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工程施工合同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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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各省建设厅、各地、市、县建委(建设局)。
1.7合同价款:
指甲乙双方在第6条6.1款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8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8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9图纸:
指由乙方设计并提供,满足甲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0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1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小时或日: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3不可抗力:
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暴风雪、洪水、地震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2批准文号:
2.3资金来源:
2.4承包范围:
2.5承包方式:
EPC总承包(包工包料包设计)
2.6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天。
开工日期:
年月日。
若甲方根据需要调整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2.7合同价款:
本工程承包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技术要求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金额
1
2
3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元整。
(¥元)
备注条款:
本价格为初估价格,最终合同总价以甲方审计的实际工程决算报告为准。
2.8合同价款构成:
包括设计费、制造费、配套件费、组装调试费、检验费、试验费、图纸资料费、涂漆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培训及其售后服务费用及税金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付款方式和条件
3.1设备款付款方式和条件
3.1.1设备价款:
人民币大写元(¥元)。
3.1.2履约保证金:
3.1.3支付时间及数额
付款次序
付款比例(%)
付款金额(元)
付款条件
第一次
合同签订后工作日内
第二次
乙方材料设备进场后工作日内
第三次
完成工程的 %后工作日内
第四次
质保期满后 工作日内
备注:
乙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3.1.4有下述情况时,甲方有权拒付、少付或迟付全部或部分货款:
A.乙方所供设备的各种清单及票据上所列型号、规格、数量等交货结算条件不符合合同或技术附件规定时;
B.票据金额计算错误或单据不全、编号不清时;
C.合同产品实际到货情况与装箱清单不符或货物验收不符合质量和合同要求而未解决时;
D.合同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等,未得到妥善处理时。
3.2工程款付款方式及条件
3.2.1工程价款:
3.2.2工程款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且乙方进场后工作日内
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确认后工作日内
第四条延期开工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4.1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
4.2因甲方提出计划变更或设计变更的;
4.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4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
4.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
4.6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未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
4.7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设备包装及运输
5.1包装标准:
。
5.2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
5.2.1全部合同产品都用箱子进行包装。
材料的包装能满足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及存储的要求。
包装要坚固、牢靠、防腐、防潮;
5.2.2易损件等,要单独包装并标明名称和“易损件”字样;
5.2.3货物的标记按中国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执行。
箱面各种标记必须齐全,如箱号、设备名称、合同号、收货单位、发货单位、收发货站、重量、外形尺寸、吊装位置、防雨、防碎、防倒置标记等;
5.2.4乙方交付的单件合同产品,不同编号不得混合装箱。
多个小箱装为一个大箱时(仅限于同类设备),每个小箱应单独有装箱清单,而大箱装箱单应标明小箱的件数及名称;
5.2.5箱内每个零部件均应挂有标签,标明零部件的项目号、名称、零件图号及所属装配图号、件号和数量等内容;
5.2.6由于乙方包装不善或标记不清所造成的设备丢失、缺损、发霉、锈蚀、受潮和错发等问题,乙方负责修理、补充或更换;
5.2.7每个包装箱内应附装箱单和产品合格证各一份;
5.2.8产品标志和标牌如不完整清晰,乙方负责修理、补充或更换;
5.3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5.4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5运输方式:
发货地点:
。
到达地点:
收货人:
5.6运费及相关费用承担:
5.7设备的运输应符合中国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5.8运输区段:
5.9乙方对合同产品运输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5.10乙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设备的交付与验收
6.1设备交付方式:
6.2设备交付时间和内容:
6.3设备交付地点:
6.4乙方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设备总图及主要技术参数、电气原理接线图、零部件图、操作维护说明书、配件明细表、易损件图、检验记录、试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文件、装箱单等全套资料。
6.5设备验收
6.5.1乙方应在货到后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日通知甲方,甲方应委派人员参加验收;
6.5.2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6.5.3验收结果与合同或技术附件约定不符,乙方应负责修理或更换。
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
7.1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7.1.1本工程安装主材、安装辅材均由乙方按照甲方或合同指定的品牌、厂家进行采购。
7.1.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应按国家及行业标准采购,并要求“三证齐全”,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7.1.3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保管。
7.1.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甲方要求或质量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1.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乙方所采购的材料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
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
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并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乙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
7.1.6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以外,双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8.1工程师
8.1.1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
甲方在开工前日内将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
监理方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工程师,按照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行使权利。
监理工程师行使以下职权需甲方批准:
1)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甲方指定的品牌质量的认质等。
2)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在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1.2乙方派为本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
乙方在更换项目经理前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8.2甲方权利与义务
8.2.1负责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房屋拆迁、障碍物清理以及青苗赔偿等工作,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8.2.2确定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线路的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进行现场交验;
8.2.3负责协调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公路运输道路;
8.2.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电缆、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8.3乙方权利与义务
8.3.1在开工前日内搞好乙方驻地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建设,承担相应的费用;
8.3.2在开工前日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8.3.3工程开工前日内提出书面开工报告。
向甲方提交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
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本月施工进度报表及下月施工作业计划;
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达到竣工条件小时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事故发生后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并在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8.3.4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
8.3.5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及其它处罚;
8.3.6对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设备,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8.3.7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供竣工验收的相关技术资料,参加工程验收,在甲方验收合格后日内办理竣工结算;
8.3.8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规定准备验收;
8.3.9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安全管理部门,经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案后方可实施;
8.3.10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3.1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8.3.12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3.13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九条进度计划及施工技术资料
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日提供。
9.2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
9.3施工技术资料的提供
9.3.1开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图套,国家标准一律由乙方自备。
9.3.2一切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技术问题联系单均采用书面形式,且经设计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条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
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甲方原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乙方原因(包括违背甲方招标要求或设计出现重大失误)变更设计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赔偿由此带给甲方的损失。
第十一条乙方变更设计
11.1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
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
11.2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乙方应在小时内通知甲方,由乙方会同设计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小时内将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提交甲方。
乙方按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由此增减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
第十二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相应顺延工期;
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由于甲方原因需要工期提前时,甲方需向乙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乙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甲方可视为提前及要求已被确认。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设计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有权要求返工、修改,由此而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乙方全部承担。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每月日向甲方提供本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份,并由甲方、乙方、监理方三方确认。
第十六条安装调试与工程验收
16.1安装调试
16.1.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甲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16.1.2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乙方技术人员的错误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甲方设备、材料损坏,乙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16.1.3安装工作完全符合甲方的要求或合同的要求和标准,并且单机试车成功,双方代表可在日内签署安装竣工书。
但不免除乙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
16.1.4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合同或技术附件约定的技术指标,并通过相关环保部门的环境验收评审后,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
16.2工程验收
16.2.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小时内、其它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小时内,乙方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小时内,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16.2.2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七条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17.1设备质量要求:
17.2.2所有设备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当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一致时,以高标准为准。
17.2工程质量规范和工程等级
17.2.1本工程按设计文件、施工图说明书、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应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17.2.2本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
18.1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
技术附件中要求的全部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全部资料。
18.2工程竣工后日内,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或合同的标准,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
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约定的工程质量规范进行工程验收。
验收后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在日内整改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18.3工程竣工后日内,乙方应绘制竣工图一式份,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注核定单编号,提交甲方存档。
其它交工资料的内容与份数按有关规定整理提交给甲方。
18.4工程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负责的调试运行,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18.5乙方负责对环保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第十九条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
19.1甲乙双方约定质保期为12个月。
质保期从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9.2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安排免费培训,帮助他们学会系统的操作和日常维护。
19.3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12个月的免费维修(人为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乙方承诺对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故障及时上门免费维修、调试、处理,并在设备维修期间为甲方提供暂用替换设备,以减少甲方系统停运的时间。
19.4免费维修期满后,乙方提供终身有偿维修服务,服务费用按照同期市场价格计算。
19.5如乙方未及时提供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甲方可另行申请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双倍承担,甲方可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条保密协议
20.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图纸资料及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成果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
20.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与合同有关的资料给出版社和新闻机构发表或学术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进行促销和做广告宣传。
20.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应用本工程图纸资料。
20.4对于乙方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20.5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
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技术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
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因侵权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22.1由于甲方原因,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2.2工程或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22.3乙方保证对所交付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2.4因乙方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结算价%的违约金。
22.5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期限负责整改,并向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2.6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撤出现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2.7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2.8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2.9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索赔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按以下规定向违约方索赔:
23.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3.2索赔事件发生天内,向违约方发出索赔通知;
23.3违约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违约方在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23.4如索赔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施工
24.1与本工程相关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事宜在施工前,由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2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如监理和甲方管理人员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存在,经指出仍未纠正的,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元/每次;
出现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自负。
24.3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乙方承担保护措施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