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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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初探

Abstract

WithrapiddevelopmentofChinaruraleconomy,ruralsocialendowmentinsurancesystemlagsbehindruraleconomicdevelopment,andmoreandmoredifficulttosolvethedeep-rootedcontradictionsinruralareas.Thisarticlefirstproposedtheimportanceoftheruralold-ageinsurancesystem,thenanalyzedtheissuesthroughourruralendowmentinsurancesystemintheprotectionofthelegalsystem、overalllevelandotheraspectsoftheproblems.Atlast,learnfromsomesuccessfulexperienceofforeigncountries,combinewithChinaactualsituationtoputforwardsomespecificmeasures,suchasestablishandimproveruralsocialendowmentinsurancelegalsystem,improvetheoveralllevelandsoon,inordertohelptoperfecttheruralsocialendowmentinsurancesystem.

Keywords:

endowmentinsurancefunds;foreignendowmentinsurancesystem;pensionandmanpower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初探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农村社会保障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备条件,也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基石,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与农民联系最为紧密的社会保障。

我国十多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果,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由于人口老龄化、家庭的小型化等因素使农村传统的依赖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大大弱化,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面临极大挑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土地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是保证经济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效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推动农业发展,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一、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应对老龄化危机

按照国际标准,当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或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10%时,就意味着该国进入了老龄化社会。

早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村老年人口已达到8557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

到2005年中国60岁以上人口为1.44亿,占总人口的11%,其中农村的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1.24个百分点。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而且老龄化速度非常快,在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非常需要而且十分紧迫。

农村老年人口的剧增,会给农村经济带来影响,给社会带来压力,同时也使得农村家庭养老负担日益加重。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我国老年人寿命的延长,农村家庭养老的负担在子女减少的情况下将更加沉重。

因此,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从赡养老人的重负中解脱出来,从而减轻农民的养老负担,有利于减轻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

(二)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

城镇化的实质是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过程。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业人口脱离第一产业,向第二和第三产业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大幅度上升。

从目前的形势看,农村人口跨地区或跨城乡迁移的速度和规模在不断提高,长期离开土地和家乡的农民越来越多。

这种转移导致农村老年人与子女生活上的分离,很多在外务工的青壮年农村劳动力对家中老人的关照也逐渐减少,甚至有些农民工长期定居在城镇,降低了家庭养老的功能,使得农村老人“老有所养”的问题日益突出。

这就要求打破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逐渐地和更多地依靠社会力量来帮助农民解决未来的养老、医疗等问题,即建立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土地给农民提供的生活保障效用、就业效用和直接收益效用一定程度地被社会养老保险所取代,进而促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三)有利于适应农村养老方式的转变

家庭养老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传统方式,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要么与子女居住在一起,要么虽然与成年子女分户居住,却仍由子女负担其生活,即“分而不离”,一旦老年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子女就会和老人住在一起,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

近20年来,尽管我国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家庭养老始终处于农村养老保障方式的核心,仍然是我国农村地区的主要养老模式。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广泛推行,农村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农村家庭养老的功能已开始急剧弱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面对诸多困难与挑战,很难再维系农村未来的养老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赡养方式主要还是受家庭经济条件的制约,农村家庭赡养水平普遍不高,保障水平非常有限。

事实上,大多数农村家庭只能负担老人的口粮,解决温饱问题。

此外,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农民人均耕地逐渐减少,加上近几年来受农产品产量和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农民人均土地收入水平增长缓慢,已无力满足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需求,土地对农民养老的保障功能也正在慢慢弱化。

依赖家庭的传统养老方式正在日益显现出它的弊端。

尽快解决农村家庭养老的困难,建立社会化的农村养老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四)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权利与义务对等是指行使多少权利就履行多少义务。

但在现实社会中,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并不是完全对应的。

这种不公平的搭配,不仅有违法律之公平理念,而且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平是现代社会的首要价值取向,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实现社会公平是建立农保制度的基本理念。

严格讲,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依赖的公平原则,不是个人意义上的公平,而是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是指全体公民享有相对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所以它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这是农保制度基础;二是社会保障待遇的平等具有相对性,就像一个饥饿的人和一个温饱的人来分享一块蛋糕,从公平的角度考虑,不能实行平均分配,只有给饥饿的人分配一大块蛋糕,才能使他解决温饱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其重要原则就是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使权利与义务实现对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投保人的积极性。

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必须考虑到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只是社会养老保障水平差异的理由,不能成为全体公民获得的基本权利也存在差异性的理由。

根据综合因素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有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利,从而为需要的人分配更大一块蛋糕。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系统的法律制度体系

解决农村养老问题,除了加强对全社会的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外,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还要依靠完善法制。

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不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协调,而且影响到农村养老制度的实施。

2009年以前,指导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比较正式的政策法规只有民政部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在该文件的指导下全国各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和探索。

到1997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97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8288万农村人口参加了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近140亿元。

自1996年以来我国银行的存款利率连续几次下调,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利率也随之下调,造成投保人的收益远远低于国家给予的承诺。

针对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行现状,国务院在1999年7月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至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探索暂时告一段落。

纵观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始终只有国家政策文件进行规范性指导而没有采取立法手段来保证其长期实施。

由于政策的稳定性较差,所以难以保证制度的长期稳定运行,从而也难以获得广大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

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本身就是一种政府行为,没有足够的法律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难以整个社会层面广泛推进。

然而,占我国人口总数70%的农民所享有的社会养老保险法律资源很少,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可以说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统筹层次低,筹集方式单一

统筹层次,是指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险基金并自我平衡的单位所处的层次,通常依行政层次界定统筹层次,如县级统筹、省级统筹等。

根据社会保障管理一般经验,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越高,越有利于管理的规范化和资金的调剂使用。

我国农保实行县级统筹层次,尽管符合我国地域发展差异化的特征,但这一较低的统筹层次也产生了诸多弊端。

比如在低统筹层次下,地方利益不断强化,对于掌管着这笔钱的地方政府首长,不愿把这笔钱拿出来调剂到基金筹集困难的地区,这样容易导致一些地区出现无法发放养老金的现象。

同时,县级统筹这种分散的统筹管理模式,本身就会产生庞大的管理费用,使得养老保险金实际价值下降。

再如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

在部分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集体经济发展的相对较好,对农村居民个人帐户补助较多,但是对于中西部绝大部分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来说,集体补助非常少甚至没有,这样农村个人帐户内的资金就完全来自个人积累。

如果当地农民选择较低的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为了保证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就必须承担相当重的财政负担。

所以说,这种单一的筹资方式越来越表现出其弊端,如何扩大资金的筹集方式、提高统筹层次是保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良好运作的关键问题之一。

(三)基金保值增值缺乏足够的法定途径

重视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有利于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健康正常运作,相反地,将面临较大的长期资金支付压力。

根据通行的标准,社会保险金的发放不仅源自国家、集体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更来源于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

纵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基金保值增值的办法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能直接用于投资”。

在农保基金建立之初,银行存款利率较高,农保基金存入银行能够获得较高的资金利息。

但是,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银行存款利率已大大低于农保基金所需的增值要求,再加上通货膨胀、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已很困难,更不用说增值了。

同时,由于缺乏法规性的文件指导,各地完全是依靠各级政府领导的自身认识来推动工作,使得农保工作的规范性、稳定性、严肃性大大降低。

基金运营随意性大,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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