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章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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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首问”若不清楚由哪一科室或由谁解决的情况,必须交由有关领导或办公室接待。

6、各科室必须建立“外来人员接待登记册”,若有关科室因故未能马上接待,“首问”必须做好接待登记,并设法及时联系有关人员或交由部门主管领导接待解决。

7、“首问”有权了解接待事情的处理情况,并监督有关科室或人员的接待情况,有关科室也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首问”。

8、“首问”责任制的范围不单是分局内,无论何时何地,凡涉及分局的有关问题,每位职工都要坚持“首问”责任制。

9、“首问”责任制不是任何问题都需要“首问”解决,若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尽量找有关科室或人员解决。

不能以“首问”责任制为借口,错误地处理问题或越权处理问题。

10、“首问”在与有关科室或人员办理交接时要有书面的登记凭证。

四、推行“首问”责任制的奖惩措施

1、对未严格按“首问”责任制要求执行,对接待工作有推诿、不负责任的职工,将视情节轻重按《工作人员考核及奖惩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2、对不积极配合“首问”开展工作的个人和科室,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个人和科室,将视情节轻重按《工作人员考核及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

3、对受到服务对象表扬的科室及工作人员,分局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北部新区高新园分局

错案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确保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依法、公正、合理,尽量减少和杜绝因工作失误引发的纠纷、争议和错误,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分局声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分局从事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错案是指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疏忽麻痹、阅读不细、现场查勘不详,工作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执行,而造成的错误。

第四条错案的认定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中按所接任务的“件”为单位,及整个“件”中的经办人员、检查人员和审核验收人员,按不同的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错案:

(一)登记受理错误

1、将司法查封、拆迁冻结、权属纠纷等应暂停办理登记而受理登记的;

2、因受理登记时收件不齐导致登记错误的;

3、将已办理登记的土地房屋重复受理登记的;

4、将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土地房屋受理登记的。

(二)登记程序错误

1、未经收件程序或不按计算机操作程序办理登记的;

2、缺少外业查勘和内业查档程序办理登记的;

3、将申报材料丢失、或因材料不齐却不催补、或其他因登记人员过错致使超过规定时限办理登记的;

4、超越登记管理权限办理登记的;

5、未及时将登记过程中受理的司法查封等禁止登记的文书进行传递致使登记错误的;

6、未按登记类别程序办理登记的(如未办初始登记就直截办理其他登记或未按土地、房屋登记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的);

7、超过规定时间归档致使无法查档造成登记错误的。

(三)权属确认错误

1、将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给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或将应列入登记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遗漏的;

2、按份共有的土地、房屋权属比例确认错误的;

3、土地定界及房屋墙体归属确认错误的;

4、其他因工作疏忽或人为因素致使权属认定错误的等。

(四)签署审查意见错误

1、未按规定要素签署意见的(如权属来源、权属关系签审不清);

2、收费计算错误的;

3、登记类别确认错误的;

4、其他签审错误的等。

(五)外业查勘错误

1、标的物确认错误;

2、面积测算错误;

3、其他外业调查错误等。

(六)计算机输入错误

1、限制条件或受限制内容录入错误导致登记错误的;

2、承办人员相关信息输入错误导致缮证错误或其他错误的等。

(七)计收税费错误

1、票据填写错误;

2、税费率使用错误;

3、税费计征基础金额认定错误等。

(八)权籍资料记载错误或栏目不齐。

(九)办理他项权登记或设定他项权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未作记载的错误。

(十)各类档案异动改卡及输录微机不及时、或存放混乱等原因导致不能查阅的。

(十一)各类房地籍资料毁损或丢失。

(十二)权证错发。

(十三)确定土地审查错案行为的依据

1、对审查土地位置不详,权属关系不清,审查内容不详实导致的错误情况。

2、对土地审查过程中各类面积、金额计算错误,对土地用途、性质确认错误,对审查类别确认错误的行为。

3、对司法查封、拆迁冻结、权属纠纷等应暂停办理或受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审批而受理行政审查的行为。

4、对报批文件中多次出现文字、数据、表述不清等情况。

5、对上报市局办件,因主观原因审查不严出现错误导致市局退件情况。

6、在开具各项收款票据时出现错误的行为。

7、对各类台帐数据统计错误的行为。

8、对受理土地手续时收件不齐办理行政审查的行为。

9、在审查过程中,因保管不当造成资料遗失的行为。

第六条错案责任是指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自己在工作中存在错误而应承担的责任。

错案涉及人员所承担的责任按如下情况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受理登记“件”为单位认定):

(一)案件初审人因疏忽、审查不严、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因未执行登记规范、违反操作程序,导致案件主要事实失实造成的错案,由案件初审人承担错案主要责任。

(二)错案中复审人与初审人确权意见一致,且案件事实清楚的,由初、复审人共同承担错案责任;

若因复审人否决初审人的正确意见造成的错案,由复审人承担错案责任。

(三)业务部门提出错误意见,分管领导也作出错误审批而造成的错误,由办件人员、分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业务部门提出正确意见,分管领导审批错误而造成的错误,由分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因对司法查封等限制房地产转移、抵押情况审查不严造成错案的,由初、复审人承担错案责任。

(五)超越权限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初审、复审、终审人承担责任。

凡初审、复审应报批而未报批,擅自办理登记的,由初审人、复审人及发证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登记类别错误,由初审人、复审人及终审人共同承担责任。

(七)登记程序错误,根据操作程序,按实际情况分别由初审人、复审人、终审人承担责任。

(八)外业查勘错误,由外业查勘人员承担责任。

(九)规费、税费错误的,由计费、开票人员承担责任。

(十)计算机输入错误的,由数据录入人员承担责任。

(十一)房地籍资料记载错误、应填写栏目填写不齐的,由初审人和档案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十二)各类档案的异动改卡、微机输入错误,存放混乱,档案资料毁损、丢失的,由改卡人员、微机输入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凡权证填写(录入)错误的,由填写(录入)人员承担责任。

(十四)权证错发,由发证人承担责任。

错案责任的处罚,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主要分为:

(一)分局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二)扣缴罚金。

(三)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或聘任其技术职称。

(六)待岗学习。

(七)免去现任行政职务或解聘技术职称。

(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后果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错案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第五、六条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超出第五条规定,凡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极坏影响的,依照责任给予政纪和法纪处理:

(一)对符合办件条件,手续齐备,借故拖延、推诿或拒绝接受委托情节严重的;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数额巨大的;

(三)违规使用收费依据或票据,情节严重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五)办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情节严重的;

(六)办件过程中,不遵守公平公正原则,给国家、开发企业或购房业主造成利益损失的。

第九条凡分局原有关错案处罚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规定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部新区高新园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在本规定执行前,凡未处理的错案按本规定处理。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北部新区

高新园分局(所)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档案管理程序,明确责任,确保档案移交及时、准确,特制定档案交接验收制度。

一、档案交接制度

1、移交:

各部门需要存档的资料,在《资料交接表》上列出清单,指定专人、定期(按周、半月或月)交档案室。

2、接收:

档案室根据各自工作目标情况,按每件中资料移交清单(或业务受理单)接收资料。

移交清单(业务受理单)与实际资料不一致时,视为不完整件,档案室不予接收。

3、业务受理单中需要提交的证件,而案卷中又不需要的资料栏,由业务部门经办人用线划去并盖上私章后,档案室方可接收。

4、各部门移交资料中,同一资料只交一份,多余的退还给业务部门。

特殊情况需要两份的,由移交方在移交清单(业务受理单)上单独注明。

5、经核实移交资料清楚、完整后,移交人和接收人应在《资料交接表》上签字,由档案室收存及整理。

二、档案整理、归档

1、接收进入档案室的资料应按规定分类,进行整理登记、编号、归档。

2、查阅未整理立卷的资料,由接件当事人按《档案利用(查阅)制度》办理。

3、档案室按《北部新区高新园国土房管分局业务档案整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整理相关资料,对《规范》中有而实际办件中不需要资料的整理,按《规范》的整理顺序顺延;

对《规范》中没有而实际办件又需要的资料,放在《规范》规定资料的后面;

需要合并案卷和母子卷档案的整理见《土地房屋合并卷档案整理规范》和《土地房屋母子卷档案整理规范》。

三、档案验收制度

1、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完成后,由档案整理人在《档案验收表》上列出需验收的档案清单,每周五由档案室负责人联系相关业务部门查验。

2、业务部门派专人对档案资料的整理质量、是否符合行业规范进行检查,符合规范的在《档案验收表》上签字;

不符合规范者,提出返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相关部门如下:

1)文书档案和财务档案由办公室负责。

2)地籍档案和产权档案由房地产管理科负责。

3)建设用地档案由土地管理科负责。

3、对返工件的整理人、数量及查验时间等,由检查人作好记录,交办公室存。

二OO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四)高新园国土房管分局档案归档办法

为使单位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档案的管理质量和利用价值,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部门

一、分局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统一由信息法规科负责,科室负责人和档案室人员为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其具体工作由档案室人员经办完成。

二、各科室应指定兼职内勤人员,负责本科室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条归档范围、时间及分类

一、业务档案:

包括会计档案、房地产权籍档案、建设用地档案、征地档案等

(一)会计档案: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计划财务科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归档要求,负责立卷、装订、编写目录索引,当年的会计档案暂由财务科保管,一年后再将档案连同目录索引按照岗位流程一并交综合档案室归档存查。

(二)房地产权籍档案:

每天将办理完毕的房地产资料由登记服务中心按档案资料与目录相一致的原则,在保证资料的完整和不重复情况下,由综合档案室按照交来的档案资料与目录一一核对,无误的于当天下班前集中移交综合档案室编号归档;

不相符的,档案室退回,待资料完整后再交接。

(三)建设用地档案:

凡是用地批复、请示、合同、协议、建设规划、立项、设计、土地勘测、评估、图纸及用地单位相关资料都应归档。

由土地管理科负责建设用地档案的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在保证资料的完整和不重复情况下,以用地项目为单位立卷交档案室,当年的档案于次年六月底整理立卷后归综合档案室保管。

(四)征地档案:

凡是征地政府批文、征地及农转非安置公告、补偿协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清理房屋等表册及其他有关征地的资料都应归档。

由征地事务所负责征地档案的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以被征地的每个合作社为单位立卷,按文书档案的要求装订整理。

当年的档案于次年六月底整理立卷,归征地事务所保管。

二、文书档案包括:

会议通知、议程安排、报告、决议、总结、记要、领导讲话、典型材料、会议简报、会议记录、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

头年的文书档案,由办公室整理分类后于次年六月底前将检索工具及档案按照岗位流程移交综合档案室归档。

(一)分局机关制发的各类文件正本和经领导签发的原稿。

(二)各科室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类统计报表。

(三)干部任免的文字材料以及表彰、奖励、处分材料。

(四)本单位签定的各种合同、协议。

(五)本局职工劳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材料。

(六)本局成立、合并、撤消、更名、启用印章的材料。

(七)本局历史沿革、大事记。

(八)本局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

(九)上级来文及本局规章制度。

三、声像、照片档案:

凡本局每次活动、会议、事件形成的照片收集、筛选,选留能反映全面(主题、全景)和各阶段(局部)状况的照片,每次活动、会议结束后,由提供声像、照片的部门在一季度内完成音像、照片档案的整理(编写说明,反映主题,全景的照片写总说明,一般不超过200字,其他照片写分说明,一般不超过50字,文字说明的内容由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六个要素组成)。

当年的档案于年底交综合档案室归档保管。

第三条责任划分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科室要充分认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要保证分局年度档案的顺利立卷、归档,在此过程中,谁出差错,将按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五)信访工作制度

一、来信登记制度

1、及时拆启、装订群众来信,保证信封、信文、附件完整,并加盖高新园国土房管分局收信章。

2、所有来信必须登记编号,根据来信提出的不同事项、不同情形进行摘要登记,对投诉请求、信访事项,应当摘录投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并将信件的主要内容输入电脑。

3、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来信内容,区分不同情况,在15日内予以转送、交办。

对重大、疑难信件摘报分局领导批阅后交办、转送;

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信件书面函告当事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信件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4、对有详细通讯地址的、署名的来信,应将来信的办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来信人。

二、来访接待制度

1、热情接待,不得刁难、歧视、压制信访人。

2、帮助信访人如实将反映的情况填写在“来访登记表”上。

3、对书写有困难的信访人,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事项。

4、正确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宣传国土资源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有关政策,并告知办理的方法和程序。

5、接访后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15日内予以转送、交办;

对有关重要来访问题应摘要报分局领导批阅;

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应书面告知上访人。

6、细心观察来访群众的情绪,及时掌握信访的动态,妥善处置来访事项,如有重大上访苗头,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对重大信访紧急事项和重要信访信息,应及时将接访和处置情况摘报领导批阅。

三、复查、复核制度

信访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协助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信访复查、复核;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全或其他需要赴信访事项发生地调查的,信访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协助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信访调查。

四、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1、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2、对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信访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3、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4、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

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须经分局领导批准。

5、对于故意或过失泄漏信访有关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五、信访文书资料归档制度

1、对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按文书立卷规定,逐年整理归档。

2、信访文书资料归档的内容

1)来访的登记表及信访人的申诉、举报、控告材料。

2)分局领导批阅的重要信件,以及重要(紧急)信访摘报等呈报批阅材料。

3)分局处理信访案件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

4)涉及信访案件的其他材料。

3、根据信访案件不同来源,分来访案件档案和领导批示信件档案两大类。

按来信和来访时间先后编号,年度结束后分别归档。

4、信访案件档案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档案整理、归档标准。

5、外单位借阅信访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后,方可借阅,并限期归还。

(六)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北部新区

高新园分局(所)劳动纪律及休假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单位活力,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市政府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和休假规定,结合分局(所)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与建立有效的考勤奖惩制度相结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三条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职工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分局办公室为执行《规定》的考核主管部门,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人员《规定》执行的管理。

办公室及局(所)领导每月将不定期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违犯规定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五条职工上、下班实施指纹考勤制度。

1)每个工作日指纹考勤三次,即早上上班、中午、下午下班各一次。

2)考勤时间以北部新区的上下班时间为准,即上午上班时间为9:

00、下班时间为11:

50;

下午上班时间为1:

00,下班时间为5:

00。

3)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按旷工一次对待。

旷工5次按旷工1天计算。

第六条外出公务(查勘现场、巡查执法、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原则上须先到单位考勤;

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勤的,应事前填写外出公务登记表,写明外出时间、外出地点、公务种类。

外出公务人员外出公务登记表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局分管领导签字,之后交办公室备查。

本人既没请假,也未填写外出登记表的,作旷工对待。

第七条坚持每周不定期查岗,凡上班时间无故中途离岗超过半小时者,作旷工对待。

第八条凡集体活动,应提前到达指定地点,无故超出规定时间或无故提前退场,作迟到早退对待,无故缺席的作旷工对待。

第九条无故不上班者为旷工。

第十条请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登记表》,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1天以上的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签字,如科室负责人不在,可直接向分管领导或局(所)领导请假;

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或局(所)领导签字。

经签字准假的《请假登记表》须及时送办公室备查。

请假到期归岗应即时向批准请假人销假,凡未经科或局(所)领导准假外出的、请假到期未销假的作旷工对待。

因个人、家庭急难事处理及必须处理、急病等特殊情况本人难以亲临请假的,可通过代口信、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补齐请假手续;

其中因病难以亲临请假的,补办请假手续应出具医院处方、病历、病休等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作旷工对待。

第三章休假规定

第十一条工休假

1)连续工龄>

5年,可享受工休假。

①5年<

连续工龄≤10年,年休假7天;

②10年<

连续工龄≤20年,年休假10天;

③连续工龄>

20年,年休假14天。

2)职工工休假可分两次休完(特殊情况可由科室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灵活安排),但必须当年使用。

职工要求休假时先填写休假登记表,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所)领导或局领导批准,休假登记报送办公室备案,假满返岗履行销假程序。

3)可用工休假冲抵病假。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职工,当年不享受工休假待遇。

若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享受工休假。

5)由组织安排疗养的职工,当年不再安排工休假。

但疗养时间少于享受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

6)工休假视为出勤。

第十二条婚假

1)职工结婚(法定年龄:

男22周岁,女20周岁),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

晚婚(指夫妻双方为初婚且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增加晚婚假到十个工作日,夫妻一方是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婚假待遇。

2)婚假在一年以内有效(一年以内指以结婚登记日期为准对年对月计算)。

3)职工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产假

1)一般产假,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后女职工生育小孩的假期。

女职工生育子女国家法定产假为90天,难产按医院出据的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发产假期间的奖金,不享受单位发放的交通、通信、劳保、伙食补贴。

2)晚育假,指初婚女职工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小孩除法定产假(产假9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个婴儿15天)外另增加的假期。

夫妻双方为初婚的,女职工24周岁后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增加晚育假20天,晚育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享受单位发放的交通、通信、劳保、伙食等补贴。

3)夫妻双方为初婚、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一次多胞胎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工资按75%发放,不发奖金,不享受单位发放的交通、通信、劳保、伙食等补贴。

4)女职工生育后休完产假至婴儿满周岁期间,每天给予两次共60分钟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哺乳时间视作出勤。

5)夫妻双方为初婚、本单位男职工配偶为晚育者(女方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产假期间给予男方护理假7个工作日,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十四条探亲假1)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休探亲假。

2)通过公路(含高速路)、水路和火车在半天内能到达家里的,不享受探亲假。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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