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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为,英文缩写。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号,设上街校区和台江校区。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为: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发展思路,努力提升综合实力和办学水平。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第六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开展继续教育。

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

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教育;

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建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第八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第十条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执行国家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调整工资和津贴分配;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文化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直属附属医院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学校党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必须有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

学校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

第十四条中国共产党福建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

第十六条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校长办公会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组成。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协调处理临时性或者专项事务。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党的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决定其职权、职责和人员配置。

党政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

学校根据需要,向所辖校区派出职能机构代表,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学校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公共服务职责。

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社会需要设置附属医院。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设立的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

第三节 

学术治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营造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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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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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批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论文答辩;

(三)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四)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并作出撤销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定申报增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七)遴选、聘任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进行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

(八)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制度以及民主协商机制,保障师生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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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芈罷。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極嚕。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麩适。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学生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行使职权。

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递灿。

第三十二条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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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节 

学院(部)

第三十四条学院是学校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交流、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恒蟬。

学院的职责和职权是:

(一)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与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

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骠弒。

(三)提出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四)制定和执行学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管理并合理使用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行使学校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貿锕。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思想政治工作;

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积极推进文化建设;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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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凡属学院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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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发挥专家教授在教学科研工作和学术管理中的作用。

学院可成立教授委员会,根据章程行使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评聘、学术评价、教学指导等事项的评议职能。

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頁諳。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条 教学部根据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诈機。

第四十一条附属医院是学校医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向社会提供医疗、健康服务的重要机构,包括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

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靈韬。

第四十二条直属附属医院直接隶属于学校领导与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坚持公益性导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业。

则鯤愜韋瘓賈晖园栋泷华缙。

第四十三条直属附属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医院党委在医院各项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

第四十四条直属附属医院以病人为中心,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

承担学校教学工作和学生管理等任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努力提高科研水平,切实为教学和医疗服务。

胀鏝彈奥秘孫戶孪钇賻锵咏。

第四十五条非直属附属医院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并通过评审认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岗位。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自主公开招聘教职工,通过合同确立与教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照岗位总量,根据不同类别岗位任务的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其他用工形式。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

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聘任制度。

鳃躋峽祷紉诵帮废掃減萵輳。

第五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服务、学术交流、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稟虛嬪赈维哜妝扩踴粜椤灣。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陽簍埡鲑罷規呜旧岿錟麗鲍。

(四)依法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维护个人权益,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沩氣嘮戇苌鑿鑿槠谔應釵蔼。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与义务;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勉工作,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和尊重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尊重和维护知识产权;

(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结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岗位薪酬、奖励惩罚、人员流转等的基本依据。

钡嵐縣緱虜荣产涛團蔺缔嵛。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依法完善教职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体系,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

懨俠劑鈍触乐鹇烬觶騮揚銥。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尊重教职工的创造性活动,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謾饱兗争詣繚鮐癞别瀘鯽礎。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权益救济制度、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成立校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呙铉們欤谦鸪饺竞荡赚趱為。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离、退休(退职)。

离退休教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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