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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每个从业人员,只要在岗位上工作一天,就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但是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应首先保证个人利益。

19.遵纪守法,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作为一个建筑业的从业人员,更应强调在日常施工生产中遵守劳动纪律。

20.建筑施工从业人员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生产。

21.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作业,但少数民族除外。

22.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23.在施工现场可以随意进入挂有“禁止出入〞或设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区域。

24.施工现场在开工以前要做到“四通一平〞。

25.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26.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7.毒品与药品,往往具有双重的属性,只要为人解除痛苦的就是药品。

〔B〕

28.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与与毒品有关的XX犯罪活动,或者XX犯罪的。

29.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30.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31.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2.男性比女性更容易感染艾滋病。

33.男同性恋者更容易感染艾滋病。

34.一般的日常生活接触是不会传播艾滋病的。

35艾滋病病毒离开人体后,常温下只可生存数小时至数天,高温、干燥或者通常用的化学清洁剂或消毒剂〔如碘酒、酒精或医院中经常使用的一些消毒药品〕都可杀死这种病毒。

〔B〕

36.日常生活接触,如:

握手、拥抱、共餐、共用办公用品与公用厕所等不会传播艾滋病病毒。

37.患有性病的人更容易感染艾滋病。

38.“窗口期〞是指从人体感染艾滋病毒后到外周血液中能够检测出病毒抗体的这段时间,一般为2周—3个月。

39.美容、理发、纹身不会感染艾滋病。

40.从感染艾滋病病毒到发展成艾滋病患者,可分为三个时期:

急性感染期,无症状感染期,艾滋病期。

41.如必须输血时,有权了解血液是否经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42.红丝带象征着对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关心和帮助,象征着对生命的热爱、对平等的渴望,象征着我们用心和真情来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43.蚊虫叮咬绝对不会传播艾滋病病毒。

44.眼泪、唾液和汗液,存在的病毒艾滋病数量很少,一般不会导致艾滋病的传播。

〔〕A

45.能量和危险物质的存在是危害产生的最根本原因。

46.危险源导致事故可归结为施工现场管理不规X或有害物质的泄漏。

47.第一类危险源产生的根源是能量与有害物质。

48.发现、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称为危险源辨识。

49.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违反安全规则或安全原则,使事故有可能或有机会发生的行为。

50.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等工作属于物的不安全状态。

51.化学性物质可通过呼吸道吸入、皮肤吸收、误食等途径进入人体。

52.脚手架、阶梯和活动梯架缺陷;

作业场地温度、湿度、气压不适;

作业场地基础下沉均为物的不安全因素。

〔〕B

53.苯又称香蕉水,施工现场中用于油漆、喷漆、环氧树脂、粘结、塑料与机件的清洗等。

54.建筑工地绝大部分危险和有害因数属第二类危险源。

55.操作人员不系安全带、钢管扣件材料不合格、扣件未拧紧等是脚手架搭、拆常见的危险源。

56.建筑工地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

57.建筑施工最大的特点就是产品不固定,人员流动大。

58.一氧化碳中毒使氧在人体内的输运或组织利用氧的功能发生障碍,造成组织缺氧。

〔A〕59.急性苯中毒,造成中枢神经系统麻醉,神志清醒,血压升高,以至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60.危险源辨识的首要任务是辨识第一类危险源。

61.建筑工人的安全帽和摩托车头盔可以通用。

62.“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

6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与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边作业边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64.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5.安全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白色。

66.安全带使用中,要低挂高用,防止摆动。

67.建筑安全网的立网和平网必须严格地区分开,立网绝不允许当平网使用。

68.因施工需要可随意拆除已架设的建筑安全网。

69.立网是垂直挂在建筑外围的,一般颜色为白色的网格式安全网。

70.建筑安全网在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有腐蚀与损坏情况,旧网在使用前应做试验,并有试验报告书,试验合格的旧网才可以使用。

71.施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2.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代替应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

73.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肢体残疾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与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74.严禁在六级与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与40℃与以上高温、-20℃与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处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实施轮换作业。

75.进入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可以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76.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管有无尖锐棱角。

77.在作业基准面30米与以上进行的高处作业属于特殊高处作业。

78.吊绳可由作业人员自己安装和使用。

79.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80.高处作业时如果实在没有合适的安全带,可以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81.电气设备检查时,在维修时可以按预约时间送电。

8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严禁直接使用刀开关启动(停止)3kW以上电动设备,严禁直接在刀开关上或熔断器上挂接负荷线。

8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严禁直接使用刀开关启动(停止)4kW以上电动设备,严禁直接在刀开关上或熔断器上挂接负荷线。

8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严禁直接使用刀开关启动(停止)5kW以上电动设备,在需要时,可以直接在刀开关上或熔断器上挂接负荷线。

85.在施工现场的接地体安装施工中,常用扁钢、螺纹钢、角钢、圆钢。

86.每台用电设备应设有各自的专用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与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7.每台用电设备应设有各自的专用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与两台以上用电设备〔不含插座)。

88.配电箱与开关箱使用注意事项:

停电时其操作程序应当是:

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89.配电箱与开关箱使用注意事项:

送电时其操作程序应当是: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90.配电箱与开关箱使用注意事项:

91.配电箱与开关箱使用注意事项:

92.施工现场的所有配电箱门不用上锁。

93.邻近带电设备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时与带电部分应保持安全距离。

94.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A

95.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96.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97.在护送伤病员的途中,若伤病员的手指发凉变紫,应立即检查包扎的松紧度。

98.心脏按压与人工呼吸不能同时进行,必须先进行人工呼吸,再进行心脏按压。

99.要尽量避免在现场对其进行急救,而应与时去医院救治。

100.发现骨折以后,必须迅速给以固定,以防止神经、血管和周围组织进一步损伤。

〔A〕

101.心肺复苏的内容包括开放气道、口对口人工呼吸和人工循环。

102.利用止血带止血法时,止血部位的时间应每60min~90min放松一次。

103.缚扎止血带松紧度要适宜,以出血停止、远端摸不到动脉搏动为准。

104.“8〞字形包扎法多用于关节处的包扎与锁骨骨折的包扎。

105.进行心脏按摩时,按压深度不能超过2厘米,否则会造成伤者肋骨骨折。

106.血液呈鲜红色,喷射而出是静脉出血;

血液呈暗红色,持续涌出是动脉出血。

〔B〕

107.昏迷伤员应将头后仰并偏向一侧,以防呕吐物吸入气管或舌后坠堵塞致伤员窒息。

〔A〕

108.成人心肺复苏,不管是单人或双人进行复苏,胸外按压与通气比均为15:

2。

〔〕B

10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但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B

110.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A

111.劳务派遣单位不需要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B

112.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A

11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A

114.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B

115.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不需要设置。

116.某建筑施工分包单位只有55人,根据《安全生产法》,该单位只需要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A

11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B

119.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20.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2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122.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必听取工会的意见。

(B)

123.三级安全教育指:

公司教育、项目教育、班组教育。

124.工会没有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利。

125.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12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与街道办事处无关。

127.生产经营单位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为了赶工期〔任务〕,仍可继续组织生产经营。

12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与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

12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的职责。

130.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1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3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33.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与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4.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35.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XX的除外。

136.事故发生单位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137.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8.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上级政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得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14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贯穿始终,为事故报告和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

14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事故等级。

142.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可以不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43.事故报告应当与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4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45.施工单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46.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4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48.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与配件无须由专人管理,无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无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无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时报废。

149.在施工中发生危与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无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50.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2.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与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3.《中华人民XX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154.《中华人民XX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要监控使用。

155.《中华人民XX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156.《中华人民XX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与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B〕

15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A〕

158.《中华人民XX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159.《中华人民XX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与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160.《中华人民XX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抽查,可以重复抽查。

〔B〕

161.《中华人民XX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62.《中华人民XX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3.《中华人民XX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164.《中华人民XX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三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16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166.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与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67.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单位、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168.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169.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70.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17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安全监察时,可以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与其他有关资料。

172.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X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整改书,责令有关单位与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173.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起重机械整体倾覆事故属于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174.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与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7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广泛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格局。

176.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宗旨是: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77.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178.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7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80.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81.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8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十级,最轻的为一级。

18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8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85.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186.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187.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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