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设计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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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深、水流、泥沙、波浪、地质等条件和所在海床或河势稳定情况;

(3)工程涉及的通航安全、航道与港区相对关系、港区生产管理要求等;

(4)施工可行性;

(5)技术经济合理性等。

3.0.6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设计应具备以下资料:

(1)原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竣工资料等;

(2)近期检测和评估报告;

(3)水文、地质和最新地形资料;

(4)构筑物使用状态、周边构筑物现状情况等调查资料;

(5)历史原型观测资料和维护报告;

(6)现场施工实施条件、施工能力及要求等资料;

(7)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3.0.7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结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使用年限、使用要求、损坏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原码头结构的安全等级,按相应的规范确定,宜与原码头结构一致。

3.0.8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后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结构检测与评估报告结论、使用要求和改造措施等综合论证确定。

3.0.9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的规定,采用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法,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0.10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作用与作用效应组合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144-1)、《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167)等的有关规定。

3.0.11码头结构的计算模式应符合结构加固改造前后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既有结构尺度应采用实测值,新增结构尺度应采用设计值。

既有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指标应采用检测确定的标准值,但不应大于原设计标准值。

3.0.12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对既有结构承载能力的评估应充分考虑结构损坏、材料劣化等的影响;

缺乏资料或情况复杂时,可采用载荷试验方法验证结构的承载能力。

3.0.13码头结构加固改造采用的钢材、钢筋、混凝土和结构胶粘剂等加固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且加固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3.0.14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设计应与施工工艺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和部件与既有结构联接可靠,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3.0.15码头结构构件修补加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修补加固技术规范》(JTS311)等的有关规定。

3.0.16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应结合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进行耐久性设计。

3.0.17加固改造的新结构可结合既有结构已设置的沉降、位移固定观测点情况增设观测点,并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必要时,设计应对施工期提出监测要求。

3.0.18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设计应明确施工技术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和《港口水工建筑物修补加固技术规范》(JTS311)的有关规定。

3.0.19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改造后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对于改造后的重要结构,应进行正常的检查与维护,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310)和《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S235)的有关规定。

经加固或修补的结构,应定期跟踪检查,检查时间间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修补加固技术规范》(JTS311)等的有关规定。

3.0.20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设计方案应充分利用既有结构及设施,并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相关标准的要求。

3.0.21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附属设施应结合加固改造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的有关规定。

4检测、评估与状态判别

4.0.1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前应对结构现状进行检测与评估,并应根据加固改造的目标及检测评估的结论对既有码头结构进行状态判别。

4.0.2码头结构检测应根据结构特点、检测与评估技术要求等,经初步调查后制定技术方案。

检测与评估技术要求应包括检测与评估内容、范围、测点布置、检测数量、检测方法、检测与评估成果要求、附图和其他相关要求。

4.0.3检测与评估前应进行初步调查,包括以下内容:

(1)原勘察设计文件和竣工资料;

(2)码头结构运营期等历史资料;

(3)码头结构检查与维护资料;

(4)现场考察。

4.0.4码头结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环境调查;

(2)结构构件破损检测;

(3)结构位移与变形检测;

(4)结构耐久性检测;

(5)必要的结构试验检测。

4.0.5码头环境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码头水域的波浪、潮流、冰情等水文条件;

(2)风况等气象条件;

(3)工程地质条件;

(4)地震情况;

(5)码头水域水质情况;

(6)码头前沿水深及冲淤变化;

(7)荷载情况。

4.0.6高桩码头、重力式码头、板桩码头、斜坡码头和浮码头等结构构件破损检测、位移与变形检测和耐久性检测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S304)的有关规定。

4.0.7既有结构承载能力的检测,情况复杂时可采用原型载荷试验方法,载荷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结构试验检测技术规范》(JTS/T233)的有关规定。

4.0.8码头结构既有应力状态检测可采用应力释放法,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结构试验检测技术规范》(JTS/T233)的有关规定。

4.0.9码头结构的评估应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评估,评估的项目及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结构或构件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评估方法和分级标准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S304)的有关规定。

4.0.10码头结构检测资料不足以进行评估时,应进行补充检测或试验。

分析精度难以达到要求时,可通过原型载荷试验等方法进行检测评估。

4.0.11码头结构状态判别应综合考虑结构构件评估等级、构件重要程度、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后的使用要求等因素,经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以及结构剩余使用年限等状态的结论。

4.0.12码头结构状态判别应具备以下资料:

(2)加固改造使用要求;

(3)码头结构原型观测、检查和维护资料;

(4)码头结构使用历史、荷载变化情况;

(5)检测与评估报告;

(6)现场环境条件等。

4.0.13码头结构位移与变形异常时,状态判别应分析其产生原因以及对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的影响;

码头结构裂缝超标时,状态判别应分析判断裂缝成因和发展趋势。

5高桩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5.1一般规定

5.1.1对既有高桩码头结构的加固改造设计,应根据状态判别结果和加固改造目标,按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选用合适的加固改造方案。

5.1.2高桩码头加固改造中新增结构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167)的有关规定。

对既有结构构件的加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修补加固技术规范》(JTS311)的有关规定。

5.2加固改造主要方式

5.2.1高桩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式应根据既有码头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改造后功能要求以及船型、船舶系靠泊要求等确定,可采用设置分离式墩台、设置前方桩台、设置柔性靠船桩、局部加固、板桩加固或调整护舷等方式。

5.2.2高桩码头结构加固改造采用设置分离式墩台方式(图5.2.2)时,可根据到港船舶尺度,将码头前方桩台部分结构拆除或直接在既有码头结构前方,新建与既有结构分离的系、靠船墩结构,独立承受船舶荷载作用。

设置分离式墩台方式按照新建墩式结构的位置不同,可采用墩面与码头面等高平齐的等高分离式、墩面低于码头面的嵌入分离式和在既有码头前沿线外设置墩台的前方墩台式。

采用设置分离式墩台方式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5.2.2设置分离式墩台方式图示

(a)等高分离式;

(b)嵌入分离式;

(c)前方墩台式

1-独立墩台结构;

2-既有码头前沿线;

3-前方桩台;

4-后方桩台;

5-引桥;

6-驳岸线;

7-外移后的码头前沿线

5.2.2.1墩体结构形式应根据使用要求、施工能力和自然条件确定,宜采用实体式。

5.2.2.2采用设置分离式墩台方式,宜在新结构与既有结构之间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缝宽可根据结构变形条件确定。

伸缩缝内应采用柔性材料填充。

5.2.3设置分离式墩台方式的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设置分离式墩台方式可用于既有码头结构基本完好,码头结构水平承载力和刚度不能满足船舶系缆力和撞击力作用的情况。

5.2.3.2改造后码头前沿线不允许超出既有码头结构前沿时,可将码头前方桩台部分结构拆除,增设若干系、靠船墩台结构。

墩台结构根据施工水位条件可选择等高分离式或嵌入分离式。

5.2.3.3改造后码头前沿线允许超出既有码头结构前沿时,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可采用在既有码头结构前沿新建桩基墩台结构的前方墩台式。

5.2.4高桩码头结构加固改造采用设置前方桩台方式(图5.2.4)时,可在既有码头结构前方新建桩基平台结构,并形成与原结构共同受力的组合结构。

采用设置前方桩台方式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5.2.4设置前方桩台方式图示

1-新建桩台;

2-外移后的码头前沿线;

3-原码头前沿线;

4-前方桩台;

5-后方桩台;

6-引桥;

7-驳岸线

5.2.4.1既有码头前沿线外新建桩台部分为非独立结构时,应采用合适的连接方式使新结构与老结构能够协同工作,共同受力。

5.2.4.2既有码头前沿线外新建桩台部分为独立结构时,大型装卸机械的前后支腿应设在同一桩台上,新结构与老结构之间的结构缝宽度可按计算确定。

5.2.5设置前方桩台方式可用于既有码头结构基本完好,码头前沿线允许前移,装卸工艺设备可满足装卸要求或可按新要求改造,既有码头结构能够适应新的装卸工艺荷载以及码头前沿有浚深要求的情况。

5.2.6高桩码头结构加固改造采用设置柔性靠船桩方式(图5.2.6)时,可在既有码头结构前方设置柔性靠船设施,可由柔性靠船设施单独承受船舶撞击力或与既有码头结构共同承受船舶撞击力。

采用设置柔性靠船桩方式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5.2.6.1柔性靠船桩宜采用钢管桩或钢管混凝土复合桩,连接平台宜采用钢结构。

5.2.6.2柔性靠船桩应根据地基土的性质、船舶撞击力、作业变形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确定桩的布置、桩的截面和入土深度。

图5.2.6设置柔性靠船桩方式图示

1-新设柔性靠船桩;

3-码头平台;

4-引桥;

5-驳岸线

5.2.7设置柔性靠船桩方式可用于既有码头结构能够适应新的靠泊船型的系泊和装卸工艺的要求,维持码头前沿线位置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将船舶停泊位置适量外移、前沿泥面适当浚深的情况。

5.2.8高桩码头结构加固改造采用局部加固方式(图5.2.8)时,可在既有码头结构不同部位通过增加桩基础或扩大码头主要梁板构件尺度等,并与既有码头结构结合成整体结构。

采用局部加固方式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5.2.8局部加固方式图示

(a)前节点局部加固;

(b)中部节点局部加固;

(c)后节点局部加固

1-新设桩基;

2-码头前沿线;

4-引桥;

5-驳岸线;

6-新增平台;

7-新增桩基(或节点)

5.2.8.1局部加固方式加固位置应根据既有结构的布置、船型、装卸工艺等情况确定。

既有结构排架前端或后端外侧有合适的空间时,宜在端部增设基桩,并与原排架结合成整体;

没有合适的空间时,宜在主要的受力节点处增设基桩,并通过局部放大桩帽或横梁结合成整体。

5.2.8.2增设的桩基宜进入良好持力层,同一桩台的基桩桩端宜位于同一土层,且桩底高程不宜相差太大。

5.2.8.3增设的加固构件应与既有结构可靠连接。

5.2.9局部加固方式可用于既有连片式码头结构刚度和承载能力等整体工作性能不能适应船舶靠离或装卸工艺使用要求的情况。

5.2.10高桩码头结构加固改造采用板桩加固方式(图5.2.10时,可在高桩码头前沿或后方设置板桩墙结构。

图5.2.10板桩加固方式图示

1-前板桩;

5.2.11码头结构能够满足船舶荷载和装卸工艺荷载使用要求,码头岸坡整体稳定性因码头前沿浚深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在码头前沿打设板桩加固方式;

条件允许时也可采用在码头平台后设置提高驳岸稳定性的板桩墙结构。

5.2.12高桩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可在既有码头结构前方改造护舷设施,提高护舷性能,提升码头靠泊等级,采用调整护舷方式(图5.2.12)。

调整护舷方式可与其他结构加固改造方式联合使用。

采用调整护舷方式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2.1护舷与码头间需采用连接平台时,连接平台应采用具有足够刚度的钢质结构;

5.2.12.2联合使用其他结构加固改造方式应符合其相应的规定。

图5.2.12调整护舷方式图示

1-新设护舷;

4-后方平台;

6-驳岸线

5.2.13调整护舷方式可用于维持码头前沿线位置基本不变、满足新的靠泊船型和装卸工艺要求的情况下,将船舶停泊位置适量外移、前沿泥面少量浚深的情况。

护舷为非标产品时,其性能参数应通过试验核定。

5.2.14高桩码头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构件加固的具体方式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修补加固技术规范》(JTS311)的有关规定执行。

5.2.15码头前沿、桩基区或岸坡结构局部出现冲刷影响结构安全时,宜采用抛石或袋装混凝土等保护措施。

5.2.16混凝土桩顶部破损时,可采用局部补强的方法,将横梁或桩帽局部降低高程包覆破损桩顶。

桩身破损时,可采用包覆修补、加固等方式。

5.2.17护舷老化、变形、损坏、脱落及螺栓、垫板、吊环、锚链锈蚀等应进行维修或更换,维修或更换后的护舷变形-反力曲线等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5.3结构计算

5.3.1高桩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5.3.1.1下列情况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1)码头整体稳定、岸坡和挡土结构稳定;

(2)桩基的承载力;

(3)桩和柱的压屈稳定;

(4)上部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

5.3.1.2下列情况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1)混凝土构件的抗裂或限裂;

(2)结构和构件的变形。

5.3.2结构计算模型应根据既有结构、新设结构、结构体系转换状况和各结构的实际受力状况确定,结构分析宜采用空间模型计算,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和验算。

5.3.2.1桩土相互作用可按M法或假想嵌固点法。

5.3.2.2桩的轴向刚性系数计算应考虑码头港池浚深的影响。

5.3.2.3桩的计算应分析新设桩基与既有桩基的相互影响。

5.3.2.4既有结构与新设结构施工期内力应按相应的施工状态进行计算。

5.3.3结构计算应比较码头下回淤岸坡与原设计状态的差异,采取合理的计算方法分析此差异对于结构产生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1淤积岸坡对高桩码头的作用应与码头结构其他作用进行组合。

5.3.3.2淤积岸坡作用的土压力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5.3.3.3淤积岸坡对于码头结构的作用可采用数值模拟方法进行计算。

5.3.4码头岸坡稳定验算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地基设计规范》(JTS147)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考虑港池浚深的影响。

5.3.5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码头结构应进行结构抗震设计,并应验算新设结构、既有结构和连接结构的变形,变形应协调。

5.3.6结构构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和《水运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S152)等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5.3.7当采用增设板桩加固方式提高驳岸稳定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167)的有关规定进行新增设的板桩结构的强度和变形计算。

5.4构造

5.4.1高桩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设计时新老混凝土结构分缝处的缝宽可取20mm~30mm。

当有抗震要求时缝宽应根据计算确定。

5.4.2高桩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时,上部结构底面高程应考虑施工水位、波浪对结构的作用和检修等因素综合分析后确定。

5.4.3加固改造采用设置分离式墩台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采用实体式的墩体厚度根据使用要求和受力情况确定,但不小于1.5m。

(2)墩体结构边缘至最外一排基桩外边缘的距离,桩径或桩宽小于1000mm时,取0.5倍桩径或桩宽,且不小于300mm;

桩径或桩宽大于等于1000mm时,取不小于0.4倍桩径或桩宽,且不得小于500mm。

(3)其它构造要求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167)的有关规定。

5.4.4加固改造采用设置前桩台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4.4.1前桩台结构分段长度应根据本地区的温度差、平面布置形式、上部结构的特性、桩的自由长度和刚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前桩台为独立结构,上部结构为装配整体式结构时,分段长度宜取60m~70m;

上部结构为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时,不宜大于35m;

经可靠论证,分段长度可适当增减。

前桩台与既有结构连接时,伸缩缝应与既有结构的伸缩缝对应。

5.4.4.2前桩台采用有轨装卸设备时,应防止桩台相邻两段水平位移差异影响有轨装卸机械行驶,分段处可采用悬臂结构。

5.4.4.3桩台悬臂分缝宜做成凹凸缝,凹凸缝的齿高可取200mm~400mm,齿宽不宜过短;

平行于码头前沿线沿桩台宽度方向的缝应紧密接触。

桩台结构承受较大水平荷载时,凹凸缝截面改变处应适当加强。

5.4.4.4预制构件的搁置面宜采用水泥砂浆找平,砂浆厚度宜取10mm~20mm,砂浆强度等级应不低于M20。

5.4.4.5板的搁置长度应根据计算确定,简支板不宜小于200mm,叠合板不宜小于150mm。

单向板沿宽度方向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5mm。

5.4.4.6预制纵梁、横梁的搁置长度应根据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00mm。

5.4.5加固改造采用设置柔性靠船桩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4.5.1柔性靠船桩的设计桩长应满足计算要求且应根据加固结构的重要性、地质条件和冲刷情况等因素适当增加,增加值可取2m~5m。

5.4.5.2柔性靠船桩在泥面下第一弯矩峰值附近部位应采取增加局部刚度的措施。

5.4.5.3柔性靠船桩桩位布置宜考虑沉桩偏位影响,留有足够的变形空间。

5.4.5.4柔性靠船桩宜等间距布置。

柔性靠船桩兼有系缆功能时,应设置安全通行设施,设施单端可滑移。

5.4.6加固改造采用设置局部加固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4.6.1增设的桩帽平面形状可采用矩形、圆形或多边形等型式。

桩帽外包最小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167)的有关规定。

5.4.6.2桩帽的高度应根据计算确定,并考虑桩伸入桩帽的长度,以及桩顶钢筋长度、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桩芯钢筋长度或钢管桩锚固铁件锚固长度等构造要求。

桩帽高度不宜小于0.5倍桩帽宽度,且不得小于600mm。

5.4.7调整护舷改造方式宜采用标准产品,护舷采用非标产品时,其性能参数应通过试验核定。

5.4.8新老混凝土结构连接时,新老混凝土结合面处,原构件表面应凿成凹凸差不小于6mm的粗糙面。

混凝土浇筑前结合面处宜采用涂刷结构界面胶(剂)、设置凹凸槽、植筋等措施。

5.4.9高桩码头结构构件加固改造后,应避免局部加强或刚度突变而形成新薄弱部位。

5.4.10混凝土构件加固改造中新增受力钢筋与既有受力钢筋应保持整体受力。

新老构件之间钢筋的连接宜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

受力状态时钢筋不应采用电焊。

5.4.11当新老结构的连接采用植筋形式连接时,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新增构件为悬挑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5。

(2)当新增构件为其他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

(3)锚固部位的原构件混凝土无局部缺陷。

若有局部缺陷,先进行补强或加固处理后再植筋。

5.4.12植筋的锚固深度应根据设计计算确定,并应进行抗拔力试验,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有关规定。

5.4.13高桩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既有结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3.1宜采用无损拆除的方法,对损坏部分应按原结构形式及使用技术要求进行维修加固。

5.4.13.2应加强对既有结构缝的保护。

5.4.13.3上部结构拆除时,应防止桩头破损。

5.5施工要求

5.5.1设计应对施工期受力状态、既有结构拆除、卸荷、岸坡清淤、沉桩、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等提出明确的施工技术要求。

5.5.2新老结构的结合部位应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新增结构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和《港口水工建筑物修补加固技术规范》(JTS311)的有关规定。

6重力式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6.1一般规定

6.1.1对既有重力式码头结构的加固改造设计,应根据状态判别结果和加固改造目标,按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选用合适的加固改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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