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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普通法系下的传媒体制与司法关系

一.导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众所周知,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两大支柱。

新闻自由一般从狭义上指新闻传媒和新闻工作者依法享有的言论,出版和新闻自由,既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权力。

①(摘自童兵。

比较新闻传播学。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26)是当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是宪政理念不可缺少的部分。

而司法独立,一般包括司法机关地位独立,司法权专属于法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方面,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权力配置及运行的基本要求,是人类政治走向文明和法治的体现。

二者相互制约,构建着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但它们之间因为目的追求,运行机理的不同而有着天然的矛盾,并时常表现在现实生活中的冲突中。

因此,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共存,是每个追求民主发展的国家必须解决的问题。

当代社会普遍认同一个定义,即新闻是社会,经济和政治的产物,根据这一点,每个社会所建立的公众信息体系都是不同的。

当今世界政治体制多样,社会背景复杂,因此各国传媒体制和司法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下面,我将以英美为例,就普通法系国家中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历史与渊源----英美的新闻历史旅程

1.英国新闻自由出版史

1476年,威廉·卡克斯顿开办了英国历史上的第一家印刷所,成为了英国新闻出版史的开端,当时,英国不存在出版业的事前制约。

但1485年后,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限制新闻出版自由,如政府专营,垄断,煽动罪,税收,出版社开办费用限制,宣传等。

其中,政府专营与垄断涉及出版业的方方面面,包括印刷,出版,销售等环节,这些对新闻出版业的限制主要目的是控制政治与宗教思想,确保现存制度。

这一阶段,新闻行业和政府矛盾冲突达到极端。

1688年,光荣革命有利的推动了两党制和议会的发展,从而促进了新闻出版自由,由于社会民众的强烈反抗,当局又在1771年取消对下议院报道的禁令。

1774年,法庭裁决否定了普通法下的永久版权,从而打破了出版行业的垄断。

在这之后的时期里,英国新闻媒体行业发展迅速。

1836年----1855年商业与非商业报刊图书均由实际性的增长,1856年英国发行量最大的报纸突破十万大关。

随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发展,广告税,出版印花税,保证金体制等分别在1853年,1855年与1869年被一一取消。

进入19世纪,英国逐渐在摆脱了原来的新闻出版业前制约体制,建立了新闻出版业产权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意义是对新闻出版业的产权要求。

这揭示了英国新闻出版自由与政府蕴含着深刻的矛盾。

在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体系中,产权自由即与政治自由与思想文化自由相一致,又存在着彼此冲突的一面。

2.美国-----传承自英国而又有所区别的新闻出版历史旅程

美国近代新闻出版自由的发展,一方面在实践与理论中都深受英国自由传统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在与英国专制势力的斗争中推陈出新,大大推进了英国新闻出版自由传统。

1704年4月,北美英国殖民地产生了第一份真正连续出版的报纸,这之前,早就存在着出版许可法,不经过政府事先同意就进行印刷活动属于犯罪。

这段时期新闻出版业和政府之间冲突连连,且政府总是控制着强势地位。

1791年,美国出版宪法第一修正案,其意义可以说在美国新闻出版自由传统发展史上是空前绝后的,美国新闻出版自由传统由此实现了对英国传统的超越,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具有了能够制约国会的宪法保障,在法律理念上一定程度上倾向于制约以前普通法惩罚新闻出版的英国法律传统。

这一法案从法律层面保护了新闻业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对新闻媒体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美国对新闻行业并非一味的纵容其自由的发表言论。

在美国新闻出版史上具有里程碑性质的另一件大事是美国国会在1798年通过的《煽动法》,该法的目的主要是约束新闻界不顾事实的叙以诽谤,其后法律实践也产生对新闻出版自由相当大的压制,尤其是心理事前压迫。

后来,该法不断遭到非议的抗争,1801年该法到期失效,国会没有延续之。

然而,20世纪60年代以前没有管煽动法时候合宪问题荏苒在政界与学术界争论不息,类似法案不断颁布。

至今,司法机关与媒体新闻自由的讨论一直在持续。

三.冲突与合作-----英美司法体制与媒体的关系

美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里的规定,对于有关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判例法的发展具有指导作用.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实质上体现为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和第六条的关系。

依据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法律,因而对司法的自由报道受到宪法的保护,美国传媒也因此经常被称为“政府的监督者"或“公众知情权”的捍卫者.依据宪法修正案第六条,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获得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判的权利,因而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又应受到保护被告人权利的限制。

美国虽然有“蔑视法庭罪”,但在1831年国会通过《宣明有关藐视法庭罪之法律的法令》之后,藐视法庭罪的行使受到限制,现在已不再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美国表现出对新闻自由的极大保护。

美国的法庭一般允许使用摄影摄像设备。

20世纪初,美国司法部门对媒体报道几乎不予干涉。

到了60,70年代后期,社会秩序较为动荡,新闻媒体报道曾对独立审判带来严重干扰,这个时期美国也曾经出现过关闭法庭的趋势,而近年来又开始放松了对媒体的限制。

总结来说,美国司法界与媒体现行的合作与相互制约模式表现为媒体与司法机构签订协议,限制媒体取得未决案件的信息,对媒体进行事前约束和有冲突时通过诉诸司法程序三方面。

 首先,为了协调媒体与司法的关系,避免出现尴尬局面,美国司法界鼓励在自愿前提下,媒体,律师,和法官在面对司法案件时通过协商来签订协议,这样,既能保证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其新闻自由权利不被损伤并得到帮助,由能避免被告的供证审判权受损。

这样的做法能从最大程度上保证媒体不应不实报道干扰司法程序而受惩罚,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所谓的媒体审判而对被告不公,在伤害其宪法权利的同时亵渎法律的尊严。

其次,美国司法会议要求各地法院对法庭的环境和法庭成员及法院工作人员发布信息严加管理,限制媒体获得可能影响刑事诉讼的未决案件信息。

这一对司法界的噤声令保存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对避免媒体干扰司法程序有重大作用。

第三, 为防止媒体发表可能极大影响诉讼进程和结局的信息,法院可以签署“司法限制言论令”美国很早就对媒体可能对司法造成的干扰表示关切。

历史上,美国法院的大门向来对公众和媒体敞开,可是在上世纪70年代,随着司法机构对据称由于将审判公之于众而对公正审判构成威胁所作出的回应,关闭法院的趋势有所发展。

截至70年代末,全美有几十个预审和庭审通过司法命令将公众和媒体排斥在法庭大门之外。

美国现在只有两个州允许媒体进入。

法官认为,在广泛的有偏见的民意面前,不公正的审判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让法院能“安静”地完成审判任务,各州法院可以颁布“事先禁止令”,不准媒体携带照相、录像及录音设备进入法庭,也可以下令不准媒体报道任何就该案可能造成误导的消息。

  同时,为避免对媒体实施各种限制,法官首先应通过程序方法保证媒介和公众不干预审判。

这些方法包括:

延期审理,直到媒体偏见的危险消除后再行审理;通过变更管辖的方法将案件移送到其他地方的法院审理;监督对陪审员候选人的预先审核,避免受媒体影响的人进入陪审团;隔离证人,或者要求他们在作证前不受媒体报道的影响,等等。

总之,美国现在司法和媒体之间的关系为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今天的美国法院和媒体之间日趋规范和良性的互动关系。

对于媒体对法官个人及案件的批评和指责,法官往往保持谦抑的态度。

这样的良性互动对整个美国法制的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

在英国,宪法亦规定新闻自由受法律保护,媒体有自主报道和监督的自由。

但是,这种宪法赋予的自由不能滥用,不得与其他宪法原则相冲突。

英国是对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控制比较严的国家,它们有专门的藐视法庭法,该项法律针对媒体记者设立了“藐视法庭罪”一英国设立藐视法庭法是为了防止陪审员或法官就其正在审理的案件受到媒体的影响,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都有藐视法庭行为。

“藐视法庭罪"分为两种情况.I一是记者不遵守法庭命令;二是记者干涉法庭程序,如扰乱法庭秩序或者发表文章严重影响法庭公正审判和司法独立。

“英国实行藐视法庭罪可以说历史悠久,早在1742年即发生过“圣詹姆晚报案’’,表明一个报纸的报道可处藐视法庭罪,此后1873年的“史奇握斯案"、1930年的“威廉.汤姆斯船公司案"进一步发展了这个规则。

他们用判例确定了这样的原则:

当案件正在由法院积极而不是拖延审理的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价。

即使你确保自己的评论是诚实的,但只要是在法庭审定以前过早地说出真情,也会被认为是藐视法庭的行为,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

在英国,新闻媒体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受到许多限制,下列情况都有可能被判藐视法庭罪:

1.在法庭上偷拍录像、偷录录音;2.称未被定罪的被告人为“罪犯”;3.由于报道带有倾向性而致使人们同情或憎恨当事人;4.对审理案件的法官的执法进行评价,法庭要求提供而拒不提供报道的消息来源等等。

因为案件还未判决而媒体就乱加评论会影响公正审判。

英国司法界奉行的是对司法权威的倾向性维护和对新闻报道的较严限制。

’1在这个国家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一种普遍认同的观点,即报纸报道庭审是错误的,应予以制止。

当然,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英国的法院都不接受媒体监督,在诉讼开始以前或案件审结以后媒体可以发表评论,在案件被拖延不积极审理的时候,也允许人们发表意见。

即使是案件正在积极审理过程中,也只有在出现“不利于案件审讯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实在的真实的危险”的时候,才有上面所说的那些限制。

英国司法对媒体的限制是呈由紧到松的趋势发展的。

新闻媒体代表公众利益监督审判活动,主任务在于揭露社会腐败,揭露司法机构及其成员在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以此启动司法机构的惩戒程序,任何影响司法审判不公正的言论和行动都应该受到惩罚。

同时,英国媒体的新闻自律也比较完善。

英国于1991年成立的新闻投诉委员会(PressComplaintsCommission)是全英报纸、杂志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的职责是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并处理公众的新闻投诉,从而避免进一步的司法诉讼程序,使新闻媒体得以规避耗时费力的诉讼。

英美两国由于实行陪审团制,所以,新闻媒体往往是通过发表对案件过分、倾向性的报道以及未审先判的评论来影响陪审团的判断力,从而影响和损害了案件公平审判的,基于此,英美两国形成了以保护陪审团不受外界影响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调和方法和策略,以求最大程度地维护新闻媒体监督权和保障案件公平、独立审判。

而美英之间,在公正审判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的衡平上,亦存在明显不同。

美国更倾向于保护新闻自由,而英国更重视公正审判权的保护。

正如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

“在英国,对司法公正的强烈愿望,造成了难以接受的言论自由限制。

⋯⋯与此同时,美国拥有强有力的方法来打击可能具倾向性的舆论又不背弃第一修正案的价值标准,但美国缺少有效运用这一方法的政治和司法愿望。

’在保护新闻自由的同时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防范和抵制媒体不当监督,及对媒体的惩罚机制,例如美国曾适用过“藐视法庭罪"但早在上个世纪该法案就已经被禁止,而英国到目前为止一直在适用“藐视法庭罪"。

四。

英美传媒体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首先,中国法院与媒体之间的不调和关系需要解决。

在处理司法与传媒关系时,美国法院与媒体之间都认识到要加强沟通交流,增进了解,减少误解,法院要及时了解新闻媒体在报道法院新闻时对法院有哪些要求和建议,而媒体要及时掌握法院对新闻报道的规制。

如在洛杉矶高等法院,有专门为媒体记者准备的工作室,里面有电脑、打印机等设备,记者可在其中查阅当天的庭审资料。

而其中的《新闻记者庭审报道指南》的小册子,里面详细规定了记者在庭审中拍摄、记录等应遵守的规则。

而中国法院和媒体之间的关系经常是对立的,经常发生激烈的冲突,在这一点上,我们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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