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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机构其隶属关系分三种:

第一,隶属于议会,即隶属于立法机构,如美国、英国、加拿大、西班牙、澳大利亚等,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二,隶属于政府,即隶属于行政机构,如罗马尼亚、菲律宾等,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三,隶属于财政部,由财政部直接领导,如瑞典,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很小。

二、内部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内部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二)国外内部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上常采用的模式有:

一是内部审计隶属于董事会,直接由董事会领导,具有很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是隶属于董事会下面的监事会(如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是隶属于总经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四是隶属于财会部门,削弱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注会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注会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注会审计又称社会审计,民间审计。

1918年9月7日,谢霖在北京创办了我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正则会计师事务所,这标志着我国注会制度正式诞生。

(二)国外注会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详细审计阶段:

产生于英国,又称为英国式审计

2、资产负债表审计阶段:

美国先实施的,又称为美国式审计

3、会计报表审计阶段

4、现代审计阶段

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安永、毕马威、德勒

(三)注会审计发展历程的启示

1、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2、审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3、具有客观、独立、公正的特征。

第三节审计的分类和审计方法

一、审计的分类

(一)按审计主体分类

审计主体,即审计的执行者,分为:

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会审计三类。

1、政府审计

政府审计又称为国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所进行的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等的财政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专职审计机构或人员实施的审计,是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3、注会审计

注会审计又称民间审计、社会审计,是指由中国注会协会审核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

注会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都要对其内部审计的情况进行了解并考虑是否利用其成果:

第一:

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

内部审计在审计内容、审计依据、方法等方面都和外部审计有一致之处。

第三:

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二)按审计目的和内容分类

按审计的目的和内容分类,可分为

1.财务报表审计:

注会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发表审计意见。

2.经营审计:

注会为了评价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效果和效率,而对其经营程序和方法进行的评价。

3.合规性审计:

目的是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循了特定的程序、规则或条例。

(三)按审计实施的时间分类

按审计与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之间的关系,可分为

1.事前审计

2.事中审计

3.事后审计

另外,按是否规定所审时间可以分为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

(四)按审计执行的地点分类

按审计执行的地点可分为

1.报送审计:

又称送达审计,是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重要方式;

2.就地审计:

又称现场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民间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的主要类型。

(五)按照审计所依据的基础和使用的技术分类

按照审计所依据的基础和使用的技术分类审计可分为:

1.账项基础审计

2.制度基础审计

3.风险导向审计

二、审计的方法

审计方法是审计人员检查和分析审计对象、收集审计证据,并依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意见,从而实现审计目标的各种专门手段的总称。

我国审计方法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即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

(一)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

1、按审查书面资料的顺序划分,可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

(1)顺查法:

是按照会计核算的处理顺序依次进行检查核对的一种方法。

取得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优点:

方法简单。

由于从原始凭证入手,审查的内容系统全面,不易造成重大疏漏;

缺点:

工作量大、烦琐,不易抓住重点。

适于:

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或内部控制制度较差的单位。

(2)逆查法:

又称倒查法,是指按照与会计核算程序相反的顺序依次进行审计的方法。

节约人力和时间,提高审计效率;

不够系统、全面,容易遗漏问题。

规模较大,业务量多或内部控制制度较健全的单位。

2、按审查书面资料的数量和范围划分,可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

(1)详查法:

是通过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会计报表逐一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而达到审计目的的一种方法。

能够全面查清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审计风险小;

工作量大,审计成本高。

(2)抽查法:

是指从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全部会计资料中,选择其中某一部分或某段时期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审计成本低,审计效率高;

审计结果过分依赖所审查部分的情况,审计风险高。

规模较大、业务较复杂、内部控制健全和会计基础好的单位。

3、按审查书面资料的技术内容划分,可分为审阅法、核对法、分析法、复算法

(1)审阅法:

是审计人员认真阅读和审查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及计划、预算、经济合同等书面资料,借以查明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正确性,是审计工作中常见的一种方法,也是最基本的取证方法。

(2)核对法:

指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资料按照其内在联系相互对照检查,从中获取审计征集的方法,其主要内容包括证证核对、账证核对、账表核对和账实核对。

(3)分析法:

指通过对会计资料有关指标的观察、推理、分解和综合以揭示其本质和了解其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的审计方法。

(4)复算法:

(又称验算法)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资料的有关数据进行重新计算,用来验算原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的一种方法。

(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

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通常包括:

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查询法和鉴定法。

1、盘点法:

又称盘存法,是根据账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清查盘点,以确定账存与实存是否相符的一种方法。

2、调节法:

是指在审查某个项目时,通过调节有关数据,证实所需证明数据正确性的一种方法。

3、观察法:

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实地观察来取得书面资料以外的审计证据的方法。

4、查询法:

是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的疑点和问题,通过向有关人员询问和质疑等方式来证实客观事实或书面资料,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审计方法。

5、鉴定法:

是指运用化验分析、物理检验等专门技术对书面资料的真伪、实物的质量等进行分析、鉴别,获取审计证据的一种检查方法。

第四节审计的职能和作用

一、审计的职能

审计的职能:

是指审计本身固有的内在功能。

它是由审计本身的特征和地位所决定的,是审计本质的客观反映。

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的职能、经济评价的职能和经济鉴证的职能。

(一)经济监督职能

监督是监察和督促的统称。

经济监督是指有制约力的单位或机构监察和督促其他经济单位,使其全部或部分经济活动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按照预定的方向合理运行。

经济监督是审计最基本的职能。

(二)经济评价职能

经济评价就是通过审核检查,评定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是否合理、合法;

计划、预算、决策、方案是否先进、可行;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经济效益是优、是劣,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被审计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经济鉴证职能

审计的经济鉴证职能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及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后,取得确凿的证据,客观,公正地做出审计结论,并出具可以信赖的审计报告,从而取得审计委托人或授权人的信任。

经济鉴证是注会审计的主要职能。

审计职能的实现的客观条件:

第一,取决于审计单位的工作效率。

第二,取决于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取决于社会各界人士支持和重视的程度

第四,取决于审计工作条件的保证。

二、审计的作用

(一)制约作用

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

第一,揭示差错和弊端;

第二,维护财经法纪。

(二)促进作用

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

第一,改善经营管理;

第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加强宏观调控。

(三)证明作用

证明作用是指通过审计,证明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各种信息资料的合法性、公允性,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注会职业道德

第一节注会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基本原则

一、注会职业道德规范

(一)注会职业道德的含义

注会职业道德:

是指注会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二)注会职业道德规范

《中国注会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原则;

二是具体要求。

基本原则:

包括注会履行社会责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等职业规范,履行对客户的责任以及对同行的责任等。

具体要求:

独立,专业胜任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承接注会近景佛光务,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等

二、注会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会职业道德中的三个重要的概念,也是注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1、独立

独立性是注会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

所谓独立性,是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

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会在发表意见时其职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

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职业怀疑态度受到损害。

美国注会协会,较早给出独立性的权威解释:

“独立性的含义相当于完全诚实、公正无私、无偏见、客观认识事实、不偏袒。

2、客观

注会应当力求公平,不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性。

3、公正

注会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坦率、诚实、保证公正。

公正不仅仅指诚实,还有公平交易和真实的含义。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

1、专业胜任能力

注会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

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会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

2、应有关注

应有关注要求注会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谨慎,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三)保密

注会与客户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商业秘密。

(四)职业行为

注会的行为应当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这一义务要求注会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五)技术准则

注会应当遵守的技术准则有:

第一,中国注会执业准则;

第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三,与执业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节独立性

一、独立性的含义

独立性要求注会在执业过程中做到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

注会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这种心态能使审计意见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任何因素的影响,做到公正行事,保持客观和职业谨慎。

二、威胁独立性的情形

可能威胁独立性的情形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三、防范措施

威胁独立性的防范措施:

(一)职业、法律或规章产生的防范措施

职业、法律或规章产生的防范措施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进入该职业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要求;

第二,继续教育与要求;

第三,执业准则和监督、惩戒程序;

第四,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外部复核;

第五,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要求的法律。

(二)鉴证客户内部的防范措施

鉴证客户内部的防范措施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在鉴证客户的管理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时,由管理层以外的人员批准或同意这一委托;

第二,鉴证客户内部有能够胜任管理决策的员工;

第三,强调鉴证客户对财务报告公允性的承诺的政策和程序;

第四,能够确保在对非鉴证业务进行委托时作出客观选择的内部程序;

第五,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提供适当监督与沟通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制度和程序中的防范措施包括总体上的防范措施和具体防范措施。

总体上的防范措施有:

第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视独立性,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独立性。

第二,制定有关独立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威胁独立性的因素、评价威胁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第三,建立必要的监督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

第四,及时向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第五,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独立性问题的政策和程序。

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独立性,具体防范措施包括:

第一,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会进行复核。

第二,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会。

第三,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独立性问题。

第四,向鉴证客户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性质和收费范围。

第五,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管理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将独立性受到威胁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

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威胁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四、业务期间(的含义与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应当在鉴证业务期间独立于鉴证客户。

业务期间自鉴证小组开始执行鉴证业务之日起,至出具鉴证报告之日止,除非预期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

如果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鉴证业务期间的结束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专业关系和出具最终鉴证报告二者之中时间孰晚为准。

五、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

(一)经济利益

第一,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将直接的经济利益处置。

第二,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将间接的经济利益全部处置,或将其中的足够数量处置,使剩余利益不在重大。

第三,将该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业务。

(二)贷款和担保

(三)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四)家庭和个人关系

(五)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六)最近曾在鉴证客户中工作

(七)作为鉴证客户的经理或董事

(八)高级职员与鉴证客户之间的长期联系

(九)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

第三节专业胜任能力与保密

一、专业胜任能力

(一)专业胜任能力的两个阶段

注会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工作。

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

一是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

注会不应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除非获得适当的建议和帮助使其能够满意地提供这些服务。

如果注会没有能力提供专业服务的某特定部分,可以向其他注会、律师、精算师、工程师、地质专家、评估师等专家寻求技术建议。

对其他专家的监督和指导包括:

第一,要求这些人员阅读适当的道德规范。

第二,要求这些人员对道德规范的理解提供书面确认。

第二,在出现潜在冲突时提供咨询。

二、保密

(一)保密义务

注会有义务对其在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予以保密。

这一保密责任甚至在注会与客户的关系终止后仍应继续坚持。

因此,注会应当始终遵守保密原则,除非有专门的信息披露授权,或具有法定或专业的披露责任。

(二)保密义务的豁免

注会在三种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第一,取得客户的授权。

第二,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第三,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四节收费、佣金及业务招揽

(一)收费考虑的因素

第一,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第三,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第四,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费用率或日费用率为基础,按照实施专业服务的每个人员所耗用的时间来计算。

这些费用率的前提是,注会的组织行为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得到了良好的计划、控制和管理。

(二)或有收费

或有收费是指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按照百分比或其他类似基础收取费用应被视为或有收费。

二、佣金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会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会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三、业务招揽

(一)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的含义

这里的广告,是指为招揽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将其服务和技能等方面的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传播;

业务招揽,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会与非客户接触以争取业务;

宣传,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会向社会公众告知有关事实,其目的不是抬高自己。

根据《注会法》的规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会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不得刊登广告,其原因是:

第一,注会的服务质量及能力无法由广告内容加以评估;

第二,广告可能威胁专业服务的精神;

第三,广告可能导致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二)广告

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会协会为会员所作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三)业务招揽

禁止的业务招揽方式:

第一,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第二,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第三,与其他注会进行比较;

第四,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第五,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误解的声明。

四、宣传

在不允许做广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会所做的宣传符合下列条件,则是可以接受的:

第一,其目的是向公众或有关部门告知事实,且这种告知没有采取错误、误导或欺骗的方式。

第二,具有高品位。

第三,维护了职业尊严;

第四,避免经常重复或不恰当地突出执行业务的注会的姓名。

1、委托和奖励;

2、寻求业务合作;

3、名录;

4、书籍、文章、演讲、广播和电视;

5、培训课程、研讨会;

6、含有技术信息的手册和文件;

7、员工招聘;

8、手册和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9、信纸和名片。

第五节其他职业道德

一、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

注会不得从事与提供专业服务不相容的业务、职业或活动。

如果注会正在或将要提供的服务与其提供鉴证服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发生冲突,就产生了不相容的工作,就会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可能影响其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财务报表和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能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以及其他关键管理职务;

会计事务所不能为同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提供资产评估和审计服务。

二、接任前任注会的审计业务

(一)前后注会的含义

前任注会,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最近期间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接触业务约定的注会。

后任注会,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会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会。

(二)客户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变更的情形)

一是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为争揽业务而进行恶性竞争;

二是注会可能与客户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分歧,客户不认可注会的立场。

(三)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后任注会向前任注会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包括:

第一,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

第二,前任注会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寻在的意见分歧。

第三,前任注会曾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它类似机构)沟通过的关于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等问题。

第四,前任注会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四)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1、查阅前任注会工作底稿的前提

征求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会进行沟通。

2、查阅相关工作底稿及其内容

前任注会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后任会计师获取工作底稿部分内容。

在收到被审计单位同意后,依然可以自主决定。

第三章注会执业准则体系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中国注会执业准则体系

注会的职业规范体系包括四个部分:

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准则。

职业准则是中国注会职业规范体系的核心部分。

一、审计准则的含义、目标和作用

审计准则:

是用来规范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审计准则包括政府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和注会执业准则。

(一)注会执业准则的含义和目标

1、注会执业准则的含义

注会执业准则:

是用来规范注会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它是注会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会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衡量注会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标准。

2、注会执业准则的目标

我国制定的注会执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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