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员考试题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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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7、在正常运行的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均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18、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19、虽然静电电压很高,但电量不大,所以危害不太大。
20、电气设备过热可能会引发电气火灾。
21、人的基本安全素质包括:
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意识。
22、一个人对硫化氢的敏感性随其与硫化氢接触次数的增加而增加。
23、在生产条件下毒物主要经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进入人体。
2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25、控制事故的本质安全化方法就是设法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26、在进行机械安全风险评价时,对于那些可能导致最严重的损伤或对健康的危害,如果发生概率极低,就可以不必考虑。
27、静电电压不会引起火灾。
28、液化气钢瓶严禁躺倒放置,严禁加温爆晒液化气钢瓶残液。
29、在爆炸危险环境中,良好的通风装置能降低环境的危险等级。
30、硫化氢监测仪为精密仪器,不得随意拆动,以免破坏防爆结构。
31、施工现场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生产等相关人员对搭设完成后的脚手架进行验收。
32、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作业时,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许可证中提出相关注意事项,而不办理其它作业许可证。
3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技术隐患的企业,要予以查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4、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5、装卸易燃液体的管道,管道内表面越光滑,产生的静电荷越多;
液体流速越快,产生的静电荷则越少。
3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37、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机动车行驶证可以不用随车携带。
38、《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9、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4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与员工宿舍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41、所有开关箱、配电箱(柜)应有安全标识。
42、电气设备着火后就不带电了。
43、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4、劳动者不履行学习和掌握职业卫生知识等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开除。
45、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
46、单位在购置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以及漏电保护器等电气元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其鉴定证书、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47、为了确保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现场应设置风向标。
48、安全教育培训是人员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安全管理工作中永恒的主题。
49、当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或可燃粉尘与空气混合浓度高于爆炸上限时一定发生爆炸。
50、发放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三证”“一标志”。
即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
51、固定式配电箱,其箱底距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小于l.3m。
52、绝缘、检测工具应妥善保管,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53、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54、如遇供气突然中断,燃气器具开关及灶前球阀同时关闭,直至正常供气通知,方可继续使用。
55、现场低压设备检修可以不用执行停电挂牌制度。
56、有防静电接地夹的设备,要经常检查接地夹两端接触金属的情况。
57、在机器运行的正常状态下没有危险,只有在非正常状态才存在危险。
58、《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经批准可以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5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0、安全色要根据信息内容,按规范正确使用。
黄色常表示正常工作状态。
61、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62、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小于临界量的单元。
63、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64、灭火基本方法有冷却法、窒息法、隔离法三种。
65、劳动防护用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故要求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6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67、可以将燃气管道、阀门、流量表装在墙壁的柜内。
6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69、在触电事故中,电击和电伤不会同时发生。
7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由于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所以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活动。
71、燃气用户室内管线、阀门、炉具等设施要做到无缺件、无破损、无漏气,报警器安全可靠,灵活好用。
72、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
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73、劳动保护法不包括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规制度。
74、使用天然气,炉具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5、在生产过程中,事故是仅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但不包括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76、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到明火就会发生爆炸。
77、《安全生产法》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经理。
78、在常温常压下,干燥的硫化氢对金属材料无腐蚀破坏作用。
79、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安全主管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80、燃气热水器可以使用家中的卫生间排气管道。
81、油气集输泵站、管线进行多处用火时,相连通的各个用火部位不应同时进行。
上一处用火部位的施工作业完成后,方可进行下一个用火部位的施工作业。
83、液体表面的蒸汽与空气不能形成可燃气体。
84、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85、在易燃易爆场所工作时,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86、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高处作业时,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8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8、电流在接地点流入地下时,人在接地点周围,两脚之间出现的电压称为跨步电压。
89、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90、雷击时,如果作业人员孤立处于暴露区并感到头发竖起时,应该立即双膝下蹲,向前弯曲,双手抱膝。
9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较大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92、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9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l小时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9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5、对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提醒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
9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l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9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9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99、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组建成立的,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法律责任。
100、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10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不一定必须取得国家统一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02、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
降低工资、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103、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104、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会有负面影响,引起恐慌,增加思想负担,不利于安全生产。
105、泡沫灭火机不宜用于扑救带电设备和轻金属的火灾。
106、燃气管道、设施经统一安装验收后不能任意改动。
107、《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凡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下限的经济处罚。
108、电视机着火用毛毯、棉被覆盖时,人要站在电视机前面。
109、硫化氢可以以气态的形式存在,不会存在于井内的钻井液中。
110、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11、有毒作业是指职工在存在生产性毒物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和劳动的作业。
1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113、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二日。
114、爆炸危险场所的灯具应是防爆型的。
115、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可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116、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117、燃气热水器必须安装烟筒,使废气排除出室外。
118、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119、正常作业活动定期进行危害识别,当方法、工艺、技术、材料、设施、人员、环境等发生变更时,应在作业完后进行危害识别。
120、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12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对重大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
122、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123、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告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124、企业的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负法律责任。
125、防护直击雷的主要措施是装设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
126、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
127、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连在一起也可起到防触电作用。
128、紧急停车开关的形状应区别于般控制开关,一般为红颜色的蘑菇头形状。
129、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不仅是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限制到最高程度。
130、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两种。
131、钻探含硫化氢地层前,应从当地气象资料中了解当地盛行风的方向。
132、严禁使用自制炉具使用天然气。
133、受限空间作业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配戴长管呼吸器时,要检查其气密性。
134、在特别潮湿场所或导电良好的地面上,若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行灯电压可以是36V。
135、灭火器材设置点附近不能堆放物品,以免影响灭火器的取用。
136、装用漏电保护器,是基本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137、严格按照“三先三后、八不准”和“两紧一通”的规定使用天然气。
138、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不用安装漏电保护器。
139、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14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但不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
14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42、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143、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144、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可以随意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145、电流为100毫安时,称为致命电流。
146、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147、某些钻井液处理剂在高温热分解作用下,会产生硫化氢。
148、加强应急管理的目的是减少事故频度、防止事故事态扩大,从而降低事故造成的各类损失。
149、《安全生产法》不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适用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管理。
150、电脑着火了,应拔掉电源后用水灭火。
151、家用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可以用湿手操作开关。
15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153、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现场员工要立即处理。
154、高处作业允许从上往下抛掷任何物料、工具和施工垃圾等。
15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56、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157、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158、在易燃环境中不要穿化纤织物的工作服。
159、天然气无色,比空气轻,在空气中天然气的浓度只要达到5%~15%时,遇明火就会爆炸。
160、火灾的形成过程般分为初起、成长、猛烈、衰变四个阶段。
16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162、物质燃烧放出的热能,通常是以热传导、热对流和热辐射三种方式向外传播,其中以热对流对扩大火灾的影响作用为最大。
163、接触较高浓度硫化氢后可出现头痛、头晕、乏力、供给失调,可发生轻度意识障碍。
164、从事视屏作业引起的视力下降,或者职业压力过大造成的心理紧张,不属于法定职业病的范畴。
16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166、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公布。
167、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规定,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相应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16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169、硫化氢只存在于石油工业的各个环节中。
170、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171、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172、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173、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74、无论固体、液体还是气体的燃烧都不是本身在燃烧,而是该物质分解、蒸发出的气态产物在燃烧。
175、接触极高浓度硫化氢后可先出现呼吸浅而慢,随之呼吸聚停。
176、配送电单位送(停)电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电工作业证;
而施工单位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可以没有电工作业证。
177、从事两种特种作业的人员,只要参加其中一种的特种作业培训与考核,即可上岗操作两种特种作业。
178、当怀疑气管、阀门等漏气时,可用肥皂水或高泡洗衣粉水刷在阀门、管道、接头等处,如有鼓泡现象,则有漏气点。
179、某储存区储存煤气、汽油两种物质,其储存量分别是20t、17t,I临界量分别是20t、200t,则储存区属于重大危险源。
180、《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因此,自然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181、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82、冬季气温低,液化石油气挥发性差,不易引起火灾。
183、漏电保护装置主要用于防止损坏设备。
184、气瓶使用时,一般应立放(乙炔瓶严禁卧放使用),小心靠近热源。
与明火、可燃与助燃气体气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米。
185、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186、使用燃气的用户有义务配合燃气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
187、每次评审后对预案的不符合项应及时修订、完善。
188、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189、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受压元件必须设置安全阀。
19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危险源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91、在开关上接引、拆除I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配电箱(柜)应上锁挂牌。
192、《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193、阻火装置的作用是防止火焰窜入设备、容器与管道内,或阻止火焰在设备和管道内扩展。
常用的阻火装置有安全水封、阻火器和单向阀。
194、当硫化氢浓度在工作环境达到20ppm时,应戴上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在工作场所工作。
195、如果一种危险物具有多种事故形态,且它们的事故后果相差大,则按后果最严重的事故形态考虑。
196、《安全生产法》中所规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统称。
19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仅要涵盖有关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而且要涵盖所有岗位、所有人员的责任。
198、劳动者离岗前6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