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道路工程管理实施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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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每点每处的施工必须要有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在场,若现场无质量管理人员在场,则处以每处每次100元的违规处罚金。

第十条试验检测是一项重要工作,它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验收以及指挥生产提供科学依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大道试验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及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

1、试验检测设备应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并保证完好,否则处以500元的违规处罚金,并限期执行合同文件,逾期仍未执行者,加倍处罚。

2、试验检测项目必须满足规定要求,试验检测频率不低于规范和合同要求。

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后果,处以100-1000元的违规处罚金。

3、实验检测必须在监理工程师的旁站下进行,采用统一的表格形式记录及计算,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资料必须进行归档管理,否则除限期整改外,并处以责任单位1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4、试验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及时准确,严禁弄虚作假、擅改数据的行为。

若有违反,必须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5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第十一条隐蔽工程检验,监理人员必须到场,无监理在场检验签认,检验结果将视为无效,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否则除重新检验外,并处以施工单位10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应认真核对。

对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未批准施工单位盲目施工的工程,必须返工重做;

对图纸的明显错误或监理工程师明显错误的决定,施工单位有责任向监理或业主项目部提出;

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无论何种工程,施工单位都应严格按照图纸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否则,对所做工程除返工处理外,并处以偷工减料的单项工程造价2倍的违规处罚金。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强化工序管理,严把操作工艺关,坚持逐级工序逐级交接制度,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下道工序不准施工的原则。

若有违反,达不到相应的质量要求,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约处罚,屡教不改者则勒令施工单位更换相关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

一.路基土石方工程

(1)路基土石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测,对设计文件中的导线、中线、标高、水准点、地面线进行复测,并将复测结果报送监理工程师核查。

如未经核查批准擅自破坏桩志、地面线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处以1000元的违规处罚金。

(2)每个合同段的填方地段必须进行填前处理及修筑填方实验路段并上报批准,否则将视情节轻重对违约人处以500-1000元的违规处罚金,并返工重做。

(3)填挖结合部位必须按有关要求挖台阶处理,不挖台阶或不符合规范要求者,除要求立即返工外,并处以违约人100/处的违规处罚金。

(4)填方路段填筑必须坚持插杆挂线,不插杆挂线施工,每次处以100元/处的违规处罚金。

按实验路段确定的松铺系数、严格控制层厚,分层填筑。

违反者,处以每10米段每超厚1cm(最大超厚处)100元的违规处罚金,并返工重新填筑。

(5)借土填方的填料必须经实验确定后业主项目部批准,不按此规定擅自

取土填筑者,除工程返工外,处以施工单位10000元的违规处罚金。

(6)填料为硬质材料的最大尺寸不超过压实层厚的2/3,并应均匀分布,以便达到要求的压实度,否则,处以100元/处的违规处罚金,并处理至符合要求。

(7)填石路堤必须先填筑实验路段,依据实验确定的数据,严格控制粒径、层厚及施工操作工艺。

不按所确定的数据填筑者,处以已施工路段50-100元/卅的违规处罚金,并返工处理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8)“三背”回填应选择符合规定的材料填筑,根据现场实际选择相应的压实机具,应对称回填压实的结构物必须按规定填筑。

若材料不符合要求及未按施工工艺要求填筑的,处以100元/卅的违规处罚金,并返工重做。

(9)土石方开挖前应严格控制开挖线,路堑开挖边坡必须平顺、美观,严禁超挖或欠挖,否则处以施工单位100-500元/处的违规处罚金,并返工重做。

(10)石方开挖应采用能保证边坡稳定的方法施工,必须采用爆破施工时应以小型及松动爆破为主,严禁过量爆破对边坡稳定构成威胁;

爆破应满足安全生产规定,对爆破的位置、用药量、警卫人员、警戒范围等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业。

若违反规定,处以5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11)路基填筑必须超宽填筑以保证路基边缘的压实度,按照设计横断面全宽每边加50cm填筑。

路基填筑必须全副分层水平填筑,每填筑一层,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才能填筑上一层。

不进行超宽填筑或超填宽度不足者,将处以每侧每10米段50元的违规处罚金。

(12)路基填方边坡的的整修必须做到整齐、美观,否则,将处以违约人每侧每10米段50元的违规处罚金,并处理至符合要求为止。

(13)整个施工期间必须保证排水畅通,如因排水不畅而造成的工程损失,将视情况对施工单位处以100-200元的违规处罚金,并由承包单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二.砌筑工程

(1)砂浆配合比必须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能实施,必要时业主项目部中心试验室抽检验证。

砂浆配置使用重量比,拌和使用砂浆拌和机,现场必须有施工配合比表示牌。

若违反,处以100元/处的违规处罚金,并停止施工,直到满足要求才可复工。

(2)支砌要求采用座浆、挤浆法支砌施工,镶面石应丁顺相间排列或两顺

一丁,垛板宽度符合要求,不符合者,视情节处以100-200元/处的违规处罚金;

未按分层支砌,错缝达不到最小规定值,砌浆不饱满者,处以100-200元/处的

违规处罚金;

砂浆应随拌随用,使用超过初凝时间或砂浆强度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500元/处的违规处罚金,并将不符合砂浆支砌的工程返工。

(3)支砌构造物必须采用靠坡架,前后挂线支砌,确保砌体的几何尺寸。

若未采用靠坡架、砌体几何尺寸不满足规范要求,除按设计要求整改外,处以100-200元/处的违规处罚金。

(4)顶面高程、底面标高达不到设计规定者,除按设计要求整改外,按砌筑工程长度每10米段处以20-40元的违规处罚金。

(5)不得在已砌好的砌体上加工石料或卸料时撞击砌体。

违者,除将已损坏的砌体返工外,并对违约人处以30-100元/处的违规处罚金。

(6)沉降缝必须垂直、贯通,缝宽不得超过规定要求且不得有咬口现象,填土前应按设计对沉降缝进行填塞。

违反者,除要求返工补救外,并处以100元/道的违规处罚金。

(7)泄水孔在立面布置上要求彼此间错,泄水孔外露部分要统一尺寸,泄水孔的流水面要求做成光滑流畅的外倾斜坡,不准有阻塞现象。

违反者,除要求返工外,并处以施工单位20元/孔的违规处罚金。

三.混凝土工程

(1)混凝土工程要求加强工序控制,施工单位应加大对原材料的实验检验力度,并按批准的配合比施工,若有违反,处以10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对主要结构混凝土的计量必须准确,拌和充分均匀,若有违反,处以1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运输、振捣等应满足施工技术规范,否则,处以1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2)混凝土使用的集料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所使用的外加剂必须经试验确定,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处以违约单位1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3)钢筋、钢绞线的各项指标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检验并由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能使用,否则,处以违约单位100-2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5)桩基钢筋笼的安放必须保持钢筋笼的垂直,吊装就位后,钢筋笼必须能转动,否则,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若不经处理或未经监工程师认可就进行定位施工,除要求返工外,并处以施工单位100元/桩的违规处罚金。

(6)混凝土浇筑完成后,按规范要求进行养生,否则,对违约人处以100

元/处的违规处罚金。

若不及时改进,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造成混凝土不合格的必须返工处理,并处以承包单位500元/处的违规处罚金。

(7)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否则,除返工处理外还视情节轻重处以施工单位500-1000元的违规处罚金。

(8)混凝土工程除必须保证内在质量外,施工单位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的外观质量。

若出现蜂窝麻面、边棱不顺、模板接缝明显、颜色不均及外观尺寸不准确等问题,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处以300-1000元/处的违规处罚金,并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9)现浇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不允许装修、刷浆。

违者。

除不予验收外将处以100-200元的违规处罚金。

(10)水下混凝土的灌注必须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

一般情况下,水下混凝土不宜在夜间施工。

如因特殊情况需夜间连续施工时,必须具备夜间施工条件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施工,并要求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

违反者,每次每处处以100元的违规处罚金。

(11)混凝土工程不得出现露筋、露骨、空洞等严重病害,否则,除补救或返工至达到设计要求外,视情节轻重对违约人处以100-200元/处的违规处罚金。

四.桥涵工程

(1)桥涵施工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现场核对,对设计文件中的导线、中线、水准点、桥涵轴线、中心位置桩、三角网基点桩进行复测,并将复测结果报送监理工程师核查。

如未经核查擅自开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处以1000元的违规处罚金。

(2)在桥梁基础施工中,如果地质情况有变化,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并研究处理措施。

如对地质情况变化知情不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处以施工单位100-10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3)在开挖的基坑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之前,不得浇注混凝土或砌筑坊工。

违反者,处以违约人100-1000元/人的违规处罚金。

并返工重做。

(4)任一钻孔工作开始前,应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并填写钻孔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擅自钻孔者处以违约人100-200元/人的违规处罚金。

钻孔时应采用长度适应钻孔地基条件的护筒,保证孔口不坍塌及不使地表水进入钻孔,并保持钻孔内泥浆表面高程。

违反者,处以违约人100-500元/处的违规处罚金。

(5)桩的钢筋骨架就位以后,应尽快灌注混凝土,如因故不能及时灌入混凝土,则骨架应从孔内吊出。

违反此操作者处以违约人100-200元/处的违规处罚金。

6)模板板面之间应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保证结构物外露面美观,模板安装后应向监理工程师报检,不向监理报检擅自安装而造成不良后果除返工外,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00-200元/处的违规处罚金。

(7)承包人应在拟定拆模时间的24h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告拆模建议,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擅自拆模而引起的混凝土损坏,除返工重做以外,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2000元/处的违规处罚金。

(8)由于对伸缩装置保存不当引起的装置阻塞、渗漏、松脱与开裂现象,处以施工单位100-500元/处的违规处罚金。

五.特殊路基工程

(1)对于路段经过不良地质地段。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对地质水文作详细的调查,做好排水工作,设立观测点,在施工中严格检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

若不设观测点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除给予施工单位警告、整改、通报批评的处理外,并视情节处以100-5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2)对发现病害工程的地段,施工单位应杜绝一切不当的施工行为(如滑坍体上堆弃废方、停放大型机械等),否则,处以1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若因管理或施工不当,使工程病害加剧和扩大,其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

(3)工程病害的处治措施要及时、准确,这样可以减小或控制病害的扩大、节约投资。

若因施工单位组织不力、延误工期,除要求限期改进外,并处以1000元/处违规处罚金。

若造成了更大的质量隐患,其责任全部由施工单位负责。

(4)病害工程的施工应按规定设置有效观测点准确地进行定期观测,并负责完成观测资料的管理报告。

若未按要求设置观测点,除应限期改正外,每点处以100元的违规处罚金。

六.路面工程

(1)路面工程所有碎石,在强度、磨耗率、压碎值等指标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要求全部采用联合碎石机加工,否则,除不准使用已加工的碎石外,对施工单位还应处以每处1000-5000元的违规处罚金,并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2)路面水泥稳定混合料必须利用集中厂拌,上层必须使用摊铺机摊铺。

违反规定除责令返工外将处以500-1000元的违规处罚金。

(3)施工单位应严格工艺控制,认真做好实验路段的铺筑,提供相关技术系数,以使后续施工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

若达不到技术规范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及业主项目部有关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整顿、返工的同时视情节处以施工单位100-10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4)严禁在已铺设好沥青面层的地段拌和砂浆,确要存放砂浆,必须加以铁板铺垫,用完后及时清理干净,避免污染路面,否则。

除责令施工单位清理外,还对造成路面污染地段100元/处的违规处罚金。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监理指令和要求。

若有违反,除要求写出整改措施外,并处以10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第十六条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其所承建的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除要求返工外,对施工单位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整顿,同时视情节处以500-1000元/人的违规处罚金。

如隐瞒不报、想蒙混过关者,一经查实处以200-5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第三章工程进度的违规处罚

第十七条承包人必须认真严谨的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与工程进度有关的所有表格,对不按时上报的处以100元/天违规处罚金。

第十八条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连续两个月进度计划不能完成的,视具体情况处以1000-50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第十九条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试验负责人离岗时必须请假。

3天以内向总监理工程师请假,3天以上向业主项目部项目长请假,请假必须有书面请假条,擅自离岗者将处以责任单位100-500元/天的违规处罚金,并责令离岗者限期返回。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未经业主项目部批准擅自将主要施工机械调离施工现场,除要求限期返回外,并处以调离时段每台(架、部)机械台班费2倍的违规处罚金。

第二十一条如果施工单位因力量不足,管理混乱等自身因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监理应提出整改措施。

施工单位应加大人力、物力、设备投入,加强现场管理,并作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如整改仍无效果,业主项目部将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若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业主项目部将采取措施对承包人的工程进行分割,没收履约保证金,甚至终止合同,以保证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

并且责任单位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二条根据合同文件及阶段任务目标的要求,经检查,承包人完成了阶段目标任务,业主项目部退回给承包人本阶段目标工作量的1%的进度保证金。

如没有完成阶段目标任务,1%的进度保证金不予退回,待全面完成总工期目标后予以退回。

如果承包人没有完成总工期目标,则进度保证金将作为进度违规处罚金而不予退回。

第四章工程安全生产的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并指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包含保通部分)。

若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完整,除限期补充、完善外,并处以承包单位1000元的违规处罚金。

第二十四条业主项目部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按百分比进行检查考评(评分办法祥见《**大道安全生产责任书》),对评分不及格的施工单位按加下规定处以第一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相应的违规处罚金:

(1)得分在51-59分的施工单位,处以第一责任人3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2)得分在41-50分的施工单位,处以第一责任人4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3)得分在40分以下的施工单位,处以第一责任人5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经检查,施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处以责任单位2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对现场已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或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则处以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对恶劣的劳动条件长期不加以改善的,则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处以500-20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不遵守国家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以责任单位1万-3万元,直接负责人2000-5000元的违规处罚金;

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以责任单位3万-8万元,直接负责人1万-2万元,主管领导5000-10000元的违规处罚金,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同时处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工整顿。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的,则处以责任单位1万-2万元,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500-1000元的违规处罚金。

第二十八条特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则处以施工单位100元/人的违规处罚金,并责令更换无证人员。

第二十九条职工(劳务工)有如下情况之一者,每人每次处以违规处罚金100-200元。

1、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者。

2、不遵守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者。

3、违反劳动纪律,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者。

4、发现事故隐患苗头,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整改者。

5、发生事故隐患不报告,或隐瞒事故真相,或未保护好事故现场者。

6、采购安全生产用品不符合使用质量要求者。

7、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安全会议内容不作及时传达落实,造成安全生产工作脱节者。

8、无证驾驶,酒后开车,疲劳驾驶机车。

9、爆破作业炮工不坚持“七不放,八不准”者。

10、在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禁火地点吸烟或动用明火者。

11、未配带安全防护器具者。

第三十条对不严格按照爆破物品管理程序规定建库、审批、购买、运输、储存的;

签领手续不全、登记不清、爆破物品帐物不符或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

私购、私藏爆破物品的,处以承包单位10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并限期整改。

对工地临时存货无人看守及违规操作货使用不当的,则处以施工单位500元/次

的违规处罚金。

第三十一条如爆破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现丢失、被盗或者其他事故的,业主项目部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1万元的违规处罚金,并对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人的违规处罚金。

第三十二条发现非法制造、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破物品的,业主项目部有权收缴其非法涉及的全部爆破物品,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安全保通的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交叉路口)安全标志缺、损的,则处以承包单位2000元/处的违规处罚金。

第三十四条保通责任路段如因泼洒、污染路面、堵塞侧沟除责令及时清除外,并处以承包单位100元/川的违规处罚金;

如乱开道路,则处以施工单位200元/处的违规处罚金;

如因乱开道口、运料泼洒或路边作业等导致的交通事故,除处罚损失外,并处以承包单位2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第三十五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因施工导致保通路段堵车1小时以上的,处以施工单位2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第三十六条禁止使用童工,如发现使用,则处以承包单位每人每次500元的违规处罚金;

禁止使用聋、哑、瞎、残、老民工,如发现使用,则处以承包单位每人每次100元的违规处罚金,并责令承包单位限期辞退。

第三十七条如发现打架、闹事、偷盗、吸毒的人员,则处以承包单位1000元/次的违规处罚金。

第六章环境与水土保护的违规处罚

第三十八条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环保机构和保证体系。

若环保机构、保证体系、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一经查实除责令限期补充、完善外,并处以施工单位1000元的违规处罚金。

第三十九条根据合同文件及标书的有关规定,工程完工后一次性进行环保考核。

如考核达到环保规定,则一次性退还承包人的环保保证金,否则业主项目部将扣留该保证金,并处以违约单位2万元的违规处罚金。

同时指令施工单位或另请有能力的单位进行环境改善直到达到环保要求为止,如另请其他单位进行环境改善工作,工程费用由原承包单位支付。

第四十条对责任人的违约处理

各标段总体工程竣工后,若经环保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单位,则处以承包单位环保领导小组组长和分管领导分别100元和80元的违规处罚金;

指令分包单位环保负责人分别处以300元、200元的违规处罚金。

第四十一条环保违约处罚细则

施工单位不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的,经检查发现,除勒令其恢复至达到要求外,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路基土石方开挖

(1)在沿河段和水库边开挖土石方,故意向河床和库区弃废方,而且下方无工作平台和防范措施的施工单位,则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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