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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词词典Word格式.docx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始终无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致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作为保险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不仅要有权利能力(即具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法:

规范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保险基金:

有相同风险顾虑的人,根据约定的条件,依靠多数人的分担而集中起来的一种后备基金。

保险价值:

在一些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相互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单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金额:

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和具有的利益而要求保险人给予经济保障的金额。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组织和个人。

保险经营:

保险企业开展业务的内容、方式与过程。

保险理赔: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案件的处理。

保险密度:

保险密度指人均保费数量。

保险期限:

也称"

保险期间"

,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时间。

保险企业的资金:

保险企业经营资金的总和,包括定活期银行存款、用于投资的资金、固定资产净值、结算过程的资金、现金等。

保险人:

保险人(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义务的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指一个国家保险费收入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保险市场:

从抽象意义上讲,就是保险交换关系的总和。

具体的保险市场则是指参与保险交易的各类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方式、实现交易的机制。

保险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示权的人。

保险特别法:

规范某一保险的各种法律总称。

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中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文。

保险投资监管:

有关监管机构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来限制、规范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从而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运用,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投资连结险:

这种产品除了给予客户保险保障外,更具有较强的投资功能。

购买者缴付的保费除少部分用于购买保险保障外,其余部分进入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中的资金由保险公司的投资专家进行投资,投资收益将全部分摊到投资账户内,归客户所有,同时客户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保险需求:

保险需求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内社会和各类经济单位对保险保障的需要量。

保险业法:

国家对保险业、特别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保险营销:

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它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范围,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两种。

保险展业:

争取保户,推销保险单,不断扩大承保面。

保险总准备金:

保险人为今后较长时期内可能发生的特大巨额赔款提取的准备金。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

包括船东保赔协会、保赔通讯代理、保赔协会承保的风险和除外责任三部分。

保证:

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保证保险:

保险公司经营的一种承保信用风险的担保业务。

保证金:

在保险公司设立之时提取的存于保险监管部门指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资金。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即指保险事故(事件)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权利的人。

比例再保险:

分出人与分入人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来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比例再保险又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两种形式。

比例责任赔偿方式:

按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价值×

保险金额/财产价值。

变额年金保险:

这种年金保险的年金金额是可以改变的,以维持受领人原定的生活水准。

变额寿险:

这种新型的保险死亡给付金额是可以变动的,保险公司为所有人设立单独账户,把资金主要用于股权基本投资,死亡给付金额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收益率。

变额万能寿险:

这种产品结合万能寿险和变额寿险的优点,既像万能寿险那样可以改变保费,又像变额寿险那样保险金和现金价值随分离账户的投资收益而变化。

表定保证:

同一保证合同承保两个以上的雇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保证金额的保险。

补偿基金:

社会总产品中用于补偿生产过程已经消耗掉的生产资料部分所需的资金。

不定值保险:

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度,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不足额保险:

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劳动能力为标的的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提供被保险人在残废、疾病或意外受伤后不能继续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之补偿的保险就是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产品责任:

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等因产品事故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偿付能力:

保险企业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的能力。

偿付能力额度:

保险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一般在数量上反映为资本金和总准备金之和。

超额保险:

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超额赔款再保险:

指对原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发生的任何一项损失赔款,或因同一原因遭致的各种损失赔款的总和,超过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分出人自负责任时,由再保险人负责至一定额度。

也就是说,原保险人将同一原因所致赔款限制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将超过部分转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亦称停止损失再保险或年度超额赔款再保险。

其基础是赔付率(而不是赔款金额),以一个年度的赔款和保费收入总额的比例计算自负免赔额和分保责任额。

由分出人与分入人约定一个赔付率限额,在此限额内的保险赔款由分出人自行负责,超过赔付率以上的赔款由分入人负责赔偿。

成数再保险:

这是一种最简单的再保险方式:

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双方商定的比例确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再保险金额,再保险费和赔款的分摊均按同一比例计算。

承保: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同意接受其投保的行为。

承保控制:

保险人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保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心理风险和道德风险。

诚实保证保险:

在被保证人的不诚实行为使权利人(即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为出口方提供收汇风险保障的保险。

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单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

储蓄医疗保险模式:

政府强制要求国民设立一储蓄账户,医疗费用按照一定办法在该账户内开支。

船东保赔协会:

船东保赔协会是船东保障与赔偿协会的简称。

船东保赔协会的产生是对传统的海上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船东保赔协会是为了船东之间的切身利益组织起来的。

纯保险费率:

只考虑死亡率和利息因素而计算出来的保险费率。

大数法则:

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出现中,往往呈现几乎必然的规律,这类规律就是大数法则。

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

代理人展业:

代理人展业是保险公司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委托代理人在职权范围内为保险人招揽业务,保险人按照保险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代位求偿: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单独海损:

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单利:

利息与本金、利率、时期均成正比的计息法。

单一制:

由国家成立单一的专门机构对全国范围内的保险实行垂直、统一监管,所有的保险经营主体和保险经营活动受到该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一风险责任赔偿方式:

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部分:

相等于保险金额部分称第一风险责任,超过保险金额部分称第二风险责任。

保险人只对第一风险责任部分负责,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都负赔偿责任。

定期年金保险:

投保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时期后按期领取年金,直至合同规定期满时为止。

定期生存保险:

保险人对期满生存的被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对保险期内死亡的被保险人则不负给付责任。

定期死亡保险:

保险人仅对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死亡的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对生存的被保险人则不负给付责任。

定值保险:

以保险当事人双方商定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定值保险赔偿方式: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为基础。

趸缴纯保险费:

保险开始时一次缴清的纯保险费。

它是将保险期内各年龄的自然保险费折算成投保当时的现值,按总和一次缴清。

趸缴两全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生存期满或保险期内死亡都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法定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即由政府颁布保险法规,凡在规定范围之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一般都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实施。

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保险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法律责任:

主要指民事法律责任,并不包括刑事责任。

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计算基础的再保险方式,又称超额赔款再保险。

即分出人与分入人双方协议规定一个赔款限额,限额以内的赔款由分出人自行赔付,超额赔款部分由分入人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额承担赔款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原保险人按约定将其收入保费的一部分付给再保险人,保费率不按原保费率计算,而按协议规定计算。

非比例再保险按计算赔款基础不同可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两种。

分保交换:

指两个保险人之间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将自己承接的保险业务,按业务的成绩和保费数量进行对等互换。

其目的在于分散风险,保持双方保费收入和盈利水平的稳定。

风险:

风险概念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风险即损失的不确定性。

第二,风险是在特定条件下各可能后果与预期后果之间的差异。

第三,风险指引起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原因,或指由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还可以指灾害和意外事故本身。

在本书中,“风险”主要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大量原则:

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畴内,应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

风险分散:

保险人对所承保的风险尽可能地加以分散,并使之平均化,避免风险的集中。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在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等基础上选择、组合和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过程。

风险衡量:

风险衡量也称风险估测,是在识别风险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和描述,即在对过去损失资料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概率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对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和风险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定量的分析和预测。

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又称为安全评价,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的基础上,将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严重程度,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起来考虑,得出系统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某种安全指标进行比较,确定系统的风险等级,以便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对潜在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归类、并分析产生风险事故的原因的过程。

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方面的内容。

风险同质:

在保险人承保的同一类业务中,不同保险标的的风险性质上要基本相同。

风险选择:

保险人按照一定标准对投保人和标的的风险进行审核评估,以排除不合格的投保人和标的,并防止不可保风险的介入。

附加费率:

保险企业经营保险业务的各项费用和适当的利润与纯保险收入总额的比率。

复利:

每经过一次结息时间就把前期利息并入本金,在下次结息时,并入本金的利息亦随同本金一起计息。

复效:

人身保险合同失效后,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审查同意,在被保险人补缴拖欠的保险费和利息后,原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

个人保证:

以特定的雇员单独为保险人,当该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合谋造成雇主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

职业性伤害的简称,包括工作中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所致的伤残及死亡。

工伤保险: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致残乃至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制度。

公积金:

公司为增强自身的资金实力,扩大经营规模以及预防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累积资金。

公众责任:

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由于疏忽或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依法由致害人承担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

以公众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共命运条款:

凡属本合同约定之任何事宜,再保险人在其利害关系范围内,与原保险人同一命运。

共同保险:

同一保险标的由两个以上保险人承保同一险别,而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之和等于或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共同海损:

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遭遇灾害事故,威胁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解除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付特殊额外费用的行为。

固定资产净值:

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或重置价值减去累计折旧数的余额来确定财产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

固定资产原值:

以成本为标准,包括为获得这些资产运用于业务所支付的一切代价。

雇主责任:

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执行任务时,因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病而造成人员伤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

以雇主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广义的保险监管:

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为达到一定的目标,从国家、社会、保险行业、保险企业自身等各个层次上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国家医疗保险模式:

由国家直接举办,强制参加,费用主要由国家负担,由国家财政预算直接提供。

过失或疏忽条款:

订约双方不能因一方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遗漏和延迟而推卸其对另一方原应承担的责任。

错误、遗漏和延迟只要不是故意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就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过失责任:

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违反法律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准则而致使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对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海上保险:

保险人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因海上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船舶、货物及费用损失和有关责任的赔偿。

海上风险:

也称海难,指海上偶发的意外事故或灾害,不包括正常的风浪影响。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既包括货物在运输中(包括海上、陆上)可能遭遇的风险损失,还可包括货物在装卸、存仓等各环节中遭受的风险损失。

“货物”不但包括上述贸易商品,还包括对外经济援助物资,供展览用的展览品及其工具、私人行李、现钞、艺术品、生活用品等非贸易商品。

海损:

由于是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因此保险人承保的损失属于“海损”。

合同再保险:

是在临时再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又称固定再保险。

指分出人和分入人订立固定的再保险合同,凡属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分出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分入人办理分保,分入人也必须接受分保,承担责任,不能拒绝。

合同责任:

订立合同的一方(被保险人)造成另一方或他人的损害后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

后备基金:

国民经济中专门用来应付不幸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资金。

积累基金:

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基金:

国民经济中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集团分保:

指多家保险人为集中共同的承保能力而组成集团。

集团的每个成员按协定把各自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给集团,集团也按照商定的比例将集中的业务转分给各个成员,使每个成员同时获得其他成员所承担的业务。

因此,参加集团的保险人既是分出人又是分入人。

兼业:

保险企业是否可兼营保险以外的其他业务,非保险企业可否兼营保险或类似的业务。

简易人寿保险:

一种以低收入的劳动者为承保对象,按月(或按周)收取保险费,免验身体、低保额的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残废或死亡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姐妹船条款:

可将姐妹船视为分属两个船东所有的船只,对它们之间的救助,也按救助惯例支付救助费用。

近因: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

近因原则:

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

经纪人展业:

保险经纪人可受投保人之托,代办投保、缴费、索赔等事项,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救助费用:

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而支付的费用。

绝对责任:

不论被保险人有无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均须对他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均衡纯保费:

保险人将人的不同年龄的自然保险费结合利息因素,均匀地分配在各个年度,使投保人按期交付的保险费整齐划一,处于相同的水平,这种保险费即为均衡保险费。

可保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

可以调整的寿险:

这种保险突破了传统终身寿险保费固定的局限,赋予投保人调整保费、保险金和现金价值的选择权。

.

宽限期:

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允许保单所有人有一个28~31天的宽限期缴付逾期保险费,并不计收利息。

利息:

以一定的本金在一定的时间内按照一定的利率计算而得的收益。

联合年金保险:

以两人或两人以上为同一保单中的被保险人的年金保险。

联合人寿保险:

最初是以家庭成员两人或两人以上为被保险人,并以其中任何一人死亡为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的一种保险。

临时再保险:

原保险人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与再保险人临时达成再保险协议。

毛费率:

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的加总,也称总费率。

免责限度赔偿:

损失在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限度是保险人享受的免责权。

年金:

在一定的年限内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额。

年金保险: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依照合同的规定每年或每月给付一定金额的生存保险金。

赔付率:

指保险公司某一业务年度或一定时期内赔款支出总数与同期保费收入总数的比率。

碰撞责任条款:

对碰撞以及碰撞责任分别作规定,并确定保险人对碰撞责任所负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的赔偿限度。

“碰撞”指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引起本身的损失,“碰撞责任”则是被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应负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所负的碰撞责任在赔偿船舶本身损失以外另外负责一个保额,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的全损或推定全损按保险金额进行赔付外,还须赔偿被保险船舶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平均余命:

又称“生命期望值”或“平均期望寿命”,是对人的生命一种有根据的预测,即预测年龄某岁的人今后尚能生存的平均寿命。

普通终身保险:

一种终身缴纳保险费,但是可以以低廉的保险费获取较高的保障的终身人寿保险。

确实保证保险:

被保证人不履行义务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代为履行赔偿的保险。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保险。

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期内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

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

为承担人寿保险规定的给付义务,保险人从应收的净保险费中逐年提存的一种准备金。

三D保单:

有关不诚实(Dishonest)、损毁(Destruction)及失踪(Disappearance)的综合保单。

商业保险:

商业性保险要求保险人自负盈亏,保险费则全部由投保者承担。

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通过组织私营保险机构来解决医疗保障问题,自愿参加,采用商业原则经营,费用由个人支付且较高。

社会保险:

国家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从而全部或部分失去生活来源的时候,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或家属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以立法的形式对医疗保险的各项内容做出规定,强制参加,费用主要由企业和被保险人负担,必要时由国家提供部分费用。

生命表:

是根据一定调查时期、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内一定的人群类别(如男性、女性)等实际而完整的统计资料,经过分析、整理,计算出某一人群中各种年龄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概率汇编而成的一种表格。

生死合险:

将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合二为一的保险。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育保险:

妇女劳动者由于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和国家得到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

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愿望的人未能在劳动力市场上找到工作。

失业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劳动年龄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成员,当其因非自身原因暂时失去劳动机会、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促进其重新就业的制度。

施救费用:

指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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