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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的几个问题一

关于诉讼的几个问题

A、诉讼是否要找“关系”?

答:

不需要。

第一,决定诉讼输赢的不是“关系”而是事实和证据。

法官对自己所办的案件要终身负责,如果法官违背事实和证据办理差错案件,一经查实,除公开讲评通报外,还要求承办法官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定机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法定监督机关人员的相应询问、评议和问责。

第二,就算有人找“关系”,任何个人也不可能左右案件的胜负。

因为决定案件处理的是审判组织,包括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而非其他任何个人;合议庭研究时每名法官只有一票发言权,审判委员会研究时每位委员包括院长也只有一票的发言权,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而且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

第三,为了防止法院内部相互打招呼,有相应制度对此作出规定,违反规定的将被追责。

B、诉讼有什么风险?

答:

诉讼肯定存在风险。

一是举证不能即证据不足的风险。

二是执行不能兑现的风险。

这样的风险经常地发生在日常生活当中。

C、如何让普通群众打得起官司?

答: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依法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但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只要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且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有“五保证”、“残疾证”、“低保证”等证明材料,就可以对其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如果当事人伪造相关困难证明,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补交外,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为了规范法院收费,应执行“三条禁令”:

严禁揽案源、争管辖;严禁收费与经济奖励挂钩;严禁拉赞助和以各种方式向群众或企业转嫁经济负担。

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D、是否存在“告状难”?

答:

“告状难”主要是指诉讼收费标准过高、法院工作人员作风不好、法院程序比较复杂这样三个方面的问题。

前面两个问题,通过抓管理和队伍已经解决得较好。

第三方面的问题要客观地看,一般来讲,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是社会生活中最复杂、当事人之间已经难以调和的矛盾,如果是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诉讼,则更是相当重大的社会问题了,不能草率,法律理所应当要设置比较复杂的程序。

但是,即使如此,近几年也在大力改革,逐步实行多元化的矛盾解决办法,提供便民服务措施,尽可能为人民群众减轻诉累和降低诉讼成本,取得了明显成效。

综合起来看,“告状难”已经不是原来的“告状难”了,它更多的是指没有经历过诉讼的人们对诉讼的一种畏难心态,只要市民充分地相信自己、相信法院,就一定能克服畏难心态,利用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前,还有人认为只要有纠纷就可以找法院处理,法院如果不受理,就认为是“告状难”。

其实法院并不是万能的,并不是什么纠纷法院都可以受理,法院受理案件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受案。

E、如何处理来信来访?

答:

应当坚持“有理推定、百访不厌”的接访理念,保证来访个个有接待、来信封封有回复、投诉件件有处理。

把来访当来客,提出:

两小时不打断当事人诉说是修养最佳法官,一小时不打断是修养良好法官,半小时不打断是修养合格法官。

并明确规定:

干警与来访人员发生争吵,首先追究法官责任,再处理善后事宜。

并实行“预约接访”办法,规定拒绝接访和接访失约的,凭当事人预约接访三联单,对责任人扣分、罚款外,并承担当事人当次来访交通费用。

设立律师接待室,以律师的专业水平、中立态度来消除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疑虑,减少重信重访、促其息诉息访。

对重点案件,深入到案发地和上访人所在地,邀请当地组织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案件当事人的亲友参加一道处访。

F、如何处理投诉和举报?

答:

法院内部设有纪检组、监察室,并公开了举报电话,专门收集、处理投诉举报,并坚持有诉必查,有查必果。

每年还通过当地媒体发放“个案监督卡”,广泛收集个案处理意见和投诉。

对办错案的法官、不忠诚履职者以及不公正的审判、不廉洁的行为和漠视人民群众正当利益诉求的行为等绝不容忍、绝不姑息迁就。

G、如何做到审判公开?

答:

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一是庭审公开。

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开庭,旁听人员经过安全检查可以进入法庭旁听。

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二是量刑公开。

在刑事审判的实体方面,尝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进一步明确了法官在量刑时应当“先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然后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

”并总结出了自首、认罪、累犯、赔偿损失等13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

在程序方面,明确提出将量刑活动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要求审判法官应当听取控辩双方以及其他当事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或意见,保障被告人能够获得充分的量刑辩护权,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允许有关方面提交反映被告人行为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社会调查报告;要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

三是文书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

当事人对于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在互联网上发布。

为保护裁判文书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可以对拟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H、关于刑事诉讼受害人的经济赔偿问题?

答:

根据人民群众的要求,推行了“审赔结合、先赔后判”的措施,把解决好刑事案件受害人的经济赔偿问题作为一件实事来抓,有效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经济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存在较大区别:

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是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所以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除考虑直接经济损失额之外,应重点考虑被告人的直接赔偿能力以及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赔偿协商,就是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不判或少判。

三是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故不是社会上说的“花钱买刑”。

四是对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生活特别困难的,主要通过当地政府给予救助。

I、关于诉讼调解的必要性?

答:

司法实践证明,调解是化解纠纷、平息矛盾、促进和谐的最佳途径。

法官通过调解使当事人握手言欢,就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情感需求;调解结案后当事人不需要上诉,自动履行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不需要申请执行,更不会申诉上访,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就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追求。

J、是否还存在“执行难”?

答:

“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难题,出现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一些特困企业或者是一些经营不善的亏损,使大量到期债权债务无法清结;二是由于社会诚信失范和一些恶意逃债者的存在,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必然导致“执行难”;三是一些被执行人确实困难,没有履行能力。

这是一个社会性的综合问题,就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执结率也达不到70%。

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采取:

一是创建了由党委领导的、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参与的执行工作联系会议制,有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等阻碍执行的不利因素;二是创建了有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的打击抗拒执行的犯罪活动的惩治机制,使抗拒执行的犯罪分子受到刑罚的严厉惩处;三是创建了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舆论遣责和新闻、交通等部门参与的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境和逃避债务的威慑机制;四是创建了法院内部以当庭兑现为主要目标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并加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

申请人也要及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便于法院及时采取措施。

K、如何处理不服的法院裁判决?

答: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案件上诉后上级法院必须审理。

但再审只是法院纠正错误裁判的一种救济程序,当事人的申诉并不必然的会启动再审,检察机关受理申诉后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将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得立案再审。

向法院提出的申诉,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成立的则进入再审。

检察机关和法院认为申诉不成立的将驳回申诉。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是极为慎重的,均由法官认真审查,其中,对案件比较复杂,或者出现新证据、新情况的还将组织专门听证。

由于实践中出现错误的裁判极少,所以当事人申诉能够成立而进入再审的只是极少数。

应当强调的是,申诉成立进入再审也仅仅是一种程序上的审查,实体处理方面的问题必须通过再审审理处理,案件进入再审不必然的会导致案件改判,如果案件经过再审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的话,再审就会维持原判。

当事人只有在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原判决确实错误或有新证据、新情况出现的时候,申诉或申请再审才会有一定的意义,否则,过多的反复申诉乃至缠诉是并无意义,既给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精神和物质损失,也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L、案件质量应由谁负责?

答:

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案件,由独任审判员负责审判;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是由3-7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裁判;合议庭认为案件复杂、分歧较大的,可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故规定法官要对自己所办理的案件终身负责。

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什么证据和要求,应直接向案件的承办法官反映,有的当事人案子还没到法院来或正在法院审理中就满大街找关系、找领导,这是犯了方向性的错误,因这些领导并未参加这些案件的审理不了解具体的案情,按照规定他们也不能干涉承办法官的审判工作。

所以说:

法官是法院最大的“官”,审判长是法院最大的“长”。

无论任何人在诉讼中遇到法院工作人员有对待群众态度粗暴,办案不公,索拿卡要等问题的,完全可以找法院领导反映,也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乃至向检察机关反映。

人民法院将严肃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投诉,做到件件有查处,有回复,凡投诉的问题成立的,不管涉及到谁,都将严肃查处到位。

M、为什么当事人感觉有理却输了诉讼?

答:

法院诉讼主要是打“证据”,法官主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尽量还原事实真相,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交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话,法官就不能还原案件真相,也就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导致有些当事人觉得自己有理而法官不支持,所以,法官支持的是证据,维护的是社会秩序,即没有证据而支持的话,社会就会出现混乱。

由此,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首先要尽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其次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及时提交证据;第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及时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如果有相反的证据也要及时提交。

只有在取得证据优势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打得赢官司。

N、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做哪些事?

答: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一个案件被法院受理后,作为一方当事人除了起诉权和答辩外,主要还有以下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权。

既可以自己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亲友参加诉讼;

(2)申请回避权。

如果认为法官与案件或者对方有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判决的,可以申请更换法官;(3)调解权。

一是请求法院主持调解的权利,二是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4)反诉权。

针对对方的起诉,提出自己的反诉请求和主张;(5)辩论权。

提出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6)提出证据和质证权。

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的意见和相反证据;(7)上诉权。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民事案件一般为15天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8)申请执行权。

对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可以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

(9)和解权。

和解不同于调解,和解是在没有人民法院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对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协议。

(10)撤诉权。

可以自愿放弃自己的主张,撤回起诉或者上诉;(11)变更诉讼请求权。

可以更换自己的请求;(12)申请再审权。

如果认为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新证据等,可以申请法院再审;(13)查阅权。

除法院内部机密外,当事人可以查阅与自己案件有关的资料;(14)复制权。

除法院内部机密外,当事人可以复制与自己案件有关的资料;(15)法庭笔录补正权。

当事人对法庭笔录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进行补正;(16)管辖异议权。

如果认为审理法院没有管辖权,可以提出异议,申请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17)申请不公开审理权。

如果认为案件审理涉及自身隐私或者其他不方便公开的内容,可以要求不公开审理;(18)财产保全申请权。

当事人有权依法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19)先予执行申请权。

对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2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权利;(21)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

(22)要求补充判决权。

若判决书漏判了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补充判决;(23)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O、为什么有证据也会打输官司?

答:

这很正常。

因为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输诉讼的不利后果。

按照现行诉讼法对举证的要求:

一是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二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三是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各方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四是法院采信证据时,会对证据从是否原件、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厉害关系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决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是还有当事人没有按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致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利。

所以,有证据时,要向人民法院及时、全面地提供,否则有证据时输了诉讼并非意外。

P、关于民事诉讼庭审时的若干事项?

答:

(1)注意带齐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

(2)要当庭作的陈述,要提前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

如离婚案件的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

被告则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

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3)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被对方个别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

对方说的不对的地方,要及时拿笔记住,轮到自己发言时,有条有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

不要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这样容易陷入对方的陷阱。

Q、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若干问题?

答: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经当事人协商或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时应当提供如下几方面的证据:

(1)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的证据,一般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明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证据,包括死亡证明、伤残法医鉴定书、财产损失鉴定结论等;(3)证明医疗费用损失的证据,一般包括医疗费发票、住院病历记录、出院诊断、门诊病历及处方等,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的,还应准备医疗费用的明细清单共保险公司按照国家医保标准进行审核;(4)证明身份关系及户籍性质和赔偿标准的证据,一般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的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5)证明误工损失的证据,一般为工资表、单位证明等;(6)计算营养费的依据,一般为医院医嘱(证明)或法医鉴定建议;(7)证明护理人员收入状况的证据,或者支付护理费用的凭据;(8)交通费、鉴定费票据;(9)其他证据,如外地治疗时的住宿费票据,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票据等。

R、有效债权的合理诉求为什么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实现?

答:

这是因为企业已经破产,不可能有足够的破产财产来清偿众多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所谓“破产”,通常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时,应债权人或者作为债务人的企业申请,由法院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在指定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后,按照破产法规定债权受偿的先后顺序将企业的全部财产按照比例公平清偿给债权人的一种特殊民事诉讼。

正因为负债总额大于破产企业资产额,故有效债权通常不能在破产中得到清偿。

破产债权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S、民告官是否真的难?

答:

行政诉讼通俗地说就是“民告官”的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既是行政向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的维护者,同时又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者。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查”是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因为行政法理论较为抽象,普通民众不易理解且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庞杂,造成常人大都认为行政诉讼很复杂、不明白,很难打。

其实从技术层面上讲,行政诉讼的起诉门槛相对于民事诉讼来说更低,更便民。

只要你认真准备和正确对待行政诉讼,弄清楚行政诉讼相对于民事及刑事诉讼的不同要求,你就可以轻松拿起行政法律作为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还有就是人民法院能不能公正对待“官民”之间的纠纷,是否会存在偏袒“官”的可能?

随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不容许法院和法官作出偏离自己的职责和使命的行为,同时法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也是能够保障人民法院不辱使命的。

T、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若干问题官司?

答:

医疗损害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过错致患者遭受人身损害而引发的纠纷。

根据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需要就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由于法官不是医学专业人员,法院对医疗过错及医疗损害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赖鉴定结论。

而鉴定结论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疗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所以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要及时复制、封存病历资料,确保日后进行鉴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

医疗机构如果拒不提供医疗病历资料,则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U、审判监督庭有何职责?

答:

审监庭的全称是,是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而设立的职能部门,是为维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纠正不当裁判而设立的一种纠错机构。

审监庭与法院其他业务庭室的关系只是审判监督关系。

主要职责是审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审监庭还负责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V、如何处理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相关案件?

答:

中级以上法院审监庭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公开听证、公开宣判、公开答疑,邀请人民陪审员、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参与全过程。

对减刑间隔期、减刑条件、减刑幅度、减刑要素,在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前提下,统一标准、科学把握、综合考量。

W、哪些案件可以不经判决就执行?

答:

法律规定有些给付之诉可以在没有判决之前就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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