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深圳发展银行汽车货押业务操作规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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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印发日期

发文部门

总行信贷管理部

拟稿人

张应乐

密级

普通件

签发人

李文活首席信贷执行官

本次版本有效截止日期

2012年8月5日

修订信息

(对制度进行修订时填写)

内容上已被完全涵盖的原制度

制度文号

1、《关于加强汽车货押业务管理的通知》

深发贸融[2005]21号

 

深圳发展银行汽车货押业务操作规程

(1.0版,2009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汽车货押业务的操作,防范授信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深圳发展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深圳发展银行货押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汽车货押业务是指汽车经销商以我行认可的乘用车及其合格证(进口汽车相应证件为《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统称合格证)交由我行或我行委托的监管方监管,同时将相应的汽车作为抵/质押担保物的授信业务。

汽车货押业务中,在办妥车辆抵/质押手续并实施监管基础上,同时对相应车辆的合格证实施监管。

第三条汽车货押业务可分为现货抵/质押授信业务和未来货权抵/质押授信业务两种操作模式。

未来货权抵/质押授信业务包括先票/款后货、未来货权抵/质押开证等授信业务。

第二章授信准入

第四条汽车经销商作为授信申请人,除满足贸易融资业务授信基本要求以外,还应具备:

(一)经营汽车销售半年以上,拥有自己的固定销售展场,管理层人员须具备从事汽车销售行业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二)财务状况良好,纳税状况正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具有良好的信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三)为某种知名汽车品牌的地区代理商或经销商,与上游供货商具有稳固的供销关系。

(四)销售的车型在当地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销量稳定,并在其代理区域内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条用于抵/质押的车辆应同时满足:

(一)车型为国内主流生产厂商生产的主流、畅销车型(含主流厂家旗下并入主流车型共网销售的其他系列车型)或国际著名品牌的进口汽车。

(二)必须是未上牌且具备合格证的新车。

(三)在总行押品目录范围之内,国产汽车出厂期不超过9个月,进口汽车为进口报关后不超过12个月。

(四)汽车经销商对已提供或未来确定时期内将提供的抵/质押车辆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及其他法律纠纷,未设定其他抵/质押权。

第三章授信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六条授信调查

汽车货押业务的授信调查除按一般授信业务的要求进行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并在报告中进行清晰、明确的阐述:

(一)经销商近2年汽车销售情况记录(数量、价格)、销售半径,销售车型是否适销对路、是否有库存积压情况,汽车保有量、维修量和维修销售收入。

(二)经销商经营展厅情况,包括目前的经营网点、4S店的投资情况、土地性质、租赁期限及租金等。

(三)上游汽车厂商对经销商的年度考核情况及对该经销商核定的年度销售量变化情况,以及经销商在厂家经销网络中所处资质等级。

(四)上游汽车厂商(含进口代理商)的市场地位、品牌、资信情况、经营情况和支付能力。

(五)抵/质押车辆的技术特性、所处生命周期和目标市场定位。

(六)监管方的经营状况、财务实力、资信记录和管理能力。

(七)初步设计授信操作、风险管理流程,设计风险监控紧急预案。

第七条授信审查

授信审查除按授信审查的一般要求内容进行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分析经销商用于正常销售与经营的资金量,分析授信资金用途及还款来源的合理性与匹配性。

(二)经销商近2年汽车销售的经营、管理情况,展销场地、市场前景等情况。

(三)汽车厂商或进口代理商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管理状况和市场发展前景分析。

(四)分析车辆的区域市场容量、价格波动因素、行业盈利前景,区域主要竞争对手、相互间的竞争优劣势。

(五)审查监管方的监管能力和经验。

(六)审查授信操作、风险监管流程和风险监控紧急预案。

第八条授信审批

授信审批时,授信终审意见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发货期限、发货责任及履行完毕的条件、未足额发货的退款期限、保险条款、跌价补偿条款以及授信逾期时车辆调剂销售或回购责任及其期限。

第四章车辆及合格证监管

第九条车辆交接及三方协议的签署

一、现货抵/质押业务,借款企业应在授信业务出账前将抵/质押的汽车存入监管仓库并与分行货押中心、监管方办理监管交接手续,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实物、合格证和车钥匙。

二、未来货权抵/质押业务

(一)授信业务出账前,我行与经销商签妥有关授信合同文本,与经销商、厂商或进口代理商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发货及发货期限、发货责任截至的条件、票据传递和交接、到货验收、差额退款及退款期限、车辆调剂销售或回购责任及其期限等三方约定的责任。

(二)发车通知及发车确认。

我行接受以下发车通知及确认方式:

1、厂商办理发车的同时,应及时向我行发出发车通知。

分行应与厂商约定发车时间及厂商向我行发送发车通知的时间要求。

2、厂商向我行开放信息端口,我行登录厂商系统查询发车信息。

厂商应确保系统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并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厂商对发车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负责。

3、我行根据实际接收车辆编制发车明细表交厂商确认,并应明确确认时间要求。

(三)车辆到货时,由我行或我行委托的监管方与经销商共同接车验证,车辆和合格证不得直接交予经销商。

若经销商申请全部提货,则需交存足额保证金或提前清偿授信。

若转现货抵/质押,应落实办好车辆实物、合格证和车钥匙的交接手续和抵/质押手续。

(四)对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转现货模式的汽车货押业务,分行应明确业务流程,落实专人跟进报关报检手续进程,确保报关报检手续完毕后,车辆及时运至我行指定仓库,合格证手续及时交接。

如接车后超过10天仍未能取得合格证手续,分行需启动预警程序,确保合格证于报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即时移交我行或我行委托的监管方。

(五)担保提货模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合格证监管要求

合格证原件、钥匙作为随车重要证、物,其监管模式和管理要求如下:

一、监管模式

(一)分行货押中心保管

分行货押中心在建立进出库台账管理基础上对合格证原件、车钥匙进行统一的管理,并由分行指定的专业部门保管。

(二)支行保管

为了提高借款企业打款赎货的时效性,在满足以下条件并经分行信贷执行官批准的,可授权支行(含营业部)进行合格证、钥匙的监管:

1、支行会计部门具备合格证保管条件并验收合格的。

2、支行配备了信贷综合人员,建立了动态监管台账;

对监管的合格证和抵/质押车辆,能按要求逐周汇总上报分行货押中心。

3、分行货押中心在建立合格证出入库管理台账的基础上,定期进行核查(至少每季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4、分行已制定合理、风险可控的合格证出入库操作管理制度。

(三)委托监管方保管

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A类监管方保管合格证和车钥匙,委托监管方保管模式下,分行应要求监管方以卖方发货及接车情况为核对依据,收齐合格证和钥匙,并设立专人专袋专柜,严格按重要凭证物品进行保管,并与分行货押中心办理具体的交接手续。

未经分行货押中心同意,不得擅自放行合格证和钥匙。

二、管理要求

(一)合格证交接

未来货权抵/质押业务中,分行应提前与厂商约定合格证交接方式,可随车发送或邮递,但需确保将合格证直接交予我行或我行授权的监管方。

(二)车钥匙管理

汽车钥匙可由经销商保留一把,其余车钥匙与汽车合格证一起保管。

第十一条二级展场的监管要求

一、二级展场条件

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且经分行信贷执行官审批同意后,优质经销商可按汽车销售模式变化和实际业务需要,适当在其主要经营场地外的的经销商所在省辖其他4S店或展场(统称二级展场)存放部分抵/质押车辆用于销售:

(一)抵/质押车辆的合格证、副钥匙由分行或指定驻店监管方统一控制和保管。

(二)该类二级展场必须在抵/质押合同和监管协议中进行明确的约定,保险手续齐全。

未在抵/质押合同和监管协议中约定或未投保的二级展场不得存放抵/质押车辆。

(三)该类二级展场必须是经销商自有或带有长期租约的整块单独场地,监管方能进行独立监管。

(四)监管方应提交二级展场监管方案并报经分行审批同意,该监管方案应作为《动产监管协议》不可分割附件以明确监管方责任并规范操作。

必要时,分行可就二级展场管理与经销商、监管方签定补充协议。

(五)该二级展场应经上游厂家确认同意存放抵/质押车辆。

(六)对于存放于二级展场的车辆,监管人员应在控制车辆合格证、副钥匙的基础上实施重点监管,每周至少一次现场盘点和核查,确保证、物一致。

二、存放比例要求:

(一)满足上述条件的,经销商存放于二级展场的所有监管车辆不得超过敞口余额对应最低货值(含在途车辆)的10%,且二级展场与一级店应位于同一市辖行政区域范围内,超出该最低货值的车辆不受前述监管比例限制。

(二)进一步满足以下条件的,经销商存放于二级展场的所有监管车辆可超过敞口余额对应最低货值(含在途车辆)的10%,但最高不得突破30%,且二级展场可扩大至一级店所在省辖区域范围内,超出该最低货值的车辆不受前述监管比例限制:

1、仅限于A类监管方监管的“总对总”供应链金融业务。

2、监管方案应能确保1名监管员在一级店驻点监管,另有专职监管员或监管方片区经理负责二级展场现场巡查(采用监管方片区经理巡查方式的应要求监管方提交片区巡查报告),巡查频率不低于每周一次。

在确保巡查质量的基础上,同一监管员(或片区经理)可同时巡查多家经销商二级展场。

3、存放二级展场车辆应办妥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汽车货押业务的巡、核库按《深圳发展银行货押业务操作规程》的巡、核库规定办理。

在汽车货押总对总业务模式(指上游厂商与总行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分行经总行审批可办理该厂商全国范围经销商业务)项下,A类监管方(含自有库监管和输出监管)的巡库频率不低于每四月一次。

第十三条在汽车货押总对总业务模式项下,如核心厂商对下属经销商管控能力较强,书面要求经销商不得在他行办理抵押方式的汽车货押业务,该总对总业务模式项下的货押业务可采用质押方式操作。

第十四条未来货权抵/质押业务授信到期后若经销商无力还款,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一)回购方式:

厂商或进口供货商在收到我行《回购付款通知书》后在约定时间内将该批车辆赎回,将赎买资金直接付给我行。

(二)调剂销售方式:

厂商或进口供货商在收到我行《调剂销售通知书》后在约定时间内对借款企业库存车辆进行调剂销售,并将调剂销售款直接付给我行用于偿还授信。

调剂销售方式操作时,原则要求我行在收到调剂款后,方可释放车辆、合格证以及钥匙给予被调剂方或厂家。

如因变现实际操作需要,厂家要求释放车辆,应办妥以下手续:

1、与厂家签妥被调剂车辆移交签收单;

2、我行仍保留合格证以及车副钥匙(厂家承诺承担赔偿责任除外);

3、调剂销售期届满未成功,则将车辆移交回我行。

(三)分行自行积极组织车辆变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汽车经销商在我行办理的乘用车汽车货押业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总行货押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抵/质押车辆由分行自行派驻人员监管的,分行必须制定派驻监管的操作流程、人员职责及管理规定(监管人员的要求参照对监管公司的要求),报总行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汽车货押业务管理的通知》(深发贸融[2005]21号同时废止,已印发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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