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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第五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模块三综合实训

第六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编制综合实训

第一节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二节商务标的编制

第三节技术标的编制

第四节开标、评标、定标

第五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写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节建筑市场的概述和建筑市场的主体、客体

一、建筑市场的概念

建筑工程市场是指建筑产品承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一般称为建设市场或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有广义的市场和狭义的市场之分。

狭义建筑市场仅仅指有形建筑市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广义建筑市场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无形建筑产品:

技术服务、场所服务),它是工程建设生产和交易关系的总和。

有形建筑市场是建筑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

市场经济中的市场概念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也就是有形市场或称狭义的市场;

另一类是指交换关系的综合体,也就是无形市场或称广义的市场。

市场从其发展的角度看,从无形到有形是一种时代进步,在一定阶段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交易活动范围小,交易对象少等问题。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各种稳定交换关系的建立和现代化信息通讯手段进步等因素,商品的交换、流通已不需要买卖双方在有形的市场中实现,完全可以通过场外的交易活动来达到目的。

建立一种有集约分散物流、人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功能,且与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特点以及人们的交易习惯相适应的市场形式,这种形式的最佳体现就是有形建筑市场。

二、建筑市场的主体、客体

(一)建筑市场主体—发包方、承包方、咨询服务机构、市场组织管理者

1、业主(作为市场主体的不确定性)

业主指既有某项工程建设需求,又有该项工程的建设资金和各种准建手续,在建筑市场中发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并最终取得建筑产品以达到其经营使用目的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业主的形式有企业或单位、联合投资董事会和各类开发公司。

业主的主要职责有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与管理、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设项目的施工与质量管理、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及建设项目的统计及文档管理。

2、承包商

承包商指拥有一定数量的建筑装备、流动资金、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及一定数量的工人,取得建设行业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完成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最终得到相应工程价款的建筑施工企业。

承包商应具备的条件是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拥有与其资质相适应且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和有从事相应建筑活动所有的技术设备。

3、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指具有一定注册资金,具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取得建设咨询证书和营业执照,能为工程建设提供估算测量、管理咨询、建设监理等智力型服务并获取相应费用的企业。

4、市场组织管理者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

(2)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3)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4)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执行情况;

(5)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建筑市场客体

1、概念:

建筑市场的客体一般称作建筑产品,是建筑市场的交易对象,既包括有形建筑产品,也包括无形产品。

2、建筑产品的特点

(1)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施工的流动性

任何建筑产品(建筑物或构筑物)都是在建设单位所选定的地点建造和使用的,所以建筑产品在空间上是固定的。

在建筑施工中,工人、机具、材料等不仅要随着建筑地点的变更而流动,也随着建筑物施工部位的改变而在不同空间流动,这就要求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等只能随建筑物不断流动,从而带来施工的流动性。

(2)建筑产品的多样性

由于业主对建筑产品的用途、性能要求不同以及建设地点的差异,决定了多数建筑产品都需要单独进行设计、施工,不能批量生产,构成了建筑产品的多样性。

(3)建筑产品的整体性和分部分项工程的相对独立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建筑技术的进步,施工生产的专业性越来越强。

在建筑生产中,由各种施工企业分别承担工程的土建、安装、装饰、劳务分包,有利于施工技术和效率的提高。

(4)建筑生产的不可逆性

建筑产品一旦进入生产阶段,其产品不可能退换,也难以重新建造。

否则双方都将承受巨大的损失。

所以,建筑生产的最终产品质量是由各阶段成果的质量决定的。

设计、施工必须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的建筑产品。

(5)建筑产品的社会性

绝大部分建筑产品都具有相当广泛的社会性,涉及公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即使是私人住宅,也会影响到环境,影响到进入或靠近它的人员的生活和安全。

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加强对建筑产品的规划、设计、交易、建造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市场行为都应受到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一、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1、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4、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二、建筑工程发包

1、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2、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3、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4、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5、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6、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7、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与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与范围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开工日期:

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

范围:

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其余所有在我国境内的建筑工程均应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对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建筑工程依法做出的施工许可,该项施工许可只能在一定期限有效。

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开工。

这里的“开工”不应包括为建筑工程开工而作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勘察设计、平整场地、前期拆迁、修建的临时建筑和道路以及水、电等工程。

2、 

施工许可证可以申请延期。

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原发证机关经过审查,决定该建筑工程是否可以延期开工。

但是,这种延期最多只能延期两次,每次不能超过三个月。

3、施工许可证的废止。

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证因以下两种情形自行废止:

(l)在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没有开工,建设单位又没有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2)建设单位在申请了两次延期后仍没有开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际中有两种情况:

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规定开工条件,但未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

二是工程既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开工审批手续。

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首先,凡是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照规定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其次,在要求其依法补办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同时,根据该工程项目在违法开工时是否具有法定开工条件,作出不同的处理:

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

法律对期限做出明文规定,是为了促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施工许可证申请的审查,防止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工作中的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现象,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工程报建制度

工程报建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建设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选址定点等筹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前期筹备工作结束,申请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发包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许该工程进行发包的一项制度。

(一)建筑工程报建的范围和时间

1、报建的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

2、报建的时间: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建筑工程发包前。

3、报建的内容和程序

(1)报建的内容: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工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

(2)报建程序:

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填报、招标准备、核发《工程发包许可证》。

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及时到原接受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三、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四、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

(一)建筑企业从业资质

1、勘察设计资质

(1)资质类别:

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

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2)勘察资质等级: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3)设计资质等级: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2、建筑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2)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3)建筑企业资质许可:

资质较高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3、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2)资质等级: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4、招标代理及工程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1)资质等级:

甲级、乙级

(2)业务范围: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跨专业承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限承担投资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资质等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二)专业人士资格管理

1、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建设工程中从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每年举行一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报考者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报考: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①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②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③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④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⑤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造价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②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③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④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注册管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2、注册建造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时,应接受相应的处理。

因此,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势在必行。

按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可分为勘察设计、施工两大阶段。

目前,我国已为从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1)建造师的定位与职责

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

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

(2)建造师的级别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具有较高的标准、较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开展国际互认。

同时,考虑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量大面广,工程项目的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以及不同工程项目对管理人员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设立二级建造师,可以适应施工管理的实际需求。

(3)建造师的专业

  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有着各自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而导致其对项目经理的专业学历要求有很大不同。

对建造师实行分专业管理,不仅能适应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工程项目对建造师的专业技术要求,也有利于与现行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相衔接,充分发挥各有关专业部门的作用。

同时,也鼓励建造师在取得本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后,跨专业执业,这对企业和建造师个人参与市场竞争、扩展业务范围都是有利的。

现对建造师划分为14个专业: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4)建造师的资格及报考条件

一级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①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②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③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④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⑤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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