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时作业解答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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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9、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0、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11、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离或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13、消费者的安全权包括(人身)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两方面。
14、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作出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5、日常使用的进口商品,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16、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1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买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索要(购买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19、经营者应当标明其店堂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2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选择题
1、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ABD)
A.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B.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C.经营者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的原则
D.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2、甲到某个体时装店买衣服,相中一套套裙,与店主谈好价格后,正欲付款,又感觉太贵,于是决定不买了。
店主称该服装标明“贵重物品,非买勿摸”,且已谈好价格,甲必须买下这套套裙。
因此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D)
A.甲该买下服装。
因为与店主已谈好价格,等于口头订立了买卖合同,甲反悔,责任在甲。
B.甲可以不买。
因为她享有自己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的权利。
C.店主在服装上已经标明了“贵重商品、非买勿摸”,甲既然已手摸确定了质量,也谈好了价格,就该买下。
D.店主在服装上标明的“贵重物品,非买勿摸”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无效。
因为消费者不摸只看无法确定商品质量,是店主强加给消费者的不合理条件,即使摸了,也可以不买。
3、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解决:
(ABCD)
A.与经营者协商
B.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C.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D.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4、刘某在电脑公司买得一台电脑,使用十个月后出现故障。
在“三包”期限内,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使用,此时市场上已无同型号的电脑。
依有关法律规定,该事件如何处理:
(D)
A.刘某只能要求再次修理
B.刘某只能要求更换其它型号的电脑
C.电脑公司只能无条件退款
D.电脑公司应予退货,但可抵消折旧费
5、某超市销售受污染的面包,吴某购买食用后,即上吐下泻,住院治疗一周后痊愈,用去治疗费、住院费等800元,误工损失300元。
吴某向超市要求赔偿,超市称该面包是从厂家进的货,该向厂家要求赔偿。
吴某该向谁要求赔偿?
(CD)
A.应该向厂家要求赔偿,因为是厂家生产的面包
B.应该向超市要求赔偿,因为是在超市购买的面包,厂家不负责任
C.应该向超市要求赔偿,超市应该先予赔偿,若是厂家生产的面包受污染,再向厂家追偿
D.如果超市不赔偿,吴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通过调解得到赔偿
6、陆女士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一台洗衣机,回家使用后,发现只有一种功能可用,遂向商场提出退货要求,商场要陆女士直接向厂家退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陆女士该怎么办?
(C)
A.只能向生产厂家要求退货
B.只能向商场要求退货
C.可以向商场,也可以向厂家要求退换并给予损失赔偿
D.因陆女士在购买时未检查好商品,因而无权要求退换
7、消费者在展销会期间或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谁要求赔偿?
(B)
A.只能向销售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经营者
B.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或租赁柜台的出租者
C.向消费者协会
D.以上都不是
8、回族少女在百货公司购物,用民族语言询问商品的价格,售货员听不懂,讥笑该少女是蛮子,不开化,不会说普通话。
该少女又气又羞,哭着跑出商店。
下面正确的说法是:
A.售货员应立即停止侵害
B.百货公司及售货员应向少女赔礼道歉
C.百货公司及售货员应为少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D.百货公司及售货员应受批评
9、商品的“三包”是指:
(BCD)
A.包赔
B.包修
C.包换
D.包退
10、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向谁要求赔偿?
(ABC)
A.商品经营者要求赔偿
B.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C.向商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D.向发执照主管机关要求赔偿
第二次作业
一、名词解释:
1、消费者保护法:
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
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3、消费者的安全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4、消费者的受尊重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5、消费者组织:
是指消费者自己组织起来的,以保护其自身利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
6、法律责任:
是指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问答题:
1、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答:
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和消费者保证得到可供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2、经营者应承担哪些义务?
履行法律义务的义务;
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商品、服务安全保证义务;
信息提供义务;
身份标明义务;
出具凭证、单据义务品质保证义务;
售后服务义务;
不得不当免责义务及尊重消费者人格义务。
3、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是哪些?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协会有哪些限制?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有:
(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对投诉事项中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协会的限制有:
(1)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4、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答;
(1)经营者与消费者自己协商解决;
(2)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的途径解决;
(3)向行政机关申诉,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4)如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提供仲裁机关仲裁解决;
(5)通过司法程序的途径解决。
5、简述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答题要点):
(1)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2)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3)国家与社会干预原则;
(4)综合法律保护原则。
第三次作业
1、1996年5月,女青年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
两人在此挑选、试用化妆品约20分钟,终因未曾选中合适的化妆品而离开商场。
二人走到店门口时,化妆品自选柜台的营业员和一位保安人员追了上来,指控二人偷了化妆品柜台陈列的货物,二人坚决否认,双方相持不下,这时,另一位商场保安人员上来对张、刘二人说:
“请你们到商场保卫科把事情说清楚。
”到保卫科后,商场保安人员要求检查刘、张二人随身所带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
保安人员对刘、张说:
“如果你们确实没有偷窃商场的货物,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检查来证明你们的清白。
”迫于无奈,刘、张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
经检查,未发现任何商场的化妆品。
此后,保安人员进一步提出要对二人搜身检查并立即找来两位女营业员对刘、张二人强行进行搜身检查,仍然没有找到任何商场的东西。
事后,刘、张二人愤然离开了这家百货商场。
1996年6月1日,刘、张二人以该百货商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请问:
法院应支持刘、张的诉讼吗?
为什么?
法院应当支持刘、张二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二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本案中,某百货商场对刘、张二人强行搜身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2、1997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
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
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
仅穿十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
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
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还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生产厂家联系的结果。
此后,陈某三次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
1998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商场要求解决问题,商场仍给陈某以同样的答复。
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
法院应怎样判决?
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3、李某在某商场买了一件电器,当时标价1086元。
由于需要上门送货安装,李某留下了自己的地址、电话。
谁知一个星期后,商家与李某联系,说是价格标错了,该商品应为1806元。
要求李某补交价款。
他的要求合理吗?
他的要求是合理的。
标错价的商品是指经营者一时不慎而标低或标高价格的商品。
对消费者而言,这种商品价格的不实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对经营者而言,这又构成了民法上所谓“表示上的错误”。
按照法律规定,表意人享有撤销权,在成交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并同时承担对善意相对人的赔偿责任。
所以,当标错价的商品售出,如果标低价格的,经营者有权向消费者追偿价格差额,消费者也有权要求退货退款,赔偿损失。
反之,如果标高价格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返还价格差额,或者退货退款,赔偿损失。
双方均不得以货已售出为由拒绝返还差价。
若一方拒绝,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
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付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洗浴中心洗澡,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付某夫妇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洗浴中心的防盗措施不完善,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洗浴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
虽然洗浴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降低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应当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应当承担响应的赔偿责任。
5、分析:
(一)该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与民法的原则相一致。
此案在告知消费者应对来电显示业务收费的过程中,完全背离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个“短信”的通知,绝不是相互自愿达成的协议,而是陷消费者于两难的境地。
要么无条件接受,要么就不得不让手机成为“大哥大”。
对于消费者毫无“自愿”可言。
由于“平等”是建立在非垄断的情况下的,没有消除绝对的垄断就不可能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建立“平等”的桥梁。
联通公司在定价时,全国“一刀切”,不管哪里都是5元,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有失“公平”。
在与联通购买服务的时候,联通没有告知“来电显示”可能会收费,连提醒也没有,却突然收起费来。
这是不诚实,不讲信用的表现。
(二)联通公司也部分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作为手机用户,在接受联通公司的服务时,至少要知悉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的费用等。
如果联通公司没有免费为用户提供来电显示的法定义务,那么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要讲清楚,使消费者很好地做出理想的决定。
(三)联通公司变相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手机用户完全有权利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某项服务。
而联通恰恰没有尊重消费者的这些多样性的自主选择权。
(四)联通公司规避了一个最简单的事实-手机的固有性能之一就是带有来电显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
手机作为“大哥大”和“BP机”的替代品,其关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身体小巧、可移动性,更在于它的可视性。
人们之所以要买手机,就是一项固有的性能,正如手机铃声一样。
6.分析:
本案原告生产的葡萄酒是一种知名商品,使用其特有的瓶贴装潢。
该瓶贴装潢作为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依法受保护。
被告在其后设计并使用了与原告该种商品特有的瓶贴装潢近似的瓶贴装潢,并转让给第三人予以使用,目的在于借助于消费者的误认,推销自己的商品,从而排挤他人商品占领市场。
这种行为,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所指的“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被告及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权县人民法院将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正确的。
第四次作业:
1.分析:
根据《消法》第6条的规定: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目前,我国受理商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协、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对于服务,则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协和人民法院。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受到的损害直接到上述部门、机构投诉、控告。
2.我国《消法》第25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超市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消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3.分析要点:
(1)消费者有权了解欲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有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其信息要真实可靠,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3)本案中商店的行为构成了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分析:
我国《消法》第22条规定: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
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房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
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5.
(1)消费者享有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
"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25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本案中自选超市对消费者身体擅自搜查,肆意侮慢,并限制李某自由达半小时之久,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自选商场应公开向李某赔礼道歉,赔偿李某精神补偿费。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可见本
案中自选超市还可受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6.
(1)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赔偿。
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如先行赔偿,可向生产者追偿。
(2)消费者赵的财产损害,主要因生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陷所致,生产者要承担产品责任。
何况依《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3)知道保护器的B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赵的财产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4)消费者赵因安装保护器不当,也有一定的过错。
但依照“严格责任原则”,电冰箱电源线路有缺陷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所以不因赵的过错而免去冰箱生产者的赔偿责任。
但可以酌情减轻赔偿的责任。
7.
(1)江某等农户可以依法状告县种子站。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的规定: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本案中江某等农户在购买种子这一生产资料时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状告县种子站。
(2)县种子站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本案江某等农户的损失应由县种子站赔偿。
若属于某市种子生产公司的责任,由县种子站向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