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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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报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受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委托,负责招标公告或邀请函的发布、招标报名登记、组织审查各投标人资格和文件、项目招标方案的编制、控制、招标文件的起草,组织开标、评标,以及中标通知书颁发等招标管理工作;
(三)审核招标相关资料,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备案、归档。
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和文书档案;
(四)指导项目所在公司做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基础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统计、总结工作;
(六)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直属公司指定具体部门或人员负责涉及本公司招标投标相关工作,并报招标办备案,具体职责是:
一、每季末提报本公司下季度招标计划表(见附件1)。
二、收集整理并向招标办上报招标所需的资料和招标登记表(见附件2)。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地方政府及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按照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已经列入招标计划并履行了招标登记,形成了招标方案和合同草案;
招标方案应包含的内容:
1、取费;
2、标段划分;
3、分包项目;
4、结算办法和付款方式;
5、拟开工时间及工期要求;
6、建议评标方法;
7、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房地产开发方案设计项目已经取得了土地相关手续、土地勘测定界图、规划设计条件,施工图设计项目已经取得了批准的单体方案、地勘结果、竖向标高资料等,形成了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应包含的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位置及其简介;
3、招标范围;
4、规划条件;
5、市政配套要求;
6、总体构想;
7、设计深度及成果要求;
8、设计进度。
四、勘察项目已取得了批准的总规划平面图和相关土地手续;
五、开发工程施工项目已经依法取得《项目核准(审批)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工程类别确认书》;
六、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取得了批准的建名计划、经上级批准的招标委托书;
七、所有施工类项目必须具有经审核的施工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预算书、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或标底;
八、有相应资金或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
当年竣工工程的资金落实不少于概算投资的50%,跨年度工程的资金落实不少于概算投资的30%;
九、货物、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提出了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规格、数量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一、公开招标。
必须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格)要求的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
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并符合资质(格)条件的特定投标人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议标。
一般情况下尽量不采取议标方式,特殊情况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以下项目;
2.金轮投资集团下达的维修、补强病害整治项目;
3.影响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项目;
4.必须由特定的专业企业实施的工程项目;
5.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可以议标的项目。
议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依据议标条件确定项目是否议标;
(2)确定议标办法;
(3)进行市场询价,及价格和技术协商;
(4)投标单位报送投标文件;
(5)召开议标、定标会议;
(6)发中标通知书;
(7)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一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内容、规模、实施的地点和工期;
三、招标承包方式;
四、获取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时间和收取的费用;
五、对投标人资质条件的要求;
六、招标日程安排。
第十二条招标程序(负责组织单位)
一、各单位报送招标计划(集团、宁夏置业房地产公司由工程部或经营部,其它由项目所在公司);
二、根据各单位提报的招标计划统一编排招标安排(招标办);
三、施工图审查、工程报建,报送招标登记表及其附件、主要技术表中和参数以及招标需要的其它资料(集团、宁夏置业房地产公司由工程部或经营部,其它由项目所在公司);
四、确定招标方式(招标办);
五、需要代理咨询的,确定代理咨询机构,工程类别确认(招标办、稽核部);
六、起草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办);
七、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发放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办);
八、招标文件的编制和送审,招标备案(招标办);
九、组织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招标办);
十、完成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编制(稽核部);
十一、组织发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招标办);
十二、组织现场踏勘、招标预备会、答疑会(招标办);
十三、接收投标文件(招标办);
十四、属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控制价。
属定额招标法的形成标底(稽核部);
十五、组织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招标办);
十六、上报评标报告,核准招标结果(招标办);
十七、招标结果公示(招标办);
十八、缴纳交易费用,办理中标通知书(招标办);
十九、承发包合同签订与登记备案(集团、宁夏置业房地产公司由工程部或经营部,其它由项目所在公司);
第十三条招标中各项工作的期限原则上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招标公告及其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止,不得少于20日;
三、招标文件变更和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问题一般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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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委会委员确定时间为开标当天或前1-2日;
五、评标时间,从开标至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般在5日之内完成;
六、中标人的确定一般在评标报告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
七、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应不超过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八、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建筑规模及招标范围;
二、勘察、设计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
三、施工招标所需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准确;
四、满足监理、材料、货物、设备采购招标所需的相关技术及经济等要求;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六、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细则及是否设置标底或者最高限价;
八、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及其退返方法;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出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增加附加条件。
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在不影响开标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第十六条招标办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者其它不合理要求。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一般应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包括:
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法人代表证明及其代理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专业队伍、技术和管理能力、经验等;
拟任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条件,拟上场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配置和设备状况;
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
承担风险的能力;
企业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情况;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证书、许可证或特许证等。
三、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经营业绩证明及信誉良好的用户证明;
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期限或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五、近二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违法行为;
六、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个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
七、重要设备、货物、材料招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类项目招标应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及其控制价。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结果必须保密,标底应当在投标人投标后开标前形成,标底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即时密封,待开标会上当场启封公布,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其控制价(最高限价)的,设置的最高限价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开标后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视为废标。
第十九条任何与招标有关的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重新招标。
一、一个招标标段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
二、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三、投标人放弃中标,无其它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五、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中标无效,又无其他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必须在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招标的,按照当地政府监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与招标项目相适应;
三、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财务能力;
四、货物、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
五、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六、社会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年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书;
二、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书;
三、各种投标保证;
四、投标价格及有关分析资料;
五、勘察、设计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监理工作方案及说明;
六、货物、材料、设备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写、证明及供应方案;
七、投标保证金和其他担保;
八、人员配备及其资格、简历、业绩;
九、近年的业绩证明;
十、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地点。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对投标文件要妥善保存并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对已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不予接受。
第二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保证金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携带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经确认系无效证件、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未按规定编制投标文件造成废标,致使因投标人数量不足而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两个以上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
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评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指定地点,严格按照开标程序(附件3)进行。
上级或集团公司纪委对开标、评标过程全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办代表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现场公开启封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并当众宣读。
设定标底和控制价的,应当同时公开启封、宣读。
第三十条需要在开标现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现场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开启投标书:
一、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
四、投标保证金收据;
五、拟任设计(勘察)负责人、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的相应的证书;
六、法人证明文件及其授权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业绩证明(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九、联合体投标的,联合投标协议书;
十、其它需要证明的文件。
第三十一条开标前必须由监督机构、招标办和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对投标书进行密封检查,对未密封或骑缝处没有显着密封标志或逾期送达的标书不得开启,应原封退回投标人。
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书进行符合性审查(初评),其内容为:
一、证明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
(二)投标书的签署、附录填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联营体的联营协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二、合格性检查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法实体,建造师是否在投标时被更改;
(二)投标人所投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
三、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是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其措词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保函格式的要求;
(三)投标保证金有无金额小于或期限短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四)联营体投标的保证金是不是按招标文件要求,由其牵头人递交。
四、投标书的完整性
(一)投标书正本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二)投标书中的涂改、行间书写、增加或者其它修改是否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印鉴的;
(三)投标书是否有完整的工程量及其报价。
五、实质性响应
(一)对投标人须知中的所有条款是否有明确的承诺;
(二)商务标价是否超出规定值;
(三)商务要求和技术规范是否有如下重大偏差:
1.要求采用固定价格投标时提出价格调整的;
2.项目的分段与所要求的关键日期或进度标志不一致的;
3.以实质上超出所分包允许的金额和方式进行分包的;
4.拒绝承担招标文件中分配的重要责任和义务,如履约保函和保险范围等;
5.对关键性条款表示异议和保留,如适用法律、税收及争端解决程序等;
6.忽视“投标人须知”出现可导致拒标的其它偏差。
投标书违背上述任何一项规定,评标委员会认定给招标人带来损失,且无法弥补的,将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初评)。
投标书只有通过初评方可进入详评阶段。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规定密封及签章;
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书及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涂改、粘贴或者未同时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
六、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法人证明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持有的资格证明文件经确认系无效证件的;
八、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或与招标文件有重大的偏离;
九、计划任用的项目负责人未取得有效资格证书或者不在本单位注册的;
十、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一、投标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三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集团公司评标委员会从评委库抽取或由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根据专业需要选定,人数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
专业性要求较强的项目,技术和经济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可视情况确定是否邀请外部专业人员参加。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评标纪律,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馈赠或其它好处。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不得相互串通、询问评审情况。
凡参与评标、监督评标的人员不得对任何人透露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信息。
第三十五条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不得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只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评标办法应遵循的原则
一、评标办法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评标办法应详细、具体,便于操作,尽可能量化,避免随意性。
技术标文件可先评审,技术标文件未通过的,商务标文件不再参加评审;
三、施工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技术标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标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60%。
根据专业性要求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等评标方法。
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和服务招标的评标办法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议法、综合评估法和性价比法等评标方法。
四、政府主管部门对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评标办法经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
第三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问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和投标方案进行实质性谈判。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顺序推荐中标侯选人。
评标报告应当附开标汇总表、评标记录表、评标打分表及汇总表,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监标人员签字。
第三十九条?
经评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应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一、若采用最低价法,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二、若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性价比法,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三、若采用综合评议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经全体评标委员评审后,满意度最高的投标人。
第四十条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特殊情况需要确定其它排名的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必须具有合理的原因。
领导小组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并办理完毕各项交易手续后,招标办在5日内应向中标人和项目所在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所在公司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有关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终止招标或招标无效,集团公司将因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资料不全或资料审核不规范的;
三、不按计划安排准备招标资料影响招标工作的;
四、不按规定和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的;
五、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六、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七、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拟定中标人无故不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不签订合同的,取消其该次招标的中标资格,并视为不良行为在以后的招标中可拒绝其参加。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集团公司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四十八条未经许可,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部分、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集团公司有权重新确定中标人,并不予退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按规定进行惩处。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要求中标人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