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卫生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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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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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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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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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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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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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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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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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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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一二年十月四日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
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㈠法定代表人的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
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㈡企业分管职业健康的领导、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5.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法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㈢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㈣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负责档案登录、存档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工作。
㈤车间主任职责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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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公司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
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公司部门应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部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公司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公司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有限公司盖章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职业危害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⑴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情况和接触人数;
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申报承诺书》、《工艺流程图》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邢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取得申报回执。
4、本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要进行变更申报。
5、单位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经过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8、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邢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9、公司部门负责企业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负责具体工作,其他部门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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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
特制定本制度。
㈠培训内容
1、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⑴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⑵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⑷有关事故案例;
⑸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
范措施等内容。
2、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⑴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⑵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⑶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⑷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⑸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⑹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⑺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⑻有关事故案例;
⑼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⑴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⑵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⑶有关事故案例;
⑷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㈡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进职工的培训:
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2.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3.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4.临时工的教育;
5.定期教育。
㈢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实施部门----
经费预算----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详细情况见下表:
防护设施名称
所在车间
所在部位
维护检修周期
维护检修人员
㈠公司部门具体负责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并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㈡公司部门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持其有效。
㈢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公司部门。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日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预防性物品,是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
为职工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法律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体现了国家和生产经营单位对职工生命健康的尊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㈠计划
公司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委安全【2000】189号)、《河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冀安监管规划【2007】17号)、《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提出采购计划,包括发放范围、品种、数量。
本公司所需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主要是以下几种:
防护用品名称
规格型号
发放范围
使用期限
数量
㈡采购
公司部门,负责采购职业病防护用品,所购置与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必须有“LA”安全标志.库房管理员负责验收。
㈢保管和发放
公司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与发放,并做好保管、发放的记录台帐。
㈣资金保障
公司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资金保障,做到按时足额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㈤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每位职工都应爱惜、保管好自己的防护用品,并按公司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㈥更换与报废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满后应及时更换,对一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测。
对检验检测已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与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㈦监督与检查
公司部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监督检查,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对不按公司规定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除进行教育外,并规定给予处罚。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明确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㈠监测及评价的管理
公司部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定监测及评价计划,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具体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㈡监测及评价的周期
有毒气体或粉尘每班监测次;
硫化氢、氨等高毒物品实施在线连续监测,岗位人员佩带实时监测报警装置;
其它危害因素(噪声、高温等)每班监测次。
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㈢监(检)测前的准备
日常监测按照相关监测规范实施
年度检测,公司部门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需要提供本单位的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往年检测、评价资料等,并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检测合同。
㈣检测结果的报告与公布
公司部门接到检测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向邢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将检测报告结果在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公布栏内公布。
㈤检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
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公司部门负责协调公司部门查找原因、限期治理,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新检测。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㈠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㈡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
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㈢职责
公司部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公司部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公司部门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公司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㈣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按规定进行内审后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监部门组织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评审,案评审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履行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程序。
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等文件、资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或审核申请。
备案或审核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3.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内审。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等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5.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6.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内审。
7、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本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形成验收情况报告,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等文件资料。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向安监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掌握职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本制度。
㈠责任部门
公司部门负责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㈡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
本公司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原则上安排在,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执行。
1、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交公司
部门安排复检。
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3、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㈢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公司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日常工作,由负责。
职工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我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公司部门负责及时报告邢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