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和设计院财务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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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和设计院财务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1、研发部根据公司长期发展规化,调查国内外市场和重要用户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为满足市场需求研发的不同于公司现已生产的产品和在公司已批量生产的某种产品基础上,在每一季度初发布提出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

2、各相关部门根据《产品研究重点》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再通过市场评估、设备评估、生产力评估、产品检验能力评估、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市场动态及发展产品具备的技术优势,向研发部提出《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开发可行性分析报告。

3、研发部根据公司当年生产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和筛选,根据其重要性和创新性分为A、B、C三类:

A类:

在公司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项目,其实施技术难度大,开发创新(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内容较多的项目,总体技术水平达到部分国际领先水平以上。

B类:

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C类:

为公司改进创新项目,创新技术在公司内部具有良好的推广价值,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公司领先水平。

4、项目产品经专家评议和筛选后,研发部编制公司年度科技研究开发计划书并呈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开发。

5、根据调查分析市场和主要竞争对手产品的质量、价格、市场、使用情况和用户改进要求,销售部门和产品研发部门在每个季度末的20号之前(四季度除外)和在每年的12月10日之前,产品生产单位的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提交下个季度和下个年度的《产品研发项目建议表》。

6、公司员工对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产品制造成本的建议,提出建议上报公司企质办,经评审通过后,转到产品研发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开发。

7、为充分发挥聘请专家的作用,公司将聘请专家参与计划编制、立项评议、项目管理等有关咨询工作。

所聘专家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相关领域或专业工作满5年;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明、实事求是;

(3)、熟悉相关领域和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

8、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科研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9、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明确指定项目组长,中途不得随意变更。

研发部还应组成一个结构精干的项目小组负责项目的开发。

第五条项目管理

一、计划管理:

1、年度计划的编报和审批。

编报年度计划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或实施方案。

总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研发部于上年度的12月份编制,报告董事会审查后下达。

需跨年度的项目,与申报新立项目一起报送。

2、年度计划的实施和检查。

研发部和各相关部门,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经常进行监督、管理,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每半年由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提交上来的年度《产品研发项目建议表》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上报总经理批准。

3、年度计划的调整,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二、经费管理:

1、按项目按进度拨款:

公司要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将研发款项拨付到位,确保研制工作的资金流保持通畅。

2、对每个产品项目实行产品研发经费承包制,经费项目包括:

调研费、差旅费、对外技术合作费、外委试验费、产品鉴定费、专利申请费、加班费和公司规定的完成项目奖励等。

产品试验经费由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查,报总经理批准。

3、产品研发经费按单项预算拨给,单列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由研发部门掌握,财务部门监督,不准挪作它用。

4、为鼓励和激发产品研发人员的研发热情,项目完成后,公司规定的项目奖励必须全额发放到项目小组,每个成员的得奖比例由产品研发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确定,发放方式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5、产品研发成果按销售量提成的奖励和其它奖励按产品研发部门同公司签定的承包协议执行。

三、物资管理:

对于每一项目所需要的物资,要列入企业物资供应计划,并保证科技研发项目所需物资的充足。

用于项目研发的物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成立小组:

每一个立项的项目都要成立项目小组,并设定一名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六条专利申请

1、在注重知识产权的时代,专利申请的成功便意味着对未来市场的拓展和合法垄断,可以延缓同行的进入时机,并能以仿制嫌疑诉讼同行一些企业。

公司必须重视专利申请工作,专利申请工作由专利工作组负责。

2、为避免和应对同行有可能以仿制嫌疑诉讼我公司,项目小组的所有相关保密资料必须存档保存(文本、光盘、软盘等)。

此项工作由产品研发部门负责人负责。

3、产品研发部门,对每项技术研发必须要提出申报专利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4、由总经理办公室、专利工作组负责专利申请的报批工作。

第七条项目的实施

1、新产品开发和产品改进都必须要有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核批准的《产品研发项目任务书》。

由检测部门进行检测,产品检测并经过会签(有关部门)、审核(技术部门负责人)、批准[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后才能进行样试。

2、产品应采用国家标准,在充分满足使用需要的基础上,做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3、每一项新产品和改进产品都必须经过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后方可成批生产,样试和小批试制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具有完整的试制和检测报告。

样试,批试均由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主持召集有关单位进行鉴定。

个别产品变化很小的新品,经检测部门审核、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签字,可以不进行批试,在样品试制后直接办理成批投产的手续。

4、新产品移交生产线由公司技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主持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鉴定会,多方听取意见,对新产品从技术、经济上作出评价,确认项目产品没有问题后,提出是否可以正式移交生产及移交时间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5、批准移交生产线的新产品,必须有产品技术标准、工艺规程、产品流程图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八条项目检查

1、科研项目立项后,立项小组确认项目承担人和参加人,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项目跟踪检查内容:

(1)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是否按项目计划中预订的计划进行;

(2)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导和参加研究工作,是否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参加人;

(3)已有的工作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是否按制度执行;

(4)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其他规定;

(5)有无不符合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和情况。

3、项目主要负责人应保存项目资料特别是原始资料,记载从项目申请、立项、研究到结项全过程的重要情况,收藏有关文字、配方和经费开支等材料。

项目负责人每年年终应填写有关的项目检查表,提交项目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定期向总经理办公室汇报。

4、在项目执行情况的同时,项目小组要经常检查落实科技计划实施情况,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档案。

在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尽可能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条件。

对于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检查表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九条项目变更与解除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项目小组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项目申请:

1、项目小组所需资金长期不落实的;

2、经认证,项目所选技术路线、方案已无实用价值,或依托的研发项目发生较大变化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参加研究开发的合作单位或项目小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致项目无法进展的。

第十条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和结题

1、项目研究应在完成后对其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根据项目申请书内项目完成时间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把项目最终成果上报总经理办公室。

项目的最终成果应是项目申请书所要达到的成果形式。

2、科技开发项目按计划、合同完成后,由项目小组向研发部提出申请鉴定或评审验收申请。

符合鉴定或审评条件的,由研发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或审评。

3、合同完成后,承担单位及时联系有关结题验收事宜,填写结题申请,与研究技术文件一并上报,并由研发部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同意项目结题。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制度由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设计院财务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本院财务管理工作,发挥财务在经营管理方面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2财务室是本院的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科学合理地组织本院的各项财务活动,包括本院日常财务收支、资金的筹集和调配、业务效益分析等。

2.财务收支管理 

  2.1日常性财务收支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工资标准、福利发放、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用等经常性支出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为保证财务的统一性、严肃性,财务报销实行“一支笔”签批制度。

  2.2报销的各类原始凭证,必须是正规税务发票,且字迹清晰,用途清楚,日期签章齐全,数量、金额一致。

否则,财务室不予报销。

2.3 

各室(队)人员因外出审查、培训等各项业务费用的报销,审查需提供审查会通知、会议签到表,培训需提供相关文件,经财务审核后,由室(队)主任汇总,统一报院长批准。

  2.4报销凭证必须由财务室(主管会计)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然后由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2.5当月末发生的经济业务,次月上旬以前须报财务室,特殊情况须说明事由;

拖欠达二个月以上的,财务室不予报销。

3.员工借支管理 

  3.1所有因公借支,须经院长审批。

因审查会或因公出差需借款时,由项目负责人或具体负责人填写借款单,经所在的科室主任审核后,由室主任上报院长审批。

3.2职工因公出差借款标准为住宿费300元/天(标准间两人一间,按实际出差人数计算),餐费每人100元/日。

其他费用不预借款,由职工自行垫付待回院后办理报销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须向院长申请批准)。

  3.3借支职工应严格按还款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借款,(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单上注明还款日期,一般情况,出差以1月为限,特殊情况需跨月的请院长审批)否则,财务室有权扣发其工资、奖金和补助等,并加收1%的月息。

  3.4严禁外单位人员在本院借款,并严禁职工在外以本院名义借款。

  3.5无论任何借款,上次借款未还清的,下次借款一律不再办理。

4.现金、印鉴、票证管理 

  4.1本院现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福利、零星采购、差旅费等。

财务人员不得滥开现金支票提取大额现金。

对大宗材料、设备仪器、固定资产的采购等必须采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

  4.2本院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印章应由专人分管,不得由出纳同时保管。

对外提供财务资料加盖财务专用章时须经院长批准。

  4.3财务人员应严格按国家银行、税务等部门的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票证,不得随意向外提供本院收据、发票,不得借出本院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银行帐号。

5.医药费管理 

5.1职工相关医药费用报销参照市人保局医疗保险制度实施。

6、差旅费管理 

  6.1差旅费的开支范围:

职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车船费(含飞机票和标准保险费)、伙食补助费、出差补助等。

  6.2在徐州市城区范围开会、办公事不得填报出差补助和住宿费。

  6.3食宿、交通补助的报销标准:

  6.3.1食宿补助:

每人每天餐费补助100元,住宿依照标间标准300元以内安排(两人一间,按实际出差人数计算)。

  6.3.2出差补助:

每人每天出差补助50元,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享受出差补助。

7、办公费管理 

  7.1办公用纸张、笔记本等文具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购置和发放,由各部门负责人统一领发。

7.2财务室每月做出材料消耗统计表,并随时与办公室通报情况,以便及时采购入库保障办公用品的正常供应。

7.3部室需到外打印文件或材料,须经办公室审稿批准,月末由办公室统一审核结算。

不经批准,擅自到外打印费用自负。

  7.4公费订阅报刊、杂志、书籍。

由各部室根据需要列出计划、经办公室汇总、报院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征订并收发。

  7.5各部室因工作需要对外发送信函、邮件、传真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7.6本院水电费由财务室按月计数向有关部门交纳。

8、招待费管理 

  8.1本院来客统一由后勤中心接待。

  8.2因业务需要提高招待标准或在外地招待客人的,事先须经院长批准。

  8.3不经办公室安排或院长同意自行招待客人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8.4招待用烟、水果、茶叶等物资,由后勤中心统一采购和分发,有关负责人领用时应办好领用登记手续。

  8.5招待费结算时,先由办公室审核登记,方可到财务室报销。

9、职工教育培训费管理 

  9.1为培养本院所需后备干部和专业人才,由院办公会研究选送学习、培训的职工,其培训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

  9.2对未经本院批准参加学习的职工,其所有学习费用一切自理。

  9.3职工自费培训期间未经院长批准占用工作时间的,作旷工处理。

10、职工子女教育、医药费用管理

10.1职工子女幼儿园期间每年报销教育局额定书本费。

10.2职工子女医药费用报销至小学入学,小学入学后单位报销医疗保险费用100元每人每年,男职工子女当年1至6月份医药费用7月份统一办理报销,女职工子女当年7至12月份医药费用次年1月份统一办理报销。

11、财产管理 

  11.1凡购置资产由各室书面申请报院长批准。

11.2采购金额超过3000元的物品要经集体研究决定且附有审批单、入库单方可报销。

11.3本院所有财产,由财务室统一登记造册。

各部室具体管理所属财产(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

小车、房屋等大型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具体管理;

测量仪器等由勘探队具体管理。

  11.4因使用人或保管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善,致使财物损坏、被盗或遗失的,保管人或使用人照价赔偿。

  11.5对使用年限已到或磨损相当严重的固定资产,各部室应及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报废或处理。

  11.6财产押金、租金及残值变价收入统一交由财务室管理。

  12、财务报表和资料的管理 

  院财务报表和资料属于本院机密,未经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财务报表和资料。

  13、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市局相关财务制度和本规定。

如不严格执行以工作失职论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发现两次扣发一个季度的效益工资,累记违规达到三次,调离工作岗位。

  14、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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