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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起始日

本确认书签署后甲方首次接受并开始执行乙方交易意向指令之日,具体以交易告知函为准。

一.2到期日

 

一.3交易期限

自起始日起的【】个月届满之日,以交易告知函为准。

交易到期前30天,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双方就延期事宜达成一致的,需另行签署书面文件进行确认。

如在按照上述约定所确定的到期日(即“原定到期日”)仍存在未能平仓卖出的标的证券,乙方应自原定到期日(含)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及时向甲方发出交易意向(平仓卖出),以便甲方及时平仓卖出全部标的证券;

如自原定到期日(含)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仍未能平仓卖出全部标的证券,则自原定到期日后的第十五个交易日起,甲方有权不再接受乙方的任何交易意向并有权自行平仓卖出全部标的证券,平仓卖出的方式、时间、价格等由甲方自行决定。

出现前述情形时,到期日顺延至全部标的证券平仓卖出操作完成之日。

自原定到期日起,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的对冲买入交易意向。

“起始日”(含)至“到期日”(含)的期间。

一.4估值日

一.5估值时间

“起始日”(含)至“到期日”(含)的交易日。

每个估值日的收盘时点,标的证券停牌时除外

一.6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

证券代码

持仓额度上限

任一标的证券持仓额度超出限制的,甲方有权拒绝该标的证券的对冲买入交易意向;

该条并不影响甲方依据本确认书其他约定部分或全部拒绝标的证券的对冲买入交易意向的权利。

持仓额度=标的证券的单位持仓成本*持仓标的数量。

一.7标的数量

一.8对冲价格

一.9名义本金

一.10名义本金的重置

一.11标的市值

一.12对冲交易

一.13甲方交易金额

一.14对冲收益

一.15交易费用

甲方根据本确认书的约定对冲买入或平仓卖出标的证券的数量(即成交标的数量)或对冲交易后持有标的证券的数量(即持仓标的数量),不同标的证券的数量应分别计算。

甲方根据本确认书的约定每次对冲买入或平仓卖出标的证券的平均成交价(含交易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四舍五入)。

其中,每次对冲买入标的证券的平均成交价=(成交金额+交易费用)/成交标的数量,每次平仓卖出标的证券的平均成交价=(成交金额-交易费用)/成交标的数量,成交金额指甲方该次对冲买入或平仓卖出标的证券的实际成交金额,成交标的数量指甲方该次对冲买入操作的实际对冲买入数量或平仓卖出操作的实际平仓卖出数量。

甲方首次接受乙方交易意向对冲买入标的证券后的名义本金=成交金额+交易费用。

之后,甲方每次接受乙方交易意向进行对冲交易或甲方每次接受乙方提取现金的申请时,名义本金将于对冲交易操作完成或甲方完成现金提取金额支付当日进行重置。

对冲买入重置后的名义本金=重置前的名义本金+成交金额+交易费用;

平仓卖出重置后的名义本金=重置前的名义本金-(成交金额-交易费用);

乙方提取现金重置后的名义本金=重置前的名义本金+现金提取金额。

标的市值=∑单支标的证券市值,其中单支标的证券市值=单支标的证券的持仓标的数量×

估值日该标的证券的价格;

其中,在甲方实施本确认书第8.7条第

(2)项约定的强制平仓线实时盯市管理中,实时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用于计算标的证券市值的“估值日该标的证券的价格”采用估值日该标的证券的市价;

其他情形下用于计算标的证券市值的“估值日该标的证券的价格”采用估值日该标的证券的收盘价。

甲方为接受乙方交易意向而进行的对冲操作,包括对冲买入标的证券和平仓卖出标的证券。

甲方交易金额=MAX[0,(名义本金-预付金总额)],本确认书项下甲方交易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万元。

对冲收益=∑单支标的证券的对冲收益,单支标的证券的对冲收益=单支标的证券已实现的对冲收益+单支标的证券未实现的对冲收益(浮动盈亏)。

单支标的证券已实现的对冲收益=∑(单次平仓卖出对冲价格-标的证券的单位持仓成本)*单次平仓卖出成交标的数量。

单支标的证券未实现的对冲收益(浮动盈亏)=标的证券市值-标的证券的单位持仓成本*持仓标的数量。

其中,单支标的证券的单位持仓成本计算规则如下:

(1)首次对冲买入后,标的证券的单位持仓成本=首次对冲买入的对冲价格;

(2)此后,每次对冲买入标的证券后,标的证券的单位持仓成本=(对冲买入前标的证券单位持仓成本*对冲买入前持仓标的数量+该次对冲买入的对冲价格*该次对冲买入成交标的数量)/(对冲买入前持仓标的数量+该次对冲买入成交标的数量);

(3)平仓卖出标的证券不改变标的证券的单位持仓成本。

交易费用=对冲交易佣金+对冲交易成本,其中对冲交易佣金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

对冲交易成本指甲方进行对冲交易所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具体金额根据交易所、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规定确定。

一.16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正常开展证券交易并提供交易相关服务的日期。

一.17计算机构

本确认书项下涉及的估值、维持担保比例、相关金额等的计算方均为甲方。

二、交易意向的发送和执行

二.1交易意向的发送

(一)乙方通过远程客户端(下称“客户端”)向甲方发送交易意向。

客户端出现异常情形,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发送交易意向时,乙方可按照第2.5条约定通过电子邮件向甲方发送交易意向书(下称“交易意向书”,模板见附件三)。

乙方发出的意向交易要素须符合该标的证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则,且须符合甲方关于收益互换交易的相关规则和风险控制要求。

(二)为避免疑义,双方就乙方通过客户端提交交易意向中的下列要素的含义一致约定如下:

(1)证券代码:

乙方通过客户端发送的交易意向中的“证券代码”即为标的证券的证券代码。

(2)委托方向:

乙方通过客户端发送的交易意向中的“委托方向”即为交易意向书中所列的“对冲方向”,即“委托方向”为“买入”时,甲方将对冲买入标的证券;

“委托方向”为“卖出”时,甲方将平仓卖出标的证券。

(3)指令数量:

乙方通过客户端发送的交易意向中的“指令数量”即为交易意向书中所列的“对冲数量上限”,指甲方对冲买入或平仓卖出标的证券的数量上限。

(4)指令价格:

乙方通过客户端发送的交易意向中的“指令价格”即为交易意向书中所列的“对冲价格限制”,指甲方对冲买入标的证券的价格上限或平仓卖出标的证券的价格下限。

(5)指令金额:

乙方通过客户端发送的交易意向中的指令金额=指令数量*指令价格。

乙方通过客户端提交交易意向时,必须填妥证券代码、委托方向,并应选择填写指令数量、指令价格和指令金额三个要素中的任意两个,系统将自动计算出另一个要素的数值。

客户端中提供的其他可选择项目,乙方可以选择,也可以不予选择,但无论乙方是否选择以及如何选择,均不会对甲方对冲交易的价格和数量产生任何影响,也不会对本确认书项下的收益互换交易的相关要素产生任何影响。

(三)双方一致同意,只要甲方实际对冲交易的标的证券和方向与乙方交易意向中指定的标的证券和对冲方向(委托方向)一致,且对冲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均未超出乙方交易意向中指定的对冲数量上限(指令数量)和对冲价格限制(指令价格)的范围,则该次交易即为有效,成交标的数量和对冲价格以甲方实际对冲买入或平仓卖出标的证券的数量和价格为准。

(四)交易意向当日有效,乙方应当在交易日北京时间【9:

15-15:

00】内向甲方提交交易意向。

(五)乙方应妥善保管客户端账号及密码,通过乙方账号及密码下达的交易意向均视为乙方行为。

二.2交易意向的撤销

(1)乙方通过客户端发送交易意向的,尚未实际完成对冲交易操作的全部或部分交易意向,乙方可以通过客户端向甲方发送撤销指令申请撤销。

(2)乙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交易意向的,交易意向一经发出,不得撤销。

二.3交易意向的接受和执行

(1)乙方通过客户端或电子邮件发送交易意向后,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接受、部分接受或拒绝乙方交易意向。

(2)若甲方接受或部分接受乙方交易意向的,应在收到交易意向的当日进行对冲买入或平仓卖出操作。

(3)若甲方因任何原因在收到交易意向的当日未能成功对冲买入或平仓卖出标的证券,则视为该次对冲交易不成功,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4交易告知

(1)收益互换交易项下对冲交易的执行情况及标的证券持有情况,由乙方通过客户端进行查询。

(2)甲方应在不迟于每月的第【2】个交易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向乙方发送交易告知函(模板见附件一),将截至上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相关收益互换交易要素告知乙方。

(3)甲方向乙方发送的交易告知函无需甲方签字盖章,自甲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乙方之日起自动生效,并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5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交易意向的特别约定

乙方需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交易意向的,交易意向书应为经乙方授权代表(下称“乙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的扫描件。

交易意向书一经发出,不得撤销,乙方并应在该交易意向书发出后【1】个交易日内向甲方递交经乙方授权代表签字的交易意向书原件。

若乙方递交的交易意向书原件与电子邮件发送的交易意向书不一致的,以电子邮件发送的交易意向书为准。

乙方是否按前述规定递交书面交易意向书原件,并不影响该交易意向书及其项下相关交易的效力。

二.6客户端使用费

本确认书生效后乙方正式发送交易意向前,应向甲方支付客户端使用费人民币【】元。

三、账户信息

3.1甲方互换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支付系统号:

3.2乙方互换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XXXX****资产管理计划

四、权益收益支付条款

四.1权益收益

权益收益=收益互换交易终止(包括到期终止和提前终止)且平仓卖出全部标的证券后的对冲收益-累计提取现金金额,精确到0.01元(四舍五入)。

四.2权益收益支付

●若权益收益≥0,则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权益收益;

●若权益收益<0,则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权益收益的绝对值金额。

四.3权益收益结算日

“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

四.4权益收益支付日

权益收益结算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固定收益支付条款

五.1约定利率

【年化%】

五.2固定收益支付方

乙方

五.3固定收益接收方

甲方

五.4固定收益结算日

五.5固定收益支付日

五.6固定收益金额

存续期内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

交易提前终止时,则提前终止日为最后一个固定收益结算日;

若交易到期终止,则到期日为最后一个固定收益结算日。

“固定收益结算日”后【2】个交易日内

乙方在“固定收益支付日”应向甲方支付的固定收益金额=自起始日(含)或上一个“固定收益结算日”(含)至当前“固定收益结算日”(不含)的每个自然日固定收益金额之和;

其中,每个自然日的固定收益金额=【】×

约定利率÷

【】天,精确到0.01元(四舍五入)。

五.7固定收益支付

五.8固定收益金额的特别约定

乙方应在固定收益支付日将固定收益金额足额支付至本确认书第3.1条规定的账户。

乙方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固定收益金额的,除应继续支付未付部分金额外,逾期支付部分还应按照约定利率的【3】倍计算罚息。

双方一致同意,如经甲方结算,截至最后一个固定收益结算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期固定收益金额总和(包括已支付和应付未付的金额总和)低于人民币【】万元,则乙方应向甲方补足支付该等差额(即人民币【】万元-已支付的各期固定收益金额总和),具体应支付的差额以结算报告为准。

六、预付金支付条款

六.1预付金总额

初始预付金金额与乙方依据本确认书第八条追加的预付金金额的总和。

六.2初始预付金支付日

不迟于首次发送“交易意向(对冲买入)”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3初始预付金支付

六.4初始预付金金额

乙方应在初始预付金支付日将初始预付金足额支付至本确认书第3.1条规定的账户。

人民币【】万元。

六.5预付金返还日

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个交易日内

六.6预付金返还说明

甲方在“预付金返还日”按预付金总额返还给乙方;

“预付金返还”与“权益收益支付”、“固定收益支付”等进行净额结算。

七、净额结算款项支付条款

7.1净额结算款项的支付

7.2结算报告的发送

在按照第6.6条规定将“预付金返还”与“权益收益支付”、“固定收益支付”等进行净额结算后,如果甲方为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甲方应在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2】个交易日内将应付款项支付至第3.2规定的账户。

如果乙方为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则乙方应在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2】个交易日内将应付款项支付至第3.1条规定的账户。

如资管计划委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净额结算款项的,乙方应及时督促、要求委托人向资管计划追加资金以按时支付净额结算款项。

如委托人未及时追加资金的,乙方应负责向委托人进行追索,并协助和配合甲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方未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净额结算款项的,则自本确认书约定的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的第3个交易日起,净额结算款项接收方有权就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净额结算差额部分按照每日万分之【5】的利率向净额结算款项支付方收取罚息。

甲方应在本确认书项下收益互换交易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1】个交易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向乙方发送结算报告(见附件二)。

甲方向乙方发送的结算报告无需双方签字盖章,结算报告自甲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乙方之日起自动生效,并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八、履约保障条款

八.1维持担保比例

八.2现金提取线

八.3安全线

八.4追加线

八.5强制平仓线

八.6预付金的追加要求

八.7强制平仓的说明

八.8现金提取说明

[标的市值+Max(0,预付金总额-名义本金)]/[Max(名义本金-预付金总额,0)+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固定收益金额]。

【170%】

【141%】

【128%】

【120%】

在任何一个估值日维持担保比例不应低于追加线。

乙方应随时关注收益互换交易的维持担保比例,若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加线时(设为D日),乙方应于D+【1】日(D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5:

00】前追加预付金至第3.1条规定的甲方互换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使得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安全线。

双方一致同意,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即时平仓卖出部分标的证券直至维持担保比例达到安全线以上或者平仓卖出全部标的证券:

(1)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本确认书第8.6规定的义务(视为其在主协议下的违约事件),甲方有权自D+【2】日(D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起平仓卖出部分标的证券直至维持担保比例达到安全线以上或者平仓卖出全部标的证券;

(2)乙方知悉并同意,在到期日前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甲方将对强制平仓线进行实时盯市管理,即若甲方依据本确认书1.11条的约定采用标的证券的市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在任一时点低于(含)强制平仓线(无论前述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在其后任一时点是否达到强制平仓线及以上),甲方有权即时平仓卖出部分标的证券直至维持担保比例达到安全线以上或者平仓卖出全部标的证券。

乙方同意,在发生前述第

(1)、

(2)项平仓情形时,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平仓;

若甲方决定平仓的,有权自主决定平仓的具体时间、证券、价格和数量,并有权自主选择全部或部分平仓。

如甲方决定平仓卖出全部标的证券的,则本交易自全部标的证券平仓卖出之日提前终止,甲方将按照约定向乙方发送结算报告。

若本确认书项下的收益互换交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乙方可申请提取现金:

(1)申请日前(含该日)维持担保比例连续【2】个估值日不低于现金提取线;

(2)可提取现金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可提取现金金额=收益互换项下净资产-(预付金总额+甲方交易金额*现金提取线)。

(3)乙方拟提取现金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高于本收益互换项下已实现的对冲收益且不高于可提取现金金额;

(4)乙方完成本次现金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应低于现金提取线。

其中,收益互换项下净资产=预付金总额+对冲收益+甲方交易金额-累计固定收益-累计交易费用-累计已提现金额-罚息;

累计固定收益指自起始日(含)至乙方提现申请日(含)按日计算的累计固定收益金额。

如乙方拟提取现金,则应于任一交易日【10:

00】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提交《****柜台市场收益互换交易业务现金提取申请书》(见附件五),前述申请书应为经乙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的扫描件。

经甲方审核,乙方提取现金的申请符合本确认书约定的条件的,甲方应于申请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将提现金额支付至第3.2条规定的乙方互换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并向乙方发送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的《****柜台市场收益互换交易业务现金提取回执》扫描件(见附件六);

如经甲方审核,乙方提取现金的申请不符合本确认书约定的条件,甲方可拒绝乙方提取申请并向乙方发送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的《****柜台市场收益互换交易业务现金提取回执》扫描件。

九、异常情况

九.1法律法规变化或第三方事件

由于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其相关解释或其他非甲方可以控制的事件发生导致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确认书下交易或经乙方同意修改交易结构、调整相关费率等:

(1)甲方持有、取得、处置标的证券的行为构成违法或违反监管部门的要求;

(2)甲方不能有效对冲本确认书项下交易的标的证券价格风险,或为本确认书项下交易进行风险对冲的成本显著增加。

一十、提前终止条款

一十.1提前终止日

一十.2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的情形

双方根据本确认书第十条之规定提前终止交易时,提前终止日为甲方平仓卖出全部标的证券之日,具体以结算报告为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确认书下的交易:

1、乙方发生信用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等足以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情形;

2、本确认书第九条规定的异常情形的发生;

3、标的证券在交易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标的证券被ST、*ST;

✓标的证券连续或累计停牌两个月以上;

✓标的证券被交易所特别处理实施风险警示;

✓标的证券在不经风险警示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证券回购等事件;

4、乙方未按照第8.6条约定及时追加预付金;

5、乙方违反或涉嫌违反其在本确认书下的保证与声明或涉嫌存在本确认书第13.2条所列的不当行为;

6、维持担保比例在到期日前的任意交易日内低于(含)强制平仓线;

7、委托人违反或涉嫌违反其在《股票收益互换交易合规承诺函》项下的承诺或者存在本确认书第13.2条所列的不当行为的;

8、主协议、补充协议和本确认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知悉上述情形后,有权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确认书下的交易,并指定不早于通知生效之日的某一日期为提前终止日。

甲方应在通知生效之日(含)至提前终止日(含)平仓卖出全部标的证券。

若指定的提前终止日交易所闭市前仍然没有完成标的证券平仓卖出操作的,提前终止日将顺延至标的证券平仓卖出操作完成之日。

但在发生第8.7条约定的强制平仓情形时,甲方决定平仓卖出全部标的证券并提前终止交易的,可自行平仓卖出标的证券,而无需按照前述约定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日为全部标的证券平仓卖出操作完成之日。

一十.3提前终止说明

为避免疑义,本条并不影响在发生主协议、补充协议项下规定的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等情形时,双方按照主协议、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行使提前终止主协议项下交易的权利。

一十一、权益处理条款

一十一.1标的证券停牌

“到期日”发生标的证券停牌的,相关交易展期,“到期日”顺延至标的证券复牌的首个交易日。

一十一.2标的数量调整

一十一.3股息支付

标的证券在交易期限内发生送转股份、拆股、缩股的,于权益登记日对“标的数量”根据标的数量实际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在交易期限内就标的证券支付股息(现金)的,甲方于权益收益支付日将标的证券对应的股息扣除相关税费后支付给乙方。

一十一.4标的证券停牌的估值计算

标的证券发生停牌的,依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资管计划估值工作小组提供的替代指数收益法估值,即:

停牌日的标的证券收盘价格=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标的证券收盘价格×

(1+替代指数收益率)。

其中,替代指数收益率=标的证券停牌日的替代指数收盘价格÷

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替代指数收盘价格–1。

如果依照该方法计算的证券估值不尽合理,则甲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证券估值。

一十二、双方文件发送及接收方式

一十二.1甲方录音电话

一十二.2乙方录音电话

一十二.3甲方电子邮件

一十二.4乙方电子邮件

一十二.5甲方授权代表

一十二.6乙方授权代表

一十二.7发送及接收要求

一十二.8乙方指令说明

客户端出现异常情形时,乙方需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交易意向书的,应由本条所列的乙方电子邮件发送至甲方电子邮件。

本确认书中项下的交易告知函、结算报告、申请、通知等均应由本条约定的发送方电子邮件发送至接收方电子邮件。

凡经本条所列乙方电子邮件发出的交易意向书等指令均视为的乙方有效指令,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十三、声明

一十三.1乙方合规性声明

乙方保证: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或限制乙方办理本确认书项下交易,乙方办理本确认书项下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已经获得办理该交易的相关授权。

乙方参与本确认书下交易所涉及资金、资产来源合法。

乙方保证,其不是标的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以上(含)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标的证券定向增发项目的承销商,且与前述机构、人员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关联关系;

其未与标的证券发行人、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协议或达成任何安排,使得标的证券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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