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历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真题+官方解释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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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历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真题+官方解释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商玉良是原告,杨之元和胜洋公司是被告。

  ②诉讼客体:

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③提起诉讼的期限、条件与受理法院:

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条件为: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受诉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2.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特点:

  ①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得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适用二审程序进行

  再审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并在重审中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②其它程序内容与通常的再审程序基本相同。

  (四)商玉良不可以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3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4年)

六、(本题20分)

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

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赵军不同意。

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

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

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

该款项分2期支付:

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

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

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

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

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

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

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

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

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

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

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

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4.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5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

【正确答案】1.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1),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

2)如果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内赵军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视为执行完毕;

3)如果在执行期届满后,赵军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赵文、赵武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将以调解书作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失效。

如果赵军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时应当对该部分予以扣除

2.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的方式是:

第一,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甲县法院提出。

第二,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有福的执行标的异议,李有福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1)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5日内;

2)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即甲县法院;

3)李有福作为原告,赵文、赵武作为被告,如果赵军反对李有福的主张,赵军也作为共同被告。

3.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张益友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1)张益友作为原告,赵文、赵武、赵军作为被告;

2)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即甲县法院提出诉讼;

3)应当在2013年11月1日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

4.钱进军如果要对其对赵军所享有的那5万元债权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因为其条件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

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本案中赵军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有的债务。

第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本案中赵军为自然人。

第三,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本案中有三个申请人对赵军享有债权。

第四,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本案中钱进军有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

第五,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本案中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就是金钱债权。

第六,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本案情形与此相符。

(2013年)

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

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

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

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

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

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

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

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1.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

(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

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

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

4.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

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

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1.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2.不成立。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不应当要求该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

3.省政府应当审查省财政厅拒绝公开目录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主动公开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权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责令财政厅及时公布;

如未授权相关机构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主动公布。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

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

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

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

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

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

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

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

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

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

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

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

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

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

【参考答案】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

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2.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

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

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

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

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3.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

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

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

(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

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

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

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4.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2011年)

五、(本题19分)

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

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

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

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

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

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

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

各是什么诉讼地位?

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

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

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

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4.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

1.

(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

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

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2.

(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

(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3.尚某除不能进行和解、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增加和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以及上诉之外,其他诉讼权利均可行使。

因为甲公司对律师尚某的授权属于一般授权,尚某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

4.

(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为主体不适格;

(2)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5.黎某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劳动报酬问题:

(1)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2)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3)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如果不服劳动仲裁,且黎某要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2008年)

五、(本题22分)

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

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

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

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

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

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

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

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

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

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

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

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1.和解;

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

③各项损失的事实;

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

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

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

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

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

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

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

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2008·

四川)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

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

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

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

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

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

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

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

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

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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