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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审查要点

六、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1

路线

(平、纵)

1.道路等级标准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

2.快速路线形应符合《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6.1.1的规定。

6.1.1线形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

1.1

平面设计

1.道路平面线形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的有关规定。

第5.1.1条平面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5.1.2条直线、平曲线的布设与连接宜符合本条规定。

第5.1.4条平曲线长度与圆曲线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5.1.5条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缓和曲线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5.1.7条由直线上的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在其间设置超高缓和段。

超高缓和段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5.1.10条 加宽缓和段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5.1.13条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5.1.16条桥梁引道线形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5.1.17条隧道引道线形应符合本条规定。

2.快速路的平面线形设计应符合《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的有关规定。

6.1.2快速路线形应与桥隧构筑物协调,并应符合本条规定。

6.2.1快速路最长直线与最短直线的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

6.2.2圆曲线半径、最小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6.2.3缓和曲线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6.2.4超高缓和段的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

6.2.5当圆曲线半径小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应在圆曲线上设置超高;最大超高横坡与合成坡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6.2.6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每条车道加宽值应符合本条规定。

6.2.7快速路每条车行道的停车视距应符合本条规定。

1.2

纵断面设计

1.道路纵断面线形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的相关规定。

第5.2.1条纵断面设计原则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5.2.5条非机动车车行道纵坡度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规定限制坡长。

2.快速路的线形设计应符合《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的相关规定。

6.3.2纵断面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

6.3.3快速路最小坡长与最大坡长应符合本条规定。

6.3.4快速路竖曲线最小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1.3

平面线形与纵断面线形的组合

1.平面线形与纵断面线形的组合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5.3.2条的规定。

 第5.3.2条平曲线与竖曲线线形组合应满足相关规定。

2.快速路的线形设计应符合《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6.1.3的规定。

6.1.3平纵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

2

交叉口

1.道路交叉口设计必须满足《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第六章第一节中的设计原则与规定。

2.1

平面交叉口

1.道路交叉口(平交)必须满足《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中规定的线形、视距、竖向设计高等要求。

第6.2.2条交叉口内的计算行车速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2.6条交叉口竖向设计设计原则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2.7条交叉口渠化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2.8条交叉口停止线位置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2.9条平面交叉口人行横道及安全岛的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2.11条 环形平面交叉基本要素与要求应符合本条规定。

2.2

立体交叉口

1.立体交叉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6.3.2条、第6.3.3条、第6.3.4条、第6.3.5条、第6.3.6条、第6.3.8条、第6.3.9条、第6.3.10条、第6.3.11条的规定。

第6.3.2条立体交叉形式的选择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3.3条立体交叉的计算行车速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3.4条立体交叉的平面线形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3.5条立体交叉引道和匝道的最大纵坡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3.6条立体交叉道路的横断面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3.8条两个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3.9条立体交叉范围内相邻匝道口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3.10条变速车道的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6.3.11条集散车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

2.3

出入口设计

1.出入口间距、形式及几何设计应满足《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的有关规定。

7.2.2快速路路段上相邻两出入口端部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条规定。

7.3.1变速车道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

7.4.1当前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加速车道末端至下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减速车道起点的距离小于500m时,必须设辅助车道将两者连接。

7.4.2基本车道数的连续与平衡应符合本条规定。

7.4.3辅助车道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7.4.4辅助车道的宽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7.5.1在主路出口后、入口前,辅路上应设置独立的车道,长度应满足车道的有效转换。

3

横断面

3.1

横断面

1.道路横断面设计必须满足《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第四章第一节中的设计原则与规定。

2.快速路的横断面设计应符合《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第5章有关规定。

5.1.3城市快速路横断面可分为主路横断面和辅路横断面。

主路可供机动车道行驶,双向车流必须设置中央隔离带分向行驶。

辅路可供慢速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

主辅路间必须设置隔离栅、两侧带,并控制开口。

5.2.5在立交范围内以及快速路出入口,横断面布置应与路段车道保持一致;当按规定设置集散车道或变速车道时,断面应加宽。

5.3.1快速路车行道宽度可按设计车速及设计车型划分。

车行道宽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5.3.2当快速路出入口间距不能满足本规程第7.2.2条出入口最小间距规定时,应增设至少2个车道的集散车道,与主路车行道之间应设物体分隔。

5.3.3变速车道(加减速车道)的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

5.3.4在单向2车道的高架快速路上,应设2.5m宽连续或不连续停车带;不连续停车带应每500m左右设一处。

5.3.5辅路的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

5.4.2快速路的中间带应符合本条规定。

5.4.3地面快速路的两侧带应符合本条规定。

 

3.2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第2.4.1条城市道路建筑限界、最小净高应符合本条规定。

4

路基路面

4.1

路基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通用规范》(报批稿-2010.9)

12.2.2路基设计回弹模量和湿度状况应符合本条规定

12.2.3路基设计高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12.2.4土质路基压实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12.2.5路基防护应符合本条规定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

3.2.1、3.3.1路基填料最小强度应符合本条规定

3.6.8路堤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本条规定

3.7.8动态设计方法应符合本条规定

5.4.2挡土墙荷载应符合本条规定

7.6.4地基稳定性与工后沉降控制标准应符合本条规定

 

4.2

路面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报批稿-2010)

3.2.1设计年限应符合本条规定。

3.2.2标准轴载应符合本条规定

3.2.6路面设计环境要素应符合本条规定

3.2.8路面抗滑性能应符合本条规定

4.1.2路基设计回弹模量应符合本条规定

4.3.3半刚性基层应符合本条规定

4.3.4刚性基层应符合本条规定

4.3.5柔性基层应符合本条规定

5.2.2热拌沥青混合料应符合本条规定

5.2.5沥青面层材料符合本条规定

5.3.2面层各层的混合料类型应符合本条规定

5.4.1沥青路面结构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

5.4.2沥青路面结构设计的各项设计指标应符合本条规定

6.2.3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

6.3.8水泥混凝土面层的计算应力、荷载疲劳应力、温度疲劳应力等应符合本条规定

6.4.1面层材料组成应符合本条规定

6.7.1纵向接缝应符合本条规定

6.7.2横向接缝应符合本条规定

7.2.2砌块材料的力学性能应符合本条规定

7.2.3砌块材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本条规定

 

5

广场、

停车场、

杆线和地下管线

5.1

广场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第11.1.3条:

各类广场的功能与设计应要求。

第11.1.5条:

广场的竖向设计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5.2

停车场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第11.2.4条:

停车场的停车区距公共建筑距离及出入口设置位置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1.2.10条:

停车场的竖向设计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1.3.3条:

回车车场的最小宽度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5.3

地下管线与地上杆线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第16.1.1条:

地下管线的设置原则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6.1.5条: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与结构强度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6.2.1条和第16.2.2条:

地上杆线的布置和架设的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6

交通设施

交通标志和标线

6.1

交通设施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第15.3.2条: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设置条件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5.3.3条: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梯道、坡道等主要设计标准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6.2

交通标志和标线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第15.1.2条:

交通标志设置原则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5.1.3条:

各种标志的设置地点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5.1.4条:

交通标志的支撑方式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5.2.2条:

交通标线的设置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7

抗震、排水、环保

7.1

抗震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第2.6.1条:

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第2.6.2条:

道路工程以设计地震烈度表示的设防起点一般为8度。

以下情况设防起点应为7度,7度以下不设防。

   一、高填方路基边坡或深挖方路堑边坡,地震时可能产生大规模滑坡、塌方的重要路段。

   二、重要附属构筑物如高挡土墙、高护坡、高护岸等。

   二、软土层或可液化土层上的道路工程。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B02-01-2008)

第5.5条:

挡土墙设计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7.2

排水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第12.1.1条:

道路排水设计范围及原则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2.1.2条:

道路排水设计标准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2.1.3条:

道路路面雨水径流量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2.1.4条:

雨水口的设置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2.1.5条:

立体交叉范围地面水排除原则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12.1.6条:

广场、停车场地面水排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JTJ018-97)

7.3

环保

道路通过重要地区应考虑环保设计。

8

无障碍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第3.1.1条:

城市道路无障碍的设计范围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4.1.1条:

城市道路无障碍缘石坡道设计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4.1.2条:

城市道路无障碍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4.1.3条:

城市道路无障碍三面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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