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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范围Word文件下载.docx

8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9

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10

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11

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12

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13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标明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14

网络游戏中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15

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的;

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的沉迷网络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16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17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18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19

20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2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所列内容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2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2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超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每日8时至24时)营业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2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2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2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

2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3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及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3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3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3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或者备案手续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34

严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5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6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7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38

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39

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40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41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42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43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44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款

45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46

娱乐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外(每日2时至8时)营业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47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48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49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50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

51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

52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53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54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5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56

营业性演出内容有禁止情形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57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58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59

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60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61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对现场演唱、演奏进行记录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62

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63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64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65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66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67

未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68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9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擅自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70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71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72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时,隐瞒近两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73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74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75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6

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五款

77

经营的美术品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文禁止内容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8

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79

美术品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经营的美术品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

80

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或者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81

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处罚依据

82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83

(一)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五十六条

84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第五十七条

85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五)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第五十九条

86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六十条

87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

88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第六十二条

89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90

(一)制作、出版、进口含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二)明知他人出版含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含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四)复制、发行、附赠明知含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91

出版、复制、发行、附赠明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子出版物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92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93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电子出版物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94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的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的

(三)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未经批准接受或者间接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的

(四)未经批准以经营为目的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五)发行、附赠非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的

(六)发行、附赠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材类电子出版物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95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

(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取得合法手续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的

(三)发行、附赠未经国家批准出版或者无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电子出版物的

(四)发行、附赠无来源识别码的光盘类电子出版物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96

(一)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

(二)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从非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进货或者无发货、进货凭证和目录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97

(一)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二)经营场所未张挂经营许可证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

(四)转借、出租、涂改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事项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的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98

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99

(一)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三)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四)出版单位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五)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的

(六)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七)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

(九)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十)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备案的

(十一)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100

(一)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二)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

(三)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的

(五)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

(六)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101

(一)擅自设立批发市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102

征订、储存、运输、投递、散发、附送违禁非法出版物和侵犯著作权或版权、新闻出版部门明令禁止的出版物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103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104

互联网出版机构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的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105

不履行重大选题备案手续的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106

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内容的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107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业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08

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违禁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09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10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111

(一)音像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

(二)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规定所规定的内容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末依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112

(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

(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

(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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