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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codex@fao.org

 

(GL32-1999,Rev.1-2001)

目录:

前言………………………………………………………………………1

第一节:

范围……………………………………………………………4

第二节:

说明与定义……………………………………………………5

2.1说明………………………………………………………………5

2.2定义………………………………………………………………5

第三节:

标识与声明……………………………………………………8

总则……………………………………………………………………8

有机过渡/转型产品的标识……………………………………………10

非零售包装物的标识…………………………………………………10

第四节:

生产与制作规程…………………………………………………10

第五节:

对附件2中物质的含量要求及各国拟定物质清单的标准……11

清单的开放性……………………………………………………………14

第六节:

检验与认证系统…………………………………………………14

第七节:

进口………………………………………………………………17

第八节:

对准则的不断审核………………………………………………18

附件1有机生产的原则……………………………………………………19

A.植物及植物产品………………………………………………………19

B.家畜及畜产品…………………………………………………………21

一般原则…………………………………………………………………21

家畜来源…………………………………………………………………22

转型………………………………………………………………………23

营养………………………………………………………………………24

卫生保健…………………………………………………………………27

家畜饲养、运输与屠宰…………………………………………………28

圈舍与自由放养场的条件………………………………………………29

粪便管理…………………………………………………………………31

记录与识别………………………………………………………………31

对具体物种的要求………………………………………………………32

C.处理、储存、运输、加工及包装……………………………………35

虫害管理…………………………………………………………………35

加工与生产………………………………………………………………36

包装………………………………………………………………………36

储存与运输………………………………………………………………36

附件2准许用于有机食品生产的物质…………………………………38

预防措施……………………………………………………………………38

表1:

用于土壤施肥与调节的物质………………………………………39

表2:

用于植物病虫害防治的物质………………………………………43

表3:

本准则第三节所指的非农业来源配料……………………………45

表4:

可用于制作本准则第三节所指的农业来源产品的加工助剂……50

附件3检验或认证系统中的最低检验要求与预防措施…………………53

A.生产单位…………………………………………………………………53

B.制作及包装单位…………………………………………………………56

C.进口………………………………………………………………………58

前言

1、制定本准则的目的是为有机食品生产、标识与声明的基本要求提供一致的途径。

2、本准则的目标是:

-保护消费者免受市场上欺骗和欺诈行为及不实产品声明的侵害;

-保护有机产品生产者免受其他农产品冒称有机产品的侵害;

-确保生产、制作、储存、运输及销售各环节能够得到检验并符合本准则;

-协调有机产品生产、认证、识别及标识的法规;

-为有机食品管理系统提供国际准则,以便利针对进口目的对国家系统的等效性予以认可;

-保持和加强各国有机农业体系,从而有助于地方及全球保护。

3、本准则目前阶段是对有机产品生产与销售标准、检验措施及标识要求等要求进行正式的际协调化的第一步。

在这一领域,拟订这种要求及其实施的经验仍十分有限。

此外,世界不同区域的消费者对有机生产方法在某些琐碎但重要的规定上的理解有所差别。

因此,在目前阶段认识到:

-准则是帮助各国制定有关有机食品生产、销售及标识法规的有益法律文件;

-准则需要进行定期改进和更新,以便适应技术进步并采纳实施经验;

-准则不妨碍成员国为维持消费者信心、防范欺诈行为而实施史为严格的措施及更为详细的法规;

在对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适用法规时,应与此类限制性规定具有等效性;

4、本准则为有机生产的田间、制作、储存、运输、标识及销售等各阶段设定了原则,并对允许使用的土壤施肥与调理、植物病虫害防治及食品添加剂与加工助剂等可接受进料提供了说明。

为标识的目的,说明使用了有机生产方法的措辞的使用仅限于处于认证机构或管理当局监督下的经营者的产品。

5、有机农业是有利于环境的从众多方法之一。

有机生产系统的基础是明确严格的生产标准,这些标准为求达到具有社会、生态及经济持续性的最优农业生态系统。

为了更明确地对有机系统予以说明,也使用了“生物学”和“生态”等术语。

对有机食品的要求与对其他农产品的要求的区别在于,生产过程是有机食品识别、标识和声明的内在组成部分。

6、“有机”这一标识术语表示产品是根据有机生产标准生产且经正式确立的认证机构或管理当局认证。

有机农业的基础是尽量少地使用外部进料,避免使用合成脂料和杀虫剂。

由于整体环境污染,有机农业的做法不能保证产品完全没有残留。

但采用了尽量减少空气、土壤和水污染的方法。

有机食品的经营者、加工者及零售者遵守维持有机农业产品完整性的标准。

有机农业的首要目标是使土壤生命、植物、动物和人这些相互依存的生态群落的健康和生产力达到最优化。

7、有机农业促进和加强农业生态系统健康,包括生物多样性、生物圈及土壤生物活动的整体性生产管理系统。

它强调应用优先使用农家投进料的管理方式,考虑到各区域条件应采用因地制宜的系统的情况。

这一目标的实现要通过尽量采用农业的、生物的及机构的方法。

而不是采用合成材料来达到系统内部的所有特定机能。

有机生产系统的设计要做到:

a)加强整个系统内的生物多样性;

b)增加土壤生物活性;

c)维持土壤长期肥力;

d)循环使用植物性和动物性废料,以便向土地归还养分,并因此尽量减少不可更新资源的使用;

e)在局部组织的农业系统中依靠可更新资源;

f)促进土壤、水及空气的健康使用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生产可能对其造成的各种污染;

g)处理农产品时重视使用谨慎的方法,以便在各个环节保持产品的有机完整性和主要品质;

h)在一定的转型时期内(具体时间长短取决于土地历史及所生产的作物和家畜类型等具体因素),为现有农田确立有机生产系统。

8、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密切联系的观念早已得到建立。

市场需求的扩大、生产中经济利益的增长及生产者与消费者距离的增加均促进了外部管理与认证程序的采用。

9、认证的一个必备组成部分是对有机管理系统的检验。

经营者认证程序首先基于由经营者与检验机构合作编制的年度农业企业说明。

同样,在加工环节也要制定可对加工作业及生产条件进行检验和核实的标准。

当由认证机构或管理当局承担检验程序时,必须明确区分其检验与认证职能。

对保持其公正性,负责对经营者认证程序的认证机构或管理当局应与对经营者的认证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10、除直接从农田销售到消费者的小部分农业商品外,多数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要经过确定的贸易渠道,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上的欺骗行为,需要特定措施来确保能对贸易及加工企业进行有效稽查。

因此,对一项程序而非对一个最终产品的规范要求所有有关方面采取负责任的行为。

11、进口要求应基于《食品进出口检验及认证原则》1规定的等效和透明原则。

在接受有机产品进口货物时,各国通常对出口国采用的检验与认证程序及标准进行评估。

12、认识到有机生产系统是不断发展的,也认识到有机原则与标准将在本准则下继续得到发展,法典食品标识委员会应定期对本准则进行回顾审核。

法典食品标识委员会应通过邀请成员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在每次法典食品标识委员会会议前就本准则的修订向法典食品标识委员会提出建议的形式启动这一审核程序。

第一节范围

1.1本准则适用下列带有或计划带有涉及有机生产方法的说明性标识的产品;

a)附件1和3中做出有关生产原则和具体检验规定的未经加工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家畜及畜产品

b)由上述(a)加工得到的供人类食用的加工农作物及畜产品2

1.2在标识或声明(包括广告材料或商业文件)中对一个产品或其配料的描述使用了“有机”、“生物动力”、“生物”、“生态”或在产品投放市场国内购买者暗示该产品或其配料是由有机生产方法获得的类似措辞(包括词缀);

则该产品将被认定带有涉及有机生产方法的说明;

1.3当这些术语明确与生产方法无关联的情形时不适用第1.2段。

1.4本准则的适用不损害管辖第1.1段所述产品生产、制作、销售、标识及检验

1CAC/GL20-1995

2在拟定出家畜来源产品制作中允许使用的非农业来源配料及加工助剂的清单之前,有关当局应各自制定清单。

的食品法典委员会其他规定。

1.5所有由遗传工程/转基因生物生产得到的材料及(或)产品均不符合有机生产原则(生长、生产或加工),因此本准则不予接受。

第二节说明与定义

2.1说明

只有从应用有助于实现持续性生产的生态系统发展,并通过相互依存的生命形式的各种结合提供杂草及病虫害防治、动植物废料的循环利用、作物选择与轮作、水管理、耕耘与耕作的管理方式的有机耕作系统中得到的食品才能称为使用了有机生产方法。

借助优化土壤生物活性与土壤物理及矿物性质并以此作为向动植物提供平衡养分供给及土壤资源养护手段的系统,土壤肥力得到维持和提高。

将植物养分循环利用作为施肥策略的基本组成部分,生产应具有持续性。

促进寄主/天敌平衡关系的建立,增加益虫种群,对虫害及受害植株局部采取生物及耕作防治和机构移除。

以此实现对病虫害的管理。

有机家畜饲养的基础足在土地。

植物和家畜之间建立起和谐的关系并尊重家畜的生理与行为需要。

实现这一目的需要提供优质有机饲料、适当存栏密度、符合行为需要的家畜饲养系统以及尽量减少焦虑并提高动物健康及福利、预防疾病并避免使用化学对抗性兽药(含抗生素)的家畜管理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

2.2定义

在本准则中:

-农产品/农业来源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不含水、盐和添加剂)或动物喂养而销售的所以自然状态或经加工的产品或商品。

-稽查是确定活动及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目标的系统性的,取权独立的检验。

3

-认证是由官方认证机构或官司方认可的认证机构所进行的,就食品或食品管理系统是否符合要求提供书面或等效保证的程序。

对食品的认证可酌性根据一系列检验活动进行,这些活动可以包括持结即时检验、对质量保证系统的稽查及对成品的检查4。

3CAC/GL20-1995

4CAC/GL20-1995

-认证机构是指负责核实作为“有机”产品销售或标识的产品的生产、加工、制作、处理及进口是滞符合本准则的机构。

-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管辖权的官方政府机构。

-遗传工程/转基因生物。

对遗传工程/转基因生物规定以下临时定义5。

遗传工程/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是通过采用非自然发生的杂交与自然再结合的方式对遗传材料进行改变的技术生产得到的。

-遗传工程/转基因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重组脱氧核糖核酸、细胞融合、微观与宏观注射、成囊、基因删除及重合。

遗传工程生物不包括接合物殖、传导与杂交等技术得到的生物体。

-配料是指食品生产或制作过程中使用的且再最终产品中存在,或可能以变化的形式存在的所有物质,含食品添加剂6。

-检验是指对食品或管理食品、原料、加工及销售的系统进行的检查,包括对加工过程及成品的测试,以便核实是否符合要求7。

对于有机食品,检验包括对生产及加工系统的检查。

-标识是指食品附带的标签上呈现的,或在食品附近展示的(包括促销假或赠送目的展示)所有书面、印刷或图形内容8。

-家畜是指所有为食品或食品生产目的而饲养的家养或驯养动物,包括牛(含水牛和野牛)、绵羊、猪、由羊、马、家禽及蜜蜂9。

野生动物的狩猎或捕捞产品不应作为本定义的部分。

-销售是指持货出售或展示出售、报价出售、卖、送货或其他各种形式在市场上出售的行为。

-官方授权是指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正式对一家检验与/或认证机构提供检验与认证服务的资格予以认可。

对于有机生产、主管部门可以将授权职能委托与私人机构。

5由于食品法典委员会未达成遗传工程/转基因生物的定义,为向各务政府适用本准则提供初步指导而特定此定义。

因此,此定义将由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附属委员会根据其他因素进行继续审议。

在过渡期内,成员国也可以采用各国自己的定义。

6《食品法典》卷1A-通用要求,第四节-预包装食品的标识(CODEXSTAN1-1985,Rev1-1991)。

7CAC/GL20-1995

8CODEXSTAN1-1985(Rev1-1991)

9有关水产养殖的规定将在今后制定。

-官方认可检验系统/官方认可认证系统是指由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正式同意或认可的系统。

10

-经营者是指为后续销售目的生产、制作或进口第1.1节所涉及产品或销售此类产品的人。

-植物保护产品是指在食品、农业商品或动物饲料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及加工过程中用于预防、消灭、诱引、驱除或控制病虫害(含有害动物物种)的各种物质。

-制作是指对农产品的屠宰、加工、保存及包装作业以及对有关有机生产方法的陈述的标识进行更改的行为。

-生产是指以农产品在田间的状态提供农产品所从事的作业,包括对产品的初步包装与标识。

-兽药是指为了治疗、预防或诊断目的或为了改变生与机能或习性而对食品生产动力,如产肉或产奶动物、家禽、鱼或蜜蜂,应用或给予的所有物质11。

第三节标识与声明

总则

3.1有机产品质标识应依据《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进行。

12

3.2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才能对第1.1(a)中所指产品的标识与声明引用有机生产方法:

a)此类说明明确表明它们涉及一种农业生产方法;

b)产品是根据第四节的要求生产或根据第七节所规定的要求进口;

c)产品是由受第六节规定的检验措施制约的经营者生产或进口;

d)标识注明从事生产活动的经营者或最近加工作业所依据的官方认可检验或认证机构的名称及/或代码。

3.3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才能对第1.1(b)中所指产品的标识与声明引用有机生产

方法:

a)此类说明明确表明它们涉及一种农业生产方法并与该农产品的名称有关联。

在配料清单中明确做出此种说明的除外;

10CAC/GL20-1995

11《食品法典委员会程序手册》,定义

12CODEXSTAN1-1985,Rev1-1991

b)产品的所有农业来源配料均为或派生于符合第四节要求的产品或根据第七节所规定的要求进口的产品;

c)产品不得含有附件2表3中未列明的任何非农业来源配料;

d)同一配料不得源自有机及非有机混合来源;

e)产品或其配料在制作过程中不得使用电离辐射或附件2表4中未列明的物质进行处理;

f)产品是由受第六节规定的常规检验系统制约的经营者生产或进口;

g)标识注明从事生产活动的经营者或最近加工作业所依据的官方认可检验或认证机构的名称及/或代码。

3.4第3.3(b)段变通的情况。

-在第1.1(b)段所指产品的制作中,可以使用某些不满足第3.3(b)要求的农业来源配料,但最大使用量要限制在最终产品除盐与水以外总配料质量的5%以内;

-在没有该种农业来源配料或其数量不足时,依照本准则第四节的要求。

3.5在根据第八节规定对准则开展进一步的审核前,各成员国可以就有关在其领土销售的第1.1(b)段所指产品问题考虑以下内容:

-对含农业性配料低于95%的产品制定特别标识规定;

-以农业来源配料为基准计算第3.4段(5%)与第3.5段(95%)中的百分比(而不足计算除盐及水以外的所有配料);

-带有过渡/转型标识且含有一种以上农业来源配料的产品的销售。

3.6根据上一段为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产品拟定标识规范时,各成员国可以特别对有机配料含量为95%与70%的产品考虑以下因素:

a)产品符合第3.3(c)、(d)、(e)、(f)及(g)段的要求;

b)有关有机生产方法的说明只能在正面标签上出现,指示相对于含添加剂但不含盐与水的总配料量的百分比约数;

c)各种配料在配料表中以递减次序(质量/质量)公布;

d)配料表中的说明应与配料表中其他的说明使用同种颜色及相同的字体及字号。

有机过渡/转型产品的标识

3.7向有机生产方法过渡的农产品在采用有机方法12个月后生产后只能标识为“有机过渡产品”,条件是:

a)完全符合第3.2与3.3段提及的要求;

b)有关过渡/转型的说明在涉及与全部完成转型的农场及/或农业单位所生产的产品的区别问题上对产品的购买者不构成误导;

c)出现文字形式的说明,如“向有机农业转型的产品”,或产品销售地该国主管部门接受的其他类似词句时,其颜色、字号及字体不得比该产品的销售说明更为醒目;

d)仅含单一配料的食品在其主要展示面上可以标识为“有机过渡产品”;

e)标识注明从事最近制作作业的经营者或所依据的官方或官方认可认证机构的名称及/或编码。

非零售包装物的标识

3.8第1.1段中所指产品的非零售包装物的标识应符合附件3第10段规定的要求。

第四节生产与制作规程

4.1有机生产方法对第1.1(a)中所指产品的生产要求如下:

a)至少应符合附件1的生产要求;

b)在上述(a)不适用时,附件2表1及表2中列举的物质或各国单独批准的符合第5.1节确立的标准的物质可作为植物保护产品、肥料、土壤调节剂使用,条件是根据有关国家法规该国不禁止其相应使用。

4.2有机加工方法对第1.1(b)中所指产品的生产要求如下:

a)至少应符合附件1的加工要求;

b)附件2表3及表4中列举的物质或各国单独批准的符合第5.1节确立的标准的物质可作为非农业来配料或加工助剂使用,条件足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制作的规定及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禁止其相应使用。

4.3有机产品应根据附件1的要求进行储存与运输。

4.4作为第4.1(a)与4.2(b)段规定的变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有关附件1对家畜生产的规定问题上提供更为详细的法规,并为实施期间设定变通规定,以使有机农业操作得以逐渐发展。

第五节对附件2中物质的含量要求及各国拟定物质清单的标准13

5.1为变更第四节所指的允许使用的物质清单,至少使用下列标准。

在运用此标准对用于有机生产的新物质进行评价时,各国应兼顾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

所有新物质均须符合以下总体标准。

a)它们应符合有机生产的原则(参见前言第7段);

b)使用该物质对于特定用途是需要的/不可缺少的;

c)该物质的使用不会造成或促成对环境的有害影响;

d)它们对人或动物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的负面影响最小;

e)无法获得数量充足与/或质量合格的许可使用替代物质。

应根据以上标准进行全面评价,以保护有机生产的完整性。

此外,在评价

过程中还应运用以下标准:

a)若使用目的为施肥或土壤调节——

-它们是获得或维持土壤肥力、满足作物特定养分要求或特定土壤调节及轮作目的而不可缺少,而附件1中的做法或附件2表2中的其他产品无法满足的;

-配料应为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来源的,可以经过以下加工程序:

物理程序(如机械、加热)、酶促程序、微生物程序;

-它们的使用对土壤有机物及/或土壤物理特性无有害影响;

b)若使用目的为植物病虫害及杂草防治

-它们应该是防治有害生物或某种疾病所不可缺少,而且没有其他的生物的、物理的或有效管理措施予以替代

-物质应为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来源的。

可以经过以下加工程序:

物理程序(如机械、加热)、酶促程序、微生物程序(如堆肥、分解);

-但特殊情况下若在诱捕器及撒播器中使用有生化信息素等化学合成产品,且该产品的天然产品数量不足时,可考虑将其添加到清单中,条件是对它们的使用不得在产品的食用部分直接或间接造成残留存在;

c)若作为食品制作或保存的添加剂或加工助剂使用时:

-这些物质是天然存在的并可以经过机械/物理程度(如萃取、沉淀)、生物/酶促程序及微生物程序(如发酵);

13将这些标准向各国政府推荐试用,目的是获得有关全国性有机生产原则与法规的经验。

将在4年内对其进行审核。

审核前,成员国可以执行这些标准或执行它们根据各国自身经验制定的标准。

-或以经由此类方法及技术处理的上述物质数量不足时,则可以考虑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经化学合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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