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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细则的修改和终止14

第十三章附则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完善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免)薪酬福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中长期人才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第23号令)、《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中免建立年金制度的要求,依照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集团)企业年金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统筹考虑中免员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中长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中免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完善激励机制,增强企业凝聚力。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与员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强化企业年金激励、约束功能。

中免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根据员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四)兼顾出资人、企业和员工利益,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坚持政府指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充分依据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企业年金总体缴费与经济效益挂钩,维护国家、企业、员工的三者利益,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第四条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截至2008年4月1日与中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职以及之后签署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第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员工可以自愿加入本细则:

(一)本细则实施有效期间内与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试用期满。

第六条符合参加条件的员工,应填写企业年金计划加入申请表,经中免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确认后成为国旅集团企业年金计划的参加人。

第三章参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参加员工的权利

(一)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二)有权了解企业为其缴纳企业年金的额度以及相关规定;

(三)在符合相关规定或本细则约定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其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基金;

(四)参加人有对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有权对如下事项进行查询:

1、个人账户余额;

2、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3、本细则所建立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情况;

4、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信息;

5、有权变更个人信息表中的指定事项;

6、有权要求本企业的企业年金管理部门和账户管理人就不理解或错误记录、事项做出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细则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参加员工的义务

(一)委托中免每月从本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二)委托中免代为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

(三)如实向中免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如果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企业年金管理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细则约定的义务。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缴费分配

第九条资金筹集和缴费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员工个人不缴费的,企业不为其缴纳相关费用。

第一十条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基数为企业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员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员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

新入司员工的缴费基数按照其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核定。

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使用期限与同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使用期限相一致。

即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周期。

每年3月末,重新核定下一周期缴费基数,并从4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缴费基数一经确定,缴费周期内不再调整。

第一十一条缴费比例

(一)企业缴费

2010年1月1日前,企业缴费比例为为企业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4%。

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比例调整为企业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5%,列支渠道按国家规定执行。

企业缴费分为基础缴费和补偿缴费。

2010年1月1日前企业基础缴费比例为3.55%,补偿缴费比例为0.45%;

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基础缴费调整比例为4%,补偿缴费比例为1%。

中免可以根据补偿缴费资金结余变动,适当调整补偿缴费比例。

(二)员工缴费

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基础缴费相匹配。

员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一十二条企业基础缴费的分配

企业基础缴费适用于参加本细则的所有员工,根据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

(一)款规定的缴费比例分配至员工个人账户。

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基础缴费计入企业账户。

第一十三条企业补偿缴费每年按上年工资总额,根据本细则第十一条第

(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提取。

根据《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规定,国旅集团企业年金计划建立时,国旅集团系统内10年内退休的员工(中人)和10年后退休的员工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企业基础缴费的月领取额低于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标准时,其差额部分通过企业年金的补偿缴费进行补足。

企业年金计划建立后国旅集团系统外新调入的10年内退休员工不享受中人待遇,特殊情况经国旅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确定。

企业补偿缴费也可用于对优秀员工进行奖励缴费。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再列支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外的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

第一十四条缴费时间与划款方式

(一)企业和员工个人定期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二)中免定期按全部缴费款项及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账户。

第五章企业年金的归属

第一十五条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员工个人。

第一十六条企业基础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员工加入计划年限归属于员工个人,具体如下:

人员分类

加入计划

年限

归属比例

加入计划年限

2008年4月1日前在册员工

<3年

0%

≥3年

100%

2008年4月1日后入职员工

<5年

≥5年

第一十七条企业奖励性缴费逐笔分五年归属于员工个人,自获得之日起每满一年归属20%。

第一十八条员工在本企业退休或退休前身故,企业基础缴费、奖励性缴费及投资收益100%归属于员工个人,不受上述归属规则的限制。

第一十九条特殊情况由中免讨论确定该员工的个人账户下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办法,报国旅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实施。

第六章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中免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账户管理人为参加员工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以归集企业缴费部分的未归属权益。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下设子账户,包括企业基础缴费子账户、个人缴费子账户及其他必要的子账户。

第二十二条满足下列条件时,参加员工的个人账户注销:

(一)参加人个人账户余额领取完毕的;

(二)参加人身故,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的;

(三)参加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已经转移的。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免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四条为了安全有效地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国旅集团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效率,中免委托国旅集团统一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本企业年金基金采用法人受托模式,由国旅集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原则择优选择企业年金基金法定受托人。

由国旅集团和法定受托人选聘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依法合规管理。

中免委托国旅集团与法定受托人签订信托管理合同,法定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中免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按净收益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受托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支付,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定期支付。

第二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法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中免委托国旅集团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估机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管理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机构。

第八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

(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国定居。

第三十条企业年金待遇标准

企业年金计划建立后且2009年1月1日前的退休人员的企业年金待遇标准按照中免《<

退休人员企业补充工资暂行规定>

的补充规定》制定。

2009年1月1日后的退休人员企业年金待遇标准根据上级公司规定的基本养老统筹外支付水平和企业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企业年金计划建立起10年内退休的员工,企业年金待遇标准见下表:

退休时职级

待遇标准(元/月)

公司领导正职

2300

公司领导副职

1800

公司总助

1600

部门级

1500

经理

1150

员工

1050

企业年金计划建立起10年后退休的员工,企业年金待遇标准在上表的基础上,按10%逐年递减。

如员工延迟退休,按其法定退休年龄核定年金待遇标准,如员工提前退休,按实际退休年龄核定年金待遇标准。

员工退休时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基础缴费的月领取额不低于企业年金待遇标准的,按实际水平领取;

低于的,由企业账户补发差额部分。

第三十一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一)员工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二)企业年金补偿缴费在员工退休时分月计发,直至员工身故。

计发标准为退休时职级对应的企业年金待遇标准减去员工个人账户中企业基础缴费积累额的月领金额;

“企业基础缴费积累额的月领金额”指企业分配到员工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基础缴费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形成的账户积累金额,按生命年金折算成的该员工领取至身故的每月领取金额。

企业基础缴费积累额领取完毕之前身故的,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三)退休前身故的员工,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四)出境定居员工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三十二条企业年金的转移

(一)员工在国旅集团内部调动时,账户关系随同转移,不转移账户资金,但加入计划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二)员工调出国旅集团的,个人账户已归属资金随同转移。

新企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封存管理,账户管理费由员工个人负担。

(三)员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封存管理,账户管理费由员工个人负担。

第九章中止缴费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停止(暂停)办理企业年金缴费事宜。

(一)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发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未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

(四)按企业有关规定停发工资期间;

(五)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细则的。

员工暂停缴费复缴后,前后加入计划的年限可以连续计算,但因个人原因暂停缴费的,复缴后不再补缴停缴期间的企业缴费。

第三十四条中免发生亏损或未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国旅集团可以动态调整中免企业年金缴费水平或暂停、延期缴费,待经营状况好转并开始盈利后,可恢复缴费义务或补缴暂停的缴费金额。

第十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免人力资源部作为企业年金管理中心,负责企业年金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中免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监督检查。

中免员工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定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法定受托人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旅集团和中免职工代表大会及员工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员工发放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对账单,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中免应负责维护员工企业年金利益,稳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平稳推进企业年金建设,不能因建立企业年金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使企业年金真正成为稳定队伍、激励队伍的先进制度。

第十一章风险管控

第三十九条法定受托人在充分考虑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

第四十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按照规定定期向法定受托人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法定受托人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国旅集团、法定受托人在受托管理合同与其他管理合同中明确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中免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的安全性。

第四十二条中免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及员工通过国旅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监督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法定受托人与其它年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章细则的修改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在本细则实施过程中,中免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本细则进行调整,并对企业缴费水平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细则进行修改。

(一)半数以上员工提议修改;

(二)企业主管部门通过行政审批渠道正式提出修改;

(三)本细则的某些条款不符合《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或被上级主管部门判定为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四)本细则执行期间,中免自行提出修改,经职工代表民主决议通过,并经国旅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同意的。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修改程序

(一)中免企业年金管理中心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细则修改草案;

(二)修改后细则草案经国旅集团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提交中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将修改后细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将修改后细则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细则终止。

(一)企业发生被兼并、被收购、依法解散、依法破产等情况;

(二)半数以上参加员工反对继续实施本细则,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三)本细则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会、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四)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细则无法在新情况下继续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终止程序

(一)由中免企业年金管理中心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起草终止办法;

(二)终止办法报国旅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提交中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终止办法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定受托人和本细则参加人。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终止时的处理

(一)发生第四十六条中的情况

(一)和(四)时,企业账户里的余额按照本细则全部分配进个人账户(已是保留账户的不参加分配)后,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

(二)在发生第四十六条中的情况

(二)时,个人账户里的企业缴费部分按本细则第十六条的权益归属规则进行归属后,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未归属部分和企业账户里的余额一并退回企业;

(三)在发生第四十六条中的情况(三)时,个人账户里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退回给个人,个人账户里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连同企业账户里的余额退回给企业。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实施后,中免原来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补贴即行停止,以后年度均按本细则进行运作。

第五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免和方案参加员工如对本细则条款产生歧义或发生纠纷时,由中免与方案参加员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中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分别于2010年8月4日、2012年11月2日进行了两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中免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对本细则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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