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指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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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指引Word文档格式.docx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分类一览表

第三章通用技术规定

3.1禁止范围

3.1.1禁止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1)干扰、占用或与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执勤岗位设施和公共标识设施混设的。

(2)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设置的。

(3)在立交桥、铁路桥等桥上和车行遂道内设置的。

(4)利用城市桥梁、高架道路本体(包括桥墩、桥身、桥荫绿化带等)、车行隧道、人行天桥设置的。

(5)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以及其安全设施上设置。

(6)在大量人流或车流集散的公共设施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

(7)建成区外的公路两侧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

(8)在其它可能影响交通安全、驾驶者视线和公路安全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3.1.2禁止设置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1)附设在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电话亭设计预留广告位以外的,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等设施上以及设施5米范围内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

(2)户外广告设置于地下管线,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

(3)在电力、电讯杆、人行道隔离栏、高架道路护栏、道路分隔带护栏和河涌护栏上设置的。

(4)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5)依附于绿化树木设置的。

3.1.3禁止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消防疏散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1)消防通道范围(净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少于4.5米)内的。

(2)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的。

(3)消火栓等灭火设施5米范围内的。

3.1.4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含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1)政府机关、学校、军事机关、宗教建筑、纪念性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建筑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紫线范围。

(2)公园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军事禁区及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3)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山体斜坡和其它特殊用地单位的控制地带。

(4)河、湖、水库的水面区域。

(5)区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3.1.5禁止设置以下情形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1)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2)利用临街建筑物的窗户、阳台、墙面悬挂或张贴的。

(3)利用招牌设施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

(4)利用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的。

(5)横跨马路的临时广告。

3.2基本要求

3.2.1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美化城市景观,与建筑形式相一致,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所处地段氛围相统一。

3.2.2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3.2.3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道路交通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道路交通标志的使用。

3.2.4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日照、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等。

3.2.5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必须设置警示标志,以保障安全。

3.2.6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应该符合抗风、电气,防雷、设计、构造、材料、施工等相关安全规范。

3.3外观要求

3.3.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规范准确。

3.3.2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风格应与建筑本身保持协调;

其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应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

3.4照明要求

3.4.1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照明方式分为灯箱广告(内部照明)、泛光广告(外部照明)、霓虹灯广告(发光体)、LED光源广告(发光体)、电子显示屏及电视屏(发光体)五类。

3.4.2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照明应与城市夜景灯光相结合,符合城市照明或亮化工程的要求,应与所在区域的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且不得影响日间城市景观。

3.4.3建(构)筑物附设式广告招牌设施的照明必须与建筑照明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

3.4.4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应避免对街道上的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

3.4.5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照明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光方式及交通灯使用的色彩。

3.4.6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应符合机场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3.4.7灯箱广告的照明须满足以下规定:

(1)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不得大于2;

(2)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3)灯箱广告要保证合适的亮度。

3.4.8投光灯广告的照明须满足以下规定:

(1)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2)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美观,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

(3)灯具应维护简便,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且具有良好的防水装置;

(4)设置在楼顶的投光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

无法避免的外露灯具支架,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相协调。

3.4.9霓虹灯广告的照明须满足以下规定:

(1)霓虹灯制作和安装,应符合《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标准》(NDT105-1998)、《霓虹灯安装规范》(GB19653-2005)的规定;

(2)霓虹灯变压器高压接线柱必须保持清洁;

连接变压器与金属电极的导线不得在绝缘老化或超负荷下运行;

(3)霓虹灯的制作应按相关标准和程序执行。

霓虹灯管的排气真空度应达到10-15PA,充填气压应达到1.07-1.33KPA,并长期保持良好;

(4)接入的各台霓虹灯变压器的额定初级电流的总和,一般应小于30A。

按照灯管的长度合理配用相应功率的变压器,不允许超负载或负载不足。

3.4.10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的照明需满足以下规定:

(1)户外电子显示屏(政府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只允许在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定的路段设置;

(2)除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中有特殊控制的路段外,户外电子显示屏只允许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设置,并且其上沿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大于建筑退让道路侧石最小距离的一半。

(3)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不少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4)禁止朝道路来车方向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

3.4.11商业街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符合附表3-1.的规定。

表3-1.商业街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

广告被照面的面积S(m2)

最大允许亮度(cd/m2)

≤0.5

1000

0.5<

S≤2

800

2<

S<

10

600

≥10

400

3.4.12其它地区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按上表3-1乘以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区和公共活动区K值为0.4,工业区K值为0.2,住宅区K值为0.1。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定

4.1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

4.1.1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满足表4-1的规定。

表4-1:

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范围一览表

建筑类型

广告设置要求

大类

中类

小类

屋顶广告设施

外墙广告设施

商业建筑

商场、各类市场、旅馆、餐厅、酒店等

综合建筑

商业部分

商业裙房,商业建筑部分

×

居住部分

居住建筑部分

办公建筑

行政办公建筑

各级立法、司法、党委、政府办公楼等

商务办公建筑

企业、商业服务类的办公楼、写字楼,例如银行、保险、电信办公楼等

事业办公建筑

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

交通建筑

汽车客运站、码头、空港航站楼、公交枢纽站、地铁站等

休闲娱乐建筑

电影院、俱乐部、舞厅、歌厅、娱乐中心等

文化体育建筑

一般性文化体育建筑

一般性的健身房、体育馆、游泳馆、展厅、活动中心等

重要的文化体育建筑

区级及区级以上的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等

医疗建筑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等

居住建筑

住宅、宿舍、公寓等

科研建筑

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

教育建筑

学校、幼儿园等

市政建筑

水厂、发电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储气站、加油站等

工业建筑

厂房、仓储等

特殊建筑

军事建筑、外事建筑、宗教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等

注:

1.●表示可设置;

表示禁止设置。

2.可设置:

即该类建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设置特定的建筑附设式广告设施。

3.禁止设置:

即该类建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设置建筑附设式广告设施。

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商业建筑可设置屋顶广告:

(1)建筑高度为50米以下;

(2)户

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允许设置的。

5.对于依法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可按照改变后的建筑功能进行控制。

6.以上内容不含招牌设施。

4.1.2不得在建筑的玻璃幕墙以及建筑立面的百叶、格栅部分设置除立体透空字(图案)以外的外墙广告设施。

4.1.3建筑物底层落地柱及骑楼外柱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1.4屋顶广告

(1)屋顶广告的设置应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2:

屋顶广告招牌的高度要求一览表

建筑物高度

广告牌面的最大高度(a)

≤10米

3米

>

10米且≤24米

5米

24米且≤50米

7米

1.屋顶广告牌的高度在满足上表的条件下还应根据道路宽度和视角等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2.该表中建筑物高度不包括屋顶广告的高度。

(2)同一建筑物屋顶广告牌的设置高度应一致,并且界面应连续。

(3)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米,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4)高层主体建筑和裙房不得同时设置建筑屋顶广告。

4.1.5平行式外墙广告

(1)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突出建筑物两侧墙面的外轮廓线,且其上端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的檐顶或女儿墙顶。

(2)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的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d)不得超过0.5米,且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和安全。

(图.4-1)

(3)广告设施的底端离地面距离(H)不得小于3米,且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的底沿。

(4)建筑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或纵向窗间墙之间不得设置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

(图.4-2)

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应符合的要求

不得在建筑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纵向窗间墙之间设置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

图.4-1

图.4-2

4.1.6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

(1)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的外沿距离墙体的距离(d)不得大于1.5米,且不得超过所临道路路面宽度(B)的1/10。

(图.4-3)

(2)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的上端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的檐顶或女儿墙顶,其下沿距地面的高度(H)要求应符合表4-3规定。

(3)户外广告设施及其外缘水平投影不得侵占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表4-3.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下沿距地面高度

建筑所临城市道路类型

广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H)

无人行道的城市道路

5米

且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

有人行道的城市道路

图.4-3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外沿的要求

4.2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4.2.1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

(1)连续设置的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应按规划、同标准、有序设置。

(2)在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

(3)在城市重要节点处(例如城市出入口、大型博览区、大型综合市场以及重要的产业园区等场地内)的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也可考虑富有艺术性的特殊造型,增加场所的标志性和广告设施的多样性。

(4)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牌面尺寸不应超过18米(宽)×

6米(高),总高度不应大于24米,其间距应符合表4-4的规定。

广告设施牌下缘距离地面不应少于10米。

高架桥两侧的立柱广告设施总高度在满足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

若立柱式广告设施牌面为电子显示屏时,可按电视画屏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表4-4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的最小间距

道路类别

单侧最小间距(m)

两侧相对纵向间距

主次干路

500

——

省道、国道、县道

不小于200米;

高速公路、快速路

1500

不小于300米;

“最小间距”是指任意两个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之间的距离。

(5)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横向布点规定:

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车行道的垂直投影点与车行道、人行道间的垂直投影距离均应大于广告设施的总高度;

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建(构)筑物的垂直投影点与相邻建(构)筑物间的垂直投影距离亦应大于广告设施的总高度。

(图.4-4)。

图.4-4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与车行道、人行道、建筑的距离要求

(6)道路交叉口布点规定:

道路交叉口范围内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每个交叉口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宜采取对角线的位置。

(7)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还应符合以下布点规定:

在人行天桥、加油站纵向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

在110KV及以上高压电力塔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

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4.2.2大型支架式广告设施

(1)对道路沿线建筑立面特别陈旧,建筑群很不协调,建筑色彩斑驳,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环境且暂时无法拆除或整治的区段,可采用大型支架式广告设施在道路和建筑之间平行设置,起到遮挡、装饰作用。

(2)大型支架式广告设施总高度(含牌面及支架)不得超过9米。

(3)在满足消防、安全和建筑的采光通风的前提下,大型支架式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点与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4.2.3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设施

(1)禁止在2米以下的城市道路非机分隔绿化带内设置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设施。

在2米以上的机非分隔绿化带内设置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设施时需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进行研究论证,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置。

(2)宽度小于5米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3)立杆式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得大于4米,且牌面面积不得超过9平方米,广告牌牌面宽度不得大于1.5米,牌面下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米(设置于道路分隔绿化带内的除外),牌面厚度(c)不应大于0.3米。

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

(4)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米,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5米。

(图.4-5)

图.4-5立杆式广告设施要求

4.3街道公共设施广告设施

4.3.1依附于围墙的广告设施:

鼓励利用施工工地的围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广告设施的内容应采用公益广告和自我宣传广告两种形式,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立即拆除广告设施;

不允许在围墙的透空部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广告设施(包括牌面及支架)总高度不应大于4米,且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围墙顶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3.2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电话亭的广告设施:

仅在公交候车亭、电话亭设计预留广告位置的前提下,允许结合所依附的公共设施的造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本体功能的正常使用。

公交站牌、路名牌、消火栓、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之内不得设置其它独立户外广告设施。

4.3.3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

4.4移动式广告设施

4.4.1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车头、车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4.4.2车辆广告应当整洁、美观,广告对原车颜色遮盖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4.4.3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

4.4.4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4.5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4.5.1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别及形式: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庆、会展、促销等活动设置的户外广告;

(2)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常见形式有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灯箱、灯旗、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展牌、咨询(宣传)台、海报、宣传画等。

4.5.2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一般要求:

(1)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置;

(2)禁止在规划道路红线内设置落地式的临时户外广告;

(3)利用烂尾楼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结合烂尾楼立面整饰工程进行;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应及时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

4.5.3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特殊时限要求:

(1)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一般时限1-3天;

(2)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活动批准期限;

(3)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

4.5.4设置布幅广告的一般规定:

(1)布幅广告应从严控制,除重大活动外,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布幅形式的户外广告;

(2)广告幅面不得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不得遮蔽阳台和窗户,需紧贴在建筑物的墙上,并确保稳固、平整;

(3)横幅:

一栋建筑原则上不超过一条,长度不得大于15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

二层以上(即7米以上,不含二层)不得设置;

在道路同侧设置多条的,条与条之间的距离必须在50米以上;

(4)竖幅:

长度不得大于25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

八层以上(即24米以上,不含八层)不得设置;

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并列设置多条的,其规格应统一;

(5)巨幅:

单体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6)升空气球条幅:

气球以及气球条幅必须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得超过15米。

气球直径不得超过3米;

条幅规格不得超过9米×

1米。

不得设置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

升空气球不得使用危险气体,其所充气体,必须符合空中飘浮物相关规定要求。

第五章招牌设施技术规定

5.1招牌设施的设置,原则上应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招牌设置规范合理,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等协调。

5.2依附于一层门楣的招牌设施,其下端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且其下端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0米,上端不应高于二层窗户下沿,其总高度不宜大于2米,且其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不宜超过0.3米。

(图.4-8)

5.3依附于挑檐或雨篷的招牌设施,其下端不得低于挑檐或雨篷的下沿,且其下端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5米,上端突出挑檐或雨篷高度不得大于1.5米,其总高度不宜大于2米,且其外沿不得凸出挑檐或雨篷外沿。

(图.4-9)

5.4依附于檐下的招牌设施,其下端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2米,且其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不宜超过0.5米,总高度不宜大于2米。

(图.4-10)

5.5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场所的招牌设施的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对重点路段和特色路段的招牌设施宜统一设计和制作。

(图.4-11)

5.6招牌设施应采用夜景照明方式的透空霓虹灯字体或灯箱字体,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形式,不宜采用平面喷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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