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注形式繁体《汉志 诗赋略》杂赋类研究 改定稿96又改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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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先生同時又認爲是劉向圖書整理的結果,是那些“民間所進,中秘所藏”的“作者莫征,年代失考之作”;

張舜徽先生也認爲雜賦類是劉向對賦類作品進行整理的結果,具體結論則有所不同:

“要皆劉氏校書時就叢雜篇帙中,區分類次,彙編而成”,劉勰《文心雕龍·

诠賦篇》“漢初詞人,順流而作;

臯朔以下,品物畢圖。

繁積于宣時,校閱于成世”所云即指雜賦,“即謂此耳”;

萬光治先生認爲雜賦“大抵是漢代佚名者之所爲”,理由是荀況、屈原、唐勒、宋玉等的賦作與《秦時雜賦》均未列入其間;

王小盾先生認爲雜賦代表了賦的一種淵源,屬近于箴的雜記作品,並將之與“師箴”這一職擅相聯系;

伏俊琏先生認爲雜賦爲來自下層、篇幅短小、多诙諧調侃、諷谏之旨微乎其微的“口誦體”賦作;

郭英德先生認爲雜賦是一種文體;

王長華、李菲先生認爲“雜賦可大體看作是民間文學”;

孫少華先生認爲雜賦爲體裁上“或者雜有詩、騷、賦的不同性質”的賦作,等等。

那麽,雜賦類究竟是什麽樣的一種賦呢?

筆者認爲,雜賦類實際上就是整個賦類的雜編之作,劉向在整理賦類作品時,將那些作者、時代等信息無考的作品統統歸入此中,然後又以一定的主題或內容等爲標准作了分類、編集,如《客主賦》以“客主”爲標准,《雜行出及頌德賦》以“行出”與“頌德”爲標准等,最後不能歸類、編集的則統編爲《大雜賦》三十四篇(關于《大雜賦》的性質與《成相雜辭》、《隱書》的著錄形式,可參考下文相關論述)。

茲論述如下:

第一,雜賦類爲賦類的雜編。

由于古書不題撰人、不題書名、單篇別行等特點,以及在傳播過程中的脫簡、損毀等原因,劉向等在整理圖書時會遇到一些按照一定的標准如作者、時代、地域、一家之學等無可編集之作,通行的做法便是將它們歸爲雜作一類,編集在一起。

如《諸子略》儒家類《儒家言》十八篇、道家類《道家言》二篇、法家類《法家言》二篇、雜家類《雜家言》一篇(《漢志》皆注云“不知作者”)四種,從皆以所在小類的類別名稱命名的共同的命名方式來看,其出于劉向一人之手的特點非常明顯,當爲劉向對相應小類之雜作的編集。

《雜家言》雖祗有一篇,無法斷定必爲編集而成,但其做爲雜家類的雜作的性質是清楚的。

陰陽家類《雜陰陽》三十八篇(《漢志》注云“不知作者”)的雜編性質與《儒家言》等相同,爲陰陽類的雜作的編集。

小說家類《百家》百三十九卷也是雜編之作(詳參下引《說苑敘錄》)。

《詩賦略》歌詩類之《雜各有主名歌詩》十篇、《雜歌詩》九篇二種是歌詩類前段的雜編之作,尤其從《雜各有主名歌詩》至《雜歌詩》之間存在着明顯的圖書整理的痕迹:

劉向把那些失去了相關信息如時代、地域等的歌詩歸爲雜歌詩,其中“有主名”者則又以“有主名”爲標准編爲一集,以《雜各有主名歌詩》稱之,餘下的則統統歸爲一編,以《雜歌詩》稱之。

《兵書略》兵技巧類《雜家兵法》五十七篇也極有可能是雜編之作,姚振宗云:

“此五十七家不知若干家,《七略》置之末簡,合權謀、形勢、陰陽、技巧而一之,未必專屬諸技巧也。

”即認爲《雜家兵法》爲雜編之作。

賦類作品的整理也不能例外,也會遇到一些按照一定的標准無可編集之作,做法也是把它們歸爲雜作一類(雜賦類)。

與《雜各有主名歌詩》、《雜歌詩》的情況相同,劉向又根據實際情況以主題或內容等爲標准對雜賦類進行了整理,編爲《客主賦》、《雜行出及頌德賦》等多種。

“雜賦”之“雜”與《雜陰陽》、《雜各有主名歌詩》、《雜歌詩》之“雜”的含義並無不同,皆表示雜作、雜編之意。

第二,雜賦類爲無作者可考之作。

考《漢志》,劉向等整理書籍的一般原則是以作者爲標准,同一作者的同類之作編在一起,並以作者爲單位進行著錄。

賦類也是如此,屈原賦之屬、陸賈賦之屬、孫卿賦之屬(《秦時雜賦》除外)即是以作者爲標准進行整理與著錄。

如果雜賦類有作者可考,劉向當不會改變這一原則,改爲以主題或內容等爲標准進行整理與著錄,以免增加圖書整理的工作量與自亂其體。

以作者爲單位整理圖書最爲簡易與便捷。

更不會采取“別裁”的方法進行著錄,因爲一人之作一旦編集在一處,再分而著錄,操作起來將極爲繁瑣而不可行。

一人之作分著于多處,也不利于循人檢書。

做爲一部藏書目錄,《漢志》(《七略》)最主要的功能在于記錄所藏圖書,並爲查檢圖書提供索引。

我們看不出劉向“別裁”著錄的主觀意圖。

此外,歌詩類《雜各有主名歌詩》的編集也能說明雜賦類爲無作者可考之作,因爲即使已經被歸入了雜作一類,祗要有作者可考,劉向仍然會以作者爲單位對之進行編集,並在著錄時明確表達出作者可考這一信息,再考之雜賦類,卻沒有類似的編集,這說明雜賦類必爲無作者可考之作。

這種以“有主名”爲標准的編集方式與以作者爲單位整理書籍的原則相一致。

第三,雜賦類爲無時代可考之作。

孫卿賦之屬著錄的《秦時雜賦》九篇以時代命名,表明時代是劉向對雜賦進行整理編集的標准之一,亦即在雜賦之中,如果有時代可考,劉向即會以時代爲標准進行編集。

而雜賦類中卻沒有以時代爲標准編集的賦作,這說明雜賦類必爲無時代可考之作,因爲劉向既然能以“秦時”爲標准編集《秦時雜賦》,就一定能以“漢時”或其它時代爲標准進行編集。

《秦時雜賦》雖爲雜賦卻沒有著錄于雜賦類中,是由《漢志》著錄圖書的次序特點所決定的。

考《漢志》,以時代先後爲序進行著錄是其主要的著錄方式,屈原賦之屬等三種也是以時代先後爲序進行著錄的(偶有不符者並不影響總體判斷),這決定了《秦時雜賦》必然會被從雜賦類中分離出來別爲著錄。

著錄于荀卿賦之屬而不是另外兩類之中,或因爲屈原賦之屬、陸賈賦之屬的封閉性較強,著錄于其中明顯不合適,而孫卿賦之屬的著錄位置距離雜賦類又較近,可以就近著錄的緣故。

《秦時雜賦》的著錄明顯是以時代爲標准進行著錄,章學誠云:

“《秦時雜賦》列于《荀卿賦》後,《孝景皇帝頌》前,所謂以時次也。

”即認爲《秦時雜賦》的著錄是以時代爲標准,這是符合實際的。

另外,《漢志》在著錄上具有著“雜”于末的體例特點,根據這一特點也可以得出雜賦類是賦類之雜編的結論。

這點可以參考下面的論述,此不贅述。

綜上,雜賦類是作者、時代等信息無考的賦類作品的雜編而非其他。

以此爲標准衡量上述姚振宗等的論述,除程千帆先生“作者莫征,年代失考”之說較爲符合雜賦類的實際情況外,其餘皆相距甚遠。

我們無法確定雜賦類一如姚振宗所論皆爲體制較小的賦作,而無體制較大的賦作;

顧實所謂“蓋多雜诙諧”亦屬臆斷;

萬光治雜賦爲“漢代佚名者”所作說不能成立,何以知雜賦中沒有漢以前人之作?

所謂荀況、屈原、唐勒、宋玉等的賦作與《秦時雜賦》均未列入雜賦類,無異于是說漢以前除此數種外再沒有別的賦作,這顯然太過主觀。

王小盾、伏俊琏、郭英德、王長華、李菲、孫少華諸先生的結論同樣不足取。

企圖明確界定雜賦類的體制、內容、作者、時代包括體裁等的做法是不科學的,固然這似乎非常必要。

雜賦也絕非文體,不具有文體學的實質意義。

當《雜陰陽》、《雜各有主名歌詩》、《雜歌詩》皆以“雜”命名時,我們實際上已經失去了將“雜賦”判斷爲文體的客觀前提,尤其《雜陰陽》一種,幾乎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被理解爲文體。

張舜徽先生之失在于沒有說明所謂的“叢雜篇帙”所指究竟是什麽,是指包括雜賦在內的全部的賦作,還是專指全部的雜賦?

張先生對雜賦類無作者、時代等信息可考的特點也沒能夠指出,其《文心雕龍·

诠賦篇》“漢初詞人”云云所指爲雜賦的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

爲了更好地說明問題,下面,我們再從雜賦類與其前三類是何關係這一層面進行考察。

二、雜賦類與前三類不在同一個層次

姚振宗、王小盾、伏俊琏、郭英德、王長華、李菲、孫少華諸先生在論及雜賦類時之所以會出現錯誤,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沒能注意到雜賦類的著錄層次問題。

我們看相關論述:

姚振宗認爲《詩賦略》之賦類的分類標准是“各分以體”,如其論屈原賦之屬云:

“大抵皆楚騷之體,師範屈宋者也。

”論陸賈賦之屬云:

“大抵不盡爲騷體,觀揚子雲諸賦略可知矣。

”論孫卿賦之屬云:

“大抵皆賦之纖小者,觀孫卿《禮》、《知》、《云》、《蠶》、《箴》五賦,其體類從可知矣。

”論雜賦類云:

“大抵尤其纖小者,故其大篇標曰《大雜賦》,而《成相辭》、《隱書》置之末簡,其例亦從可知矣。

”王小盾先生云:

“《漢志》以屈原賦、陸賈賦、孫卿賦、雜賦代表賦的四種淵源,從其所列的篇目看,這四種賦之分,實乃近于歌的抒懷作品、近于辯的說辭作品、近于書記的寫物作品、近于箴言的雜記作品的分別,而其依據,則可能是古所謂‘列士獻詩’、‘百工谏’、‘史獻書’、‘師箴’的伎藝分別。

”伏俊琏先生云:

“第一類‘屈原賦’是劉向編輯的《楚辭》的雛形,這類賦體兼風雅,骨含諷谏,《詩》人風谏之旨最濃。

第二類‘陸賈賦’勸百諷一,競爲侈麗閡衍之詞,《詩》人之諷谏之旨陵遲式微矣。

第三類‘荀卿賦’直陳政教之得失,雖有側隱諷谏的古詩之義,但與屈原類譬喻象征的方式不同,故得另爲一類。

最後是《雜賦》一類,來自下層,篇幅纖小,作者無征,多诙諧調侃之意,《詩》人之諷谏之義微乎其微。

前三家是文人賦,是口誦文學的書面化,雜賦一類,則基本上是口誦文學。

”郭英德先生云:

“《詩賦略》無論詩賦分體,還是賦分四類,都是以文體自身的形態特征作爲分類標准的。

”王長華、李菲等先生云:

“前三類賦基本可視爲文人創作,是口頭文學的書面化,雜賦的形式是謠頌之體,而歌詩則是合樂歌唱的。

也就是說,由文人賦到雜賦,由雜賦再到歌詩,體現的是一個由誦到唱漸次強化和遞進的過程……具體到賦體內部,《詩賦略》中前三類賦是文人創作,雜賦可大體看作是民間文學。

”孫少華先生云:

“《詩賦略》的分類體例有可能就是詩、騷、賦發展演變的軌迹即詩、騷、賦分途的不同程度而言……第一類近詩、騷之屬,第三類爲詩、賦之屬,第二類是相對純粹的漢賦。

《詩賦略》中的‘雜賦’,或者雜有詩、騷、賦的不同性質。

”可以看出,從姚振宗到王長華、李菲都把雜賦類與屈原賦之屬等三類之各類看成是處于同一個層次。

持類似看法的研究者還有一些,然均不出以上各說之域,故不復列舉之。

毋庸置疑,這些關于雜賦類的層次的看法均有商榷的空間。

簡言之,雜賦類與屈原賦之屬等三類之各類不處在同一個層次,而是與它們三類之全部處在同一個層次。

通過上文的論述我們知道,雜賦類實際上是賦類之雜編,是對那些作者、時代等信息無可考知的賦作的整理、編集。

那麽,再根據劉向以作者爲標准整理賦作的一般原則,賦類的整理應當是首先對那些作者可考的賦作進行整理,以作者爲單位進行編集。

作者可考的賦作整理完之後,餘下的作者、時代等信息無考的賦作則統歸于雜賦類。

祗有當這一步工作完成之後,劉向纔能對以作者爲單位整理好的賦作進行再分類,分爲屈原賦之屬等三類,並對雜賦類以主題或內容等爲標准進行整理、編集。

劉向整理賦類作品的順序祗能是如此,而不能是其他,因爲屈原賦之屬等三類無論是以何種標准進行分類,其前提都必須是對它們的通盤掌握,祗有有了通盤掌握,纔可以確立分類的標准。

先確立一個標准,然後再從一大堆賦作中找尋合乎標准的賦作歸爲一類,實踐上顯然是行不通的,因爲不僅無法確定分類標准,也無法確定每一類符合標准的賦作究竟有多少,會不會因條目數量多少不均而導致著錄形式失去和諧。

而通盤掌握的前提就是以作者爲單位對賦類作品中作者可考的賦作進行整理。

也就是說,賦類的整理實際上遵循了這樣的順序:

賦類作品—→以作者爲單位對賦作進行整理—→無作者、時代等信息可考的賦作歸入雜賦類,這一順序清楚地表明,以作者爲單位整理的賦作與雜賦類是一種平行關系,處于同一個層次。

這樣的整理順序在劉向整理其他書籍時也有體現,劉向《說苑敘錄》云:

“所校中書《說苑雜事》及臣向書、民間書,誣校雠。

其事類衆多,章句相溷,或上下謬亂,難分別次序,除去與《新序》重複者,其餘者淺薄不中義理,別集以爲《百家》。

後令以類相從,一一條別篇目,更以造新事十萬言以上,凡二十篇七百八十四章,號曰《新苑》。

”首先整理的是那些“中義理”者,將它們從整理對象中剝離出來,餘下的“淺薄不中義理”者則統統歸入《百家》之中,這一工作完成之後再對那些“中義理”者“一一條別篇目”,编为二十篇七百八十四章。

顯然,這裏的《百家》祗能是與《新苑》處于同一個層次,而不與《新苑》中的二十七篇七百八十四章中的任何一篇、任何一章處于同一個層次。

《百家》的編纂原因及過程與雜賦類的形成原因及過程完全相同,一一條別篇目分爲二十七篇七百八十四篇的情形與屈原賦之屬等的分類情形也毫無二致。

《詩賦略》賦類的層次情況可以圖示如下:

《詩賦略》

↙↘

賦類(歌詩類)

以作者爲單位整理的賦作雜賦类(作者、時代等信息無考的賦作)

↙↘

屈原賦之屬等三類《客主赋》、《杂行出及颂德赋》等十二种

既然雜賦與屈原賦之屬等三類之各類不處在同一個層次,將它們看成處在同一個層次而展開研討,其結論當然也就難以成立了。

在研究《詩賦略》相關問題時必須把雜賦類與屈原賦之屬等三類區別對待,不能混爲一談。

類似于雜賦類這種看起來與屈原賦之屬等三類之各類處在同一個層次而實際上並非如此的例子在《漢志》中還有一些,如《六藝略》之《孝經》類著錄的《五經雜議》《爾雅》《小爾雅》《古今字》《弟子職》《說》六種即爲如此。

該六種實際上並非與其前所著錄的《孝經古孔氏》等八種處于同一個層次,而是與《六藝略》之《易》《書》《書》《禮》《樂》《春秋》《論語》《孝經》等八類全部處于同一個層次。

以《五經雜議》爲例,雖然屬于經類之書,然因其所論非專一家,故從內容的角度無法著錄于《易》、《書》、《詩》《禮》《春秋》之任何一類的後面,同時也無法著錄于《樂》類、《論語》類與《孝經》類任何一類的後面,故祗有著錄于《易》類等全部八種的最後。

《爾雅》等另外五種的著錄與《五經雜議》相同。

因爲劉向沒有專門爲《五經雜議》等六種設立一個小類,同時《孝經》類又居于《易》類等全部八種之末,故《五經雜議》等表面上看來就著錄進了《孝經》類中。

《隋書·

經籍志》在著錄類似的書籍時采取的是同樣的著錄方式。

如果我們不能弄清楚《五經雜議》等在著錄上的層次特點,在考察相關問題時就難免失照,前輩學者已經有過這方面的教訓。

總之,《漢志》在層次結構上有其複雜性,研究者對之必須有着充分的認識。

三、雜賦類的著錄體例及其相關問題

在研究雜賦類時還有一點往往爲研究者所忽略,即其著錄體例問題。

《漢志》在著錄書籍時具有著“雜”于末的規律特點,即以“雜”爲特點的雜記、雜著、雜編以及因“雜”而無直接的類別可入之書,往往著錄在相關的小類或者大類的末尾。

如《六藝略》之《詩》類之《齊雜記》著錄在齊詩類的末尾;

《書》類以雜編之作石渠論《議奏》居尾;

《書》類、《禮》類、《春秋》類、《論語》類之雜編之作石渠論《議奏》,也都是著錄于最末;

《孝經》類《五經雜議》等六種爲著錄于《易》類等全部八種的最後;

《諸子略》之儒家類《儒家言》、道家類《道家言》、陰陽家類《雜陰陽》、法家類《法家言》、雜家類《雜家言》、小說家類《百家》等因爲是各類雜編之作而著錄各類之末;

道家類《雜黃帝》著錄于黃帝類書籍的最後;

《詩賦略》歌詩類雜編之作《雜各有主名歌詩》、《雜歌詩》爲著錄于前段之末;

《兵書略》兵技巧類雜編之作《雜家兵法》亦爲著錄于末尾;

等等。

以這一體例衡之雜賦類的著錄,可以發現雜賦類也具有著“雜”于末的體例特點,而這一特點對探討雜賦類相關問題極有助益:

(一)從整個賦類來看,雜賦類著錄于最末,符合《漢志》著“雜”于末的體例特點。

這有力地支撐了上文關于雜賦類是賦類之雜編的結論,因爲,既然著“雜”于末的《五經雜議》等六種、《儒家言》、《道家言》、《雜陰陽》、《法家言》、《百家》、《雜各有主名歌詩》、《雜歌詩》、《雜家兵法》等各爲本類之雜作或雜編,同樣著“雜”于末的雜賦類就一定是賦類的雜作或雜編。

(二)具體到雜賦類的內部,也存在着著“雜”于末的體例特點,《大雜賦》三十四篇即爲著錄于末之“雜”。

雜賦類著錄有《成相雜辭》與《隱書》二種,雖然已經被歸入了雜賦類,視爲雜賦,卻又沒有被編入從《客主賦》至《大雜賦》的任何一種之中。

劉向之所以這樣著錄,目的無非是爲了表明它們與前面的《客主賦》等十種有所不同,即相區別而著錄。

《成相雜辭》以“辭”稱,《隱書》以“書”稱,皆不以“賦”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

以《成相雜辭》爲例,從文體學的角度來看,“辭”與“賦”固然不能截然相區分,但兩者之間又有着互異的部分,在一定的情況之下不能等同視之。

《隱書》的著錄當與《成相雜辭》相同。

當然,也不排除另外一種可能,即劉向實質上並沒有把《成相雜辭》與《隱書》視爲賦類作品,它們著錄于雜賦類中祗是一種因無類可入而采取的附著形式。

前輩學者對此已經有所質疑與揭示,如清周壽昌論《隱書》的著錄云:

“(《隱書》)據劉向《別錄》言,則近乎廋辭,絕非賦體,乃與《成相雜辭》同入賦家,何也?

”認爲《隱書》並非賦類作品。

章太炎先生云:

“要之《七略》分詩賦者,本孔子刪詩意,不歌而誦,故謂之賦;

叶于箫管,故謂之詩。

其他有韻諸文,漢世未具,亦容附于賦錄。

”也認爲《成相雜辭》、《隱書》與賦類不同,並明確指出二書的著錄形式爲附著。

確定了《成相雜辭》與《隱書》的相區別而著錄或附著的著錄形式之後,我們就有理由推斷著錄于它們之前的《大雜賦》三十四篇爲著“雜”于末。

我們看雜賦類的著錄格式:

前段部分—→《大雜賦》(前段之末)—→《成相雜辭》與《隱書》(後段部分)。

再看《春秋》類、《論語》類、歌詩類與兵技巧類的著錄格式:

《春秋》類的著錄格式爲:

前段部分—→石渠《議奏》(前段之末)—→《國語》等後段部分;

《論語》類的著錄格式爲:

前段部分—→石渠《議奏》(前段之末)—→《孔子家語》等後段部分;

歌詩類的著錄格式爲:

前段部分—→《雜歌詩》(前段之末)—→《雒陽歌詩》等後段部分;

兵技巧類的著錄格式爲:

前段部分—→《雜家兵法》(前段之末)—→《蹴鞠》,在這些著錄格式中,《國語》等後段部分與《雒陽歌詩》等後段部分爲相區別而著錄,《孔子家語》等後段部分以及《蹴鞠》的著錄形式爲附著。

把雜賦類與《春秋》類等的著錄格式做一對比可以發現,《成相雜辭》、《隱書》二種與《國語》等後段部分、《孔子家語》等後段部分、《雒陽歌詩》等後段部分以及《蹴鞠》的著錄形式完全相同,著錄位置也相同,存在着明確的對應關系。

也就是說,雜賦類與《春秋》類等的著錄格式是完全一樣的。

再看《大雜賦》三十四篇,與《春秋》類石渠《議奏》、《論語》類石渠《議奏》、歌詩類《雜歌詩》、兵技巧類《雜家兵法》的著錄位置也相同,也存在着明確的對應關系,那麽,既然石渠《議奏》等爲雜編之作,爲著“雜”于末,《大雜賦》就應該也是雜編之作,爲雜賦類的雜編之作,也是著“雜”于末,著錄于雜賦類前段之末。

結合前述雜賦類是賦類的雜編之作的結論,則《大雜賦》實際上就是雜編之後的雜編,如果說前面的《客主賦》、《雜行出及頌德賦》等已經是雜編之作,則《大雜賦》三十四篇就是更雜之作,凡無法入于《客主賦》、《雜行出及頌德賦》等的雜賦皆編入其中。

可以圖示其遞進關系如下:

《客主賦》、《雜行出及頌德賦》等九種—→《大雜賦》三十四篇。

劉向以主題或內容爲標准對雜賦類進行整理、編集時,仍然會有一些賦作無法歸類,故祗有采取籠統的處理方式,將它们統統歸于一編,不再以具體的主題或內容爲標准進行命名。

《大雜賦》的編集過程與歌詩類《雜歌詩》的編集過程完全相同(參上面的相關論述),《雜歌詩》爲雜歌詩的雜編之雜編,《大雜賦》爲雜賦類的雜編之雜編。

當劉向對已被歸入雜作的作品進行二次整理的時候,出現《大雜賦》、《雜歌詩》這樣的雜編之作實爲必然,因爲整理標准的制定及其涵蓋的對象都具有有限性。

蹤凡先生論《大雜賦》三十四篇云:

“又《大雜賦》34篇,又是雜賦中的雜賦,是一批在《雜賦》諸類中也找不到歸屬的作品。

”盡管蹤凡先生沒能從體例上論證《大雜賦》三十四篇的性質,也沒能從《漢志》中尋找相同的例子做爲證明,更多祗是一種猜測,其對于《大雜賦》的編纂成因及形式的推斷還是准確的,在一定程度上考慮到了劉向圖書整理的因素,顯示出目光極爲敏銳。

以上《大雜賦》爲雜賦類的雜編之雜編的結論可藉以探討相關問題。

如關于《大雜賦》之“大”字的含義,姚振宗理解爲表示大小之“大”,即所收三十四篇雜賦皆爲體制較大者。

從前文的引述可以看出,“大”表示大小之“大”成了其斷定雜賦類爲體制較小的賦作的重要依據。

今人孫津華博士也認爲《大雜賦》之“大”字爲表示體制大小之“大”,其反駁姚振宗雜賦爲體制“尤其纖小者”的說法云:

“……‘尤其纖小者’中的‘大雜賦’該作何解釋。

”必須指出,孫津華誤解了姚振宗,姚振宗認爲是“小”中之“大”,而孫津華則理解爲了普通意義上的大小之“大”,似乎把“大”的範圍擴大到了全部賦作。

姚振宗與孫津華的理解都是欠准確的。

根據《大雜賦》爲雜編之雜編的結論,《大雜賦》之“大”的確切含義並非表示賦之體制之大小,而是表示程度,表示《大雜賦》三十四篇雜編之“雜”的程度之深。

劉向在“雜賦”之前加一“大”字而命名,意在強調所收三十四篇雜賦爲雜編之雜編,雜編之後的雜編,揭示其在編集形式及內容性質上的特點。

當然,這其中還有一個客觀原因,既然雜賦類全體已經以“雜賦”爲命名,若此三十四篇仍然僅僅以“雜賦”稱之,則會出現雷同,顯爲不妥。

歌詩類《雜歌詩》的命名很能說明這一點,同爲雜編之後的雜編,“《雜歌詩》”卻沒有着一“大”字,主要原因就在于其稱名與歌詩類的總體稱名並不雷同。

在“雜賦”之前着一“大”字,還起到了與前面著錄的書籍相區別的作用,《大雜賦》三十四篇之前已著錄有《雜行出及頌德賦》等八種,題名皆以“雜”字開頭,此三十四篇雜賦既爲雜編之雜編,難以再標出具體是哪一種類型的雜賦,但若僅以“雜賦”稱之又顯然不能與前面的八種相區別。

劉向在“雜賦”之前着一“大”字爲無可歸屬的雜賦之雜編命名,可謂獨具匠心,盡得其妙。

又如有的《漢志》版本《大雜賦》作《文雜賦》,這就存在“大”與“文”孰是孰非的問題。

王先謙《漢書補注》作《文雜賦》,並引錢大昭、朱一新等的說法,注明閩本、汪本及官本“文”作“大”,然未作決斷;

今中華書局點校本“文”、“大”兩出。

依據上面的論證及結論,當以“大”爲是。

以上關于《成相雜辭》與《隱書》爲相區別而著錄或附著的結論,可藉以檢討某些似是而非的看法。

如姚振宗認爲《成相雜辭》與《隱書》爲體制更小的賦作,小中之小,所謂“置之末簡,其體類從可知矣”,把二書與《客主賦》至《大雜賦》十種之間的關系理解成了體制上從較大至更小的遞進關系。

此說沒有充分考慮到二書著錄形式的另外可能,當然不能成立。

又如伏俊琏先生云:

“《七略·

詩賦略》分屈原賦、陸賈賦、荀卿賦、雜賦、歌詩五類,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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