建设管理单位检查。

若项目负责人未按建设管理单位要求参加会议,累计超过5次(注:

参加会议次数以会议纪要签到为准),发包人有权按1000元/每人次对承包单位进行追加处罚,且发包人保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不能履约)以及请求停止监测单位年度备案权利。

1.2因特殊情况必须中途更换人员,试验监测单位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建设管理单位同意,且替换人员资历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如在未知会或未取得发包人单位批准的情况下,试验监测单位私自更换服务人员,一经查实,发包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同意有权按人民币5万元每人次作为处罚并直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监测单位年度备案。

1.3试验监测服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胸卡以备检查。

同时应穿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服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2、关于监测的实施

2.1发包人有义务也有责任要求施工单位为试验监测单位提供相对良好的现场监测环境,如:

便利的进出场道路,安全的监测场地、相关的技术资料。

2.2试验监测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无偿完成本属于试验监测费用包括的某些前期准备工作。

如确需施工单位配合提供人力、材料、设备的,应知会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并且施工单位的配合措施应是代价合理的有偿服务,如试验监测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发包人有权扣除该次该项全部服务费用,并对相关单位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

2.3试验监测单位须按照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及时、有效地完成相应监测任务。

如属人员、设备、材料等投入不足等原因导致迟滞工程进度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具同等资质条件的监测单位实施剩余监测工作,发生费用在合同款内扣除抵付。

3、关于监测报告的提交和真实性

3.1.监测单位应按合同条款中相关规定及时提交监测结果或试验报告给监理工程师签验。

如因不能及时提交监测成果而导致工程后续工作或中间验收不能及时进行,发包人有权按10万元每次进行处罚并保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不良行为的权利。

3.2监测单位须向发包人提交完整书面监测报告与电子文档,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要求扣除相应资料费。

3.3监测单位提交的检验报告必须真实、有效。

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发包人将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所完工作不予确认,并保留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监测单位资质权利。

如意坊放射线系统工程(一期)相邻地铁监测服务项目

项目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

甲方:

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监测工作委托方于服务方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第三方监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监测项目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第三方监测合同有关的业务等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监测工作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监测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第三方监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第三方监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一、设计依据

⑴《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T202-2013

⑵《城市轨道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

⑶《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⑸《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技术规范》DBJ/T15-120-2017 

⑺《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⑻《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

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17

⑽《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DBJ/T15-20-97)

⑾《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

⑿《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⒀《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标准及规定》Q/GZMTR-ZH-AQ-001-2013

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⒂广州地铁保护办公室及相关国家、部颁发的其它现行规范标准

二、工程概况

如意坊放射线是广州市内环路七条放射线之一,起点位于内环路如意坊立交处,终点与东南西环高速及广珠西线相接,是联接内环路与环城高速公路及向外继续辐射的联络性交通走廊,也是快捷路二期的其中一段,本工程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主要实施如意坊立交、如意坊过江隧道,二期工程主要实施芳村立交以南段及快捷路二期的珠江大桥至芳村大道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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