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演讲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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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继父母,要求是继父母与被继承人之间得形成事实上的
扶养和赡养关系。
(4)继承顺序上一定注意,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只有第一顺
序继承人没有时或全部丧失继承权的,才能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当中
有一个人存在,就轮不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或女婿,虽然丧偶儿媳和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有证据证明其对公婆、岳父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胎儿的继承权,按《继承法》规定,在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
额,从而也恳定了胎儿的继承权。
遗产:
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
(一)公民的收入:
工资,奖金,以及从事承包土地的农业生产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保险金:
被继承人生前上有保险,当死亡时保险金如何分配。
要看被继承人是否指定了
受益人,如果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由受益人所有,如果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由所有继
承人共同继承。
代位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当由被继承人直系血亲孙子女或
外孙子女继承。
遗嘱继承:
是指立遗嘱人在生前对自已的财产继承做出明确的表示及安排的一种继承方
式。
如何书写有效的遗嘱:
遗嘱
(首部:
要明确写明遗嘱两字,让每个人一看就知道这份书面材料是一份处分自已财产
的记录。
)
立遗嘱人:
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内容部分:
1、写明财产的基本种类和状态,如,房产要写明,房产所处的位置,房产的面积,房产
的产权人,现由谁居等。
2、写明自已财产要留给谁,名字要写明确,不能写给老大或老三这样的代称。
尾部:
立遗嘱人:
(亲笔签字)年月日
要求:
必须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且要写明时间。
关于农村婚姻在法律中的适用
2、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
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
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
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8、结合下面的事例谈谈农村彩礼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男女双方交往时间较长、次数较频繁的,彩礼的数量、名目很多。
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注意彩礼范围的界定。
一般地,男女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或
送给对方父母、近亲属的礼物,属于赠与性质;
父母、近亲属送给对方的礼物,也属于赠与
性质;
一方婚丧嫁娶、生病长灾,对方以及其父母所送的礼物,亦属于赠与性质。
这些款物。
均不在彩礼之列,当然不必返还。
此外,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送给对方家庭的食物和进行
的帮工,或双方父母、近亲属为订婚提供、操办的酒席、烟、茶、糖等,一律不得追索。
对
所诉纠纷的财物,是索取的、不得不给的或是赠与的,因故无法查清的,可推定为赠与。
篇
二:
继承法讲稿1
继承法讲稿大家好,我们是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涛、吴玉芬。
今天我们为大家讲继承法。
继承法是我们身边的法,对于这部法律很多人都会有一定的了解,但总的来说很多人的认识
是不够全面和深入的,甚至因道听途说还会有很多错误的认识。
在我们日常接触到的案件和
咨询中,很多人因为不能真正的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在处分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会显得很草
率,结果造成很多事与愿违的问题。
所以我愿意将我们在法律实践中积累的一些认识和经验
与大家分享,希望有助于大家解决将来可能要面对的一些有关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
今天的讲座我想和大家共同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1、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2、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中有关遗产份额的确定以及遗产的分割。
4、如何制作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5、办理公证遗嘱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
针对以上五个问题,我想用我们办理过的一个案件为例为大家一一阐释,力求用一种更
为具体的方式来避免讲述法律时的枯燥和抽象,这样也能使大家很快的与自己的生活对应起
来,从而把法律变成一个个鲜活的可以感知的事务。
希望我今天的讲座能够做到这一点。
首先我来介绍一下这个案例:
张文与邓春菊是夫妻关系,有三个子女——女儿张荣、长
子张庆生、次子张庆福,均已成年。
婚后在张文名下有一套70平米的房产。
在20XX年8月
25日邓春菊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在计算了邓春菊和张文的工龄和级别后按每平米900元的
价格购买了一套60平米的房产,该房产的房款由长子张庆生出资并由其居住。
20XX年9月4
日张文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20XX年12月24日房产主管部门核发了那套60平米房产的产
权证,并登记在邓春菊名下。
20XX年4月2日在张文名下那套70平米的房产因涉及拆迁获得了70万
元的补偿款,暂由邓春菊和张荣保管。
20XX年9月3日张庆生、张庆福以邓春菊、张荣为被
告要求分割70万元补偿款。
起诉时张文的父母还健在。
20XX年11月15日邓春菊以公正的
方式订立遗嘱明确自己名下的财产由女儿张荣继承。
20XX年12月22日张荣代理邓春菊以张
庆生为被告要求其腾房。
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遗产纠纷案件,下面我们就针对前面的五个问题分别加以分析。
被继承人张文20XX年9月4日去世,当时并没有留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按照法
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其遗产。
>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
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法定继承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
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张文的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就应该是邓春菊、张荣、
张庆生、张庆福还有张文的父母。
很显然,张文的父母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张庆生、张庆
福在起诉时没有把他们列入继承人显然是错误的。
在这里我呢加一个知识点,曾经有人咨询说继承什么时候开始这是最基本的一个常识。
所以我要再次提醒大家。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这是《继承法》第二条明文规定。
紧接着就是这70万应该如何分呢?
其实这70万并不都是张文的遗产,其中一半儿是邓
春菊的个人财产,所以6个继承人要分的是70万元的一半,而六个继承人在分配的份额上一
般是均等的,每个继承人的继承比例为1/2×
1/6=1/12,当事人邓春菊在全部财产中所占的
份额应当用邓春菊个人的一半加上其继承的1/12即为7/12。
因此这70万元的补偿款就应当
按照邓春菊7/12、张荣1/12、张庆生1/12、张庆福1/12、张文父亲1/12、张文母亲1/12
的比例进行分割。
当然由于邓春菊在张文去世前一直与其共同居住、照顾其生活依法可以再要求多分
一些。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
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
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分割这70万元的
补偿款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的,而更为复杂的是确认在邓春菊名下的60平米房产究竟是其个
人财产还是其与张文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长子张庆生出资的情况下他对该套房产都可以主张
哪些权利?
这些都会决定邓春菊有没有权利要求次子张庆生腾房。
首先我们来看三个时间点:
一、20XX年8月25日邓春菊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
二、20XX
年9月4日张文去世;
三、20XX年12月24日房产主管部门核发了产权证明。
在这里确定取
得该房产的时间是按签订购房协议的时间还是按房产主管部门核发产权证明的时间呢?
如果
按签订购房协议的时间,因为该时点早于张文去世的时间——20XX年9月4日,该房产就是
邓春菊与张文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按房产主管部门核发了产权证明的时间,因为晚于张文
去世的时间——20XX年9月4日,该房产就是邓春菊的个人财产。
针对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签订购房协议时为准,因为之
后取得房产证的行为只是购房行为的一个延续,是期待权转变成了物权,只是形式发生了变
化,但“万变不离其宗”;
另一种观点认为依照物权法,物权行为和原因行为是相分离的,签
订购房协议并不代表取得了物权,房产权的取得应以房产登记之时为准。
作为邓春菊的代理
人我们来说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但之后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我们通过认真的审阅从
石家庄市房管局调取的该房产的购房协议中发现有这样一个条款即“本协议于市场管理部门
签章批准后生效。
”而合同显示,市场管理部门签章批准的时间是20XX年9月25日晚于张文
去世的时间20XX年9月4日,也就是说无论是按协议生效的时间还是按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
该房产都应当是邓春菊的个人财产。
但事情到这里还有一个障碍没有解决,就是当初购房时之所以能以极低的价格该房产买
入是因为把邓春菊和张文的工龄和级别都计算在了里面。
问题是这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的依据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
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复函》认为“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
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
”所以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个复函,我们就不难得出结论
购买该房产时因张文的工龄和级别而享有的优惠并不影响将该房产认定为邓春菊的个人财产。
那么在长子张庆生出资的情况下,他对该套房产是否可以主张权利呢?
答案是——不能。
其实张庆生与其母邓春菊形成的只是一钟民间借款的法律关系。
如果当初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的话,在张庆生要求归还的情况下邓春菊只需归还张庆生本金即可。
在双方对簿公堂期间,由于邓春菊对自己的两个儿子已失望之极于是做出了一个重大决
定,决定身后的遗产全部由女儿张荣继承。
在咨询中我们建议邓春菊到公证处办理一个公证
遗嘱。
我们知道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种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为什么
一定要办理公证遗嘱呢?
之所以这样做原因有以下三方面:
一、在所有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
效力最高;
二、公证遗嘱因为是在公证员的协助下完成的,所以在形式要件上一般不会有什
么疏漏;
三、将来在办理遗产过户的时候,由于房产管理部门都会要求办理遗产公证或见证。
如果是其它形式的遗嘱此时再办理公证其他法定继承人就有可能不配合甚至会对遗嘱提出异
议而诉诸法庭。
这样既给遗嘱继承人造成很多麻烦,也有可能使遗嘱人的愿望最终无法实现。
所以我们建议在立遗嘱时以办理一个公证遗嘱为最好。
在办理公证遗嘱的过程中,公证处出于减轻自身责任的考虑会提出让当事人到医院开具
一个立遗嘱人精神健康、能自由表达意志的证明,甚至还会提出来让当事人自己先拟定一个
由两个见证人见证的遗嘱。
这样的要求本身是不合理的,因为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证员要了解“遗嘱人的
身体状况、精神状况;
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
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可知确定遗嘱人有没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应当由公证员作出一个
常识性的判断即可,而不是将这个责任推给医院。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医院的门诊也是不
愿意开具这样一个证明的。
在我们这个案件中当事人邓春菊费了很大力气总算从医院开出了
这样一个证明。
下一步她还需要在家签署一个有见证人见证的遗嘱,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
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的作用就是代表国家对一个法律行为进行见证,所以公证处这样的要
求至少是不必要的。
但不合理的要求公证处就这样要求了,当事人没有办法也只能按照他们
的要求去做。
这也就引出了我们下面的话题:
我们个人如何制作自书遗嘱或者是代书遗嘱。
所谓自书遗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而制作的遗嘱。
根据这项规定,制作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一、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二、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三、
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打印
出的遗嘱,立遗嘱人只是在最后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如果有相
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所以最好是能
够自己书写。
在这里为了说明自书遗嘱的特点,我再补充一个案例:
孙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结婚40
多年,没有子女。
20XX年,孙女士被查出患有白血病,于是请乡下的侄女小梅来照顾。
孙女
士去世,在孙女士生前留下的日记中有一篇题为《我的遗嘱》的日记,在日记里孙女士表示:
其名下的房产由小梅继承。
日记注明了某月某日但没有年份,也没有孙女士的签名。
现在,小梅能不能据此提出继承孙女士遗产的要求呢?
这份遗嘱是否有效呢?
我们从自
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上进行篇三:
继承法讲座讲稿(心血之作)《继承法》讲稿
各位现场观众,大家好,我是来自xxx,今天我的讲座所要讲述的是有关《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的相关内容。
我的讲座主要分为四部分:
继承法的相关概念,继承的种类,遗
产处理的相关问题,继承法上认识的误区。
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提起继承,我们很容易的就想到一些电影、电视中
的场景,比如某富豪对着自己的律师说:
“我要马上修改我的遗嘱,我要把遗产全部捐献给慈
善基金会。
”还有,我们也听说过许多社会名流大亨百年之后,其亲属因遗产继承对簿公堂的
事件,比如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后,其遗产分配一直未有定论,侯
耀文女儿和侯耀文的兄弟侯耀华之间一直处于官司纠纷状态。
无独有偶,国学大师季羡林先
生去世后,季先生的儿子与北京大学之间的财产纷争也随之而起,等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财产继承纠纷已经不是富人或者名人的专利。
随
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财产也在不断的积累和增加,房产、银行存款等亦引发了大量普
通家庭的继承纠纷。
来自我国基层法院的统计资料则显示,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呈持续增
长趋势。
所以,为了避免纠纷,了解继承法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接下来,我们进入今天讲座。
第一部分,相关概念的解读。
一、什么是继承
继承就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由有资格继承的人所
篇二:
继承法讲座讲稿(心血之作)
《继承法》讲稿
各位现场观众,大家好,我是来自XXX,今天我的讲座所要讲述的是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内容。
继承法的相关概念,继承的种类,遗产处理的相关问题,继承法上认识的误区。
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提起继承,我们很容易的就想到一些电影、电视中的场景,比如某富豪对着自己的律师说:
“我要马上修改我的遗嘱,我要把遗产全部捐献给慈善基金会。
”还有,我们也听说过许多社会名流大亨百年之后,其亲属因遗产继承对簿公堂的事件,比如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后,其遗产分配一直未有定论,侯耀文女儿和侯耀文的兄弟侯耀华之间一直处于官司纠纷状态。
无独有偶,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去世后,季先生的儿子与北京大学之间的财产纷争也随之而起,等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财产继承纠纷已经不是富人或者名人的专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财产也在不断的积累和增加,房产、银行存款等亦引发了大量普通家庭的继承纠纷。
来自我国基层法院的统计资料则显示,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呈持续增长趋势。
那么接下来,我们进入今天讲座。
第一部分,相关概念的解读。
继承就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由有资格继承的人所取得。
这里需要强调的有“死亡”、“个人”、“合法”“有资格”四个关键词。
死亡,相信大家都理解。
个人是指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完全是个人财产,只有属于夫或妻所有的那一部分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
在这里还需要强调合法二字,因为依据我国法律,只有合法所有的财产才能发生继承,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是不在继承之列的。
最后,“有资格”是指具有继承权的人,没有继承资格就没有继承权,也就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什么是继承权?
那么,什么是继承权呢?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履行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只有公民能享有继承权。
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即自然人,排除国家、集体、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这些非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取得全部或者部分遗产,但这不是基于继承关系,而是基于法律的其他规定,要么是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要么是无人继承的遗产。
(二)继承权可以放弃。
根据“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法律规则,继承权可以放弃,但继承权的放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而在接受继承之后,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也是必须履行的。
(三)胎儿没有继承权,但应保留继承份额。
继承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针对活人而言,因此胎儿和死亡了的人没有继承权。
但基于继承法的特别规定,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这在法律上表述为“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案例】王华是位汽车驾驶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
王华生育三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
20XX年5月,王华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死亡,此时,其妻子李莉已怀孕6个月。
同年10月,王华突然发病死亡,安葬完毕之后,其长子与次子将王华遗留的11万元的现金和一栋价值16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割。
李莉得知后,遂向两位哥哥提出异议,认为其怀孕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
为此,两位哥哥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李莉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
李莉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胎儿没有继承权,但是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所以,李莉腹中的胎儿应当享有一定的继承份额。
(四)继承权在一定条件下会丧失。
继承权在依法取得并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会在一定条件下丧失。
继承权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管杀害行为的动机如何,也不管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这里强调了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在于为争夺遗产,否则就不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根据司法解释,只要情节严重,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但是以后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何为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多从手段、时间及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去认定;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何为情节严重,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目前明确了一种情况为: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应当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另外,在此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即使没有篡改,由于其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规定,而部分无效。
三、什么是遗产?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刚才我们已将强调了“死亡”“个人”“合法”这三个词,现在就不再赘述。
关于遗产这部分,主要需要注意的是遗产的范围,继承法上列举了七类,分别是: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储蓄、房屋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其中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另外对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保险金、抚恤金等能否作为遗产略作说明。
1、关于保险金:
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则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
如果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2、关于抚恤金:
抚恤金是对生者家属的经济补偿,不能算作遗产,不发生继承。
但是依据近几年的判例来看,抚恤金应当作为直系亲属和配偶的共同财产,参照法定继承进行平均分割。
3、关于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所获得的赔偿费用,如果领取后伤残者死亡,这可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但在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即死亡所得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