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实施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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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注册专业如下:
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
每个申请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八条通过认定符合条件的~贵州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发给《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和“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
。
第九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和执业印章是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第十条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时~每人只能申请一个专业注册。
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一,,
,二,省建设监理协会出具通过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认定的审批文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除,二,项材料外~以上材料在申报资格认定时一并提供。
第十一条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3年。
申请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二,,
,二,《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人没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
延续注册在《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内页由省建设监理协会加盖骑缝印章.
第十二条变更注册
申请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三,,
二,《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监理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五,申请人没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
第十三条增项注册
取得《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后的人员~可向委员会申请增项注册.申请增项注册需要提交与增项专业相关的材料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申请增项注册外~尚应提供:
,一,《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四,,
二,《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和执业印章,
增项注册在《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证书内页由省建设监理协会加盖骑缝印章。
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格认定、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资格认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第十五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六条注销注册
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贵州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在执业期间申请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
申请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五,,
,二,《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上述情形的证明。
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贵州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建设监理协会举报.
第十七条重新注册
被注销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初始注册的要求申请重新注册。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六,,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八条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因遗失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建设监理协会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七,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九条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建设监理协会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二十条省建设监理协会对申请办理认定、注册有关手续~应当在收齐申请材料后~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办结:
,一,在委员会完成初审后~资格认定与初始注册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变更、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和执业印章
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制作.
一,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
1、证书编号由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注册编号的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第1、2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级代码~如贵阳为“51”、黔西南为“59”等。
2,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3,5—9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地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例如:
编号510700001~表示该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的现注册地是贵阳~首次注册年份为2007年~首次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
2、数字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
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数字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3、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二,执业印章
1、执业印章式样
执业印章式样如下图:
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
姓名:
校验码:
注册专业:
注册单位:
注册编号:
有效期限至:
年月日止
1,印章形状为长方形~长为78mm、宽为39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的字体为:
仿宋体、12号字。
2、执业印章校验码
印章校验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
初始注册时校验码为00~第1次补办为01~最多次数为99。
3、注册专业简称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冶炼工程专业简称“冶炼"
~矿山工程专业简称“矿山"
~化工石油工程专业简称“化工"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简称“电力”~林业及生态工程专业简称“林业”~铁路工程专业简称“铁路”~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简称“港航”~航空航天工程专业简称“航空"
~通信工程专业简称“通信”~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
各专业简称之间由一个顿号“、”连接~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4、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第三章执业
第二十二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应当仅受聘并注册于一家具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只能在贵州省境内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可担任二等及以下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四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至二十二条中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受委托事务~并对其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以及出具的证明、报告或者其他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改正,发现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的~应当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并改正,发现施工中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改正。
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及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担任合同约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变更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并在3日内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于注册地在贵阳地区以外、于2006年底前已取得乙级及乙级以下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标准考核时~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可等同于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九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96学时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作为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二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贵州省省级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参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